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R|笔谈】单飞跃:经济宪法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导入

经济宪法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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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1]单飞跃:《经济宪法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导入》,载《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1期。

[式2]单飞跃.经济宪法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导入[J].经济法论丛,2018,1.

作者简介

单飞跃湖南平江人,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省人民政府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经济宪法、财税法研究。

在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一直偏好于运用外生型的理论嫁接方法,特别是对“市场失灵”理论和“国家职能”理论情有独钟,这样的一种研究进路极易导致经济法学理论的自给性不足。经济法学需要内生型的法律解释学与法律教义学,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经济法学已经拥有了这样的“本土资源”。经济宪法就是这样的一块本土资源,但是现在愿意去开发它的学者并不多。经济宪法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中的导入,在于找到一条宪法、宪法相关法、经济法之间的稳定的关联路径,为经济法学提供宪法解释学上的支持。这当然也能使经济法中的经济宪法更好地呈现在大众面前。

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经济宪法是指宪法中的经济条款、涉及基本经济权利与自由的宪法条款、涉及对国家经济权力进行综合性安排的法律。

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为什么要提出经济宪法问题?深究其原因在于,以往的经济法学研究长期专注于原因论(为什么干预、为什么调控、为什么管理、为什么规制)、手段论(干预、管理、调控、规制)、对象论(干预谁、管理谁、调控谁、规制谁),却甚少涉及权利论,即使是讨论权利问题,大多也是民事权利的模仿性表述,或简单地在“权利”之前加上“经济”二字,变成机械的“经济权利”,甚少有从宪法权利角度进行解释的宪法经济权利论。此外,经济法是经济立法的产物,其是以“经济立法”的形式给市场提供外部性规则的法律。“经济立法”直接构成市场内生性规则之外的约束性规则,这类具有正当性的规则对市场运行形成直接制约,而制定规则的权力以及规则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暴力。因此,对“经济立法”这样的制定规则的权力必须加以牵制,这就必然依赖于宪法或宪法性法律。

如果对已有的宪法实践进行初步归结与凝练,经济宪法的表达范式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经济权利宪法范式,以德国基本法为代表;二是经济职权宪法范式,以美国宪法为代表;三是经济制度宪法范式,以中国宪法经济制度为代表。第一个范式,即经济权利宪法范式,其着重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并对经济权利与自由作出专门表述,通过对职业(营业)自由、契约自由、财产权、迁徙自由等的规定,确立基本的宪法经济体制,宪法则不再对经济制度等方面另行作出规定。在德国基本法中,可以发现许多基本经济权利范畴,如职业自由、财产权等。加之,尊严权、人权、平等权、结社权、迁徙自由等基本权利中亦蕴含着丰富的经济权利内涵。除基本权利的宪法表述外,德国基本法规定基本权利直接拘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应受宪法之限制,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受立法权与法律之限制,确立了“基本权利→宪法→立法权与法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宪法权利(力)层级,形成了基本权利至上的德国经济宪法模式。第二个范式,即经济职权宪法范式,其主要是从国家机关所享有的经济权力,以及中央(联邦)与地方(州)之间经济权力的配置角度出发,对经济权力所及范围以及职权方式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记载,而公民的经济权利与自由则主要交由政治宪法来加以规定和兜底。美国经济宪法呈现出比较鲜明的经济职权宪法模式特征,调节联邦与州的关系,打造一个强大的联邦,特别是建立联邦自由贸易体系,是美国宪法的核心使命。为此,国会垄断了征税权、举债权、贸易管理权、铸币权等重要经济权力。第三个范式,即以我国为代表的经济制度宪法范式,这种范式主要是通过宪法对国家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所有制、分配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的经济制度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对公民的基本经济义务作出规定,而在宪法条款中一般不单独设计经济权利与自由条款。

单飞跃教授在2018年“第六届经济法30人论坛”演讲

中国经济宪法中有很多领域值得经济法学者予以关注和研究,如中国经济宪法的表达范式、中国经济宪法的关健词、中国经济宪法的权利谱系、中国经济宪法的职权谱系、中国经济宪法的实施、中国经济宪法的评价、中国经济宪法的完善建议等。

在我看来,中国经济宪法的表达范式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宪法经济条款,包括宪法中涉及经济内容的一般条款以及宪法中的经济条款;第二部分是宪法相关法中的经济宪法规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中的经济宪法规范;第三部分是部门经济宪法,如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这两部法律属于典型的经济宪法。

中国经济宪法中的关键词很多,如国家的根本任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经济主权,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资源公有制,公共财产、私有财产,市场经济,公民基本权利,公民义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监督等。宪法将国家根本任务明确规定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这一规定就为经济法制度的设计提供了专门的宪法支持。现代化建设是我国宪法的目标与宗旨,中国宪法就是实现现代化之法。中国经济法学一直以来所主张的发展观就是符合现代化要求的,经济法应该是与现代化转型之路和建设之路相吻合的一种制度设计。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宪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词。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设计具有不同的含义,并由此可以推导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目标模式与过渡模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目标模式就是公有制,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内含在公有制之中;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过渡模式是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经济法现在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与宪法所设计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过渡模式相适应,并最终实现目标模式。经济权利也是经济宪法中的一个关键词,并且是经济法学研究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问题。事实上,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明确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款可以被理解为人民依法管理经济的宪法授权,也可以被理解为人民经济主权或人民经济管理权。人民主权涵括了人民经济管理权,形成了主权意义上的人民经济权利,即以“人民”作为抽象权利主体的主权意义上的经济权利。“人民经济主权+公有制”的经济宪法表达范式致使在1982年制定《宪法》时,对公民(含企业)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的设计偏少。随着宪法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民(含企业)对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的宪法记载和宪法保障的要求日益强烈。同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义解读也需注意其特殊意境,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举措与方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过渡模式相配套的体制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表述更大程度上带有一种宪法的宣示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经济权利相配套,需要经济法学者通过宪法解释方法确立一整套与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相适应的经济权利体系。

如果要对中国经济宪法作出评价,可以初步总结出四个结论。一是中国经济宪法具有强烈的二元结构特征,即“公有制——人民经济主权——财产民主——职工民主管理”结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经济权利与经济自由”结构在宪法中同时并存。二是宪法经济权利范畴的不可完全通约性,人民经济主权与公民经济权利、公共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职业自由与劳动权这三者相互间并不能简单通约。三是宪法相关法中的经济宪法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仍欠缺上位的宪法价值假设,其专属立法权的规定只具有工具性价值,而法治性意义并不强。四是现行宪法经济条款仍存在不足,如贸易、货币、财政等重要经济制度逐步退出了宪法规范;重资源权利的宪法记载,轻经济要素的宪法规范;重财产权利,轻经济自由;重体制,轻机制;重静态,轻动态;消极权利居多,积极权利偏少;社会权利增长较快,经济权利增长较慢。

如何完善中国经济宪法?在我看来,一是要逐步形成“经济制度——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职权”的经济宪法范式(制度、权利、义务、职权兼容的中国经济宪法范式);二是要丰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权利内涵,使经济权利更加全面与规范;三是要充实要素经济职权,使经济立法与宏观调控具有现实性与真实性。

(责任编辑 刘江芮; 网络责编 刘阳; 校对 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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