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监察权和检察权怎么区分、如何使用?

解读

7月1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期代表学习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与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与代表交流。

张军介绍,检察机关从1949年建国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到30年的时间所经历的“三落三起”。

监察权和检察权怎么区分、如何使用?

张军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监察委对公职人员个人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是依法对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诉讼和相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一个是对个人,一个是对机关行使权力行为;

一个是对公职人员全覆盖,一个是重在发现诉讼过程的职务行为不正当性……

“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既不同于初始阶段行政机关的决定权,也不同于具有终局决定意义的裁判权,更多的是一种过程中的监督,有问题最终要监督相关部门自己去纠正。根据这一特点运用好检察权,有利于防止审判恣意和侦查滥权,推动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履职。”对张军的介绍,不少代表频频点头。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文广旅新局文艺创作办公室副主任何学彬提出了如何保护检察官履职的问题。

张军回应:“感谢您对检察官的关心爱护。检察官维护法律权威,要有舍我其谁的担当。为检察官创造依法履职的良好环境,需要各方支持,也希望人大代表们多多支持。”人民监督之下。也请各位代表常到检察机关走走,继续关心、关注、监督检察工作。”专题报告的最后,张军向代表发出“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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