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职工处分规定》(一)

讲规矩 有纪律

编前: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职工处分规定》,修订后的《职工处分规定》共六章、55条,比2014版增加一章8条,优化调整42条,删除5条。选择列举了具有普遍性和典型的违纪违规行为,并在每条违纪违规行为之后设置兜底条款,进一步体现制度的周延性、针对性、适用性。

各县市区公司、油库、机关各部门要加强纪律教育,抓好《职工处分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使遵规守纪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

从今天起,公众号将连载修订后的《职工处分规定》内容,请大家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职工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规范职工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政纪处分的职工。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公司、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开除。

降级,应当在相应职务薪酬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等级。无薪酬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给予降级处分。

本规定所称职务,包括管理序列职务、专业技术序列职位和技能操作序列职位。

第六条 职工受到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又发生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八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待遇。

第九条 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用人单位应当先征求工会意见,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依法依规追回有关利益。

第十条 职工因违规违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十四条 对职工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纪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第十五条 单位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在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职工违规违纪,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降职等组织处理。

职工违规违纪,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

职工违规违纪,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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