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琛欣:关于语义格确定原则中的一些问题 ——以工具格为例

邵琛欣,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汉语语法史、汉语句法与语义。

语义格通常指的是句中名词性成分和动词之间的语义关系,它具有一定的初始性(陈保亚2009)。这种语义关系不同于次范畴化的语义特征和句法关系(Chomsky 1965),格语法(Fillmore 1968)将语法分析的中心从句法转到语义,用深层语义组合的非线性解释表层各种句法组合,显示了语义在语法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语义格的初始性地位被确定后,随即要解决的问题是语义格的项目,即有多少种语义格。Fillmore(1968)提出了“一句一例原则”,用来判断句中语义格的数量。因为“一个简单句中每种格的关系只能出现一次”(Fillmore 1968),所以句中出现的语义格都是唯一的,并且由于每种语义格都会占据一个表层句法位置,因此可以将“一句一例原则”引申为“共生原则”(陈保亚2009),即可以共现在同一句中不同句法位置上的NP是不同的语义格。用符号可以表示为:

① 若,N1+N2+V+N3+N4

则,C1≠C2≠C3≠C4

该原则有例外,即虽然在不同的位置上,却是同一个语义格,如:

对这个例外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利用生成语法的“语迹”理论,认为“[苹果]i削了ti皮”是从“削了[苹果]的皮”转换来的,主语位置上的“苹果”是本来位于受事宾语位置上的定语“苹果”经过移位并删除定语标记“的”后的结果。

另一种是从格语法角度进行解释,认为The car broke the window with its fender和The car’s fender broke the window同构,是包含了一个表示被属格修饰的名词短语的无施事句,当选择领有者the car作为主语时,剩余部分需要用with引介并通过代词保留修饰成分的痕迹。

而其更为深层的原因是句中存在着“不可分割领属关系”(Fillmore 1968),如“王冕死了父亲”中的“王冕”和“父亲”有不可分割的领属关系。底层语义如下图所示:

(S:句子 M:情态 P:命题 K:格标记 D:与格 d:限定性成分)

改写规则包括:

在不可分割领属关系中,由于总是涉及到两个实体N,因此Fillmore采用规定某些N强制性地带D补语的方法,将两个N联系起来,即形成了图中方框所示含有D的NP,从而将“父亲”和“王冕”放到这种NP框架中。对于底层具有不可分割领属关系的语义结构,Fillmore提出了两种主语化的手段:

这样便从深层的非线性语义组合中,得到了表层的线性句法形式。虽然这种方式也是通过转换生成获得了最终的句子,但转换的关键在于“不可分割领属关系”所起的深层作用。运用“语迹”理论进行的解释其实也是受了这种语义关系的潜在影响。从底层语义结构中,我们得知“王冕”“苹果”都是与格成分,而表层的句法形式不会改变深层的语义格,所以提升到主语位置的“王冕”“苹果”等仍然是与格成分[1]。

[1] 这里的“与格”和我们通常见到的典型与格不太一样,如:give an apple to him中的to him是典型的与格成分,是行为动作所涉及到的给予者,而将领有者也看作与格成分,可以从更抽象的关系角度将之与典型与格统一起来,也就是说,与格表示的是和行为所施及对象有关系的语义成分,可以称之为“关系格”。

这样,例外就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共生规则”的应用因此具有了普遍性。根据该原则,可以确定句中动词所带的语义格数量,但并非句中有几个NP就一定有几个语义格,如:

句中有4个名词,但只有2种语义格。这就是Fillmore的“并列联结程序”:只有表示相同的格的名词短语才可以联结。用符号可以表示为:

② 若,C1=C2

则,(N1+N2)+V 成立

很容易就使人想到它的逆命题,不能联结的名词短语应该是不同的语义格,即:

③ 若,(N1+N2)+V不成立

则,C1≠C2

但原则③无法解释下面的例外现象:

按照原则③,“电饭锅”和“节能办法”不能应用联结程序,因此是不同的语义格,而不同的语义格按照原则①又应该可以在一句中共现,显然这样的句子也不成立,于是原则①和③发生了矛盾。“语义格变体”概念的引入很好地解释了这个例外。不能使用并列联结程序表现了两个NP语义关系上的差异,而不能共现则表现了二者之间存在的语义关系共性。对于不同的“语义格”来说,不可能同时有共性又有差异,能够具有这种特性的只能是“语义格”的下位概念,即同一个语义格的不同变体。(陈保亚 2009)“电饭锅”和“节能办法”是工具格的实体变体和抽象变体,前者可继续使用“工具格”名称,后者则为“方式格”。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判定不同语义格变体的规则,如果n个名词性成分既不能共现在同一句中的不同位置,又不能并列联结,则是n个不同的语义格变体,符号表示为:

④ 若,N1+V+N2 不成立

且,(N1+N2)+V不成立

则,c1 ≠ c2 ∈ C

(c1和c2是C的格变体)

这样看来,作为变体的工具格和方式格似乎也是不能在句中共现的,但我们发现了如下的句子:

三个句子在形式上都是[P1+NP1+P2+NP2+VP],VP前有两个介词词组。但是a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仔细分析两个介词词组的语义就可以发现,“电话录音”就是“你说的方法”,因此两者是同位语的关系,相对于主要动词来说,都是方式格。b和c则不同,由介词引介的两个NP与动词的语义关系分别是行为方式和所凭借的工具,上面已经证明二者是工具格的两个变体,那么按理说就不应该共现,可是在这两个例句中二者确实共现在同一句中了,是否该视为不同的语义格?

其实不然,因为这里虽然共现,但是却忽略了共生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同的位置。“照着说明书”“用电脑”即便在线性序列上有先有后,但句法位置是相同的,都是VP前的状语成分,不论是抽象方式还是实体工具,它们对行为动作的进行或完成都是辅助性的,这是二者在语义上的共同点。结合汉语史也可以看出,古代汉语中的方式和工具经常使用同一个介词“以”,说明二者确实存在某种联系,不易截然分开。因此,语义上是否具有相关性,可以辅助原则④来判定是否为语义格变体。比如:

方括号的两个介词词组也都是处在状语位置上,但二者语义关系相差甚远,前者为处所,后者为工具,没有共性,所以即便在形式上类似于b、c,也要分成两个不同的格。

如果参照Chomsky动词次范畴化中对介词词组的分类,把状语分成时间状语、处所状语、方式状语、原因状语、目的状语等等,那么或许对共生原则中的“位置”可以加上一个注脚。可是这样的分类又用到了语义关系,似乎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所以这还是一个尚未得到满意处理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解释例外的基础上,我们得到了确定语义格的两个原则①和③,总体表述就是:如果有n个名词性成分既可以共现于句中的不同位置,并且不能并列联结起来,那么就是n个不同的语义格。而确定不同语义格变体的原则④强调的是除了不能并列联结之外,也不能在句中不同位置上共现,但是可以在同一个位置上线性排列。

参考文献

Chomsky(1965),《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沈家煊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Fillmore(1968),《“格”辨》,胡明扬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陈保亚(2009),《当代语言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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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来自网络

作者/邵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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