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自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台湾大学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毕业后,赴德留学于1992年取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专长在于民事财产法及商事契约,以讲授民法总则、债编、物权法、票据法、欧洲契约法及服务契约法专题研究等科目。
若将民法之学习,从标的上来区分,约略可分为人法 权利主体、身分法、物法 权利客体、物权法及债法 契约法、法定之债、责任财产保全及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三大部分,藉由契约法讲义系列丛书由作者带领读者一步一脚印走过意定之债的大多数规定。
其馀法定之债部分中,无因管理与委任关係至为密切,构造也相近,二者同步学习,应更有效率;不当得利法极为複杂,是民法学习上的好望角,因在不同领域法律关係中均可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问题,对初学者学习有相当门槛。
侵权行为因法律构造接近犯罪行为,刑法犯罪论与侵权行为要件论在学习上常可相辅相成,若从债法学习最有效率的观点,应以侵权行为法为学习起点,较为单纯,相对容易。
债编责任财产保全及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多涉及实体法与诉讼法交错领域,或许等到具备民事诉讼法基本认识后再开始学习,不仅事半功倍,也能毕其功于一役。
契约法固然涉及生活事实关係形形色色、千变万化,相当複杂,未必容易上手,却因涵盖许多基本法律原则,是民法学习乃至于法律学习成败关键。
契约法基本上为交易秩序之法,受契约自由原则之支配,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形成契约关係,毋宁已为常态,而在交易全球化下,规范商事契约之法,越来越多呈现出具有超国界、超国家的法律原则特性,主权国家立法者对契约法秩序之形成断然已无法全面掌握,内国法院越来越心有馀而力不足。
习法者倘画地自限于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拒绝接受任何不属于考试素材的比较契约法基本知识,将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商事案件时,也许会感到心有馀而力不足。
契约法讲义系列是对嚮往悠游于契约法世界的法律人也好,或是想一气呵成、有系统学习契约法的勤奋好学者也好,都是另类选择,对谨守法条小确幸、拳拳服膺法典编排顺序、惯于传统民法课程安排的习法者,也会是另一面向的挑战。
本次系列专书计有三册改版,其中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学说理论及重要阐述是为改版特色之一,透过章节安排、体系定位,定能提供两岸法学读者对法律规定的意旨及规范功能有不同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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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之成立与生效──契约法讲义 I
摆脱传统教科书按民法典编排顺序的叙述方式,而依其对契约成立与生效的理论认识,重新建构法律行为体系,希望能提供民法学习上与法律行为研究上崭新视野。
内容分为「法律行为总论」、「契约之成立」、「契约自由原则及其界限」、「能力及意思之欠缺」、「代理」、「契约不生效力」等六章,除探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外,尚囊括债编通则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与、各种之债与契约成立有关之规定,及物权编物权行为等部分。
除因成年监护及物权法修正而改写的部分及实务见解的增删外,也试图处理若干前版无暇触及的交易类型及纷争。在代理一章,作者更明确指出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本质的不同及法律原则之差异,商行为特殊性之认识对法律行为体系建构之完整性,不可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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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之内容与消灭──契约法讲义II
本书为继「契约之成立与生效」契约法讲义系列的第二本论着。在第一章「债之关係总论」,除从债权与物权之不同说明债权之本质外,尚特别强调债编通则法定之债以外其他规定最主要适用对象为双务契约。
在第二、第三章关于契约内容的部分,除探讨契约关係内容的形成及其义务群,与债权的类型外,也从契约类型论的观点,将债编各种之债纷然杂陈的契约,耙梳釐清其轮廓,架构其体系,并针对若干交易上重要的有名契约,叙述其基本法律关係与核心问题,期使读者不仅能对债权的内容,也能对契约类型特徵与基本的契约内容有所认识。
第四章除债编通则规定的债权让与及债务承担外,更兼及契约关係主体的变更。
第五章「债之消灭」,对清偿、代物清偿、间接给付、债之更改契约的法律性质论,提出不少与通说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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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违反与履行请求─契约法讲义Ⅲ
本书为作者契约法讲义系列的第三部曲,乃契约违反 相当于传统所谓债务不履行体系书的前半部。
本书体系架构及论述,既不依循民法债编法典编排顺序,也不採分别从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讨论要件及效果的传统债务不履行三分架构,而取向于契约违反救济观点。契约违反有三大救济:履行请求、损害赔偿及契约解消,本书先处理与履行请求有关之部分。
契约违反体系建构上,契约违反概念之釐清为首要工作,第二章关于违约态样之分析,区别为债务根本不履行及虽有履行外观但不合契约本旨两个部分。第三章探讨契约违反时债权人得否请求原定给付履行及债务人拒绝履行之抗辩事由。第四章探讨按原定给付内容履行若有困难或发生履约争执,而使契约目的无法顺利达成时,可能的契约调整及契约确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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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契约解消─契约法讲义Ⅳ
本书为作者关于契约违反救济体系的后半部,也是契约法讲义系列的完结篇,探讨契约违反损害赔偿及契约解消两大救济。
归责事由之判断及违约损害赔偿之内容,传统债总教科书多语焉不详,却为诉讼成败的关键。因归责事由并非契约违反之内涵,乃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之要件,本书特从违约责任之观点探讨归责事由之概念,关于契约违反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则侧重在观察台湾民法在无契约违反损害赔偿特别规定而适用损害赔偿一般规定情形下,基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本质的不同,违约损害赔偿所应呈现之面貌。
第三章「契约之解消」除论述债总契约违反契约解除之要件及回復原状关係外,尚涵盖债各契约解除及契约终止。本书特别强调契约违反之法定解消,违约是否重大或契约目的是否达成,均为判断上重要的关键。
第四章「涉他关係」,探讨涉他契约、责任财产保全及保证与其他债务担保契约。涉他契约核心问题在于第三人在契约违反救济的法律地位,后二者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发挥实际作用,与违约救济有相当程度的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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