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要多像才算抄袭?| 众乐乐跨年历

在音乐行业,对于音乐人来说,抄袭是非常严重的指控,甚至会影响他们将来的工作。但是大众是严格的,以至于经常会有歌曲被大家指控有抄袭的嫌疑。然而在实际的法院判决当中,能够被判定抄袭的少之又少。那么,能够被判定抄袭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成为了一个大众讨论的话题。

音乐作品构成抄袭目前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来认定。

“接触”是很好认定的,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学副教授何隽曾表示:如果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发表、广播、表演等方式公开或者是权利人的作品尚未公开,但是通过投稿或参加比赛等方式被特定群体获悉,比如被诉侵权人因为担任评委、任职唱片公司或其他原因,得以接触到该作品,那就会被认定为接触成立。可以说,在“接触”方面的认定,是国际通用原则。

而“实质性相似”方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曾经以“八小节相同即为抄袭”作为判断标准,但这种所谓的判断标准并不具体,以至于很多人对于这个判断标准并不认可。例如,我国的音乐作品被法院判定侵权的第一案,2006年《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一案。原告色日玛的父亲于1952年创作了《敖包相会》,2006年4月,色日玛发现凤凰传奇组合的《月亮之上》中的六小节与《敖包相会》中的六小节相同,且没有经过授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涉案音乐作品只有六小节相同但仍然被判定抄袭,这就否认了“八小节相同即为抄袭”的判断标准。

实际上,无论是几小节的曲谱都只是用来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量化参考标准,并不能作为唯一标准。比起“量”的对比,“质”的相似才是关键。例如,一首歌被认定为相似的地方,独创性有多强,相似的地方是否有将公共领域的作品纳入其中等都是需要被认定的,而不是简单的依靠几小节相似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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