刘先生有一辆代步轿车, 停在小区地面车位上。邻居 家上高一的孩子小杨来找他 的孩子玩,走的时候偷拿走 他放在柜子上的车钥匙。随 后,扬扬偷开他的轿车,在小 区里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邓某 相撞,导致对方受伤。 他想知道:自己是否需 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刘先生无需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 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 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 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 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 生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 的除外。”本条规定包括以 下三个方面:
一是未经允许驾驶他人 机动车,鉴于车主对此不知 情,故一般不承担侵权责 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二是机动车所有人、管 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处的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 错” 可理解为机动车所有 人、管理人没有履行一般人 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对 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机 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 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 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 的赔偿责任:(一) 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 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 生原因之一的;(二) 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 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 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 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 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 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 驾驶机动车的; (四) 其他 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 外。具体是指 《民法典》第 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即“盗窃、抢劫 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 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 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 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 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 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 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并未主 动将车钥匙交给邻居家的孩 子小杨,车子也是正常停 放,因此,在小杨偷拿了车 钥匙并开车撞伤邓某的情况 下,刘先生并无过错,相应 的法律责任由小杨承担。鉴 于小杨尚未成年,应由其父 母等法定监护人向邓某承担 赔偿责任。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