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5年1月2日13时许,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与南勋街合围地段一仓库起火近10个小时,造成5名消防员遇难、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913.8451万元。此事故中共有5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处理。
昨天,“1·2大火”案在道外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道外区太古不夜城小区内原设计为步行街的通道被变更使用性质,改为太古街727号仓库,并在没有防火验收的情况下被分割出租牟利。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的马玉福、谢相元等8名被告人依法受到了相关法律制裁。
1.
被告人马玉福 作为太古不夜城小区开发时的“哈尔滨市聚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太古街727号仓库的违法存在是明知的,在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租金收入成为维持公司善后重要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马玉福作为留守管理小组的创立者和领导者,明知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硬件欠缺,存在火灾隐患,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贪图眼前利益,冒险经营,直至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道外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玉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被告人谢相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在仓库内违规敷设电线、违规搭建休息室、违规使用电暖器。谢相元明知其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到公共安全,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引发电火,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道外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相元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
被告人戴有才 对承租库房的消防安全疏于管理,对于仓库管理员被告人谢相元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火教育,对于其租赁的库房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长期视而不见,对于消防整改意见未进行有效整改,最终导致其租赁的仓库成为本次火灾的起火点。其作为红日百货批发部的负责人依法应承担消防责任。
4.
被告人杨家芳、郭军、张振荣、郝艳华 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太古街727号仓库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产生的火灾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由于被告人谢相元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损失59138451元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道外区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有才、郝艳华、张振荣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
被告人杨家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郭军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
被告人孙凯 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更夫,明知仓库内不得使用电暖器,也明知仓库内存在防火隐患而将电暖器借给谢相元在仓库内使用,最后导致火灾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道外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赵栩 新晚报记者 张鸣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