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科举(高考)制度打破了门第的限制,不论年齿长幼、家境贫富,凡是具备考试条件,均可投牒自进,甚至之前一直被排斥在仕途以外的“工商、杂类”出身的士人,只要有“奇才异行”,都允许应举。

据史书记载,宋英宗时,参加科举初试人数达到了42万人,参加省试的举人达到了7000人,其规模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到了北宋中期,不论京畿地区的州县,还是福建、川广等偏远地区,到处可见读书应举之人。

反观宋朝历史,内忧外患不止,而国祚仍然比较长久,经济也比较繁荣,与宋朝政权利用科举制度,不拘一格地广泛搜罗人才有很大关系。
面对如此重要的科举考试,为了防止徇私舞弊,宋朝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科举制度。
第一,设立“别试”。凡是各级考试主试官、地方长官的子弟、亲属乃至门客应试时,要另设主试官和考场进行考试。有效防止了权要子弟利用人际关系徇私舞弊。

第二,实行“锁宿”制度。此举始于宋太宗的翰林学士苏易简,他被任命为主试官后,为避请托,没有回家,迳由朝堂入贡院。苏易简此举甚合太宗心意,从此之后,朝廷官员一经任命为主试官,就必须立即“锁宿”。防止主试官受人请托,收受贿赂。

第三,实行“封弥”、“誊录”之法。“封弥”又称“糊名”,不仅要糊住试卷上的名字、乡贯,而且还要糊住初考官所定的等第。封弥官不评卷,评卷官不知姓名,以此来防止作弊。
科举实行封弥,考官虽然不能看到应试人的姓名,但还能根据笔记或事先商定好的密记将其识别出来。为此,宋真宗时又设誊录院。具体做法是,考卷封好后交给誊录官,誉录官照原文誉录,不准擅改文意或增删文字,经校对官校勘无误后,交考官评阅。

誊录卷
此外,还有一整套严禁挟带、传义、替代、举烛夜试等措施,严防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