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落实国家“双减”政策要求,推进辖区艺体类校外培训机构合规办学,我区将于近期集中开展未持证艺体类培训机构核准工作,现将办证相关安排通知如下,请各机构按要求准备、按时提交材料。
一、办证关键时间节点
集中受理阶段(8月8日—8月15日):统一对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后续流程(8月15日—8月31日):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现场核查、审批公示,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将于8月底前拿到《校外培训机构核准书》,需整改的机构将收到整改通知,整改合格后予以审批。
二、材料提交地点
本次集中提交地点为沙市区文化和旅游局302室(公园路7号)或各镇、街道联系人,请各机构在受理时间内前往提交。
三、材料获取与咨询渠道
材料清单获取:审核材料清单已由区文旅局发至10个镇、街道,各机构可直接联系所在镇、街道联络员领取清单,也可咨询清单内容、办证要求。
政策咨询:如有疑问可对接所在镇街道联络员,也可联系区文旅局相关负责人员咨询。
四、办理流程
机构提交材料→街道联络员收集→集中审核→精审→联合现场核查(核查场地一致性、消防安全等)→审批发证/整改/不予许可。
请各机构高度重视,抓紧时间准备材料,确保在集中受理时间内完成提交,逾期未提交材料的机构将影响后续合规经营。
沙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8月8日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
1.《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 35 人,超过 10 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 2 名执教人员)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教学管理、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师资培训和考核、课程备案和公示等制度)
3. 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见附件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培训机构执教人员资质(至少含其一):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市州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方向与执教内容相一致)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4. 名称证明: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名称申报告知书》;
5. 消防证明材料:300平方米(含)以下提供《消防安全承诺书》(见附件7);培训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培训机构用于开展体育培训的室外(户外)场地,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6. 资金证明材料:20万资金证明;(若是在乡镇辖区开办体育类培训且单个周期招生规模不超过30人的,可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7. 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见附件3);
8. 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
9. 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10. 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办学的,应当提交培训场所租赁合同(协议)和产权人权属证明;(房产证用途需是商业或经营)
11. 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及面积、总面积;(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 ㎡;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 5 ㎡)
12.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3. 《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
1.《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申请表》;
2. 培训场所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的,签署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培训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3. 培训机构章程;(党建工作纳入章程)
4. 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不要出现“学校”、“校长”字样)
5.《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对应的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所有人员包括法人学历需大专及以上,对应培训科目需有对应资质证明)
6.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出资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个人账户余额)
7.举办者征信证明;
8.《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以及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其他培训材料;
9. 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无犯罪证明;
10. 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和培训场所租赁合同(协议);(自申办日起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场所需位于1-3楼,需是商业或经营用途)
11. 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总面积;(需标注总面积与教学面积,教学面积应大于等于总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类、表演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 4 平方米)
12.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13.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来源:沙市文旅
编辑:张映雪
责编:解慧
编审:田甜
监制:杨小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