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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阳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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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李阳通接受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阳通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广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覃某某、葛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单位或个人在土地收购、项目资金、股权收购、验资资金、承揽工程、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共计人民币5188.102万元。

图为审理现场
李阳通还以他人的名义在外持有其他公司20%的股权,2012年3月,被告人李阳通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由地润公司借款5000万元当作其控股公司的项目出资验资资金,并在未经地润公司决议的情况下将钱汇出,上述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给地润公司,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法院认为,李阳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188.1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阳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阳通,男,汉族,1952年7月出生,广东清远人,197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事件回顾
2015.4
违纪被查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李阳通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10
开除党籍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阳通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并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李阳通开除党籍处分。
2015.11
立案侦查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李阳通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7.1
提起公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阳通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依法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6
开庭受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阳通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
2017.7
依法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阳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综合
图片来自于网络
编辑:刘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