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餐厅总厨靠“黑暗料理”获利18万,被判刑22个月

餐饮界有句话是:餐厅的灵魂是厨房,厨房的灵魂是总厨。作为一名餐厅的行政总厨,肩负重任,责无旁贷,本该与老板同舟共济,与兄弟姐妹齐心协力,全力以赴的为餐厅推陈出新,开源节流,共创辉煌。但是很多餐厅却没那么幸运。广东肇庆一家叫做金盈酒家的海鲜餐厅就经历了一次错综复杂的“厨房黑暗料理”,值得所有餐饮人深思。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肇庆市高新区金盈海鲜酒家有限公司任职行政总厨。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为侵吞肇庆市高新区金盈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公款,利用其担任该公司行政总厨的职务便利,将酒店厨房部员工的工资调高于正常水平的300元至3000元,并要求员工每月将调高部分工资上交给他。公司每月发放工资后,杨某向厨房部黄某等12名员工逐一收取调高部分工资,至案发,合共收取了180400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便利,通过调高员工工资,借员工将调高部分工资套取出来,从而侵吞公司公款合共180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职位申请表、工资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系其上司吴伙培叫他做的,所收到的钱全部给了吴伙培,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孙敢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是胁从犯,酒楼原总经理吴伙培与被告人杨某有着十多年的交往,对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了如指掌,而且是被告人顶头上司,如果让被告人收钱“抽水”,他若拒绝不从,除了面临解雇之风险外,还很有可能揭露其个人私密。同时,在私人感情面子上也过意不去。被告人杨某收钱“抽水”的行为,是在“冷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的。虽有在一定程度选择余地,但并非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

由于胁从犯的参在共同参与案件活动中,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行为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的,应当按照他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可根据他参加实施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三、得到了部分被害人谅解,事后,被告人的妻子父亲等近亲属积极与被害人联系,千方百计寻找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有的被害人确实联系不上。于是,与部分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真心悔过,痛改前非,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明确表示,回归社会,获得自由后,以自己的行动表示悔过。愿意为原单位金凤凰酒店,免费打工两年来补偿自己的行为过失,深表“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立志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回报社会。

五、关于罪名,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本罪的构成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不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收取的是员工的钱,而不是单位的钱,公司的钱一旦通过工资的形式,划到了员工的账户,钱的所有权就变成了员工所有,不再是单位的钱。从严格意义讲,被告人杨某不是刑法271条中职务侵占罪中适格的责任主体。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的职务是行政总厨,主要负责厨房工作,没有“炒人”及扣发资金的处罚的权力,即便收取钱财,其职务影响力远远不足,让员工交钱的对象是总经理吴伙培,杨某只不过是个转手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在履行总经理吴伙培的工作任务而已。而且与吴伙培有十多年私人感情,是吴伙培一手带出来的,让其代收,难以婉言拒绝。况且,“抽水”资金,被告人杨某声称,也并未落入自己的口袋。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为侵吞肇庆市高新区金盈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公款,利用其担任该公司行政总厨的职务便利,将酒店厨房部员工的工资调高于正常水平的300元至3000元不等,并要求员工每月将调高部分工资上交给他。公司每月发放工资后,被告人杨某向厨房部黄某、肖某甲、赵前锋、陈思文、曾志兵、周运华、黄妙、陆明远、覃健、林伙新、陈思波、谢国福等12名员工逐一收取调高部分工资,至案发,合共收取了180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供述的主要内容:

我因向金盈酒家的员工抽水被公安机关传唤,水就是钱的意思,抽水就是要求员工从工资里拿出一部分现金上交给我。

我是金盈海鲜酒家行政总厨师,主要负责负责厨房的出品和管理厨房部的工作人员,我领的是固定工资,每月工资18000元。金盈海鲜酒家是在2012年12月下旬开业的,大老板黄德伟,他是公司的董事长;小老板吴伙培,他是公司的总经理,现在金盈约有100多名员工。我们做餐饮这一行的潜规则是这样的,新加入的餐饮员工要被介绍人抽水或者底层的餐饮员工要被负责人抽水。在开业之初,吴伙培要求我从员工的工资中每月抽2万元的水钱出来上交给他。为了能顺利从员工工资中抽水,吴伙培让我将厨房人员的工资调高至比正常工资水平高1000元左右,调高工资是需要总经理审批的,吴伙培就配合审批我报出的工资,这样就便于向员工谈抽水的事。

而且酒店厨房这一块的人员招聘不同于其他招聘,厨房的工作人员都要先让我把关审核,只有我同意后才让行政人事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因此在对厨房员工面试考核时,我就向他们开出一个相对较高的工资价,但必须上交一部分才能入职。员工同意我的要求后我才将他们推荐给行政人事部,员工入职后到发工资时我就会找到这些员工,他们就会自觉按照当初约定将钱交给我。由于酒店都是让员工在农业银行开立银行卡,之后把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卡里。

公司一般是在每月的18日左右发工资,我就在发工资后的一两天内,在公司员工工作岗位附近,选择一个人少或者偏僻的地方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向他们抽水。我主要是向有一定职务的中层员工抽水,他们的工资一般都超过4000元。而最低层的传菜员工资太低,只有2000多元的工资,我就没有向他们抽水。

目前被抽水的员工有13人,他们都是厨房出品部的员工,分别是:砧板主管黄力军、上什主管谭健、点心主管陈思文、烧味主管肖某甲、二砧黄力发、二烧味赵前锋、锅线主管林火新、三锅谢国福、鲍鱼档周运华、刺身档黄妙、二上什陆明远、点心副主管陈思波、三烧味曾志兵。上述员工的工资以及被抽水情况是这样的:黄力军的工资是8000元、抽水1500元;谭健工资7500元、抽水1500元;陈思文工资7000元、抽水1000元;肖某甲工资7000元、抽水1000元;黄力发工资5500元、抽水1000元;赵前锋工资5500元、抽水1000元;林火新工资5800元、抽水1000元;谢国福工资4500元、抽水1000元;周运华工资4500元、抽水1000元;黄妙工资4500元、抽水1000元;陆明远工资4300元、抽水1000元;陈思波工资5500元、抽水1000元;曾志兵工资3200元、抽水700元。

另外还有一个是酒店的行政副总厨,他叫黄某,在今年9月份辞职去了惠州工作。他的工资是12000元,抽水3000元。他和我一起进入金盈酒家的,他总共被抽了20个月,共6万元。我每个月都向上述人员抽水,在酒店刚开业的那几个月每月抽水金额有2万元,后来普遍都是每个月抽1万7千元左右,到目前为止总共抽了20个月,大约也就是36万元左右。每次收到钱后我都是在吴伙培的办公室把钱款如数上交给他的,他并没有与我分成。

从12月开始,我受到时任总经理吴伙培的指使帮其收取厨房出品部员工的“回扣”。厨房出品部的人基本都是由我招聘过来的。开始的时候,吴伙培给了一份厨房员工各个岗位的工资表我,让我按照工资表上的工价招聘厨房出品部的各个岗位。所以我当时也是按吴伙培给我的工资表来招聘员工。但是当时他是没有告诉我要收取“回扣”的,所以那份是没有抽水的工资表。

我招聘的那些员工过来酒家上班的时候,吴伙培找到我说,他每个月要抽2万元,所以要提高厨房员工的工资,再把提高的那部分工资要求员工上交,还跟我说,黄某那份工资可以抽3000元,所以可以在黄某那份工资上再加3000元报上公司,其他每个岗位每个月加多少工资由我安排。后来我拿着吴伙培招聘员工前给我的工资表,对照这份工资表剩下吴伙培要抽水的17000元,按岗位加到厨房出品部主管原来的工资上。

我制好表后,再把工资表交给吴伙培确认,得到他同意后,我才在员工入职表上写上同意录用他们的工资。制定好那份抽水的工资后,我也纠结好久,因为在招聘员工前,吴伙培是没有和我说过要抽水吃“回扣”的事情,等我招聘好员工上班的时候他才跟我说,所以我当时也很为难,心里不确定那些员工愿不愿意这样做。所以在员工上班后的第二天左右,我才召集厨房出品部各个岗位的主管在酒家的一间包房里面开了个小会,告知他们要抽水吃“回扣”这件事情。

当时我跟他们说,现在公司要提高他们每个岗位的工资,具体要加工资的金额,但是他们实际上拿到手的工资跟我在招聘他们过来前说好的一样,每个月多出来的工资要上交给我,我该告诉他们这些钱不是我自己要,是要上交的,但是当时我没有告诉他们要上交给谁。我问他们有没有意见,有些人说没意见后就散会了,散会的时候,我还让黄某留下来,我跟他说,其实上交给我的钱并不是我自己拿的,我是要交给吴伙培的,是吴伙培要让我这样做的。在接下的来的一两个月时间里,我也私底下向那些主管说了,其实我收到他们上交的钱全部是交给吴伙培。后来招聘的员工的时候,在招聘前我就跟他们说好了的,就是公司给那个岗位的工资是多少钱,但是实际上他们能拿到手是比公司给的少,公司给他们的工资每月要上交。他们同意后才过来入职的。

后来招聘的有赵前锋、黄妙,他们两个是说好了公司抽水吃“回扣”的事情后,他们同意后才过来工作的,其他的我现在也记不清楚。经过我核对金盈酒家职位申请表,如陈思波那张,前面的信息都是由他本人填写的,到了“以下由公司填写”下面,面试栏那里就是由我来填写的,我填写好录用岗位、录用职位,录用意见及录用工资后,就把表格交给人事部,后面的程序由人事部去操作。录用的工资表都是吴伙培制定的,我只是按吴伙培的意思写上去而已。

员工升职加薪的程序是员工先向我提出,我再把员工意见反映给吴伙培,经吴伙培同意后,员工才可以升职加薪。如陆明远升职加薪的情况,当时是陆明远自己向我提出要加工资,我就将他的意见向吴伙培说了,吴伙培说可以,但是陆明远加工资后,要抽一点“回扣”。我跟他说厨房还有个二上什的位置空着,可不可以给陆明远,吴伙培同意并将确定二上什工资是4300元并告知我每月要他上交300元后,我就找到陆明远,说可以升他做二上什,工资由3000升到4300,但是每个月要抽水300元,问他同不同意,他同意后,我就给他一份《员工岗位变动表》》给他填,然后我在签名确认后把表格交给人事部。公司同意后,人事部会通知我的。员工工资制定及变动,到底是否需要黄德伟批准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一定要经过吴伙培的批准。

一般都是公司每个月发工资后的一两天在厨房里面把钱交给我。每个员工岗位不同抽取不同的回扣,现在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但是我之前已经向你们公安机关坦白过了,也说清楚这个问题。我没有统计过我收取多少“回扣”,大约有十多万。

我收到一份“金盈海鲜酒店(员工编制、工资表)共5页,“厨房工资总架构”贰张。其中一份“厨房工资总架构”是修改过的,我记得是我用笔修改的,一份是修改后厨房最终决定的工资表。副总厨的工资9000元,我修改为12000元,头砧工资6500元,我修改为7500元,上什主管工资6000元,我修改为7000元,烧味主管工资为6000元,我修改为7000元,日厨主管工资6000元,我修改为7000元,鲍鱼主管工资6000元,我修改为7000元,点心部主管工资6500元,我修改为7500元,二锅工资5000元,我修改为6000元,二砧工资4300元,我修改为5300元,二上什工资3500元,我修改为4500元,二烧味工资3500元,我修改为4500元,点心部副主管工资4500元,我修改为5500元,五锅工资3200元,我修改为4200元,凉菜工资4000元,我修改为5500元。我记得这份修改的“厨房工资总架构”表是我交给吴伙培的。应该是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厨房员工入职后到我给各部门主管说要“抽水”之前的这段时间。我刚开始招聘的时候也做过一份厨房员工的工资表给吴伙培,当时吴伙培说厨房员工的工资有点高,后来我就重新做了一份表给吴伙培,那份我修改的“厨房工资总架构”还未修改前就是我第二份做的工资表,我就拿着那份工资表来招聘员工,我招聘到员工后,酒家准备开业的时候吴伙培就跟我说,让我才从员工的工资抽2万元水钱给他,后来他就说,把2万元的工资分到员工工资上,再抽水,副总厨的工资抽3000元,其他让我自己来操作,后来我就按照吴伙培的意见修改了那份“厨房工资总架构”表。我把修改的那份“厨房工资总架构”给他看,吴伙培同意后,我自己的事就完成了,后面员工工资的审批都交给他来做了。第一个月抽足2万元正“水钱”,第二个月就没有抽足了,因为有些人不愿意给我“水钱”,还有一些做了一段时间后就辞职了。我当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我当初也跟吴伙培说过,不要“抽水”,因为对我的管理会有影响,但是他是我的上司,我也是没有办法。

2、证人证言

(1)黄某(酒店的行政副总厨)的证言的主要内容:

我从11月17日开始在金盈酒家工作,任职行政副总厨。到酒家上班前,谈好工资是9000元每个月,工作之后行政总厨杨某就给我们这些主管人员开会,说会给我们加工资,但是加的工资我们自己是拿不到的,而是要交给总经理吴伙培作为提成费用,当时我就是加了3000元的工资,这个钱就经杨某的手给吴伙培,所以吴伙培是故意把我们的工资调高,这些钱就交给我,其实还是公司受了损失。我每个月被收取提成3000元,20个月被收取提成共60000元。

杨某在收取我们的水钱的时候,都有说所收的这些钱不是给他本人的,收钱是总经理吴伙培的意见。所以我们被收钱的员工都知道这回事。2014年9月1日,我就向酒家提出辞职,酒家也同意了,但必须要上完9月份的班。我就上班上到9月20日左右,我就跟杨某提议:叫杨某提供他的银行账号给我,因为酒家还有近两个月的工资还没有发,到时我离职后公司会把这两笔钱一起打到我的银行卡账户上,我到时在把两个月的钱转到杨某的账户上。当时杨某也没有表态,但第二天,杨某才跟我说到时我收到工资后可以转账到他的账户,迟点他会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发短信给我。到了9月23日,我要离职,当天中午,我就去找吴伙培的办公室,我跟他要辞职,人事部给我办完离职手续后我就不回来了。之后,吴伙培就跟我说离职后的工资是怎么出,我就知道吴伙培说的是工资抽水的事。我就告诉他我已经跟杨某商量好了,让杨某把银行卡给我,收到钱后就转给杨某。吴伙培就说可以。后来,公司没有发工资给我,杨某和吴伙培就出事了。

(2)肖某甲(金盈酒店烧腊主管)的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11月份,杨某电话找我说6000元一个月到金盈酒店做烧卤主管,问我过不过来,我答应了就过去上班。入职工资几天后,杨某跟酒店厨房的主管们说我们升了工资,但是到收到工资后要将增加部分叫给他,当时我不知道多出来的钱上交去干什么,过了几个月后杨某就跟我们说给了酒店的总经理吴伙培。当时我实际收到的工资是7000元,但是有1000元是需要上交的。我上交了20个月,合共2万元。

(3)陈思文(金盈酒店点心部主管)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11月,杨某介绍我过来金盈酒店做点心部主管当时杨某跟我说工资是7000元,入职后,杨某叫出品部的一些主管在酒家一间包房内开了个小会,说公司提高了工资,我的岗位提高了500元,但是提高的500元是要交给他的。后工资卡收到7500元,我当时没有想太多就取出500元给杨某,杨某说这500元是交给上司的,具体为什么我不清楚。至案发,我一共上交了10500元。我介绍我弟弟陈思波到酒店的点心部工作,当时杨某说有5500元工资,但拿出800元给杨某,陈思波拿到手的工资只有4700元。

(4)曾志兵(金盈酒店凉菜领班)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4月,肖某甲介绍我到金盈酒店工作。面试时,杨某说我每个月的工资是2100元。到了5月份,酒家发工资时,肖某甲和我说,酒家方面每个月会发2700元工资给我,其中有600元要上交给杨某。后来我的工资升到每个月3000的时候,我就每个月上交700元,后来工资又升到每月3200元,我还是上交700元。上交的钱我交给肖某甲由他交给杨某,我亲眼见过肖某甲将钱交给杨某。我一共上交了11700元。对于上交的数额,我去银行查了一下,所以我才记得,我是升了工资后才每个月上交700元。

(5)周运华(金盈酒店鲍鱼档厨师)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12年12月入职金盈酒店在鲍鱼档任厨师。入职时,公司的行政人员就向我承诺每个月的工资为3800元。到了发工资的时候,杨某就告诉我说,我的工资为每个月3800元,但公司多支了1000元。而这1000元是打到工资卡上里的,杨某叫我拿现金交给他,他还叫我不要告诉其他人。我就按照他的要求每个月给他1000元。我被“抽水”了20个月,合共2万元。我和员工私下交流时发现,只有工资超过4000元的员工都被抽水。杨某没有向我解释为何要从工资中抽水。我一直做厨房这行,按照行业潜规则,一般厨房主管都会从厨师的工资中抽3个月左右的水。

(6)覃健(金盈酒店上什主管)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11月入职金盈酒店,任职上什主管。入职时杨某告诉我每个月都要从工资里面抽出500元,我被抽了21个月,共10500元。每个月发工资后,上班的时候将500元现金交给杨某。杨某曾说过这些钱是上交给吴伙培。

(7)林火新(金盈酒店头锅主管)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7月,我的朋友杨某叫我到金盈酒店工作,入职前说好我的岗位工资是5500元,但公司实际发给我的工资是4500元,每个月上交1000元给他,由他交给上面,我就答应了他。刚开始我是不知道杨某把钱交给谁,半年后,杨某才私底下告诉我,我每个月上交给他的钱是交给总经理吴伙培。我一共上交了13个月,一共13000元。

(8)陈思波(金盈酒店点心部副主任)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12月入职金盈酒店,任酒店点心部的副主管。工作之后每个月都有向杨某交介绍费,开始时是每个月向他交800元,后来到了2013年的10月份,我当时向他反映要加工资的事情,他就让我以后每月只向他交300元,一直到现在我都是每个月向他交300元的介绍费。2013年1月至10月,共10个月,抽了80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每个月交300元,共3600元,所以我一共向杨某交了11600元介绍费给杨某,都是以现金的方式向杨某交钱。

(9)陆明远(金盈酒店二上什)证言的主要内容:我刚进来酒家工作的时候是做三上什,在2013年7月份的时候,覃健跟我说,公司准备升我的职,从三上什升为二上什,工资由原来的3000元升到4300元,他还说,杨某说我只能拿到4000元,那300元要我上交给上面(听覃健说,杨某是帮吴伙培做事的,他收到的钱都是上交给吴伙培)。从8月份开始,我每个月都会把300元交给杨某。我被索取了13个月好处费,合共3900元。

(10)黄妙(金盈酒店在厨房负责海鲜刺身工作)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从2013年9月来到金盈酒店工作,入职时杨某就告诉我打到卡上工资是5000元,但是每个月都要从工资里面拿出1000元上交给杨某。我一共被抽水12个月,共抽了12000元。每个月发了工资后,上班的时候在公司把现金1000元交给杨某,不清楚杨某抽的钱做什么用。

(11)谢国福(金盈酒店粤菜厨师)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之前在金盈酒店做过大半年,辞职后又想回来酒店工作,当时杨某找到我说,可以重新回到酒店上班,工资是4400元每月,但必须从每月工资抽取1000元给他。我同意后,每个月收了工资后的当天或次日我拿出1000元现金交给杨某,交了三个月,共3000元。去年2013年在酒店的工资只有2800元,这个工资比较低,所以没有被人抽水。因为入职前我已经同意每月给1000元杨某,且我是按时给钱他,他没有跟我说不交钱会有什么后果。

(12)赵前锋(金盈酒店凉菜领班)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14年5月1日入职金盈酒店,任职凉菜领班。入职前,杨某告诉我每月工资5500元,必须每月上交1000元给他作为抽水费用。因为我一直都从事餐饮业,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一般都是交3个月左右的水钱给负责的领导,所以我就答应了。入职后,酒店每月都是通过转账的形式将我的工资发放我的工资卡,我每月在公司少人的地方将1000元交给杨某,交了4个月,合共4000元。

(13)吴伙培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从2012年下半年金盈酒店开张开始就在该酒店内任职总经理至今,我负责管理酒店的全面工作,酒店共有一百二十多名员工,因为有人员流动,所以具体的人数要到人事部门核对才能清楚。酒店的员工大部分是自己过来应聘上班的,而楼面副经理袁进城、营业经理王雪玲以及行政总厨杨某三人是我从清远市带过来的,他们现在还在金盈酒店上班。酒店的人事主管叫甘慧洪,财务部主管是肖某乙,她和甘慧洪都是我的下属,她们两个以及人事和财务部门都归我管理的。酒店员工的待遇是这样的:我是总经理,每月薪酬15000元,中层管理正职管理员的薪酬在每月5000至6000元,副职在4000元左右,服务员2000元左右。员工的薪酬是先经由肖某乙传至我审批,我审批完后再呈董事长黄德伟审批,董事长审批完后再由财务部将每人的薪酬通过银行发放至每个人的银行卡上。至于酒店供应商的货款发放审批程序也是一样的,同样是先经由肖某乙传至我审批,我批后再呈董事长黄德伟审批,待董事长审批后再经由财务部将货款转至供应商的银行卡。我并不知道酒店的员工被人从每月的薪酬中抽佣。

我从2012年6月底就参与大旺金盈酒家的筹备工作。当时和我一起筹备工作有财务经理尹建英、营业部经理朱家雄、行政总厨杨某。当时黄德伟没有负责具体的工作,他是酒家的董事长,我是总经理,但是酒家的重大决策都需要经过我黄德伟同意才能施行。例如酒家的人员架构,人员工资等,但是很多都是我们两个人口头上的协议,酒家员工工资的方案都需要经过我们两个同意后才能发放。酒家发放员工工资的流程是首先酒家各个部门将员工的出勤表制作交给人事部,然后人事部汇总统计各个员工的工资,人事部统计好制作好表格后再交给财物审核,接着财务审核后再交给我审核批准,最后再把表格交给黄德伟审核批准,所有流程都走完后,酒家才能发放员工工资。员工的工资由各部门主管先做好计划交上来,经我和黄德伟同意后就可以。一般员工工资变动需要部门主管,人事部门同意后再交给我批准就可以,但是酒家财务岗位工资的变动就需要我和黄德伟都同意才实施。

厨房出品部员工是杨某负责招聘,厨房出品部员工首先是杨某做好计划给人事部,即是确实每个岗位的工资,人事部再将计划交给我,我再和黄德伟商量确定。我不能确定杨某当时交给酒家的招聘和确定厨房员工工资的计划有否保存。杨某当时筹备的时候一共交给我关于厨房出品部员工工资就一份。

员工的工资由各个部门主管先做好计划交上来,经我和黄德伟同意后就可以。(向其出示在金盈酒店吴伙培办公室搜出一些资料,包含“厨房工资总架构”)

(之前公安机关在你当时金盈海鲜酒店的办公室内搜出一些资料,你仔细看,然后回答公安机关的提问?)“厨房工资总架构“贰张,”金盈海鲜酒家“(员工编制、工资表)”一份共五页,我已经收到,厨房工资总架构是由杨某负责制定的,“金盈海鲜酒家”(员工编制、工资表)是酒家所有员工的工资,编制有甘慧洪的签名,日期是2014年1月5日。(“厨房工资总架构“是谁人交给你的?)我忘了,厨房工资首先是杨某制定的,应该是他给我的,但是厨房员工工资的确认首先要杨某签名确认的,然后还需要我和黄德伟的签名确认,这两张“厨房工资总架构”都没有任何人的签名,所以我不敢确定。(杨某有否向你提交过“厨房工资总架构”表?)有,但是,我不确定是不是你们公安机关交给我的那两张。(杨某在什么时候把“厨房工资总架构”交给过你?)开业之前,杨某会做一份总计划给我,我和黄德伟都同意后,才会通过,也就是说,“厨房工资总架构”杨某应该在酒家开业之前就应该交给我和黄德伟审批。酒家的工资是这样发放的,部门负责人将部门的考勤做好交到人事部主管,人事部汇总之后交到财务部经理审核,财务部审核之后交给我,我签名之后再交给董事长签名,董事长确认无误后交给财务部发放工资。厨房工资架构表里岗位工资标准在酒家开业之前是行政总厨杨某负责做计划表,然后报给我确认,我签名之后交给董事长签名,开业之后是先交到人事部主管签名,然后人事部给我看过无误之后签名,再交给董事长签名。招聘厨房员工是参照这个架构表,厨房开业前后是由杨某负责招聘员工的,按照编制招聘之后由董事会开会讨论之后是否录用;开业之后当有人员变动的,也是参照这个架构表标准招聘员工或者内部提升,具体的工资也不是完全参照这个标准,主要是在这个标准上参照资历设定具体工资。

(14)黄德伟证言(金盈海鲜酒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内容:我是肇庆市金盈海鲜酒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今天是来报案的,我公司的总经理吴伙培以及酒店总厨师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员工索贿。

从2012年11月公司开业至今,吴伙培和杨某从员工的工资里抽水。吴伙培利用掌管公司事务的便利,在招聘员工时就将员工的工资调高于正常的工资水平,待员工入职后,他就和杨某一起威胁恐吓员工必须从每月工资中拿出一千不至几百不等的现金上交,否则就予以辞退或者调换至较差的工资岗位。基本上在酒店里工资高于3000元的员工都会被他们抽水,这部分员工约有十五六人。我粗略计算过,他们一个月大约能从中抽取25000元,现在已经接近两年了,总数约有60万元。抽水这件事是酒店的员工向我反映的,我们酒店的员工工资普遍比其他酒店高,现在店里的生意也不错,但每个月还是要亏本。由于他们两人是偷偷抽水,当中的得利也是他们两人分成,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我们酒店的工资是直接发放到员工的银行卡中,员工领到工资后再拿现金出来上交给吴伙培和杨某,他们两人一般都是在金盈酒店里面直接问员工索要的。

金盈酒店有限公司股东有两个人,我是股东之一兼法人代表,另一个股东是吴伙培。最初协议是吴伙培出资9万,我出资21万,但是大家后来都有继续注资。他也有技术占股,所以他一共占公司30%股份,我占70股份。公司在2012年9月开始筹备、招聘员工。当时吴伙培负责招聘工作。吴伙培带了一个财务经理、一个营业经理、一个行政总厨过来工作,当时所有的招聘工作都是他们负责。厨房出品部的员工都是吴伙培和杨某招聘带过来的。公司员工的薪金是吴伙培他们制定的,当时我刚开始做酒家,没有那方面的经验,所以基本都是吴伙培制定岗位薪金,厨房出品部的薪金也是吴伙培和杨某他们制定的,但是我记得他当时也有向我汇报过员工薪金的事情。

(15)证人肖某乙(金盈酒店的财务部经理)证言的主要内容:

我于2012年12月进入金盈酒店工作,当时在财务部做核算方面的工作,后来过年后就辞职不做回家了,后来到了2013年4月份又回到金盈酒店工作,回来后也是做核算,到了2013年7、8月左右做会计工作,后来2014年7月份开始就做会计和代理经理工作,2015年1月开始做财务部经理,现在经理和会计都是我。酒店开业之后到2014年7月份我接手这段时候是怎样发放工资的我了解不是很清楚,酒店刚开业的时候的流程是财务部会计计算员工的工资,然后给财务部的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审核完毕后提交给当时总经理吴伙培签名确认,后需不需要董事长审核我就不清楚了,然后一切审核完后就交给我们财务部去给员工发工资。

(16)周彩航(金盈酒店会计)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5月到2014年7月在金盈酒店负责会计工作。酒店员工工资的流程是:首先人事部做一份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格给我,然后我负责核对,审查一下人事部门给我的工资表格是否有错,员工的基本工资没有变动,变动的话是否有各部门主管的同意、批准,接着我就把我核对的员工工资表格拿给吴伙培经理审核,吴伙培审核后,我再拿给黄德伟董事长审批,黄德伟董事长签名确认同意后,我才能发放员工工资。

员工工资变更首先由各部门主管同意,最后经吴伙培签名同意批准就可以。

(17)陈海然(金盈酒店出纳)证言的主要内容:我是2013年6月入职金盈酒家任出纳,主要职责是发放工资给员工。我们公司发工资给员工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由人事部做好员工的工资单,做好工资单以后再转交给公司的会计,会计负责审核员工的工资,然后把审核好的交到我们酒家老板那里,老板批复同意后再转给我,我按照工资单上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逐个发到员工的工资卡上。员工的工资只有老板有审批的权力,人事部只是负责做工资单,而财务会计只负责复核,出纳是依照工资单发钱,审批权只在老板手上。我们的基本工资是由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的,如果在此基础上工资有所提升的话,是要经过老板审批同意的,至于工资提升的金额由老板来制定,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员工只有负责楼面、点菜的员工工资有提成,负责行政工作的员工的工资是固定的。

(18)证人周某(金盈酒店出纳)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13年5月份开始在大旺金盈海鲜酒店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9月开始,吴伙培几乎每个月会让我到他办公室,然后就把一笔钱给我,让我帮他汇进指定账户。之后我自己或者和出纳陈海燕一起到银行用我的工资卡帮他汇到指定的账户,对方的账户为殷春雷、张玲。吴伙培没有跟我说交给我的钱的由来,我也没问。也不知道吴伙培汇这些钱的用途。吴伙培让我汇的钱应该不会在工资上支取的,因为支取工资都要通过我的,一般转给他前妻的他都会通知我直接从他工资里支出来后,再到银行转账给他前妻。

(19)陈迪区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与金盈酒家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我承包金盈酒家内海鲜池,合作时候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合作具体模式是我购买海鲜至金盈酒家海鲜池,金盈酒家将这些海鲜销售出去,卖出去的营业额金盈海鲜酒家占40%,我占60%。2012年12月,吴伙培找到我提出按营业额的5%给回扣他,我同意他,每个月按照营业额的5%给回扣吴伙培。因金盈的海鲜池这边的生意交给工仔陈秋振打理,我吩咐工仔按照营业额的5%交给吴伙培,我不清楚回扣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交给吴伙培,具体由陈秋振操办。我们总共给了23万元回扣吴伙培。支付的回扣我自己没有记账,但我安排了陈秋振记账。账目平时都是他保管的,刚才他已经把登记回扣提成的账目提交给公安机关。

(20)陈秋振证言的主要内容:陈迪区和大旺区金盈海鲜酒家合作销售海鲜。酒店出场地,我们负责提供海鲜供客人选择,酒店负责烹饪海鲜。酒店把销售海鲜的营业款按比例和陈迪区分成,其中酒店分的40%,陈迪区分得60%。我是帮陈迪区管账的,日常的支付和收入,订货和销售都要我管理。我们每个月额外要支付酒店总经理吴伙培一些现金作为提成我们刚刚和酒店合作的时候都是随便每个月给5000元,后来就按照海鲜销售额的百分之五给吴伙培提成。每次都是我携带现金去到吴伙培的办公室把现金交给吴伙培。他不让我们通过汇款方式支付。酒店其他人员是不知道我给吴伙培提成的事情。我用一个蓝色封面的账本记录我们每个月开支情况。比如说2.6提成款10000,意思是2013年2月6日给吴伙培提成10000元。之后登记的内容也是这个意思,3月8日给了他提成费5000元,3月22日给他提成费5000元,3月31日给了他提成费5000元,4月22日给他提成费5000元,5月27日给了他提成费5365元,6月28日给他提成费6225元,7月31日给他提成费5807元,8月23日给他提成费5183元,9月11日给了他提成费5148元,9月24日给他提成费4950元,10月13日给他提成费6658元,10月27日给了5357元,12月20日给了他提成费5031元。12月26日给了6871元,另外2014年1月7日记录的9097元,这是属于2013年12月应当支付吴伙培的提成,只是等到1月7日才支付,所以登记在1月份的记录里面。之后1月31日登记“1月份货款提成27895”就是说2014年1月份总共给了吴伙培提成27895元。这个记账本一直登记到了10月份的提成记录。为了更详细的记录,我又把2014年1月至10月支付他提成款的信息登记在一张记账纸上。另外一张登记单没有写年份,登记的就是今年(2014年)1月份至8月15日吴伙培提成的记录。总额跟记账本记录的总额是一样的。例如“销售日期”就是海鲜的销售时候,“金额”就是酒店分给我们的钱,“收到日期”就是酒店给我们钱的时候,“货款提成”就是支付给吴伙培的提成,“支出日期”就是支付提成的日期。把金额除以60%就等于酒店营业额。我们是按总销售额的百分之五给提成吴伙培。我们销售的海鲜中有部分是特价海鲜,特价海鲜我们和酒店的分成是8比2,所以记录单的提成款和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五是有少许出入,但实际分给吴伙培的提成只要看记账登记就可以。从2013年2月份至今大概给了吴伙培提成212174元。

(21)黄松证言的主要内容:

我和金盈酒店签订合同,日期是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31日,我承包的业务是供应桶皇鸡、客家豆腐、腐竹等自制品。按如下分成:桶皇鸡的比例是我和酒店各占营业额的50%;客家豆腐我占45%,酒店占55%;豆腐花我占60%、酒店占40%。我每个月要根据营业额支付给酒店经理吴伙培一些好处费,数额约400元至1000元。我是在吴伙培的办公室将现金交给他。我记得总共约支付了5000元好处费给吴伙培。这笔好处费是我自己提出给的。我没有支付好处费的时候,吴伙培是没有找我索要,因为他知道我生意不好,也攒不到钱。

(22)陈迪甫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以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天泉茶行的名义与金凤凰酒店(实际是金盈酒店)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由我承包该酒店的茶艺厅,茶艺厅的营业额,我和酒店各占50%。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该酒店的总经理吴总(全名不记得)提出要我向他交茶水费。吴总要求茶艺厅每月超出成本部分利润按10%向他交茶水费。我每月将茶水费以现金的方式在酒店交给吴总,茶水费是吴总自己收的,并非酒店收。我记不清楚给了多少茶水费吴总,但可以根据茶艺部营业额计算出来。吴总是酒店的总经理,酒店的事务基本由他负责,我害怕我在该酒店的生意做不下去,所以吴总提出要求,我就答应他。

(23)甘慧洪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12年12月1日入职金盈酒店,2013年8月1日过去人事部担任主管一职。2014年11月5日,公安机关来到金盈酒店,出示证件和搜查证,我就带公安机关到吴伙培办公室搜查,当时酒家只有我一个工作人员在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搜查之后带走了“厨房工资表”贰张,“工资表”壹张,“银行存、汇款票据壹批,这些东西我都有在扣押决定书上见证人的位置上签名确认。其他与涉案无关的东西没有带走。吴伙培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后到公安机关来搜查之前,他的办公室就一直锁着,没有人进来过。吴伙培办公室里面有抽屉锁着,我拿着备用钥匙打开抽屉配合公安机关取证。

后经多人证实,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便利,通过调高员工工资,借员工将调高部分工资套取出来,从而侵吞公司公款合共18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将侵占的1802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给肇庆市高新区金盈海鲜酒家有限公司。

附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文由厨影美食编辑整理,内容摘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欢迎分享到朋友圈。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厨影美食。您的支持就是我们前进的最大动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阅读 ()
平台声明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