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评论》| 潘建雷: 深度分工社会的基础道德器官——涂尔干的“职业团体”学说释义

来源 |《社会学评论》Vol. 6 No.2, Mar. 2018

作者 | 潘建雷(北京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副教授)

内容提要:涂尔干的思想体系是19 世纪后期西欧社会转型深度危机的产物。为了促进社会转型,摆脱彼时社会经济领域极度悲惨的状态,涂尔干试图运用其“道德科学”的方法提出一套重建社会的系统方案, 而职业团体是其系统重建方案的基础环节。在涂尔干规划的新社会蓝图中,经过现代化转型的职业团体将成为集共同体生活、经济调节、政治选举等多维功能于一体的“总体组织”。作为新社会机体的“交感神经” 与“迷走神经”,职业团体在有效应对社会化分工体系与世界性市场经济的同时,还将与作为“大脑”的公民国家合力重新界定工商业的功能与运行规则,重塑社会生活的道德环境,把人与人、人与物、人与国家的正常道德关系还给人本身,以遏制日益畸形的利己主义、修复支离破碎的社会团结。关键词:社会转型;道德器官;职业团体;国家;涂尔干

一、经济生活的组织化与道德化:涂尔干思想的核心问题

涂尔干的思想体系是19 世纪后期法国(西欧)社会转型深度危机的产物。到涂尔干的时代,积数百年之功的商业扩张、工业革命、思想革命与政治革命已然使得传统的西欧世界处在土崩瓦解的状态,资本扩张、政治权威衰落、社会中间组织瓦解与价值观念紊乱等诸多问题交织纠缠,形成了一幅独特的转型全景乱象。西欧社会百余年的转型遽变在思想界引发了持久的惊愕与回响,催生了各种诊断与方案,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应对经济功能的无序扩张及对社会诸领域的渗透。用涂尔干的话说,“两个世纪以来,经济生活都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膨胀。它从一种次要的、受人鄙视的、委诸下等人的社会功能,一跃成为首要功能”;而且它一直在“吸纳整个国家越来越多的力量,成千上万的人都进入了工商业领域”(Durkheim,1957:12)。但问题是,在经济成为社会结构体的支配维度时,其内部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与行动都缺乏有效的组织与明确的规范,“身处其中的人对道德只有微乎其微的印象,他们大部分的存在状态都远离了道德的影响”,他们生活在道德真空(moral vacuum)之中,倾轧无度,“都试图侵入他人的领域,击败或驱逐对方”,形成了强侵弱、富暴寡的极端悲惨景象(Durkheim,1957:12;涂尔干,1996:271-275)。因此,对涂尔干及其同时代的思想家来说,促进经济生活的组织化与道德化便是其学说的基本问题,也是19 世纪后期社会重建的首要任务(亚历山大,2008:107;吉登斯,2013:128-129)。

如研究者所言,韦伯的主要著作是在“与马克思幽灵的对话”,实际上涂尔干的著作也呈现同样的特征,他们都是“马克思的评论家”(涂尔干,2006a:97-101;吉登斯,2013:237),都试图在寻求约束资本的社会要素。按照马克思的“前资本—资本—共同体主义(communism)”历史哲学视角,作为世俗化与理性化的主要载体,资本必然以摧枯拉朽之势席卷世界各个角落,荡涤前资本时代的自然秩序与道德秩序,试图重新规定一切自然的、社会的事物或关系的本质,构建以自身为唯一价值标准与行动规则的世界体系,最终以革命的方式自我扬弃。就马克思“资本人性”的辩证革命逻辑与“神学—历史哲学”的社会演进学说, 涂尔干试图以一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哲学视角阐释社会演进的一般逻辑。按照他在《社会分工论》中确立的社会团结的一般理论,任何社会都是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经验配置与统一,而以分工与交换为特征的有机团结在历史演进中必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涂尔干,2000:108,135)。当然,转型不是一帆风顺的,19 世纪后期的社会紊乱状态已是明证;但这不意味着“末日”的来临。在涂尔干看来,西欧社会“严重的道德与法律的失范状态”,根本原因是它正处在一个“旧式的诸神都已经老去或死了;而其他的神又没有降生”的道德间隙期(moral hiatus)(涂尔干,2000:366;涂尔干,2006b:407;吉登斯,2013:241;256-257)。【事后来看,涂尔干低估了这场巨变的暴戾能量与持续时间;两次世界大战与法西斯主义可以视为转型“病症”的总爆发。】传统的“教会—庄园”社会在商业扩张与产业革命中土崩瓦解,而以分工交换为基础的新社会形态还在地平线上(Durkheim,1984:339)。新旧社会系统交替之际,总会经历一个紊乱的原子化状态与痛苦的重组阶段,对此他写道:“古老的理想与能体现这些理想的神祇正在消亡,因为它们不能满足已经出现在地平线上的新渴望,用来引导我们生活的新理想尚未出现。因此,我们发现自己处在一个过渡时期、一个道德冷漠的时期,这种道德冷漠揭示了各种悲惨的现象,我们痛苦地目睹了这些现象并为之焦虑。”(Durkheim,1975:186)

那么,如何尽快完成社会转型?作为一名“社会物理学家”,涂尔干首先批评了当时的复古思潮,认为中世纪的社会传统与现代性精神的裂痕是不可调和的,“复活已经不符合当前社会状况的各种传统习俗”,纯属徒劳;其次,经济领域及整个社会的有序平和状态,也不可能源自斯宾塞与古典经济学家们所说的“纯粹的物质因素或隐蔽的机制”;最后,他也不赞同思想观念领域的各种主义论争特别是革命学说,认为社会遵循客观的运行法则,不可能依照某种学说或主义以“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改造经济生活的整体格局”解决失范问题(涂尔干,2000:366;涂尔干,2006c:11)。涂尔干倡导一种“道德科学”(社会科学)的重建路径,他试图通过比较历史学、比较民族志与比较统计学等“实证科学的方法来讨论道德生活的诸种事实”,研究不同时空中的各种社会规范(道德与法律)的形成原因、构成要素、运行方式及其历史变迁过程,阐释规范支配人们心智的原因与具体机制,计算各种规范在个体意识中的权威量,勾勒不同社会独特的道德结构及其社会史亲缘关系,以作为重建适合现代社会的道德结构的科学依据(涂尔干,2006c:3;Durkheim,1984:pxxv)。这便是涂尔干“道德科学”及其思想体系的要旨。

任何一次社会大转型都必然涉及道德心理与道德结构的重塑问题,涉及多维度的社会结构及其各要素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按照涂尔干1895 年讨论圣西门与社会主义学说时的设想,这项重建工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改变世俗制度与规范,使它们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保持一致;(2)重塑共同的观念体系(ideology),作为这些制度的道德基础(涂尔干,2006a:284)。1912 年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及相关的宗教文章为这一设想提供了更为深厚的学理支撑,其中明确指出“社会与宗教的本质是同一的”,任何社会都要采取宗教生活的一般形式,即“ 一个围绕圣物形成的信仰与礼仪实践(practice)的统一系统”(Durkheim,1965:65),【这一定义的后半句是“这些信仰与仪式把所有尊奉者都联合到一个称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中”;要注意,Church不是专指基督教会,而应当是举行仪式的公共场所。】当然具体形态因时因地而异。就现代社会而言,作为一个分化的、多维度的复杂结构体,其存在形式必然是一种多层次的宗教体系(社会结构体)。《社会学教程:民风与权利的物理学》【《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中英译名表明,中英译者都没有充分认识到这部讲稿“财产”与“契约”部分的重要性,忽视了“财产”作为市民社会基本介质与“契约”作为经济生活乃至全部社会生活的仪式与规范载体的作用,而误认为涂尔干对契约的讨论是针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译者的这种误解尤为明显(渠敬东,2014)。】等著作具体而微地发挥了这些理论构想,规划了道德重建的蓝图,力图构建以人的价值、尊严与权利(道德个人主义)为信仰、以新型的财产—契约制度、职业团体与民主国家为组织结构与实践礼仪的新宗教体系。具体如表1 所示:

根据上表的“社会物理学”设计,财产观念、契约制度、职业团体与公民国家是涂尔干道德社会重建的核心要素,相互间呈现出一种互为犄角、相互嵌套的关系。在涂尔干规划的新社会蓝图中,经过现代化、法人化转型的职业团体(corporation)【中译者批评英译者把法文corporation译成guild(行会)是对原文的曲解,但据布罗代尔考证,法文Corporation或corps de métiers,最早出现于1791年废除行会制度的勒霞不列法案(且有使用不当之处),这意味着英译者据英国社会史把corporation对译为guild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事实上,要指出的是,中译本的“法团”译法问题比较突出。涂尔干本人在文中明确提到,罗马百工的职业团体是“不受罗马国体认可的明确单位”,并未获得法人资格,而中世纪的行业组织的“法人”地位,各国各区域则有差异。笔者认为,涂尔干使用corporation应是泛指行业组织,首先是取corporate的古义“团结、共同”的意思,以概括不同时空中的组织形态与社会政治地位,其次是期待新社会的职业团体能普遍成为受法律认可且进入国家政治生活的法人团体。概言之,把corporation译为法人团体,既有以偏概全的问题,也混淆了职业团体与其他非职业性的法人团体,因此本文主张用“职业团体”这个译法(Durkheim,1957:32;布罗代尔,1993:330;亨利·皮雷纳,2006:118;张乃和,2005)。】将成为集共同体生活、经济调节、政治选举等多维功能于一体的“总体性组织”,履行作为新社会机体的“交感神经”与“迷走神经”的功能;在有效应对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体系与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的同时,它将与作为“大脑”的公民国家合力重新界定工商业的功能与运行规则,重塑社会生活的道德环境与道德关系,把人与人、人与物、人与国家的正常道德关系还给人本身,以遏制日益畸形的利己主义、修复支离破碎的社会团结。

二、新社会的基础道德组织将是职业团体

尽管涂尔干声称,当前经济领域的无序状态只是社会总体转型的“一个例外”,但他很清楚,这个例外是传统道德结构的总体崩溃的根源,而且还在严重侵蚀社会机体(涂尔干,2006c:14-15)。要治疗急剧膨胀的经济领域的“疾病”,就要构建适合该领域的新道德规范。问题在于,规范的控制与道德标准的形成,既不是来自科学家的研究,也不能靠政治家的纲领或国家的命令,而是与之相关的社会群体的任务,是社会本身对相关部分自觉调节的结果(涂尔干,2006c:7,26)。所以,当务之急是“造就一种与当前社会秩序及其依托的原则相一致的群体,令其承担传统群体以往的道德功能”(涂尔干,2006c:172);其中关键是要构建一种能有效渗透个人日常生活的组织形式与作用机制,确保道德规范的持续在场(represent),而且可以实现其自我再生产(reproduce),用涂尔干的话说,能有一种“持之以恒的实践”形成群体与个人之间牢固的依恋—约束关系(涂尔干,2006c:171)。那么回到具体的社会情境,哪种组织能提供为人们所敬畏与遵从的道德呢?涂尔干的回答是职业团体。他之所以认定职业团体必然成为现代社会结构的基础道德器官与社会生活的道德引力中心,是源于他对职业团体、国家、家庭、教会等组织形式在社会大转型中发展趋势的判断。

  1. 国家的局限性。首先,作为公民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其规模过于庞大,活动也过于稀少抽象,至于作为集体意识独立反思机构的国家(公共决策机构的总体),其活动又过于封闭与科层化,公民个人最多只是偶尔参与;“只有那种最值得考虑的事物”才能引起民众的反响,“他们也几乎很少遇到能使之全身心投入的政治大事”(涂尔干,2006d:286)。可见,公民维度只能作为个人多维社会关系的一个面向,对个人行动的约束力与引导力相当有限,很难作为有效渗入个体意识的日常载体。其次,经济生活又过于庞杂,分支太多,深入调节的巨大成本、专业难度及由此可能导致的经济僵化,决定了国家及其法律系统很难有效监管规定经济生活的运行(涂尔干,2006c:31)。涂尔干曾把彼时民众对国家的感受总结为“既好管闲事又能力不足”(Durkheim,1951:389)。这两点造成了个人的日常生活与国家联系的疏远间接,个人对国家的情感与国家对个人的影响都相对微弱,不能形成个人与社会相互开放的常态机制。
  2. 家庭的衰退。的确“ 家庭生活曾经是,也依然是道德的核心,是忠诚、无私和道德交流的学校”(Durkheim,1957:25);但现代社会的生产、生活、教育、政治等诸多功能都已经从家庭中剥离出来,现代个体的大部分生活在家庭范围之外度过的事实,正在使家庭不可避免地变为业余休憩与情感依恋的私人领域。涂尔干指出,“夫妻家庭”作为现代的主要家庭形式,其团结纽带主要依靠成员之间的情感依恋,较历史上的家庭形式更脆弱、松散与单一,夫妻与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更稀薄,特别是家庭“共产”传统的消失严重削弱了它的团结效力(涂尔干,2006d:306)。因此他断言,家庭作为“道德圣地的作用与效力”将大大下降,而试图恢复家庭的道德影响力的做法纯属徒劳(涂尔干,2000:28-29)。
  3. 基督教会的式微。如果说传统欧洲是社会生活的全面基督教化,那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就是社会生活的全面理性化与世俗化。首先,传统宗教学说的权威与约束的有效性源自对个人自由思考的禁止,换句话说,古老的宗教理想与体现这些理想的神祇也经不起理性的质疑,它们已经“不能满足已经在地平线上的渴望”,不可避免要消亡(涂尔干,2006d:129);其次,禁欲、鄙视财富与接受命运等训诫,与经济活动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运行规则也凿枘不投(涂尔干,1996:411,413-414,421)。现代世俗生活所需的纪律,既不是放纵欲望,但也不是纯粹节制欲望,贬低世俗财产的地位。的确,16 世纪以来的新教改革革除了教会对日常生活的管控与约束,让宗教回归到精神的治理与驯化,同时赋予了世俗财产以相对的正当性,但作为市民社会核心要素的财富及其生产机制在教会的世界观里依然带有一定的“污秽”色彩,这与现代人实存的财产观念相去甚远(涂尔干,1996:421)。这样就决定了基督教的学说与组织不可能像之前那样支配个人日常生活。
  4. 职业团体的优势。首先,既然经济生活的全面扩张与深度分工是一个不可逆的基本“社会事实”,职业/经济生活已经是个人的基本属性与主要场域,相应职业团体可以直接处理微观生活的特殊性、多样性与突发性,能持续影响到个体,所以它就具备成为集体生活的基础性群体的必要条件;其次,出身、文化与职业的相似性可以成为共同体生活的丰富素材;最后,较之地域团体与家庭,职业团体没有血缘、地域等先天界限,其身份可以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流动(涂尔干,1996:415-417)。有鉴于此,涂尔干在1892 年一篇名为《夫妻家庭》的讲稿中就已预言,未来能取代家庭等组织形式之功能的必然是职业团体;尽快引导人们逐步维系于职业生活,牢固确立职业团体的社会与法律地位,让职业义务在人们内心中发挥家庭义务曾经发挥过的作用,是摆脱社会失范与团结危机的必经之路(涂尔干,2006d:309)。

三、职业团体的历史形态与社会功能

19 世纪以来,思想舆论界对职业团体一直抱有一种成见,认为18 世纪后期工业革命以来,传统手工业的法人团体丧失了规范经济行为的道德效力,他们坚持认为,这些法人团体“是历史的残余,在现代社会毫无根基,必然消失殆尽”(Durkheim,1957:19)。对此,涂尔干试图借助其前人对古代希腊罗马及中世纪的职业团体的研究,考察职业团体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形态、社会功能与演变条件,以呈现它作为道德结构基本要素的地位,证明当前的衰败状态只是转型期的暂时现象,并据此勾勒职业团体在新的社会处境中的可能形态(涂尔干,2006c:26)。

  1. 罗马时期的职业团体是一种家族—宗教社团。鉴于古罗马依然是以农业为主的社会,手工业者组成的职业团体就难免“具有家庭与邻里家庭组成的地域群体的自然框架”(涂尔干,2006c:23)。涂尔干引用瓦尔沁等人的研究指出,各社团都有自己的社神(genius collegii),类似于家庭的家神与城邦的公共守护神;有自己的祭祀仪式与宴会,有给予成员生活上定期帮助的公共基金,还有公共墓地;成员之间有着类似家族亲属般的亲密关系,彼此之间以“弟兄”(sodales)相称,过着一种宗教式的集体生活(涂尔干,2006c:18-19)。这些宴饮仪式、节日、称谓、信仰和葬礼,表明古罗马百工的职业团体具有浓厚的大家庭色彩,可以视之为“家族—宗教团体”;但相较之下,职业团体更多超越了血缘的范畴,依据职业生活及其独特的社团信仰,结合成为更大范围的行业组织,在家族与城邦的纵向等级秩序之外,初步呈现了一种基于职业的新社会维度。这里要强调一点,尽管罗马时期的职业团体作为古代城邦社会向帝国形态转型的新生物已经呈现了较强的道德功能,但罗马社会终究还是一个“农业与军事社会”,“手工业只是罗马集体活动中附属与次要的事情”,这也决定了它们作为一种依附性的社会制度(extra-social institution)的地位,在政治上是“不受罗马国体认可的明确单位”,也“从未以团体的名义召集选举大会或军事集结”,“没有任何记录显示,他们作为一个实体或以代理机构的名义参与了公共生活”,因此若有历史学家去解剖罗马的政治结构,他是找不到任何与职业团体有关的迹象的(Durkheim,1957:31-32)。尽管到了罗马帝国晚期,它们通过抗争成为常规机构(normal cadre),但其结果是长期屈从于强大的国家,成了“行政管理常规齿轮”,处在一种背负各种义务的被奴役地位,直至与罗马帝国一同湮灭(涂尔干,2006c:16,28)。
  2. 中世纪的职业团体(行会)呈现出一种“总体性组织”的形态,而且较之罗马时期职业团体的家族衍生性与政治依附性的地位,此时的职业团体具有基础性的社会—政治地位: (1)作为社会—政治的基础性组织的职业团体。随着11 世纪前后伊斯兰势力的衰退,经历了数百年衰败的西欧与地中海世界逐渐复苏,职业团体的发展与自由市镇的出现是欧洲社会复兴最显著的特征。随着封建力量的式微与商业的持续复兴,手工业者与商人组成的有产者职业团体的规模与活力持续增强, 因各类职业团体而组建了区域性的职业联合组织。这些手工业组织与商人组成的行业组织“不依附于任何权力的自治团体,在那里只有他们的意志才是法律”(亨利·皮雷纳,1985:117-118)。他们先是把封建庄园狭隘的交易场地转变为特许市场,后又向庄园外围地区拓展,形成区域性的生产、转运与交易的枢纽, 并最终通过与领主签订契约(charter:特许状),促使市镇脱离了贵族的监护而获得独立,城堡外的特许经营区域变成自由市镇(free city),并组建了公社(commune)作为早期市镇的治理机构。要强调的是,“在几乎所有的公社中,政治体系与行政官的选举都是把公民分类到手工业行会为基础进行”(涂尔干,2006c:29;亨利·皮朗,2014:28-40);可见职业团体在源头上是城镇公社组织的社会—政治基础,或者说公社是职业团体的复合组织与扩充形式。而且,职业团体在历史的演进中逐步“变成了固定的部分人群组成的常态架构(normal framework)”,这就是第三等级(平民阶层、资产阶级),这一群体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日渐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涂尔干,2006c:28,29)。可以说,之后欧洲经济社会史的重要线索之一就是,日渐强大的自由市镇(资产阶级或第三等级)代替教会与封建庄园(教士、贵族)的过程。正因如此,涂尔干才说手工业者的职业组织架构“是欧洲资产阶级最早的结构形式”(涂尔干,2006c:29);也正因此,西方历史上“ 商人(mercatores)和居民(forenses),这两个词与公民是同义的:公民权(jus civilis)和居民权(jus fori)也是一个意思”(Durkheim,1957:34)。 (2)作为道德组织的职业团体。据拉瓦瑟尔、亨利·皮雷纳的研究,职业团体通常在一个教堂成立,以某个圣徒作为共同体的保护人,有自己独立的财政和集会的场所,定期举行盛大的宗教弥撒,召集酒会商议与他们利益有关的问题;团体有成员“自愿接受的纪律”,有清晰的财务收支制度与慈善基金,对本地区的行业用工办法、技术标准、买卖规矩、信用制度都有严格的规定,用以维护本行业各方的合理权益。在一些地区,职业团体甚至运用市镇作为特许法人的立法权,“取消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中间人”、“毫不宽容地诉究欺诈行为”等(涂尔干,2006c:20;亨利·皮雷纳,1985:118,131)。更重要的是,作为自由市镇原生性组织,职业团体与之形成了一个紧密的道德统一体,亨利·皮雷纳还引用了当时弗兰德尔市的特许状内容“像兄弟一样互相帮助吧”,以佐证市民对城市公社的紧密依赖、对城市近乎热爱的感激之情与自觉献身的精神(亨利·皮雷纳,1985:132)。确如研究者所言,在涂尔干的眼里,这一时期职业团体主导的自由市镇是一个近似乌托邦的现实社会,符合他以职业团体作为日常生活总体组织的未来规划,令其十分神往(肖瑛,2008)。
  3. 中世纪职业团体并未普遍获得“法人”地位。按照亨利·皮雷纳对地中海沿岸城市的研究,职业团体由于同仁的团结、威望与财力及其对市民阶层需求的了解,“11 世纪时基尔特(guild:行会)的首领们事实上在每个城市中执行着公社长官的职责”,这与涂尔干的描述基本一致;但皮雷纳同时也明确指出,行会对新兴的自由市镇的治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他们只是“非正式的公社管理机关”;获得封建国家在政治与法律上“特许”的是自由市镇,后者才是一个享有法律、行政与司法特权的“集体法人”(亨利·皮雷纳,1985:118,133;布罗代尔,1993:330-331)。换句话说,此时的职业团体只是内嵌于市镇的民间组织,而不是一个国家(王权)认可的政治力量与行政单位,没有进入国家正式的权力体系。 据上所述,中世纪后期职业团体复兴的特点是家族色彩转弱而行业道德组织转强,更重要的是,它演化成为自由市镇的基础性政治组织,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市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从当时的社会总体结构看, 职业团体、市镇公社与扩大的城市国家,形成了一个层级分明、互为支持的治理系统,呈现出经济、社会与政治多维度的契合关系,一同孕育了现代世界的雏形。职业团体的组织化、规范化过程与近代政治国家的建设之间同步演进、相互关联的关系,也意味着职业团体的伦理规范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具有一种内外表里、相辅相成的关系;这也是涂尔干把这部讲义命名为“民风与权利的社会物理学”的原因。
  4. 职业团体在大工业时代的式微。中世纪时期,职业团体与公社市镇、“地方性市场”是紧密契合的, 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大航海时代之前。“只要每个工匠和商人都像顾客那样,住在同一个市镇里,或者在开市那天蜂拥而至,手工业行业及其紧密相连的地方性结构就可以满足一切需求”(涂尔干,2006c:30)。然而,“任何制度都会在历史的某一时刻发生蜕变”,而且按照布罗代尔的说法,职业团体衰败的时刻比涂尔干在《社会学教程》的判断要早近一百年,大航海时代之后的商业扩张就已经把自由市镇固守的“围墙”冲得七零八落(布罗代尔,1993:331)。到18 世纪后期,随着政治的统一与资本主导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来临(工业革命),传统的职业团体及公社市镇的框架更是与形势的变化脱节。一方面,法国大革命以来,国家凭借“自由主义”之名行政治与道德统一之实,向市镇、行会等所有形式的地方特殊主义宣战,使得人们对旧式的集体生活丧失了兴趣,而且对家庭与国家之间的所有中间群体普遍抱有敌对厌恶情绪(涂尔干,2006c:170,174);“在一个精神上和政治上统一的国家里,完全是地方性的、不受任何外部影响的旧行会成了毫无意义的东西”(涂尔干,1996:419)。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地域性、封闭性、等级森严、规矩烦琐、日益执着于垄断经营特权的传统行业组织,已经与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流动性、等价交换等原则格格不入,表现出“历史反动”的一面,“十七八世纪的经验证明,保持地区性模式的职业团体不能适应各种工业,后者覆盖面与重要性日渐增强,对社会共同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Durkheim,1957:36);反观传统职业团体则像“城市的围墙”一样因循守旧,“对必将到来的变革缩手缩脚”(涂尔干,2006c:32)。“所有这些事实都解释了大革命前夜职业团体的状态:它成了僵死的基质或异质的机体,凭借惯性(惰性) 的力量,在我们社会机体中苟延残喘。社会必然无情抛弃它。”(Durkheim,1957:36-37)这是1791 年法国以立法形式废除行会的根本原因。

四、探索职业团体的现代化转型

的确,旧式的手工业(工匠)模式的职业团体没有及时适应生产的集中组织化、交易的世界市场化与政治的公民国家化的历史趋势;但在涂尔干看来,19 世纪的混乱表明,抛弃传统的职业团体不意味着新兴的工商业领域能自动产生道德化的组织形式与规范,而其他外部群体也无法为之代劳;“这就是我们面临的全部问题,一百年令人沮丧的反复试验使之更显眼、更严重了”(Durkheim,1957:37)。就当时的情况他指出,雇主与雇工、劳动者与管理者、工厂主之间、工厂主与公众之间的道德关系依旧处在模糊不清的状态, 可以制裁业内侵害行为的常常只能是弥散的舆论,但舆论的口诛笔伐往往稍纵即逝,且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作为后盾,缺乏恒定性与可预期性,很难对相关个体或机构的行为产生实质的约束力,所以工商业领域的活动“近乎成了道德化外之域,它们几乎完全摆脱了义务的约束作用”(涂尔干,2006c:9-10)。这种失范状态不仅是资本家、工厂主的问题,而是所有卷入工商业领域的人的普遍问题;试问整天生活在没有是非、松松垮垮的状况中的人,怎么可能产生道德感?“让我们看看吧,随着公共道德的降格,经济利益任意肆虐。我们发现,工厂主、商人,工人,雇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觉察不到任何约束自我主义的力量,他不需要遵从任何道德纪律,对任何纪律都嗤之以鼻。”(Durkheim,1957:12)

在古典经济学家及斯宾塞等人看来,经济领域的这种无序似乎是一种“正当”状态,经济协定的自由运作完全可以自我调节达到稳定状态,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屈从任何约束力量。涂尔干严厉批判了这种论调,认为他们混淆了疾病与健康,是一种“自我欺骗”。事实上,没有任何领域可以脱离社会结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经济生活的道德规范也必须以职业团体为基础才能建立(涂尔干,2006c:11,14)。

作为一名道德科学家,涂尔干自然不满足于对经济领域道德失范的谴责。一方面,他敏锐觉察到了社会机体在剧烈转型过程微妙而重要的变化趋势,即某些现代职业群体的法人化。诸如军队、教育、法律、政府等公权领域的职业群体(行业)都已经产生了有明确规范与监管裁决机构的法人团体;律师这个非公权领域的职业群体也形成了类似的组织形式,他们“定期举行会议,遵从一个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具备了法人团体(corporate body)的基本特征(涂尔干,2006c:8)。从社会学的角度说,职业团体的法人化是一个群体浓厚的社会交往密度的产物,相应的职业伦理与规范则是集体意识的析出与结晶,作为群体共同生活的持续在场物(representation),这种组织形式及其规则可以作为共同的实践礼仪的存储所,确保成员按规矩行事;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集体良知(collective conscience:国家意志或法律)已经普遍认可它作为社会的正式构成要素。反观工商业领域之所以尚未形成“同一产业的成员能定期集会的集体”状态与法人团体的组织形式,是因为该领域的社会交往还处在一种偶发与无序的状态,且主要是在工厂主之间发生,大部分成员之间缺乏恒定、持续的共同生活(Durkheim,1957:9)。而实质集体生活的缺乏正是彼时经济领域道德失范的症结所在,这也是“今天所有欧洲大国都觉得有必要恢复职业团体系统”的根本原因(Durkheim,1957:19)。

涂尔干在其学术生涯中一直倡导职业团体之于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机体的道德功能,所以促成职业团体的转型是全面收紧松垮无序的经济网络,实现经济生活的组织化、道德化的最佳方式(涂尔干,1996:420)。他明确指出,诉诸旧式的职业团体固然是历史的“反动”,全盘否定职业团体也非明智之举,正确的做法是在具体的历史—社会状况中改造它。“古老的职业团体要想继续在新的经济生活条件中发挥作用的话,那它就应该改变一下存在方式”(涂尔干,2000:35),应当革除旧式手工业职业团体的种种桎梏,向现代产业与市场经济的需要转型,以便于把同一职业的个人或机构聚集到一起形成职业团体,“为经济界的职业群体赋予一种尚未具备的稳定性”(Durkheim,1957:13),积极引导它与整个社会结构做同步的现代化转型,成为新的道德机构的骨架要素与规范源泉。

五、职业团体未来可能的组织形态与道德功能

诚如研究者所言,涂尔干关于现代职业团体的设计方案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有模糊之处,鉴于这毕竟是未来社会的规划设计,而《社会学教程》的讲稿在讨论这一问题时也明确使用了“想象”、“基本原理”、“轮廓”这样的词汇,所以这类问题是情有可原的(吉登斯,2013:133;涂尔干,2006c:31,32)。更何况,涂尔干关于法人化、政治化的职业团体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道德器官的总体思路还是比较清晰的,他期望职业团体既能转型适应社会化的分工生产体系与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同时延续中世纪时期作为“总体组织”【要强调一点,涂尔干对职业团体作为一种总体组织的强调,与激进的社会主义者关于国家与社会高度合一的“总体社会”是不同的;涂尔干更期望把职业团体塑造成为支持与保护个人的一种类家庭组织,以免受资本主义、威权国家与虚无主义思潮的摧残。】的道德功能规范日常经济社会生活,并与统一的政治国家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约束的结构—道德关系。

(一)职业团体的组织形态

首先,应当尽可能扩大职业团体的社会基础,引导经济领域的所有成员(劳资双方)都加入涂尔干设想的职业团体系统,以限制功利化的个人主义和特殊性的发展所造成的离心力。原则上,在职业团体负责一般事务与福利待遇的治理机构中,劳资双方的要求都应该有所体现,至于具体的构成比例、协商机制等细节,涂尔干没有涉及。此外,针对课堂听众的质疑,即在个人主义盛行的时代,似乎不可能强制要求个体加入职业团体,涂尔干指出,职业团体的发展历史表明,这是一个自然、自愿、必然的引力机制与社会过程,因 为“集体力量一旦形成,就会把那些没有依附关系的人纳入自己的运行轨道,游离其外的人很难自行其是”(Durkheim,1957:32)。

其次,各行业应当成立一个行业自治的中央机构,能容纳、指导、规范附属机构与地方机构。“各种各样的工业都以相似性与自然亲和性为基础,根据不同的范畴加以归类。选举任命的行政管理机构,一种微型议会,主导职业团体的工作。”(Durkheim,1957:37)这些中央机构拥有相对确定的权力,制定一系列规范,包括“确定所需的工作量、各种人员的适当报酬,个人对共同体的责任及彼此之间的责任”等,分门别类管理所有的工商业活动[涂尔干,2000:42(第二版序言)]。

最后,中央机构、专业机构与区域机构应当互为支撑,形成共治经济生活的局面。涂尔干的这一规划类似于政治国家的中央议会、专业委员会与地方议会之间的关系。中央机构的任务是统摄相应领域的一般规则与事务,它还需要专业分支机构与区域分支机构作为辅助,后者可以根据地域或行业的特殊性修缮中央机构制定的一般规则。“这样,经济生活就可以有秩序、有监管、有节制,又不失其多样性。这种组织化的过程只不过是把国民生活其他领域已经着手的改革引入经济领域而已。”(Durkheim,1957:37)

(二)作为个人日常道德生活引力中心的职业团体

在涂尔干看来,劳动不仅是现代个人生存的必需手段,也是自我实现的必经之路,这就决定了职业团体是未来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真正纽带。事实上,职业团体不仅可以是职业生活的中心,也可以是高尚的消遣与娱乐等业余集体生活的中心,既是一种充满友情的社会团体,也是一种“上演各种音乐会与剧目的公共活动中心”;诸如此类的集体生活“给人以温暖,复苏或赋予每个人充满生机的生活,令同情之心充满,自私之心消散”(Durkheim,1984:lii)。涂尔干认为,职业人之间的同质与互助意味着职业团体在未来能取代传统村社(commune)的位置与功能,其持久的共同体生活可以激发市民化的个人的“公共道 德”,集体心智的权威可以抑制市民化的自利行为,使之进入共同的轨道,从而克服现代市民社会的“个体化的特殊主义”(individualistic particularism)(涂尔干,2006c:84)。他在《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中所言,“在职业团体里,我们尤其能够看到一种道德力量,它遏制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育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则的肆意横行。”[涂尔干,2000:22(第二版序言)]可见,职业团体的必要性不是源自经济原因,而是道德理由,其使命也不仅是经济生活的规范化,更要“成为自成一体的道德生活的核心”(涂尔干,2006c:17-18,25)。

这里已经涉及了马克思所说的“异化”问题。涂尔干也承认,马克思关于工人与生产技术、劳动成果的异化问题是“一种对人性的贬低”,但这与分工没有必然关系,它是源于生产领域道德失范的结果。劳动过程的非人性化是源自作为个体的工人没有清晰的道德观,认识不到其生产活动的价值及其与社会的总体生产活动的关系,社会也没有通过相应的机制赋予劳动应有的价值(吉登斯,2013:292-293)。正因此,涂尔干主张强化职业群体的集体生活,赋予专业分工的道德含义,唤醒工人的道德意识,令其认识到在分工系统的特殊作用与意义,个人不是一颗异化的螺丝钉,而是有机整体的一部分(涂尔干,2000:332)。从这个层面上说,涂尔干试图通过职业团体把具有实质意义的人与人、人与世界的关系还给人本身,以平衡与修复专业化工作对人的负面作用。

(三)作为道德规则的制定者与纠纷裁决者的职业团体

首先,职业团体是职业伦理与规范的制定者。职业团体作为一类法人团体有义务制定相关的伦理与规范,每种职业的伦理规范要“尽可能贴近具体生活,接近事实,要有比当下情况更广阔的覆盖面”,“告诉每个劳动者他的权利与义务,这不是笼统模糊的,而是细致入微、方方面面的”(涂尔干,2006c:12-13)。要强调的是,尽管职业伦理与规范是一种有限、特殊的道德规范,可以有自己特殊的内容与规定,但它们都只能作为共同道德(道德个人主义与公民道德)与一般法律的具体维度,不能逾越后者的界限(涂尔干,2006c:33)。

其次,职业团体应当成为经济领域的调节与裁决机构。社会转型必然导致职业团体会作为一种区域性的政治单位发挥司法裁决的作用,所以应当尽快以法律的形式把行业治理机构纳入国家治理的框架,承认其高度的内部自治权,赋予其法定的权威,可以作为司法仲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与职业法规解决合作团体与行业协会内部的各种纠纷(Durkheim,1957:39)。当经济活动的贪欲突破合理的限度时,职业团体有权要求强者有节制地使用他们的力量,阻止弱者无休止地增加他们的诉求,唤醒双方相互的义务感,确定每一方合作者应该公平享有的利益份额,要求相关方做出牺牲和必要的让步,并迫使他们接受规则与协议,并在特定的情况下,调解生产以防止病态的狂热,这样职业团体就能够节制双方的激情,通过制定各自的行动规则与界限,缓和恶性竞争与劳资矛盾(涂尔干,1996:418,420)。

(四)职业团体与公民国家的结构—道德关系

  1. 职业团体与公民国家的复合政治结构。按照涂尔干的政治社会学原理,政治国家作为社会的“大脑”(首要道德机构)必须尽可能持续再现(represent)多维度的社会结构体,有效捕捉社会变动不居的精神状态作为决断的依据。涂尔干在《社会学教程》等著作中之所以主张以社区、市镇与行政区划等地域要素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与政治体系,应当也必然让位给以职业团体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与政治体系。理由如下: (1)现代市场经济引发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打破了人口与土地之间的亲密、忠诚关系,故土观念的淡化是大势所趋,所以托克维尔在《民主在美国》中推崇的“地方爱国主义”很难成为一种普遍的集体意识, 国家的普遍性也不允许强有力的地方意识与地方分权(涂尔干,2006c:77-78)。 (2)职业团体是现代社会结构中最有生命力的基础道德器官,法人团体或行业协会一直都处在活跃状态,以它们为基础的治理议会(governmental assemblies)能与各职业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与社会保持完全的开放状态,能快速、鲜活地感受到人群深处时刻发生的变化,这样政治议会才能更恰当地持续再现多样化的社会利益及其相互关系(Durkheim,1957:104)。 (3)既然工商业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那现代国家统治机构的主要任务也将随之转型为调整规范各行业的关系,所以各行业内部的活跃人士、有能力指导处理法人团体一般事务的人,是加入议会、部长(内阁)会议等国家决策机构的最合适人选,他们的品格与素质也能提升强化法律的权威(涂尔干,2006c:83-84,86)。 据上所述,职业团体不应只是法律承认的私域法人团体,还要成为公共生活的器官;不应该只是各种特殊利益的代理人,更是一种普遍的代议政治机构(涂尔干,1996:416)。涂尔干坚信,这种复合政治国家框架,既可以让国家与社会其余部分保持有效的沟通,又可以维护国家的独立性,不为各种“虚假”、“狂躁” 的舆论或民意所绑架。他满怀信心地写道: 这样国家统治机构就能真正成为社会机体的反射器官,类似于大脑之于人体组织。一切活跃的力量,一切重要的器官都可以根据他们的重要性得到再现;在按此原则组建的国家统治机构里,社会可以真正获得自我意识与统一性;那些代表不同行业的成员由此置身其间并保持密切接触,他们之间的良性关系自然而然就能促成社会的统一性。(Durkheim,1957:104)
  2. 职业团体与公民国家互为犄角的道德关系。承上所言,鉴于现代人囿于职业生活的状态与作为公民共同体的国家的特点,唯一可以增加共同体生活的中心,且不削弱国家统一的办法,就是职业团体作为社会生活特殊、有限的道德分中心。各个职业团体承担着特殊的职能,保持着较大的自治性,分别处理各自规定的关系,这样国家及其法律系统就不必深入社会生活的细节,以免产生强制、僵化的社会体制。然而,这不意味着经过转型重构的职业团体可以解决一切道德失范问题。作为市民社会特殊利益的统合组织,职业团体很容易形成某种局限于行业组织及其明确利益范围之内的特权,这就需要作为现代社会“首要道德器官”的国家来处理不同职业团体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和冲突(肖瑛,2008)。

按照涂尔干的设想:首先,各职业团体一旦与国家(公共生活的指挥中心)建立了常规的结构性关系, 普遍集体意识就可以由此渗透进去;社会就不会只“以断断续续或含糊的方式仅仅提醒人们想起它,我们将会在日常生活的整个过程中感觉到它的存在,关于共同事业的理想就能在个人的意识中以充分的连续性保持着清醒的状态”(涂尔干,1996:419,421)。这样,个人在依附于道德分中心的同时,也不会削弱与国家的联系,而职业团体也不会倾向于只看到和只追求自身的利益(涂尔干,1996:428-429;2006c:7,25-26)。据此,国家就可以用普遍效用的情感与有机体均衡的需要来遏制每个法人团体的本位主义(particularism)。其次,尽管职业伦理与共同的集体意识并无深层的联系,一般情况下在共同的集体意识直接支配之外,然而当侵害涉及劳动者作为一般的人的权益时,就会招致集体意识的介入直至法律(集体良知)的制裁,换句话说,作为普遍集体意识的道德个人主义及其社会持续在场物(法律)始终是一切经济领域行为的限度(涂尔干,2006c:7)。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阅读 ()
平台声明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