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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本文原收入《美国历史的深与广——纪念历史学家杨生茂百年诞辰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由作者授权本公众号全文转发,特致谢忱!注释从略。图片源自网络。
作者简介

原祖杰,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历史学博士,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历史学前沿》(Frontiers of History in China)共同主编,《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常务副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美国史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华美国学会理事,中国明代史研究会理事。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历史研究》、《世界历史》、《美国研究》、《史林》、《文史哲》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四十余篇。现阶段主要研究方向为19世纪美国文化、经济与社会转型,中西现代化进程之比较,以及中国明清时期的政治、文化与商业化发展。

从北美殖民地创立到美利坚合众国成立,美国的建国之父们总是将建立一个公正社会作为号召大众、凝聚人心的政治理想。然而,他们对社会公正的理解与我们今天的社会公正概念还是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不仅如此,不同历史时期身处不同社会阶层的美国人民对社会公正的理解也往往大相径庭。美国历史学家埃里克·方纳在向我们描述美国自由的故事时指出了自由的内涵在美国历史上的差异与变化,他指出:“我不打算讨论抽象意义上的自由,我希望把自由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中,展现在美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内,不同内容的自由思想是如何产生的和实践的,以及占主导地位的和被斥为异见的自由观之间存在的那种对立和冲突是如何持续不断地重新界定了美国自由的内涵。”
另一位著名当代历史学家肖恩·威兰茨在其《美国民主的兴起》一书中则重新审视了美国民主的兴起过程,认为美国建国之时虽然确定了人民主权原则,但以我们现在衡量民主的投票权标准来看,一直到19世纪中期还算不上是一个民主国家:“所有阶级和肤色的妇女没有政治和公民权利;大多数黑人还是奴隶;自由黑人发现他们一度拥有的政治权利不是被减少了就是被取消了;东部各州劫后残存的印第安人口被迫迁往西部,没有公民权利。……民主只是在大批从前被排斥在外的普通人,即18世纪称之为‘大众’(the many)的人掌握权力之后才出现,他们不仅仅是可以选择他们的统治者,而且可以作为公职人员和公民来监视政府机构。民主从来不是仁慈而富有远见的统治者为了加强他们政治合法性而赏赐的礼物。它总是必须通过斗争,通过跨越财富、权力和利益的政治联合来取得。”

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
与“自由”、“民主”这些较为具体、稳定的人类经验相比,“正义”或者“社会公正”的内涵就更为笼统、模糊并具有相对性;处于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对之有不同的理解。然而,正如克罗齐所言,“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我们要衡量美国历史上社会公正达到了何种水平,就不能不参照当代社会公正的标准。以我们今天的眼光看,社会公正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政治公正,尤其是作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得到普及;其次是经济公正,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是否公正以及能否建立一个财富再分配机制以调剂初级财富分配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第三是法律公正,能否保持司法独立,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检验社会公正的最基本标准;第四是教育公正,保证每个人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既是公正社会的重要尺度,也是培育公正社会的最好路径;第五是媒体的公正,只有媒体拥有不受权力干预和驱使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对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使用的有效监督。我们以这些标准为参照,考察从殖民地初创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公正观念的演变,就会加深对美国历史和美国当今社会的理解。

一、清教殖民地建立的初衷
追求社会公正的努力在美国要上溯到殖民地初建之时,自认为在英国没有得到公平对待的一批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远涉重洋,来到北美。他们对社会公正的向往首先体现在其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之中。在登上北美大陆之前,这批以清教徒为核心的英国移民首先想到的是他们要在新世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而共同签署的这份公约就是基于全体人民共识的制度安排。他们在这份公约中宣称:“我们在上帝面前和彼此之间共同而神圣地宣布: 为了建立良好的秩序, 保护我们的生命, 推进上述的目的, 我们在此立约组成一个公民政体;我们将不时地实施、制定和建立那些(在我们)看来是最有效的和最有利于殖民地共同利益的公平的法律、法令、宪法及官员, 我们承诺将服从和遵守这些法律和官员的管理。”这份被认为是美国宪法雏形的公约比约翰·洛克的《政府论》问世早了70年,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早了将近一个半世纪。作为一份社会实践蓝图,《“五月花号”公约》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构建和维持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对新大陆社会蓝图的构想来自于他们作为“分离主义者”而推动的清教主义运动在英国乃至荷兰所积累的社会实践经验。

《“五月花号”公约》
无疑,清教徒在新社区的构建中起了主导作用,但无论是普利茅斯殖民地还是稍后建立的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其成员都不是同质的,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利益诉求时刻威胁着社区的团结与完整。通过签署一个公约可以在法律上将人们组织在一个社会框架之中,但不同的声音从登岸开始就一直存在。根据耶鲁大学美国早期史专家约翰·迪莫斯的观察:“某些个别的‘陌生人’(strangers)和‘特殊分子’(particulars)可以被信任而成为公民,而其他那些却一直表现得与众不同,多少有些可疑。他们形成一个‘外人群体’(out-group),并一直为殖民地內可能出现的造反运动储备着潜在的人力资源。”即便如此,经过20年的努力,普利茅斯殖民地还是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的政府管理体系。政治参与的主要成分是个体的自由人(freemen), 所有成年男性的家庭主人都可以申请自由人身份,审查主要考虑的是其性格和能力。这一点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有所区别,后者参政的主要成分是教会成员(church membership),申请教会成员的资格审查也更为严苛。
同样关注共同体内部稳定与和谐的还有比“五月花”号的“朝圣者们”晚十年来到北美的由约翰·温斯洛普(John Winthrop)率领的清教徒殖民队伍。也同样是在登岸之前,已经被选为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总督的温斯洛普告诫他的追随者们说,按照上帝的意志,所有清教徒们必须团结一致,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事业支配之下,在“公正”与“怜悯”的原则下结为一体:“为了这一目标我们要团结如一人;我们要以兄弟般热情互相款待;我们要愿意节约剩余以满足别人的需求;我们必须以全部的顺从、温和、耐心和大方来支持一项熟悉的事业;我们要彼此取悦、推己及人、休戚与共、同甘共苦,把我们的委派和我们作为成员一起组成的社区放在首位,这样,我们才能团结在和平的精神之下。”温斯洛普构想的未来社会是以宗教热情联结在一起的,所有成员都是兄弟、姐妹,为了荣耀上帝、昭示世人而加入到一场伟大的实验之中。因此,只要是教会成员就是这个社区的一员,也就能享受到这个社区的“公正”和“怜悯”。

约翰·温斯洛普(John Winthrop)
17世纪初,欧美的清教徒为建立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进行了一系列实验,其中以约翰·温斯罗普领导建立的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最为典型。温斯罗普等人有效利用了英王授给马萨诸塞湾殖民公司的特许状中为殖民地保留的权利空间,试图在这个宽松的框架下将清教徒的社会理想付诸实践,建立一个“虔信者的国家,公民身份与教会成员身份并行”,或者说马萨诸塞殖民地早期的公民身份是体现在教会成员身份中,因为按照温斯罗普等人的设计,只有教会成员才能够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权利。清教徒们就是要在这样一个“神圣共同体”中构建“人民与教会”的新生活。
以马萨诸塞湾殖民地为核心的新英格兰殖民地的建立,是一场带有神学试验性质的冒险。温斯洛普所指出的“新英格兰道路”,是要将新英格兰当作一个承载着清教徒理想与希望的“实验室”,在这里可以构建清教徒们一直向往的“山巅之城”。按照温斯洛普的解释,为实现与上帝的契约而建立的这个共同体,并没有刻意关照其成员们的世俗目的,更没有将自由、平等作为制度设计的原则。事实上,温斯洛普的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是一个等级社会,精英与平民肩负的使命是不同的,他们拥有的社会地位和享受的财富也存在差异。诚如佩里·米勒所指出的,新英格兰清教殖民地在其建立之初是一个以基督教正统道德为基础的“中世纪国家”:“依据上帝固定不变的意志,致力于明晰的正义、善良和诚实。人们被安置在不同的社会等级之中,下层的服从上层的,处于顶端的是地方长官和学者。”
尽管温斯洛普总是以“公正”和“怜悯”来标榜他所领导的这个新社区,并试图以共同的信仰和公共的事业来凝聚人心,却还是难以避免清教徒内部的紧张和不满。来自内部的挑战包括罗杰·威廉斯、安妮·哈钦森对于殖民地制度设计和信仰形式的质疑,也包括教友派到来后为宗教信仰自由而展开的抗争。这些挑战导致的后果之一是清教殖民地在分化中扩展,在普利茅斯、马萨诸塞之外又建立起罗德岛、康涅狄格和宾夕法尼亚等殖民地。一方面我们看到,新的思想元素被加入到这场宗教试验当中,造成的内部反应使试验逐步偏离了最初的设计;另一方面,随着殖民地范围的扩展和宗教影响的淡化,逐步由原来的教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清教共同体虽然不够平等,不能容忍不同政见,给民主政治预留的空间也非常有限,但其契约观、秩序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学逻辑、对世俗权利的制约以及其包含公共意识和民主政治元素的公理会实践,都为人民共同体的构建铺平了道路。如果我们把最初的普利茅斯、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和宾夕法尼亚等殖民地当作新制度的实验室,就会看出这种在新大陆的自治社区实践,对于其居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养成起到了关键作用。当1643年马萨诸塞、普利茅斯、康涅狄格和纽黑文四个殖民地结成“新英格兰联合殖民地”(The United Colonies of New England)之后,为减少内部分歧,各殖民地原来的宗教色彩被刻意淡化了,而关注世俗生活的制度建设则成为共同的发展目标。
在这场试验中,变化既有赖于以清教文化为主的内部的思想交流和经验积累,也得益于17世纪后期兴起于欧洲的启蒙思想。从霍布斯、哈林顿到洛克、卢梭,欧洲的知识精英身处人类社会转型的中流,开始以理性的标准为人类社会寻找一种最好的制度,他们的思想推动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北美各殖民地精英们在设计和构建自己的社会制度的过程中,显然受到正在兴起的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而北美殖民地的广阔天地也成为这些以制度设计为核心的新思想、新观念的试验场。
所谓制度设计,就是要为北美大陆上诞生的新社会制定行为规则。应该说,旨在制约和划分权力的规则意识主要来自于英国的传统,至少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议会为限制王权而制订的《大宪章》。而在新大陆,从《五月花号公约》开始,经过一系列特许状、基本法,到革命时期的《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契约精神、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公民权利的享有者也由最初的少数教会成员扩大为拥有财产权的全体男性成年白人。美国革命将启蒙时代孕育的国家和社会理想变成现实,完成了人类制度史上一次重大飞跃。
建立一个不受专制权力支配的共和政体是革命时期从精英到普通民众的共识。李剑鸣曾对美国建国时期流行的共和思想做过系统分析,认为当时美国人奉行的共和主义主要源于古典共和理论,即认为“共和政体的根本合理性在于它把公共利益置于最高地位,相信社会的公共福祉高于任何社会群体和个人的特殊利益,而设立政府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福祉,追求‘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共和主义在当时的语境中可以理解为一种在自由、平等和美德的支持下实现共同福祉(common good)的社会政治理想。而公共福祉则表现为社会成员对财富、机会和权利的享有状况;享有的普遍和平等的程度,集中体现为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美国的建国之父们毫无疑问视美国为当时世界上最平等的国家;就连络绎不绝的欧洲造访者们也惊奇于这个国家从事不同职业的民众在彼此相处中所表现出得平等与和谐。然而,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以及由此决定的对于社会公正的满意程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正因为如此,美国人民对于社会公正的追求从建国开始从未停止过。

二、独立建国时期的承诺
托马斯·杰斐逊在美国革命之初起草的《独立宣言》明确宣布这场革命的首要追求是“人人生而平等”。然而,到革命取得胜利,美国获得独立后制定的1787年宪法,却并没有赋予人人以平等的权利。即使两年后作为修正案补充进宪法的权利法案,所特别提出保护的也不过是人的基本权利,而更高层次的政治参与权并没有得到扩大。土著美洲人、黑人、妇女,甚至贫穷白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被剥夺,所谓“人人平等”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从美国建国开始,历时近两个世纪,上述弱势群体和后来加入这个群体的新移民为争取平等的权利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共和试验的范围也在各社会群体争取自身权利的斗争中逐渐获得扩大。弱势群体争取平等权利的道路从来都是崎岖不平的;无论是黑人、妇女还是少数民族,都是通过不屈不挠的斗争,有时甚至要付出血的代价才获得这些迟到的权利的。美国弱势群体为争取平等地位在过去两百年间的斗争经验应该成为全人类追求社会公正的宝贵财富。
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的美国的创建总是被追溯到来自旧大陆的各支移民队伍。然而,黑人作为一支特殊的移民,其贡献在美国建国之初却被长期忽略了。除了南方奴隶主们担心解放了黑人奴隶会给他们的种植园经济带来巨大损失这样一些实际考虑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对于黑人奴隶是否应该享有正常人的自然权利持模棱两可的态度。
18世纪后期被认为是欧美历史上的“民主革命时代”,在西方历史上,特权阶层拥有统治大众的天赋权利的假设第一次受到质疑和挑战。从此确立了一个说法,就是社会的每个成员都享有作为一个公民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经启蒙运动的理论家们首先阐明的一些有关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的新理想成为改革和革命运动的集体诉求,然而对于殖民地的革命领袖们来说,这些自然权利是一把双刃剑,他们可以运用这些理论为北美脱离母国辩护,但却无法对存在于北美殖民地和新生的共和国中公然践踏人的自然权利的黑人奴隶制度作出解释。根据奥斯卡和玛丽·汉德林夫妇(Oscar and Mary F. Handlin)的研究,非洲黑人被贩卖到美洲的最初数十年中,他们并没有被确定为奴隶身份。在17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弗吉尼亚的黑奴(Negroes)只是被解释为“非自由”(unfree),而不是奴隶(slave)。只是到了17世纪后期,“奴隶”才在北美殖民地有了明确界定。1670年弗吉尼亚殖民地通过一条法令,规定从海上带来的“所有非基督徒佣工”将终身为奴;差不多同时还规定,皈依基督教也不能让一名奴隶获得解放。到18世纪中期,南卡罗来那、佐治亚等南方殖民地纷纷确立了奴隶制,让这样一个与普世价值和基本道德相悖的罪恶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持续了百年之久。
让后来的很多历史学家感到困惑的是,崇尚自由的北美殖民地人民何以要把人类历史上最反自由的奴隶制枷锁加诸一个无冤无仇的种族? 毫无疑问,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带来的巨大利益是各殖民地在奴隶制问题上纵容、放任的主要原因。有学者注意到,奴隶制度在各殖民地的作用和重要性是不同的。但是,“尤其是对新英格兰地区,大西洋奴隶贸易对经济发展做出关键性贡献。因此,拥有或者买卖奴隶远非受人尊敬的障碍,事实上,很多第一代的新英格兰家庭参与了非洲奴隶贸易。世纪中叶,在部分殖民地如纽约、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奴隶劳工的重要性并没有减弱而是加强了”。这或许可以印证马克思的那句名言:“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一方面,我们看到资本主义带来的市场经济和与之相配的自由、民主思想等积极因素;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在资本主义初级阶段,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往往是不择手段的。
经济驱动与道德关怀之间的紧张也在美国的建国之父们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坚守奴隶制的弗吉尼亚州恰恰是拥护启蒙思想的建国之父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故乡。托马斯·杰斐逊在弗吉尼亚的农场是以黑人奴隶为主要劳动力的,因此他是以大奴隶主的身份投入美国革命的。他曾在《独立宣言》中加入谴责乔治三世对于北美殖民地奴隶制泛滥的责任,却被南方奴隶主们制止。1779年他曾向弗吉尼亚州议会提议有组织地培训和安置奴隶,三年后他又起草了一部立法,准许奴隶主释放他们自己的奴隶。在1784年《弗吉尼亚笔记》中,杰斐逊在怀疑黑人奴隶是否具备足够的智力参与政治活动的同时,也对奴隶制给白人奴隶主带来的影响表示担忧,认为这样的制度对于奴隶主和奴隶都是有害的,因而不能永久维持下去。但无论是杰斐逊还是其他革命领袖都没有考虑让黑人奴隶作为美国的公民加入到美国社会中来,而是指望将黑人送回非洲大陆或其他地方。丹尼尔·布尔斯廷写道:“对于杰斐逊来说,由于将黑人移民同化到弗吉尼亚白人人口当中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最为理想的解决方案是将他们殖民化,比如移殖到西印度群岛,最好是非洲——‘将这一部分从我们人口中剔除,不仅对我们,对他们也是最有利的’。”1806年他正式提出反奴隶制立法,终止进出口奴隶,翌年获国会通过,1818年生效。杰斐逊死前留下遗嘱释放他农场中的几名奴隶,也可以看出奴隶制问题是他死不瞑目的心病。
从杰斐逊等人对黑人奴隶制问题的反应可以看出,美国建国之初最激进的民主领袖也没有把黑人的公民权利视为他们奋斗的目标。被排除在外的还有北美的土著印第安人。如果说黑人的智力和知识在革命领袖眼中尚不足以让他们行使正常的公民权利的话,因家园之争被殖民者视为敌人的印第安人则直接被列入到野蛮人的行列。“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以盎格鲁-萨克森为主的欧洲白人殖民者长期以来未能接纳其他族群加入他们开启的现代文明进程,领导美国革命的建国之父们也并没有摆脱这种文化偏见,这是美国建国以后长期存在种族、文化歧视的根本原因。
奴隶制问题让美国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经过一场充满血腥的内战,南方的黑人奴隶终于获得解放。经过林肯1863年的《解放奴隶宣言》以及战后重建时期先后出台的宪法第十四、第十五条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因肤色和种族的原因拒绝黑人选举权”,而事实上,“各州仍可通过其他方式的限制(如财产、税收、文化程度和居住期限等)来取消黑人的选举权”。在内战之后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黑人在美国社会中并没有取得与白人同等的地位和权利。19世纪后期,美国经历了第二次工业革命。这一时期,由于社会达尔文主义与主流美国社会的进步观念相契合,黑人的处境不仅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善,反而在南方各州与联邦最高法院的联合打压下更为悲惨;即便是在进步运动时期,追求公平正义成为美国社会的主旋律,但黑人的人权问题却无人问津,成为被美国主流社会遗忘的角落。

《解放奴隶宣言》
通观美国历史,黑人问题一直是美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换句话说,只有在这个国家有过奴隶经历的广大黑人真正享受到美国先哲们承诺的自由、民主、平等之时,美国人民的人权状况才能得到实质性改善。
黑人问题再一次引起全美国社会的关注已经是几代人以后的“新政”时期。作为学者、诗人的杜波依斯(W. E. B. Du Bois)既是泛非主义运动的发起者又是全国有色人种协会的创建者,早年曾致力于让黑人以平等的公民身份溶于美国社会,在意识到白人主导的主流社会不会以平等的身份接纳黑人之后,他在20世纪30年代放弃了原来的努力,号召建立“国中之黑人国家”(A Negro Nation within a Nation)。他指出:“黑人们今天有一个机会在他们自己的团体中组织一个合作性国家,让黑人农民喂养黑人艺术家,黑人技师指导黑人家乡的工业,黑人思想家计划这项一体化合作,同时黑人的艺术家们将这一努力戏化和美化,经济独立就指日可待了。”杜波依斯的“国中之国”计划并没有实现,但他的努力连同其他民权运动斗士们的呼声显然博得了具有理想主义情怀的新政派(New Dealers)的同情和支持,其中既包括第一夫人安娜·埃莉诺·罗斯福(Anna Eleanor Roosevelt)这样一些在当时的政府中颇有影响的人物,也包括约翰·F. 肯尼迪、林登·约翰逊和厄尔·沃伦(Earl Warren)这样一些当时很年轻但后来却成为美国总统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新政派,他们作为开明的国家领袖,对50-60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成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杜波依斯(W. E. B. Du Bois)
三、移民潮推动下的接纳与认同
如果说美国建国初期只是把黑人奴隶看做共和国和公民社会的异类,到19世纪末,已经有更多的“异类”加入进来,也对美国的社会公平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随着美国版图的扩展和人口的增多,社会成分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经历两次工业革命和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美国的各种社会矛盾在19世纪后期得到了充分暴露。社会公正度正是在这些新因素的冲击下,在各种矛盾、冲突和抗争中逐步向前推进。
除了黑人奴隶制带来的固有的种族问题,19世纪初期以来一拨接一拨的新移民的到来也打破了美国社会原有的平衡,造成新的不公平。直到19世纪40年代,涌进城市的居民大多来自美国农村。从40年代以后,欧洲移民开始大批抵达东海岸的港口城市,在美国开始他们的新生活。内战前后到来的北欧和西欧移民中,来自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的移民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他们大多选择离开拥挤的港口城市深入到内地创业,而很多被饥荒打击得一文不名的爱尔兰裔移民则只能选择蜗居在大城市里。1821-1850年间有四百多万爱尔兰人移民美国,其中三分之一的爱尔兰移民生活在当时的15个较大的城市中,包括13.4万人生活在纽约,7.2万人在费城,3.5万人在波士顿。
新移民的到来加剧了19世纪上半叶已经逐步显现的贫富分化,财富越来越聚集到少数人手中,这种状况在城市中更为明显。有钱人在致富热潮中占尽优势,而工人则步步失利。商人、经纪人、律师、银行家、制造商控制了越来越多的城市财富,他们离开原来的街道,搬进坐落于富人区的宽敞住宅,而穷人则不得不租赁价格便宜的简陋住房,并且因为要经常搬迁,互相之间也缺乏照应,在城市中的生活就更加艰难。当然,导致社会不公和社会矛盾加剧的不仅仅是新移民问题,更突出的是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的新的不平等。争取社会公正的努力既包括农民的抗议和平民党运动的兴起,也包括此起彼伏的工人运动。19世纪最后30年是美国劳工运动最为活跃的时期,形成劳工骑士团、美国劳工联合会(“劳联”)和世界产业工人联合会(“产联”)等劳工组织,罢工频繁,劳资冲突连绵不断。
总的看来,19世纪最后30年美国经历了从农业国到工业国的社会转型,国家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发生了无数社会动荡,各种社会运动风起云涌,对社会不公的抗议之声此起彼伏,知识分子勇敢地站出来揭发黑幕、抨击腐败,各级政府顺势而为,推出一系列改革方案,所有这一切都回应着一个主旋律,那就是追求公平正义。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进步运动,就是一场以美国主流社会为核心,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参与的社会改革运动。在这场运动中,美国人原有的社会公正观获得了一次巨大调整,以适应工业化时代的社会现实,其中包括对资本主义初期自由放任信条的重新界定,对劳资关系的重新审视,对政府干预的重新认知,以及对工业化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和自然环境问题的重新估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主流社会群体的社会公正诉求。进步主义运动包含了从国家到社会的不同层面的社会改革诉求,“对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满和恐慌”,促使各阶层民众“对集体行动和公共利益的强调”,从而证明“公民能够通过政治的和道德的积极干预来改善社会环境”。
美国的社会公正观念在主流社会内部的自我更新可以通过妇女选举权运动等女权主义运动获得诠释。众所周知,美国妇女在独立时期就对美国的革命事业贡献卓著,但对独立革命的参与同时也提醒了广大妇女,她们不仅在英王那里受到奴役,在他们的夫君那里也同样没有得到善待。艾比盖尔·亚当斯(Abigail Adams)早在1776年3月就提醒她的丈夫约翰·亚当斯说,独立后应该有新的立法,男性立法者们应该考虑到妇女的权利以及她们遭受的来自男性的奴役。然而,革命成功后,革命妇女的贡献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政治回报,她们长期没能享有公民权利。从建国初期到美国内战,美国长期被笼罩在男权统治的氛围之下:男人就应该去占领公共领域,在日益壮大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中大显身手;而对女性来说,她们的合适空间是私人领域,她们合适的工作是在家庭经济领域,包括抚养子女、道德教化和基本的保健护理等。她们有限的社会活动一般与慈善事业和教会活动这些体现传统道德的领域联系在一起,往往也只有白人中上层妇女才有资格参与。
推动妇女走出家门的常常是大规模的战争或者社会运动,正因为如此,在美国内战前后迎来了女权运动的第一个高峰,涌现出伊丽莎白·凯蒂·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和苏珊·安东尼(Susan B. Anthony)这样较为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她们在战后一二十年的时间里持之不懈地推动妇女选举权运动,长期致力于各阶层妇女政治地位的提高。让妇女选举权问题真正进入全体美国人视线的是1868年通过的作为国会重建方案中最为激进的改革措施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这项旨在“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国家保障”的修正案,却首先激怒了美国的女权主义者们,因为它承诺的“普遍”选举权仍然只是针对男性,黑人妇女被排斥在外了。斯坦顿和安东尼从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男性”的强调中看到了争取妇女选举权的新的障碍。 有史学家注意到,带有性别歧视倾向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让男人和妇女都亲身感受到侮辱:作为受过教育、土生土长的白人,他们认为自己比那些前黑人男性奴隶更有资格享有投票权。然而当妇女们号召不仅要给黑人投票权也要给妇女投票权时,白人男人们更倾向于将二者都拒绝”。当女权主义者们的政治诉求遇到种族问题,他们的公正观就打了折扣。先前的联盟开始动摇,斯坦顿的声音越来越接近种族主义和精英主义观点,就是在有财产有文化的妇女被排斥在外的时候也不要给黑人男性以选举权。为狭隘的种族情结所困扰,原来致力于黑人和妇女选举权的平等权利联盟的1869年年会在相互怨恨中黯然解散。
伊丽莎白·凯蒂·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


苏珊·安东尼
(Susan B. Anthony)
当全国性妇女选举权运动因为种族分歧而进退维谷时,区域性的妇女选举权运动却进展迅速。在新教与天主教分野不明显的西部各州,各种形式的妇女选举权以法律形式建立起来,其中包括怀俄明(1869)、犹他(1870)、科罗拉多(1893)、爱达荷(1896)、华盛顿(1910)、加利福尼亚(1911)、亚利桑那和奥勒冈(1912)以及蒙大拿和内华达(1914)。美国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给妇女选举权运动带来新的契机,全国美国妇女选举权协会(NAWSA)在凯丽·查普曼·凯特(Carrie Chapman Catt)的领导下,由早期的反战到1917年以后转而支持美国参战,在爱国主义的口号下游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给全国妇女以选举权。而另一支更具战斗精神的女权主义团体——全国妇女党(NWP)在爱丽丝·保罗 (Alice Paul)的领导下通过激进的抗议方式打动了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最终,在威尔逊总统的推动下,以妇女选举权立法为核心的美国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被当作一项战争措施而获得国会和各州议会的先后批准,在1920年8月成为美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标志着美国人民在通往社会公正的道路上又迈出一大步。
同世界很多国家的现代化道路不同,美国的民主化在以种族、文化和移民先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各群体之间并不是同步的;不仅如此,在一些群体为自身权益的改善而欢呼雀跃之时,很可能是其他族群遭受歧视最严重、处境最悲惨的时候。众所周知,美国政府的排华法案和部分社区对华人的迫害就是在进步运动的凯歌声中越演越烈的。有着相似经历的是美国南方的广大黑人群体,同样是在进步时代,“南部实施了大规模的剥夺黑人选举权的运动(这个过程从1890年自密西西比州开始,到1908年至佐治亚州结束),与此同时,一条宪法修正案又将选举权授予妇女——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民主扩展”。这些经常被归于美国例外论的案例正是美国历史的吊诡之处。缺乏明确的阶级意识让很多以阶级矛盾存在的社会不公却难以沿着纯粹的阶级路线获得解决;而种族、文化、性别乃至新老移民之间的明显差异经常成为社会公正适用范围的断裂带。也就是说至少在历史上,美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权利并不总是沿着阶级界线由上而下分配的,在很多时候是沿着种族、文化和性别等自然界线,依据获得实质性公民权利的早晚而横向分配的。这样的历史事实决定了美国的现代化道路的特殊性,从社会公正观念的角度看,不同时期居于不同社会群体的美国人对社会公正的理解存在程度不等的差异,美国的社会进步有赖于这种非理性差异的消减。
四、余论
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公正社会?如何辨析某一社会群体的“公正”诉求是否正当?对于这些问题,政治学领域的学者们多年来的思考可供借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试图通过“综合和提升洛克、卢梭和康德的传统社会契约理论的要点”,“为系统阐释正义提供一种优于在传统意义上居于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的选择”。在他看来,“我们设想那些参与社会合作的人通过一项共同的行动,一起选择一些原则,以指导我们设定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决定社会福利的划分”。他指出,“这些原则将规划所有进一步的协议;它们指定哪些社会合作可以加入、什么形式的政府可以建立。这种有关正义的原则我将称之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人在选择这些正义原则时“并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他是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做出的选择。很显然,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是一种理论假设,选择了美国国家制度的建国之父们不可能不知道他们在社会中的位置,他们不知道的只是未来哪些人将受惠于他们的设计,哪些人会被排斥在社会福利之外。
围绕人类社会不平等现象存在的前提问题,罗尔斯提出其著名的论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问题是如何界定一个国家的历史上哪些人属于社会成员,哪些人可以被排斥在外。罗尔斯还不厌其烦地解释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投票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和集会的自由;信仰与思想的自由;个人自由条件下拥有财产的权利;法制概念下免于被任意逮捕拘禁的自由”等等,这些都属于一个社会应该具备的基本权利。当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的前提就是享用者必须是这个社会的公民。罗尔斯的着眼点主要放在一个社会内部的权利更新上,而对尚未取得公民身份的新移民和印第安人那样的社会边缘人则语焉不详。
然而,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社会阶层对社会公正应用范围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殖民地建立之初约翰·温斯洛普对山巅之城的构想是以清教徒为主要成员的共同体,其核心是教会成员;通过赋予每位成员较为充分的政治权利,在教会内部实现一定程度的民主、平等,是美国历史上共和试验的起点。此后,这个试验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成分也越来越复杂,但总的思路是一贯的,那就是通过小范围的示范作用,逐步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共和国。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在独立和制宪时都作出这样的承诺,就是要建立一个人民主权国家,然而,要兑现这些承诺,却要投入长期的努力,这个过程既包含属于原来成分的白人新教徒在社会转型中维护自己公民权益、追求公平正义的内容,也包含不断加入的新成分,其中包括早就生活在北美但却未被纳入这场试验的土著美国人和非裔美国人,如何在他们身上实现公平正义的问题,因此需要横向考察不同社会阶层在追求社会公正过程中的不同经历。从这种意义上说,美国历史上的社会公正观念是一种动态的、不断演变的观念,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编辑:王一哲 责任编辑:史宏飞
编审:张勇安 值班编辑:杨 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