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管 | 桥区水域安全监管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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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1编写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安全监管,指导局属各单位履职尽责,深化桥区水域通航秩序管理,推动桥梁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主体责任,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1.2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1.3.1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海事局及各分支机构依据职责对辖区桥区水域通航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3.2 本指南为指导性要求,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中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本指南的相关要求和建议。

1.3.3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参照本指南要求开展监督管理,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相关海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

1.4名词解释

本指南中的桥区水域,是指垂直于桥梁轴线方向上,对于桥梁安全和船舶通航秩序产生影响的水域范围,包括桥孔区域和上下游一定河段范围。该水域范围与水文、气象、通航环境、船舶尺度、航道条件等因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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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2.1编制背景

长江江苏段航运发达,船舶通航密度大,水域通航环境复杂,随着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加速推进,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明显,对通航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长江江苏段跨江桥梁众多,截止2017年底,已有建成投入使用桥梁24座,在建桥梁3座,规划拟建设桥梁多座。已建设的桥梁中,部分桥梁水域航道和水文条件发生改变,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与原有桥梁防碰撞能力设计不相符合;在建桥梁建设过程中大幅占用通航水域,建设周期长,与通航的交互影响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确保桥梁和通航安全,2017年,江苏海事局借鉴“特高压”管理理念,创造性地探索提出了桥区水域安全监管工作方法。

2.2工作目标

按照交通强国战略总体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桥梁安全和通航安全为重点,全面落实桥梁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桥梁本质安全水平。

2.3管理理念

以江苏海事局“12345”科学安全监管体系为引领,充分运用“四个导向”,紧紧围绕“警”字诀,培树桥梁“不能碰”的“红线意识”、构建桥梁“碰不到”的“防护网”、打造桥墩“不怕碰”的“安全盾”理念,着眼特高压意识培树、高标准责任落实、系统化综合治理、智能化过程管控,全面落实桥区水域海事监管责任的工作目标,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2.4风险分析

2.4.1 人为因素:部分驾引人员对桥区水域不熟悉,技能和经验不足,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不安全的驾驶行为。

2.4.2 船舶因素:船舶流量逐年增大,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部分船舶技术状况差、失控险情时有发生,船舶碰撞桥梁的概率和危害程度增加。

2.4.3 环境因素: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水文航道条件多变,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4.4 桥梁因素:跨江桥梁密集,障碍性桥梁对船舶航行安全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当前航运的快速发展对桥梁防撞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4.5 管理因素:部分桥梁管理单位通航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全面,安全投入不足,缺乏有效智能监控预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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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3.1责任体系

3.1.1江苏海事局负责指导、督查辖区桥区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1.2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辖区内桥区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1.3各分支机构下属海事处(执法大队)依据职责负责具体落实桥区水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2总体要求

3.2.1各分支机构应将桥区水域安全监管作为海事监管和巡航检查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领导、职能部门、海事处(执法大队)及执法人员的职责与分工。要在巡航巡查计划中明确桥区水域监督检查工作要求,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3.2.2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在建桥梁、已建桥梁水域通航状况监控;发现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异常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发现桥区水域通航秩序和在建桥梁施工作业秩序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置。

3.2.3各分支机构发现桥梁、桥区水域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理;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安全隐患需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通报、移交,并形成记录。

3.2.4各分支机构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桥区水域安全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换安全管理信息。

3.2.5各分支机构对桥区水域发生涉及桥梁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上报。事后应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强化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2.6各分支机构对在建桥梁应建立安全监督管理例会制度,及时通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

3.3强化宣传教育

各分支机构应通过VHF播发、发放宣传资料提醒过往船舶遵守桥区水域航行安全规定和在建桥梁施工水域通航管理规定,督促航运公司针对桥区水域航路航法开展在岗培训,督促在建桥梁管理单位加强对施工船舶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3.4规范水工许可

各分支机构应督促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政务服务公开指南》办理桥梁工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建议。要加强对在建桥梁水域的现场巡查,查处未经许可的施工作业行为。

3.5强化桥区监管

3.5.1 对已建桥梁,各分支机构应明确桥区水域安全监管标准,按“一桥一档”建立完善《长江江苏段桥梁及桥区水域综合管理信息表》,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标准开展桥区水域巡航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船舶。

3.5.2 对在建桥梁,各分支机构应制定安全监管方案,落实在建桥梁施工期安全监管职责,对照《在建桥梁施工水域日常巡查清单》认真组织开展施工水域现场巡航巡查,维护桥区水域及施工水域通航秩序。要督促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船舶管理,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3.5.3 各分支机构应在VTS、“船E行”等系统中标注出桥区水域,对照《桥区水域动态监管检查表》内容,通过VTS、AIS、CCTV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桥区水域船舶动态监控,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3.6提升科技应用

完善“船E行”系统功能并推广运用;推动VTS系统功能升级,推动桥梁管理单位建设监控预警系统,提升桥区水域动态监管能力。

3.7加强执法联动

各分支机构应强化“海事执法、公安保障、通信支持”的综合执法;强化与交通、水利、港口、渔政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凝聚执法合力,提升桥区水域本质安全水平。

3.8 应急与救助

3.8.1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和应急预案进行桥区水域应急处置、搜寻救助及险情报送。

3.8.2 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在建桥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开展情况的检查。

3.8.3 发生大雾等能见度不良天气、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对桥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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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4.1明确安全主体责任

各分支机构应督促地方政府明确已建桥梁的管理主体。督促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规范标准建设桥梁及通航安全保障设施和监控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4.2建设维护通航保障设施

4.2.1 各分支机构应督促已建桥梁管理单位按规定做好助航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撞防护设施维护工作,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督促开展对助航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撞防护设施的效用评估,优化配布方案。

4.2.2 各分支机构应督促在建桥梁管理单位按规定落实助航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撞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要求,保障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做好桥梁施工水域助航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撞防护设施维护工作,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4.2.3 各分支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桥梁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通航净空尺度向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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