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巢湖七旬老头酒后猥亵9岁农村留守女童 2个月后才被发现.....

近日,巢湖市法院公开了一起令人发指的猥亵儿童案判决书!巢湖阳光论坛小编整理内容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男,1946年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巢湖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11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卫某某住在巢湖市一敬老院内住宿,平时常回栏杆集镇某村,帮其侄子卫某照看房屋。被害人小女孩(2008年8月25日出生),父母在她出生后不久离婚,之后父亲在外打工,小女孩一直跟随赵某生活。

2017年11月17日19时许赵某寻找孙女,之后村民一起帮助寻找并报警。次日早晨,小女孩自行回家。后经查明:

被害人小女孩陈诉:2017年9月开学后,大约在星期六的早上,卫某某将其拽至二楼房间内,脱去其裤子,用手指抠摸其生殖器;此后卫某某还脱过其裤子,抠摸其生殖器;2017年11月17日晚,卫某某将其拽至房屋内,之后卫某某将门锁上,其想走走不了,第二天早上,卫某某把门打开后让其回家。

被告人卫某某供述,证明其帮侄子卫某照看房屋,2017年9月份,大约在开学不久的一个星期六、星期天的上午,其喝了白酒,被害人小女孩讲要看电视,其将小女孩抱至卫某家二楼卧室床上,欲脱小女孩裤子,小女孩反抗,其隔着裤子摸了小女孩的生殖器,此后其曾两次抱着小女孩转圈玩,但两次都没有摸小女孩生殖器。

经医院检查,小女孩为外阴轻度充血,处女膜完整。

巢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依法应从严惩处。据此,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结合被告人卫某某的羁押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巢湖阳光论坛根据裁判书进行文字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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