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8年4月更新)

01 哲学
0101 哲学
02 经济学
0201 理论经济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3 社会学
0304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6 公安学
04 教育学
0401 教育学
0402 心理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
0403 体育学
05 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0503 新闻传播学
06 历史学
0601 考古学
0602 中国史
0603 世界史
07 理学
0701 数学
0702 物理学
0703 化学
0704 天文学
0705 地理学
0706 大气科学
0707 海洋科学
0708 地球物理学
0709 地质学
0710 生物学
0711 系统科学
0712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0713 生态学
0714 统计学(可授理学、经济学学位)
08 工学
0801 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2 机械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6 冶金工程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8 电气工程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3 建筑学
0814 土木工程
0815 水利工程
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
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0819 矿业工程
0820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23 交通运输工程
0824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6 兵器科学与技术
0827 核科学与技术
0828 农业工程
0829 林业工程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1 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3 城乡规划学
0834 风景园林学(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5 软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
0838 公安技术
0839 网络空间安全
09 农学
0901 作物学
0902 园艺学
0903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4 植物保护
0905 畜牧学
0906 兽医学
0907 林学
0908 水产
0909 草学
10 医学
1001 基础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2 临床医学
1003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5 中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
1007 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8 中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9 特种医学
1010 医学技术(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11 护理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1 军事学
1101 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
1102 战略学
1103 战役学
1104 战术学
1105 军队指挥学
1106 军制学
1107 军队政治工作学
1108 军事后勤学
1109 军事装备学
1110 军事训练学
12 管理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2 工商管理
1203 农林经济管理
1204 公共管理
12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13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理论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1304 美术学
1305 设计学(可授艺术学、工学学位)
附:
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0251
金融
0857
*资源与环境
0252
应用统计
0858
*能源动力
0253
税务
0859
*土木水利
0254
国际商务
0860
*生物与医药
0255
保险
0861
*交通运输
0256
资产评估
0951
农业
0257
审计
0952
*兽医
0351
法律
0953
风景园林
0352
社会工作
0954
林业
0353
警务
1051
*临床医学
0451
*教育
1052
*口腔医学
0452
体育
1053
公共卫生
0453
汉语国际教育
1054
护理
0454
应用心理
1055
药学
0551
翻译
1056
中药学
0552
新闻与传播
1057
*中医
0553
出版
1151
军事
0651
文物与博物馆
1251
工商管理
0851
建筑学
1252
公共管理
0853
城市规划
1253
会计
0854
*电子信息
1254
旅游管理
0855
*机械
1255
图书情报
0856
*材料与化工
1256
工程管理
1351
艺术
注:名称前加“*”的可授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建筑学”可授予学士、硕士专业学位;其它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 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 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
(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
(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第三章 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
(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
(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八条 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
(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
(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
第四章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十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原则上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二级学科目录每5年编制一次。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现有二级学科的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已有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设置的、社会广泛认同的、且有较大培养规模的二级学科编制成二级学科目录。
(二)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可在二级学科目录内,自主设置与调整本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含更名,下同)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二级学科的决定,并将增设的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5.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已增设的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二级学科的决定,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内和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名单,须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设置,挂靠在所交叉的学科中基础理论相近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和培养本科生的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每10年编制一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申请增设新专业,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科目录的设置与管理办法;
(二)统筹规划全国的学科目录设置与调整工作;
(三)批准学科门类、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定期发布学科目录。
第十三条 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按照发布的学科目录对学位授予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收集和发布学科相关信息,组织学科设置与调整的论证工作,引导和规范学科设置;
(三)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或设置)的备案审查(或审批),定期编制二级学科目录;
(四)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涉及学科目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依据学科目录,实施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
(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二级学科、交叉学科设置的原则、要求和程序;
(三)按规定报送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信息;
(四)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学科设置建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