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序的第二個疑點在“今刪其要”句。對此句大義的理解,古今沒有什麽不同。顏師古注曰:“刪去浮冗,取其指要也。”謂刪去班固所據之《七略》中的繁雜多餘的內容,節取其中的精華要點(來充當《漢書》之《藝文志》)。其後各書志研究者皆遵循顏注以釋其義。

《漢書·藝文志》總序(《中華再造善本》影印宋嘉定十七年白鷺洲書院刻本)
此句釋義,古今如此一致,是基於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即《漢書·藝文志》是採用劉歆《七略》而成的,其不同主要在增補了劉歆、揚雄、杜林等三家五十篇(《漢志》稱“入某某”),調整了少數一些著作的歸類(即《漢志》所謂“出某某”、“入某某”),省略了少量一些重複或類似“別裁”的著錄(《漢志》稱“省某某”),散《輯略》之大小序入各自本類(故《論衡》稱“六略之錄”),而其最大的變化則是刪削了《七略》中大量的簡要解題文字。有此事實為基點,則此句大義萬變不離其宗:刪去了繁複的文字,節取了它的精華。至於刪去的是否為“浮冗”,這是價值評判,班固自己並未說明,顏師古用詞未必妥貼,張舜徽《漢書藝文志通釋》從書籍體例的角度做了較好的闡釋:“《七略》原本,於每書名之下,各有簡要之解題,故為書至七卷之多。由其為簿錄專籍,自可任情抒發。至於史冊包羅甚廣,《藝文》特其一篇,勢不得不剪汰繁辭,但存書目。史志之所以不同於朝廷官簿與私家目錄者,亦即在此。”
文義沒有異議,疑點又在哪裡?這就是那個“刪”字到底作何解釋。顏師古之注,實際上是解作了“刪而取”。“刪”為刪汰,有刪汰則必有所取,如《說文·刀部》曰:“刪,剟也。”徐鍇《繫傳》:“古以簡牘,故曰孔子刪《詩》《書》,言有所取捨也。”故“刪”又可引申為“取”義,此即古人所謂“反訓”,即一字兩義而相反相悖。“刪”有“刪削”與“採取”相反之兩義不足為奇,引以為奇的是顏師古所解的“刪而取”,是一個“刪”字在同一語境中具備相反的兩種含義,而這是有違訓詁規律的,故有學者指出此有“增字為訓”之嫌。
“刪”是“刪”,“取”是“取”,“刪取”是“刪取”,“刪”可以包含有“取”義,但不宜一個“刪”字在同一語境下而取義卻如同“刪而取”或“刪取”。
最早對顏注提出質疑的是清人段玉裁。他在《說文解字注》卷四篇下對“刪”字的“取”義進行了較詳細的論證:
刪,剟也。凡言刪、剟者,有所去即有所取。如《史記·司馬相如傳》曰:“故刪取其要,歸正道而論之。”刪取,猶節取也。謂去其侈靡過實,非義理所尚,取其“天子芒然而思”已下也。既錄其全賦矣,謂之“刪取”,何也?言錄賦之意,在此不在彼也。《藝文志》曰:“今刪其要,以備篇籍。”刪其要,謂取其要也。不然,豈劉歆《七略》之要,孟堅盡刪去之乎?詳言之,則如《律曆志》曰“刪其僞辭,取其義者箸於篇”;約言之,則如《相如傳》、《藝文志》。
段氏認為“刪其要,謂取其要也”,直接訓“刪”為“取”。段氏的這個見解,多被現代詞書所接受,並舉《漢書·藝文志》總序此例為書證。

《說文解字注》釋“刪”之“取”義(《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清嘉慶二十年經韻樓刻本)
其中《漢語大詞典》釋“刪”為“節取,採取”,凡2例,除《漢志》外,另一例見《隋書》卷三二《經籍志一·尚書類》小序:
孔子觀《書》周室,得虞、夏、商、周四代之典,刪其善者,上自虞,下至周,為百篇編而序之。
此“刪其善者”數語,劉知幾《史通》卷一《六家》也有採用,可證唐本如此,而此“刪”字訓如“取”字,當無疑問。補此書證,《漢志》“刪”字訓“取”當更為可信。而今人又從“刪”字的詞義發展、構詞情況與語源角度,以及《漢志》與《七略》之關係,進一步辨析了顏注的失誤和段說的精當,可謂已成定說。
但問題在於,從詞義的演變歷史以及詞語的使用範圍看,各家所舉書證還缺乏關聯性和時代性。簡言之,除了《漢志》“今刪其要”外,沒有一條合乎邏輯的鐵證可以證明漢代“刪”作“取”解。
我們首先看各家都舉證的《隋志》“刪其善者”一例。“刪其善者”,賓語為“善者”,為不可刪削之事物,只能訓之為“取”,與“刪其要”完全相類,確實可以證明“刪”作“取”解的新義。但是,《隋志》為唐初人所撰,其行文用語,是無法證明五百年前班固時代“刪”字已經有了“取”義。事實上,這完全可能是因為模仿《漢志》“刪其要”而造的新語。因此,在沒有別的旁證的情況下,此例實在缺乏證據力。
能夠證明“刪”有“取”義的例證,還在《漢書》本身。《漢書》卷一〇〇下《敘傳下》載:
虙羲畫卦,書契後作。虞、夏、商、周,孔纂其業,篹《書》刪《詩》,綴禮正樂。
孔子“刪《詩》”,謂刪汰一部份而節取一部份,其說本於《史記·孔子世家》:“古者詩三千餘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於禮義……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頌》之音。” “刪《詩》”之語,在漢代較為流行,如《孔子家語》卷九《本姓解》云:
孔子生於衰周,先王典籍錯亂無紀,而乃論百家之遺記,考正其義,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刪《詩》述《書》,定《禮》理《樂》,制作《春秋》。
應劭《風俗通義·窮通第七》云:
陳蔡之厄,於丘其幸乎!自衞反魯,删《詩》、《書》,定《禮》、《樂》,制《春秋》之義,著素王之法。
又如《文選》卷四三劉子駿《移書讓太 常 博士并序》李善注引《論語讖》曰:
自衛反魯,删《詩》、《書》,修《春秋》。
從“刪《詩》”,到“刪《詩》、《書》”,再到“刪《世本》、《戰國策》”,如《後漢書》卷四〇上《班彪傳》載:
孝武之世,太史令司馬遷採《左氏》、《國語》,刪《世本》、《戰國䇿》,據楚、漢列國時事,上自黄帝,下訖獲麟,作本紀、世家、列傳、書、表凡百三十篇,而十篇缺焉。
此諸“刪”字,皆內含“取”義,即徐鍇所謂“言有所取捨也”,段玉裁所稱“有所去即有所取”也。此“刪”字,《漢語大詞典》訓釋為“刪定”,《漢語大字典》訓釋為“裁定”、“節取”,皆可,但若單訓為“取”,則仍有不妥。“刪”的本義是有捨有取,“取”的含義是有取無捨,此處之“刪”,皆為有捨有取,故其被刪之對象,皆為有可刪汰之事物,是不能改易為“取”字的。或者說,若改易為“取”,則其文義頗有不同。此類用例,與《漢志》“刪其要”顯然有別。“刪其要”之“刪”,所刪之事物——“要”,即《七略》之綱要和精粹,實為不能刪之事物,而是刪節後之事物,是當“取”而不當“刪”、不能“刪”之事物。換言之,“刪其要”與“刪《詩》”之“刪”,其賓語性質不同,一則可刪,一則可取而不可刪。因為“要”為不可刪之賓語,故段玉裁訓釋為“取”。其於句義,甚妥甚當,這個新義的訓釋,解決了“刪”字基本義的矛盾。但是要確立“刪”字的這個新義,靠上述“刪《詩》”、“刪《書》”之例是無法證明的,而捨此之外,各家都沒有提供相類的書證。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從《漢書》本身和先秦漢魏南北朝文獻中再也找不到“刪”字作為動詞用如“取”字的書證。《漢書》中“刪”字用作動詞凡8例,2例作“刪定”,2例作“刪取”,1例作“刪去”,1例作“刪其偽詞”,1例作“刪《詩》”,1例即“刪其要”,無一例可證用如“取”。其他中古以前的文獻也不見有用作動詞而可直接訓作“取”義的例證。我們很難設想,在漢代“刪”字引申發展了一個“取”的新義,而且是在像《漢書》這樣的經典著作中,結果在其後五百餘年間,這個使用頻率並不很低的“刪”字的新義卻又如同不曾存在過一樣,再也沒有人使用過。果如此,我們寧可相信這個“刪”字的新義其實并不曾出現過。所謂的新義,不過是後世不得其真解的一個不無道理的誤說。
既然“刪”字用作“取”字沒有可靠的書證,則不能強作“取”解,而顏師古解作“刪去浮冗,取其指要”,則又因增字為訓而難以服人,那麼從傳寫訛脫的角度來考察此“刪”與“要”之間的矛盾,或許更合情理,即《漢志》在中古時期的傳寫中,“刪其要”之“刪”下脫漏了一個“取”字,原文本當作“刪取其要”。這個理校,可以從班固本人以及班固前後人的詞語用例中得到印證。
“刪取其要”這個短語,最早見於《史記》卷一一七《司馬相如傳》:
賦奏,天子以為郎。無是公言天子上林廣大,山谷水泉萬物,及子虚言楚雲夢所有甚衆,侈靡過其實,且非義理所尚,故刪取其要,歸正道而論之。
《漢書》卷五七上《司馬相如傳》沿用了《史記·司馬相如傳》的這段文字,亦稱“故刪取其要,歸正道而論之”,顏師古注曰:“言不尚其侈靡之論,但取終篇歸於正道耳,非謂削除其辭也。而説者便謂此賦已經史家刋剟,失其意矣。”宋代劉奉世對顏注所指馬遷所刪所取之內容仍有不同理解:“觀傳所云,則是嘗刪其辭矣。若是顔説,則‘刪’字為長辭,恐非傳意。”姑不論其所刪所取具體為何,作為“刪取”一詞與“要”字組合而成的短語“刪取其要”,其語義則是明白的:刪其不需,取其精要。

《史記·司馬相如傳》之“刪取其要”(《中華再造善本》影印宋淳熙三年張杅桐郡齋刻八年耿秉重修本)
“刪取”為詞,《漢書·藝文志》中尚有別例,其《兵書略》序曰:
漢興,張良、韓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刪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
前舉“今刪其要”是班固襲用史遷之文,而此“刪取要用”,則是班固所造新語,不僅“刪取”連用為詞,而且也是與“要”字搭配,於此可見史遷“刪取其要”對班固的影響。另外,從刪汰與採用的關係看,《漢書》也喜歡用“刪”字與“取”字相配,如《漢書》卷二一上《律曆志上》載:
至元始終王莽秉政,欲燿名譽,徵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羲和劉歆等典領條奏,言之最詳。故刪其偽辭,取正義,著于篇。
一“刪”一“取”,雖然是分而言之,但其與“刪取”一詞所表達的語義是一致的。正如顏師古所注:“班氏自云作志取劉歆之義也。自此以下訖於‘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則其辭焉。”清齊召南對班氏所采劉歆文字略有辨正:“‘一曰備數’以下皆劉歆之詞,而班氏稍加删節,所謂‘删偽辭,取正義’也。是以《晉志》引此志直云‘劉歆序論’,而《風俗通義》引劉歆《鐘律書》當亦指此。若《隋書·牛弘傳》引劉歆《鐘律書》‘春宮秋律,百卉必凋;秋宮春律,萬物必榮’云云,今志所無,是則班氏所删去者也。”
“刪取其要”的短語,在其後不久也有沿用。如袁宏《後漢紀》卷二九《獻帝紀》建安十年載:
悅字仲豫,潁川人也。少有才理,兼綜儒史。是時曹公專政,天子端拱而已。上旣好文章,頗有才,意以《漢書》爲繁,使悅删取其要,爲《漢紀》三十篇。
這表明,“刪取”確實成了一個合成詞,而“刪取其要”也成了具有一定穩定性的短語。
從刪汰、採用與精要這三者之間的關係看,用詞以“刪”、“取”、“要”三字相配也頗為合理,班固也樂於使用。三者相配,文義完足,若必略其一而言之,則當稱“取其要”(唐以前舊籍中屢見之),而斷無作“刪其要”之理。故《漢志》之後,五百餘年無人仿其例而用“刪”字,而至唐五代八百年中,竟無一人沿用“刪其要”之語。此皆因“要”之類並非“刪”之對象,而是“刪”之目的,是“刪”後需要“取”來的對象,“刪”與“要”之矛盾,只能補“取”字合成“刪取”一詞(或作“刪采”、“刪著”、“刪存”、“刪撮”、“刪錄”等)以作調和。但自北宋宋祁撰《新唐書》採用“今刪其要”之後,起而仿效者漸夥,此語始得到認可。此可視為於習非成是之類,與《漢志》的文本原貌無關。
綜上所言,《漢志》“今刪其要,以備篇籍”之“刪其要”,在句義可以確定,即如顏注所言“刪去浮冗,取其指要”,而前人關於“刪”作“取”解的新義(在褒義詞作賓語的結構中)又難以成立的情況下,我們根據《漢書》沿襲史遷舊語“刪取其要”以及班固仿造新語“刪取要用”之例,並結合“刪”、“取”、“要”之間的語義關係,推測“刪”下當脫“取”字,原文當作“今刪取其要”,並非沒有理據。此較鑿空而釋作“刪而取”或徑訓作“取”,應當更為可取。
(本文原載《古典文獻研究》第十六輯。微信版刪去注釋,略有刪改,引用請據原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