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设立福州新区 推动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

今天上午,中国政府网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至此,中国的国家级新区扩容至14个。批复称,要把建设好福州新区作为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重大政策的重要举措,实现在更高起点、更广范围、更宽领域推进海峡两岸交流合作,推动福建积极参与、全面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实现一体化发展。

福州新区规划总面积1892平方公里,初期规划范围包括马尾区、仓山区、福清市、长乐市26个乡镇(街道),规划控制范围约800平方公里,将打造为两岸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区、改革创新示范区、生态文明先行区和扩大对外开放重要门户、东南沿海现代产业重要基地。目前,《福州新区发展规划研究》和10个专项课题目前已完成初稿;福州新区空间规划纲要、福州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福州新区水资源论证报告等已完成编制,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今年又陆续启动了福州新区总体规划等20多个新区专项规划和课题的研究编制,加快推进福州新区乃至福州市“三规合一”工作。

福建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退休研究员林永健指出:“福州新区实际上将福州所辖的地区进行划分,这些县市只是将福州新区建设作为平台和空间,如果按照福州新区的政策,这些地方的发展规模和层次便会有相应的提高了,优惠政策也有了,包括对外部资源吸引的条件也变化了。”

这意味着,“大福州”时代即将到来,而福州新区极有可能扮演其中一个“副中心”角色。届时,福州新区城市框架、高端产业、基础设施及生态体系初步形成,马尾新城基本建成,对台先行先试作用有效发挥,福(州)平(潭)岛内外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确立,最后将成为海西经济区最具活力的重要增长极,对推动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位于福州市南台岛东部滨江地带,由福峡路、三环路、林浦路、前横路及闽江、乌龙江围合的东部新城,已经扮演了一个“副中心”角色。

附:《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

国函〔2015〕13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福州新区的请示》(闽政文〔2014〕4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福州新区位于福州市滨海地区,初期规划范围包括马尾区、仓山区、长乐市、福清市部分区域,规划面积800平方公里。福州新区区位条件优越,生态环境秀美,产业基础坚实,与台湾地区交流合作紧密,战略地位重要。要把建设好福州新区作为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重大政策的重要举措,实现在更高起点、更广范围、更宽领域推进海峡两岸交流合作,推动福建积极参与、全面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实现一体化发展。

二、福州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开发,以深化海峡两岸交流合作为主线,以开放合作、改革创新为动力,率先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努力把福州新区建设成为两岸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区、扩大对外开放重要门户、东南沿海重要现代产业基地、改革创新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先行区。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福州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福州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推动新区探索“多规合一”,优化空间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林地、水、滩涂、湿地等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福州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福州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设好福州新区,对于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推动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福州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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