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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1号
2017年11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7〕702号文件批准平乡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16.455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平乡县2017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该批次1号、2号、5号地块位于田付村乡郑周天村;3号地块位于丰州镇魏家庄村;4号地块位于河古庙镇高阜镇村、董家村;6号地块位于西河村社区。
三、土地开发用途:该批次1-5号地块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6号地块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被征地村地类、面积及土地补偿标准:
| 权属 | 地类 | 土地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总费用(万元) |
| 郑周天村 | 未利用地 | 7.9434 | Ⅰ | 80.25 | 637.4579 |
| 魏家庄 | 未利用地 | 4.9709 | Ⅰ | 80.25 | 398.9147 |
| 西河村 | 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 2.9213 | Ⅰ | 80.25 | 234.4343 |
| 高阜镇村 | 未利用地 | 0.2449 | Ⅱ | 75.75 | 18.5512 |
| 董家村 | 未利用地 | 0.3750 | Ⅱ | 75.75 | 28.4062 |
| 合计 | 16.4555 | 1317.7643 |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七、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补偿登记时间:2018年1月23日至2月8日 登记地点:县国土资源局(电话:7838662)。
八、合法权益:如对本次征收土地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3日
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2号
2017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7〕1012号文件批准平乡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9.3018公顷、转用国有土地1.003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平乡县2017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该批次1号地块位于河古庙镇董固村;2号地块位于河古庙镇路家庄村、董固村;3号地块位于河古庙镇东马延村;4号地块位于丰州镇李冯马村、孟冯马村、左冯马村;5号地块位于丰州镇魏家庄村;6号地块位于丰州镇徐河东村;7号地块位于丰州镇李冯马村;8号地块位于县城东兴街以东、文明路以南。
三、土地开发用途:该批次开发用途全部为工矿仓储用地。
四、被征地村地类、面积及土地补偿标准:
| 权属 | 地类 | 土地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总费用(万元) |
| 董固村 | 农用地 | 2.9890 | Ⅱ | 75.75 | 226.4167 |
| 路家庄村 | 农用地、未利用地 | 1.8697 | Ⅱ | 75.75 | 141.6298 |
| 东马延村 | 农用地 | 0.7138 | Ⅱ | 75.75 | 54.0704 |
| 李冯马村 | 农用地 | 0.7702 | Ⅰ | 80.25 | 61.8085 |
| 孟冯马村 | 农用地 | 0.4231 | Ⅰ | 80.25 | 33.9538 |
| 左冯马村 | 农用地 | 0.6292 | Ⅰ | 80.25 | 50.4933 |
| 魏家庄村 | 农用地 | 1.3333 | Ⅰ | 80.25 | 106.9973 |
| 徐河东村 | 农用地 | 0.5735 | Ⅰ | 80.25 | 46.0234 |
| 农业局国有 | 农用地 | 1.0034 | Ⅰ | 80.25 | 80.5229 |
| 合计 | 10.3052 | 801.9161 |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七、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补偿登记时间:2018年1月26日至2月14日 登记地点:县国土资源局(电话:7838662)。
八、合法权益:如对本次征收土地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6日
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3号
2017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7〕1013号文件批准平乡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5.742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平乡县2017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该批次1号地块位于河古庙镇高阜镇村、高张庄村;2、4号地块位于河古庙镇高阜镇村、董家村;3、5、6号地块位于河古庙镇高阜镇村;7号地块位于平乡镇柴口村。
三、土地开发用途:该批次1-5、7号地块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6号地块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被征地村地类、面积及土地补偿标准:
| 权属 | 地类 | 土地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总费用(万元) |
| 高阜镇村 | 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 4.3721 | Ⅱ | 75.75 | 331.1866 |
| 高张庄 | 未利用地 | 0.1371 | Ⅱ | 75.75 | 10.3853 |
| 董家村 | 农用地、未利用地 | 0.3664 | Ⅱ | 75.75 | 27.7548 |
| 柴口村 | 农用地 | 0.8670 | Ⅲ | 73.65 | 63.8546 |
| 合计 | 5.7426 | 433.1813 |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七、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补偿登记时间:2018年1月26日至2月14日 登记地点:县国土资源局(电话:7838662)。
八、合法权益:如对本次征收土地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6日
平乡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4号
201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7〕1252号文件批准平乡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13.986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平乡县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该批次1、2号地块位于田付村乡后营村;3号地块位于河古庙镇高阜镇村、董固村;4号地块位于河古庙镇董固村;5号地块位于河古庙镇高阜镇村;6号地块位于丰州镇霍洪村;7号地块位于丰州镇北张庄村;8号地块位于丰州镇王固村;11号地块位于节固乡北崔庄村。
三、土地开发用途:该批次1-4号地块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5-8、11号地块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四、被征地村地类、面积及土地补偿标准:
| 权属 | 地类 | 土地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总费用(万元) |
| 后营村 | 农用地 | 2.3152 | Ⅰ | 80.25 | 185.7948 |
| 高阜镇村 | 农用地 | 3.7666 | Ⅱ | 75.75 | 285.3200 |
| 董固村 | 农用地 | 3.9087 | Ⅱ | 75.75 | 296.0841 |
| 霍洪村 | 农用地 | 1.7053 | Ⅰ | 80.25 | 136.8503 |
| 北张庄村 | 未利用地 | 0.5682 | Ⅰ | 80.25 | 45.598 |
| 王固村 | 未利用地 | 0.8078 | Ⅰ | 80.25 | 64.8259 |
| 北崔庄村 | 农用地 | 0.9142 | Ⅲ | 76.35 | 67.3308 |
| 合计 | 13.9860 | 1081.8039 |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七、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补偿登记时间:2018年1月26日至2月14日 登记地点:县国土资源局(电话:7838662)。
八、合法权益:如对本次征收土地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6日
来源:平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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