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准:春秋楚国令尹制度再探

《楚学论丛》专辑

春秋楚国令尹制度再探

王准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楚文化研究所)

楚国的令尹制度是楚国职官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宋公文先生的《略论楚令尹的内政权》、《略论楚令尹的外交权》、《略论楚令尹的军权和军事地位》三篇文章[1],对楚国令尹的职权、身份作了非常详细的研究,是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在此基础上,继续探讨春秋时期楚国令尹的身份问题。

一、春秋楚国令尹出身的演变过程

关于春秋楚国令尹的身份,顾栋高撰有“春秋楚令尹表”[2],宋公文先生撰有“《左传》所见楚令尹序列表”与“楚令尹出身籍贯表”[3],让我们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根据以上三表,制作成以下“春秋楚令尹出身表”:

上表中总计有春秋时期令尹28人,其中可以被称为“世代显贵的家族”(世族[4])者有若敖氏、蔿氏、屈氏、阳氏、囊氏、沈氏等六族。共有16位令尹出自这六个世族,占到总人数的57%。但我们要考虑到,楚王子、王孙单独成立氏族时日尚浅,不够资格称其为世族。比如斗祁,他是若敖之子,在楚武王时代任令尹时,其家族从楚王室中分出不久,把他所处时代的若敖氏称为世族显然是不恰当的。若敖之孙子文(斗谷於菟)亦如此例。所以必须将这部分人从16人中排除掉,最终比较精确的说法是有13位令尹出自世族,其中若敖氏6位,蔿氏3位,屈氏、阳氏、囊氏、沈氏各1位。那么世族的比例就下降到了46%,已经不足一半。而在世族当中,只有屈氏、若敖氏、蔿氏源出于春秋早期的楚王,还可以说是具有世代显贵的家族历史。而阳氏、囊氏、沈氏源于春秋中期的穆王、庄王,其家族渊源甚短。这与晋、郑、鲁等国执政卿族全都是历史悠久的世家大族形成了鲜明对比。

表11还显示出另一特点:楚庄王之前的令尹中,若敖氏家族成员占据绝对优势;而自从孙叔敖任令尹以后,此后的令尹极少源自同一个家族,王子、王孙的比例直线上升。在斗椒之前,总共有11位令尹,其中有8位出自若敖氏,比例高达73%,可以说令尹之职位基本上被若敖氏垄断。孙叔敖以后,若敖氏家族的垄断地位被打破,仅有一名族人(斗成然)因为拥立公子围夺位的特殊功劳而当上令尹,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被楚王处死。[5]显然斗氏家族再也无法得到重用。与此同时,孙叔敖以后的17位令尹中,楚王的近亲——王子、王孙(时任楚王的叔伯兄弟)占据了9席,比例上升到53%。余下的8席,除开斗成然(子旗),非常平均地被蔿氏、屈氏、阳氏、囊氏、沈氏分摊,任何一个家族都无法占据绝对优势。

二、春秋楚国令尹出身变化的原因

为何春秋楚国令尹的出身情况呈现以上的特点?这需要从令尹与楚国公室(主要是楚王)的关系中寻找答案。

在庄王时代之前,整个楚国都严重依赖若敖氏家族,原因很简单,因为若敖氏家族是楚国最有战斗力的家族,是战场上的常胜之军。所以若敖氏族人才会长期占据令尹职位,世代显贵尊荣,成为楚国真正意义上的世族。有一现象值得注意:若敖氏家族已经产生了分族,分立斗氏与成氏。这种现象在晋国和其他中原国家并不鲜见。比如晋国的荀氏分化出中行氏与知氏,鲁国的叔孙氏分出叔仲氏。分族现象出现,表明若敖氏家族已经繁衍称为可与中原世族匹敌的庞大家族组织。随之带来一个严肃问题,即若敖氏作为一庞大公族及卿大夫家族如何处理与楚国公室之间的关系。尾大不掉,末大必折。楚国公室如果不能有效掌控若敖氏家族的力量,必然会对公室的地位产生威胁。这种威胁最终在斗椒担任若敖氏家族第8任令尹时体现出来。《左传·宣公四年》:“子越(斗椒)为令尹,……乃以若敖氏之族圄伯嬴于轑阳而杀之,遂处烝野,将攻王。王以三王之子为质焉,弗受,师于漳澨。秋七月戊戌,楚子与若敖氏战于皋浒。”楚王与若敖氏公族之间的战争最终难免。幸运的是楚庄王年轻有为,在劣势下成功地鼓舞了王师的士气,灭掉了若敖氏之族。但胜利来的实在太侥幸,如果伯棼的弓箭凑巧射中了庄王,那么类似晋国曲沃代翼、以若敖氏小宗取代庄王大宗的历史剧就会在楚国舞台上演。“如若敖氏不灭,楚政将亦下移,为晋之续。春秋中后期之形势将丕变矣。观若敖氏之乱,……意图篡弑矣,谓春秋时楚国贵族不专横,殊不合事实也。”[6]在经历此劫难后,楚公室不得不直面与公族关系问题。问题的核心是,过于依赖公族会导致公族坐大、威胁王权。那么就要对原有的制度进行变革。楚公室采用的方法是,紧密依靠近缘血亲——王子、王孙,并且将血缘疏远的亲族抛离权力核心。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令尹与王室的血缘亲近感,另一方面也客观上使组织较为庞大的家族剥离了重要权力,不至于形成威胁。孙叔敖以后的令尹中,王子居多(8人),王孙甚少(仅1人)。而血缘关系超过三代(王孙)的公族,表明其立氏年代已久,可能有足够的时间繁衍成为较大组织的家族,而这正是公室在挑选令尹时所极力避免的。至于少数世族如蔿氏等等虽还有担任令尹的机会,也被小心翼翼地安排其接任的继承人,使之不能长期、连续担任令尹,并且保持几个世族之间的平衡。如此一来,像若敖氏那样整个宗族权势熏天、犯上作乱的局面就再也没有出现。

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到,楚公室的改革后紧密依靠近缘血亲固然增加了与公室的亲近感,但同时也增加了具有潜在继承权的王子、王孙夺权篡位的风险。在表11中,孙叔敖以后的令尹与时君的关系多为“叔——侄”关系或“弟——兄”关系,而这正是在前文表8“晋国非正常继位国君表”中见到的亲属关系。果然,楚国历史上君位争夺篡位最激烈的时刻就发生在这个阶段。公子围以叔父夺侄子郏敖之位,其后令尹公子黑肱又以庶弟身份助公子比夺兄长灵王之君位。这种现象可是说是楚公室在改良依靠公族的制度时带来的必然的不良后果。

三、春秋楚国令尹出身变化与中原诸国执政卿制度之比较

宋公文先生在《楚令尹比代之称释义》中,曾经搜集令尹的各种比代之称(卿士/卿、宰、大夫、国相/相国/相、将军/将),并且比较其与令尹在地位、职权方面的异同。[7]其实“执政”亦可看作是令尹的比代之称。 “执政”不像宋公文先生列出的其他称呼,不是正式的官职爵位,这大概是该文未曾将其列入比代之称的行列的原因。遍查《左传》《国语》,“执政”之称多用于指代晋、鲁、郑等国的首席大臣的案例共有11例,用于指代楚国令尹的就有3例,而用于指代他国大臣者则一例也没有。这是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显然在晋、郑、鲁的执政卿与楚国令尹之间,还是有许多共同之处的。宋公文先生的《略论楚令尹的内政权》、《略论楚令尹的外交权》、《略论楚令尹的军权和军事地位》三篇文章[8],对楚国令尹的职权作了非常详细的研究。通过与《试析晋国的六卿制》中关于六卿的职能与地位论述[9]的比较,我们可以说,楚国令尹的权力之大、职权之广泛,确实堪与晋国执政卿一比。所以我们可以将春秋楚国令尹出身变化的现象放到春秋诸国执政卿身份变化的大背景中来进行考察,从而可以把演变脉络看得更加清晰。本文暂且选取晋国执政为主要参照对象。

晋国同样也经历过公族进逼公室的历史时刻,而且比起楚国也更加激烈、持久。晋昭侯封其叔父桓叔于曲沃,曲沃一支的公族就迅速成为晋公室的最大敌人。在经历几代人之久的惨烈拉锯战后,曲沃小宗代替了大宗,但同时也给继任的献公带来巨大的烦恼:“晋桓、庄之族逼,献公患之。”[10]曲沃公族在长期与公室的孤独对抗中,桓叔、庄伯之后裔必然是其依靠的主要力量。在夺取君位之前,曲沃公族对桓、庄之族的依赖应当不下于楚国之于若敖氏,对桓、庄之族的期待自然是越强大越好。但是在篡位成功之后,武公摇身一变成为公室,桓、庄之族则成为公族,其强大的势力开始转为对公室的一种威压。晋国公室面临与庄王时的楚国几乎一模一样的问题,但晋国公室作出了不同的选择,或者说不同的制度安排。晋国面对血亲家族的势力进逼,抛弃原有依赖亲缘的制度方案,采用的是扶持多个卿大夫家族相互制衡的方式。所以献公在尽灭桓、庄之族的群公子之后,又尽逐群公子,甚至矫枉过正地把自己的儿子也驱逐出境。到文公即位时,“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11]又“蒐于被庐,作三军”[12],设六卿。这样的制度安排并不特别依赖和照顾公族,而是让公族与同姓、异姓贵族平等竞争,防止一家独大的局面出现。公室则居诸卿之中,借各卿族之平衡谋求自己的稳定地位。从此晋国公族就在残酷的竞争中逐渐衰落,再也没有出现公族逼君的形势。

但此种制度也有其弊端,并且在春秋中后期逐渐显现出来。在诸卿族之间使用平衡之术虽然可以有效防止一家独大,但是卿族一旦意识到相互间所处的平衡状态短期内无法打破,转而采取联合的方式,那么公室的居中地位就岌岌可危。公室虽然可平衡各卿族,但失去公族的支持后,已经无法与卿族的联合体对抗。于是卿族联合起来架空晋侯,从春秋晚期开始出现的卿大夫轮流执政制度就是卿族联合的标志。

笔者认为,两种不同的执政制度,在渊源上是相似的,只是两国在面对相似的制度难题时,选择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案。而不论是制度难题的造成还是选择何种解决方案的内容,都与卿大夫家族有密切关系。

注解

[1] 三篇论文皆载于宋公文《楚史新探》,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

[2]载于顾栋高《春秋大事表》,中华书局,1993年,第1811-1839页。

[3]载于《楚史新探》,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35-38页,第75-78页。

[4] 《左传·隐公八年》:“官有世功,则有官族”。“世族”之名即取义于此。

[5] 《左传·昭公十三年》:“弃疾即位,……使子旗为令尹”《左传·昭公十四年》:“九月甲午,楚子杀斗成然。”

[6]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第58页。

[7] 宋公文:《楚令尹比代之称释义》,载于《楚史新探》,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

[8] 三篇论文皆载于宋公文《楚史新探》,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

[9] 吴晓霞:《试析晋国的六卿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第二章“六卿制的基本内容”第二节“六卿的职能”第三节“六卿的地位”

[10]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

[11] 《国语·晋语四》。

[12]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本文原载于《楚学论丛》第一辑

说明:本专辑仅与编辑部取得合作,专辑中部分文章刊发已久,作者的通讯方式已变更,故未能一一取得联系。如作者对推送大作有异议,烦请告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并致以歉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阅读 ()
平台声明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