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理解规章授权社会组织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律师、拆迁律师殷清利所著图书出版

Q、如何理解新《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规章授权社会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与规章能否授予社会组织相关行政职责有何区别?

A答:一是诉讼法意义上,规章授权的社会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告谁以及如何审理;二是实体法意义上,规章能否授予社会组织相关的行政职权。对第一个问题,本款作出了正面回应,规章授权的社会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是可诉的,以该社会组织为被告,审查时需要审查其授权是否合法。对第二个问题,本款并未涉及,行政诉讼法主要是程序法,规章能否授权是实体规则,本款不是对规章授权的认可,更不是允许规章授权的普遍授权。目前,对规章能否授权的实体法规定主要有三部法律,《行政处罚法》第17条、《行政许可法》第23条、《行政强制法》第70条,都只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换言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领域都不允许规章授予社会组织相应的处罚权、许可权、强制权。从这几部法律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规章不能授权社会组织实施。在还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领域中,特别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行为,尚无规章不得授权社会组织行使的规定,在现阶段,出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一些规章授权了社会组织实施了诸如行政给付等行为。

R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与适用》第9页,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嘉宾介绍】殷清利,拆迁律师、征收征地律师、行政诉讼律师,热线电话:18801095315。因公益维权,曾荣膺中央电视 台《新闻周刊》一周人物、 绿 色中国年度人物(提名)、省315年度人物、市十大热心肠年度人物、市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出版个人专著六本。《中国行政诉讼律师网》《中国拆迁律师网》 首席专家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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