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师傅是一名水电工,前段时间,他第一天到新工地干活,就不幸坠落摔伤。因各方对事故责任、医疗费用垫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治疗陷入停滞。
7月30号,邓师傅经朋友李师傅介绍,进入贵阳市南明区一处由贵州建工集团五公司负责的工地务工,主要负责水电安装工作,日薪260元。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也未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当天下午,邓师傅就发生了意外。

邓师傅:
当时我是在穿线的过程中,把线穿完,从脚手架下来,脚手架不稳,受的伤。和脚手架一起坍塌下来受的伤。

经医院诊断,邓师傅腰椎和胸椎体出现骨折,手臂脱臼,需要持续住院治疗。可让邓师傅寒心的是,事发至今十多天,只有介绍人李师傅来垫付了部分费用,治疗早已难以为继。

邓师傅:
目前的话欠医院好像是8000元,现在的医药费,他们也没有来给我垫,也没有来慰问,就是相互推诿。

邓师傅说,自己的诉求也很简单,就是希望工地先垫付医药费,让他能够继续治疗,等伤情稳定后,再协商后续赔偿事宜。

邓师傅:
我觉得公司应该负责,因为我在公司上的班,在工地出的事,即使是我朋友李师傅叫我过去的,但是他只是给公司做事情。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上了李师傅,他表示,因人手紧缺临时邀请邓师傅来做工,原本计划第二天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没想到当天就发生事故。

李师傅:
我作为一个带班,我的人手不够,人手是由我来调配的。这个楼层有点高了,是5米的层高,我看一下他能不能适应。我们是准备第二天就和公司签合同的。
李师傅告诉记者,发生意外后,他和公司工作人员也去过医院,和邓师傅进行了初步协商,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李师傅:
公司的话,已经在开始着手处理这个事情了。他们今天早上就把我们所有的工人喊过去问了,是怎么出的事情,了解一下情况,受伤是什么程度。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来到了贵州建工集团五公司的工地项目部,工作人员谢先生介绍了相关情况。他表示,邓师傅进场开展工作,是李师傅私自违规带入场的,未办实名制、未买工伤险、未签合同、未做安全交底。此外,公司将水电劳务分包给了李师傅,因合同还在审核中,还没有正式签署,但李师傅已经实质履行分包责任并招人,出了事应该由他负责。

那么究竟该谁来承担这件事的责任呢?记者又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邓师傅按日结算工资、短期提供水电施工服务,符合劳务关系,应按照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纠纷维权。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宏伟:在本案当中,因为工地有搭脚手架,也从事的是水电工程,脚手架的高度超过了法定高空作业的高度,邓师傅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说他没有尽到一些注意义务的话,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一般普遍会认为提供劳务的受害者,他可能占30%左右的过错比例,公司这一方,承担的是70%左右这样的一个比例。
律师补充说明,公司不能仅以口头分包为由免除自身责任,责任划分主要分三种情形:一是若分包人李师傅无相应施工资质,公司存在选任过错,双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若李师傅属于公司内部带班人员,招工属于职务行为,则全部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三是只有公司能出具完整手续,证明已将工程合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时,才可免责。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宏伟:虽然现在没有书面的一个证据,但是比如他和李师傅的聊天记录,他在工地去上班第一天,有一些其他工友的证明或者现场的视频和照片,都可以证明侵权事实和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收集好以后,那么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记者丨鲍勇 赵龙
编辑丨罗艺
编校 | 张义
审核 | 包勇
审发 | 石昌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