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作为一种防范风险的方式在生活中应用得越来越广泛,从人身保险到财产保险,保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近些年,一种新的保险方式在我们身边悄然兴起,那就是预约保险。
全文共2500字,阅读大约需要7分钟
一
啥是预约保险?
预约保险,并非类似于人身险或财产险的一种保险种类,而是成立正式保险合同的前置程序,发生于正式投保之前,本身并不会使保险人产生保险义务。更准确地说,预约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的货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没有相关预约保险的规定,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至二百三十四条在“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下的“合同订立”一节对预约保险进行了规定“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加以确认”,但没有明确预约保险的概念。
在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预约保险的定义进行了增补,即第14.18条:“预约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将来一定期间内分批运输的货物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一种长期保险协议”。

如该条规定在将来修改后的《海商法》得到采纳,将成为预约保险合同最为权威的定义。
二
预约保险合同的适用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预约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针对一定期间内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而订立的。
预约保险合同原是为满足长期大规模的海上货物运输防范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保险商业模式。
保险双方通过预约保险的方式提前对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及其收取办法等进行约定,并由被保险人预缴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待每批货物发运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申报对保险数量、保险金额等其他详细内容再行确定,根据确定的货物价值调整保险费。
一方面让保险人通过优惠费率享有稳定的保险费收入,另一方面也使被保险人可以节约保费避免漏报,达到双赢效果。近年来,随着陆上运输的发展,此种模式也被陆上货运吸收。

三
预约保险的价值
既然预约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并不广泛,其本身也不会使保险人产生保险义务,那它存在的价值为何?
实践中,在没有预约保险的情况下,分批装运货物的承运人往往需要对每次装运的货物分别向保险人进行投保,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等等,流程繁琐,耗时耗力。
保险人也需要对每笔货物分别进行评估,一旦保险人拒绝承保,被保险人则需要重新选择保险人,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而预约保险的订立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分批装运货物运输保险的效率。预约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就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分批货物进行投保,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
这使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更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预约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了相应货物的保险费、投保方式等等,对正常的投保流程中的“资料准备”、“递交”、“审核”等环节相应地进行简化,使投保人的投保过程更加快捷方便,提高效率,简化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符合当下经济效率。
四
实践中的预约保险合同
实践中预约保险合同的条文可以更加直观的认识到它的特点。
案例:(2014)惠商初字第0404号
2013年3月29日,无锡市某货运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惠山支公司签订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预约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
(滑动阅读条文)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0 000元/份/次,本预约保险合同预收保险费5000元,保险费采取每月结算方式,每月20日根据上月实际投保单进行结算;
2.易碎品、液体产品免赔为10 000元/份/次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为准;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挤压、受损,免赔为损失金额的20%,道路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证明;
3.保险费为一般地区100元/份/次,云、贵、川、重庆及新疆线路150元/份/次;
4.每车次的起保时间以某保险公司惠山支公司收到“公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起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起运通知书)传真、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一小时后承担保险责任,或每车次运输货物保险责任期间自承运货物完全装上运输工具时,两者以后发生者为准;
5.每车次保险终止时间为车辆抵达目的地后承运货物完全卸离运输工具时,最长不超过承运货物抵目的地次日之二十四小时;
6.特别约定,所运货物超限时,某保险公司惠山支公司不负责赔偿;
7.本保险按出运车次逐单投保,在每批货物启运前,无锡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应清晰、详细地逐项填写某保险公司惠山支公司提供的起运通知书并盖章后,向某保险公司惠山支公司传真,某保险公司惠山支公司收到传真后盖章确认回传,并以此作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锡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惠山支公司索赔的必要依据之一;
8.投保方式为传真起运通知书;
9.本预约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30日0时至2014年3月29日24时止;
10.运输路线为无锡至兰州。上述合同签订后,无锡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5月15日支付保险费5000元、3300元,某保险公司惠山支公司向无锡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元及3300元的保险费发票。
四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预约保险合同已经突破了海上运输的限制,在陆地运输中也得到了较为广泛应用。但与此同时,当涉及预约保险的纠纷产生时,又存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现实困境。
预约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的性质认定和联系区别也成为实务纠纷处理中绕不开的问题,下期将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继续对预约保险合同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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