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初论
翟 禹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摘 要]草原历史文化遗产是指在当代北方草原地区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物质遗产。研究草原历史文化遗产可以极大的丰富草原文化的内涵和价值,并进而探讨历史与现实的关联。鉴于北方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要建立一整套比较完备的草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具体应包括价值评估、法律保障机制、规划体系、保护管理机构、资金保障、监测体系、旅游开发等项目。
[关键词]草原历史文化遗产,内涵,保护管理
国内外对文化遗产的研究非常深入系统,内蒙古地区近年来开展草原文化研究,正在逐步构建“草原文化学”。[①]本文旨在从文化遗产和草原文化学的基础上,以“草原历史文化遗产”概念对其保护管理体系进行初步探讨。这种理论思考仅仅是初步尝试,在实践中也许尚未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只是意图从学理层面提出一种系统建设的逻辑路径,以继续思考。
1、草原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
研究任何问题,都要弄清所研究对象的概念,进而对问题或事物的特征与本质属性进行辨析。这个概念的结构是“修饰语(或限定语)+中心语”形式。修饰语是“草原历史文化”,中心语是“遗产”。修饰语包含了三个限定词:草原、历史、文化。中心语“遗产”,《后汉书·郭丹传》记载:“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匾。”[②]英语中的“遗产”(Heritage)概念源于拉丁语,意谓“父亲留下而可为子孙继承的财产”,这与中国古汉语的“遗产”词义基本相同。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7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开始使用这一概念,从而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1985年,我国参加《世界遗产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之一,引入此概念。“文化”属性质范畴。文化遗产指明了遗产的属性是“文化”,即先人留给后代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历史”是时间范畴,指的是历史上遗留下的文化遗产,而非当代的财产。“草原”是空间范畴,指明所论述的文化遗产分布在草原地区,其地域范畴与草原文化所界定的区域相同。前辈学者在研究草原文化的时候,已给草原文化区域作了详尽而科学的界定,此不赘述。[③]
因此,草原历史文化遗产是指在当代中国以今天的内蒙古及周边为核心区域的北方地区,以草原为主的地理面貌为基本生境,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并留存到今天的遗迹遗址。在地域性上,它们具有鲜明的蒙古高原草原环境地域特色;在历史内涵上,具有鲜明的北方民族史和草原区域历史特色;在文化传承上,具有典型的草原文化特色。它们传承的是曾经生活在北方草原地区的以游牧、渔猎和农耕等不同生产方式的民族或地域的历史文化,其中蕴含着先民们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以及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创造的文明成果,体现着人与自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互动和变迁。这种历史文化遗产留存到今天就成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在当代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草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
北方地区的自然条件以草原生态环境为主,总体较为脆弱,古迹遗址大多数分散在草原、沙漠、戈壁、森林地区,这使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应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保护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价值评估、法律保障机制、规划体系、保护管理机构、资金保障、监测体系、旅游开发等方面。
(1)草原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
价值评估是建立遗产保护管理体系的基础,只有正确梳理遗产的价值内涵,才能有效针对各要素进行保护,从而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行之有效的运作体系。从概念关键词上来分析,草原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包含这样几个层面:草原生态环境、历史信息和文化信息。
以草原地区的古城遗址为例分析。古城遗址应当包括城址本体、城址周边墓葬群等遗址遗迹和城址中的出土文物以及历史信息和生态环境。元上都遗址于2012年6月29日正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是内蒙古草原古城遗址的典型代表。本文以元上都遗址为例,对遗产的价值评估进行具体说明。
元上都遗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始建于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建成以后,上都与大都(今北京市)便并列作为13~14世纪世界上最强大国家——蒙元帝国的都城。上都城与许多影响和改变了世界文明进程的重大历史事件以及人类文明成果密切关联,具有重大的历史文化意义和世界遗产价值,被称为“具有突出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特色的考古遗址”。[④]
根据元上都研究成果及申遗经验,结合世界遗产标准,其遗产内涵包括城址本体、墓葬群、周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四部分。城址本体包括外城、皇城、宫城三重城和城外关厢、铁幡竿渠等遗存,这是主体部分;墓葬群包括砧子山、一棵树等墓葬,分别是元代上都地区蒙、汉两族人民的公共墓地,是周边墓地的典型代表,墓中出土的各类器物和墓葬的形制是元上都历史文化的见证;自然环境为金莲川草原景观以及“神山圣水”(龙岗山、上都河),是北方游牧民族,尤其是蒙古民族生活的蒙古高原东南部边缘地带的典型自然景观,反映了元上都城作为草原都城的基础环境;人文环境包括生活在上都地区的蒙古民族流传至今的传统文化,如那达慕大会、敖包祭祀等,是蒙古民族传统文化的优秀见证。[⑤]元上都遗址作为内蒙古草原地区最具代表性的草原古城遗址,这种遗产价值内涵的划分方法和理念对我们认识其他不同层次和特点的草原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内涵是很有启发和示范意义的。
鉴于北方地区具有浓郁的草原文化历史和历史文化特色,在评估草原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基本上可以从所在环境、遗产本体、历史信息、文化信息四个角度去考察。其中,所在环境包括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协调和控制;遗产本体因其内容的多样和复杂,在具体划分上有一定困难,这源于其标准的多元化和多变性。总的来说,应根据遗产本体的形制、功用、结构、保存现状等要素去考虑。历史信息包含的内容主要是遗产本体在历史上所发挥的作用和体现的历史事件;文化信息包含的内容包括遗产的建筑形制、历史功用以及艺术特色等方面所蕴含的物质和精神财富,重点在于遗产对当代社会及人类发展的价值,也即有用性。
(2)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及对社会发生作用的机制,最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草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它可以为保护遗产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的专项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这是目前遗产保护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法律,内蒙古自治区据此制定了适合本地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
我们还需要更多法律法规从多层面、多角度实施保护管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8年)等。另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如《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1999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等。
近年来,针对一些专门的古迹遗址,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等各级政府部门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例如:2006年,针对全国历代长城遗址的保护,国务院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历代长城遗址首次得到专门的法律保护。“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扩大了长城保护的范围。内蒙古地区拥有全国数量最多的历代长城遗址,此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区的长城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5月11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9]33号),为保护阴山岩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针对元上都遗址,2010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内政发[2010]106号),其主要内容包括: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保障体系、保护区域、保护要求与重点、环境保护、日常监测、诠释和展示、宣教和奖惩等。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宪章、公约等参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性质与国家法律不同,被称为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并约定共同遵守,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等文件主要有《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佛罗伦萨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等等。
随着对外开放参与程度的加深,中国陆续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这也为保护草原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了有效保障,也为草原历史文化遗产以世界遗产的标准来进行保护、开发,并最终走向世界奠定基础。
(3)建立完善的保护管理规划体系
保护规划是对遗产开展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遗产未来进行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考量,以及对未来整套行动方案的设计,一般有全面规划和专项规划。规划的制定要具有阶段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对遗产各要素都能够实行有效保护。
草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制定要在对其价值进行充分深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文物遗存本体规划包括保护性规划、修复性方案以及考古勘探、发掘规划、成果展示规划等。自然环境方面包括遗产周边草原环境保护规划、特色景观要素保护规划以及遗址景观控制与协调规划等。针对古迹遗址的各项监测指标,还应制定系统的监测专项规划。
对于传统文化,目前缺乏足够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展示平台,建议制定“区域文化系列博物馆建设规划”,包括草原文化、古城文化、北方民族游牧文化、近现代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等专题。例如,针对内蒙古地区的敖伦苏木古城,刘幻真先生提出了建设敖伦苏木古城生态博物馆的构想。他将敖伦苏木古城生态博物馆的结构分为三部分:“建设敖伦苏木民族嘎查、生态保护区和敖伦苏木古城遗址的原状保护。”[⑥]传统的博物馆一般拥有一定藏品和特定的博物馆建筑,“而生态博物馆则应被看作为保存和理解某一特定群体的全部文化内涵(既包括物质的,也非物质的文化因素)长效工作方法。”[⑦]因此,对敖伦苏木古城这种典型草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建设生态博物馆不失为一个新颖的尝试。
但是,仅制定书面规划是不够的,还要保证规划能够有效实行。
①建议政府部门成立执行规划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保护规划综合执行方案”,建立问责制度,责成对口部门严格执行,对于执行不力者,要彻查并追究责任。刘幻真先生在谈及敖伦苏木古城生态博物馆建设的时候,就提出了生态博物馆的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的构想,他主张建立“敖伦苏木古城文物保护中心”,并“建设阿伦斯木古城生态博物馆管委会办公区”。同时,在建设敖伦苏木古城生态博物馆的过程中以及建成以后的管理工作中,提出建设领导小组、科学咨询小组、策划建设小组、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充分注意到了组织机构建设的重要性,从而能够保证规划和可行性报告的有效执行。[⑧]②应公开规划内容、执行方案及实施过程,邀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③定期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划的实施和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并广泛征求遗产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周边居民、旅游部门、服务性企业等,以便随时调整和改进。
(4)建设保护管理机构
保护管理机构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文化遗产保护目前已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国家——省、市、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基层逐级管理、包括行政和业务两套的保护管理机构体系。
还是以元上都遗址为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第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10年6月,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暨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成立,负责协调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多伦县对元上都遗产的保护管理,代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⑨]但是,这种联合成立的文物保护委员会目前还较少,且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5)拓宽保护管理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多元筹资机制
目前,草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有二: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当地旅游和产业收入,主要用于遗迹遗址的田野调查和考古发掘、学术研究、保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开支等,资金来源较为稳定,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遗产保护的深入开展,因此建议如下:
①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感染力,大力倡导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在民众这个广阔范围内筹资,扩大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②通过遗产价值的宣传提高知名度,推动文化旅游和相关产业,如餐饮住宿、房地产和旅游消费品的发展,开拓经营性产业筹资渠道。③建议当地政府发挥服务职能,鼓励各种形式的文化投资活动,为其进入遗产保护领域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
(6)针对遗产各要素,制定系统的监测体系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的遗产监测体系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具体操作层面都极为薄弱。当前建设性破坏、过度旅游开发、保护管理不善等对遗产的保护均造成很大的威胁。因此,需加强保护管理,而系统的监测体系便是制定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和基础。遗产监测工作就是要根据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对遗产的保护状况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审议和评估,时刻掌握遗产的价值保存状况,从而为我们实施保护管理、展示维修提供科学、准确的资料和信息,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针对草原地区的文化遗产保存状况及自然和人文环境现状,应当制定合理有效的监测体系。笔者以元上都遗址为例设计了一个适用于北方草原地区的监测体系要素表:
| 遗址要素 监测类别 | 遗址 本体 | 周边遗迹遗存 | 自然环境 | 人文环境 | ||
| 墓葬群 | 敖包 遗址 | |||||
| 保存现状 监测 | 城址地表遗迹变化情况 | 现状 | 现状 | |||
| 保护措施监测 | 勘察测绘、考古发掘 | 制定考古规划;考古工作的申请与审批;考古工作全过程;考古信息获取情况;现场保护。 | 人与自然环境关系勘察情况。 | 传统敖包祭祀遗迹勘察。 | ||
| 法律体系 | 遗产保护法律的制定、批准公布情况;法律实际操作、执行情况。 | 自然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批准公布情况;法律实际操作、执行情况。 | 人文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批准公布情况;法律实际操作、执行情况。 | |||
| 规划体系 | 遗址规划的制定、审批、评审和修改、公布情况;实际操作、执行情况。 | 自然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审批、评审和修改、公布情况;实际操作、执行情况 | 人文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审批、评审和修改、公布情况;实际操作、执行情况 | |||
| 保护设施、监测设施 | 文物库房和资料档案中心的建设;遗址工作站、博物馆,安防、监控、消防器材、指示牌等各类设施基础数据。 | 资料档案中心的建设;环境监测站、草原监理设施等基础数据;气象数据、水文、自然灾害、草原生态各种指标的实时监测工作情况。 | 体现蒙古族传统文化的人文景观设施基础数据 | |||
| 保护工程 | 遗址及周边遗存保护、维修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修改、审批等情况;工程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对于遗产价值的影响。 | 自然环境保护、治理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修改、审批等情况;工程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对于自然景观和遗产价值的影响 | 传统蒙古民族文化保护、抢救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修改、审批等情况;工程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对于文化保存和遗产价值的影响 | |||
| 旅游开发监测 | 旅游服务设施(游客服务中心、标识牌、配套生活设施)、遗址所能承载的游客量、门票收入的变化、重点遗址展示区的展示效果等。 | 特色景观旅游开发情况,包括旅游规划的制定、实施、政策保障、经费投入、开发效果,保护与开发关系的处理情况;旅游宣传效果。 | 民族传统文化旅游开发情况,包括旅游规划的制定、实施、政策保障、经费投入、开发效果,保护与开发关系的处理情况;旅游宣传效果。 | |||
(7)旅游开发
对于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历来是学界讨论的热点,也是焦点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人们看来,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冲突,甚至很多人认为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宝贵财富,不可以作商业用途。
以往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并没有将文化旅游开发囊括进去,我认为在学理上应该将旅游开发包括进去,以扩大保护管理体系的范畴。遗产开发属于文化开发行列,我们现在所说的文化开发,主要方式就是文化旅游[⑩],文化旅游要涉及旅游、文化遗产资产的利用、产品的消费与体验以及旅游者四个要素。[11]本质上来说,文化旅游是一种商业的旅游形式,而文化遗产是它的内容或说产品。在不同的利益主体面前,文化旅游和文化遗产的关系与重要性是不同的。对于文化旅游来说,它要利用文化遗产来实现旅游,但对文化遗产本身固有的、本质的价值却认识不足;对于文化遗产来说,文化旅游可能只是它进行社会教育的一种形式,对于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往往忽略,或归入社会价值,成为其中之一,至少不作为重要价值提出。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对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既要在保护中开发,又要在开发中保护。一方面,我们不能简单化的绝对强调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而放弃其经济效益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对文化遗产进行不合理甚至掠夺式开发利用。目前在大多数地方,文化旅游与文化遗产管理都是作为两种平行的活动来进行和经营,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对话很少。文化旅游是一种市场经济,是商业活动,而文化遗产的管理目前完全是政府行为。文化遗产管理界常常视文化旅游为一柄双刃剑,而文化旅游行业因其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缺乏认识,造成了一些不恰当的商品化处理,以致于使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了威胁。
实际上,在文化遗产管理和文化旅游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内蒙古地区的文化遗产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有自己的特色。诸多草原遗存往往包含有丰富的生态环境理念和淳朴的游牧气息,这种古迹、自然和人文的天然融合,会在文化旅游开发中独树一帜。有的学者将文化旅游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按结合程度分为七个层次:[12]
合作/伙伴←———————————————————→冲突
| 完全合作 | 工作关系 | 和平共享 | 平行生存/乐得无知 | 温和烦恼 | 初期冲突 | 全面冲突 |
| 双方为共同利益真正合作 | 意识到相同的需求和利益 | 分享相同的资源 | 相互分离,各自独立 | 一方利益相关者对另一方发生目标干扰 | 难以用简单方法解决的问题出现 | 利益相关者之间出现公开的冲突 |
| 可能是强制的或受到严格管理的 | 开始对话 | 在文化资产的利用中获得共同的利益,但是大部分程度上依然是独立分离的 | 很少接触或没有接触 | 满意度降低 | 权力关系改变,主导性利益相关者出现,其需求对已存在的另一方利益相关者具有危害性 | |
| 为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满足而努力 | 眼不见,心不烦 | 一方利益相关者产生负面影响,但是没有真正的冲突 |
从上面这个表格中所展现的文化旅游与文化遗产管理之间关系发展的路径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实现合作共赢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实现文化旅游与文化遗产管理之间合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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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翟禹,满族,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①]草原文化是近些年内蒙古学术界提出、研究并广泛使用的学术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广泛。草原文化是指“世代生息在草原地区的先民、部落、民族共同创造的一种与草原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文化,这种文化包括草原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俗习惯、社会制度、思想观念、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其中价值体系是其核心内容。作为一种历史过程,草原文化在早期经历细石器文化之后,前后演绎为以西辽河流域为代表的早期农耕文化和聚落文化,以朱开沟文化为肇始的游牧文化以及中古时期逐步兴起的游牧和农耕文化交错发展的现象,到近现代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又为草原文化增添了新的内容,使草原文化呈现出传统与现代、地域与民族相统一、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的复合型文化形态。”关于草原文化的类型问题,“从文化学上分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草原文化视为一种以崇尚自然为根本特质的生态型文化。”从目前的文化定位特征来看,草原文化的基本特征包括历史传承的悠久性、区域分布的广阔性、创造主体的多元性、构建形态的复合性。(晓克主编《草原文化史论》,陈光林“深化草原文化研究——《草原文化研究丛书》总序”,第2页,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7年)
[②][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27《郭丹传》,中华书局1965年。
[③]晓克主编《草原文化史论》,第13页:
“中国古代北方草原文化区可以大体上界定为以现今中国境内从大兴安岭以东、以西、以南地区经燕山、太行山北部、内蒙古高原到昆仑山、阿尔金山、阿尼玛卿山、秦岭以北和以东地区,囊括了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全部及新疆、青海、甘肃、陕西、宁夏等省区的全部或局部地区。此外,山西、河北、天津的北部地区同北方草原地区紧密相连,在古代也多为北方游牧民族活动区,但因现今已无这些民族大规模聚居驻牧,故而可将其与上述地区中西部的沿黄河地带一起视为北方草原文化区与黄河农耕文化区的迭汇地带或密切接触带,或称为软区界地带。由于文化具有交融功能和国家疆域及国内行政区划界限存在变化,对不同于有明确界限的自然地理区域的文化区域界限做相应的软性处理,既能更符合历史实际和文化区的特殊性,又能较科学地解决文化区域与自然地理区域界限的差异。因而,对于今天蒙古国、俄罗斯与中国北部边境毗邻的广大地区,以及与我国新疆、甘肃毗邻国家的接壤地区,由于也是中国古代北方草原上许多民族的活动区,所以在研究中国古代北方草原文化时,也必然不可避免地要以同样方式涉及到。”
[④]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2010年11月。
[⑤]陈同滨、蔡超、俞锋、徐新云、李敏《元上都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对比分析研究》,《中国文化遗产》2012年第3期;2012年7月4日《中国文物报·热烈庆祝内蒙古元上都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圆满成功专版》。
[⑥]刘幻真《阿伦斯木古城生态博物馆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资料),2012年首届中国敖伦苏木文化研讨会会议论文。
[⑦]同上。
[⑧]同上。
[⑨]参见中共锡盟委办公厅《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厅关于成立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办字[2010]51号),2010年6月2日。
[⑩]文化旅游所涵盖的内容和范畴是非常广泛的,“从根本上看,文化旅游的边界是模糊不清的,因为无论是对被利用的资源来说,还是对利用它们的旅游者来说,我们几乎都不可能绝对地限定范围。事实上,文化旅游已经变成一个伞形词语,它涵盖了范围广大的活动,其中包括历史旅游、民族旅游、艺术旅游、博物馆旅游等等。这些活动依赖于相同的资源,有着同样的管理问题,企盼着共同的结果。”([加]BobMcKercher [澳]Hilary duCros著朱路平译《文化旅游与文化遗产管理》(Cultural Tourism: ThePartnership between Tourism and Cultural Heritage Management),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页)
[11]同上,第7页。
[12]同上,第19页。
注:本文原刊于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宁波市保国寺古建筑博物馆编《2013年保国寺大殿建成1000周年系列学术研讨会论文合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