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左传》“五十凡”
方 韬
方韬,陕西汉中人。中国古典文献学博士,中国古代史博士后。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学文献与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文献。
内容提要:五十凡例是杜预《左传》解经理论的核心概念。但历代学者对其褒贬不一。通过考析可知,杜预为凡例解经进行了充分的理论准备,重新阐释界定某些内容晦涩的凡例。五十凡解经的关键是寻绎与解释《左传》五十凡例与对应《左传》《春秋》间的关系。在解经的过程中,杜氏通过附加条件的阐说与设置新条例来缓和凡例与经传的冲突,竭力维护凡例解经的权威。但五十凡中存在着不少无经可解与辞重义复的条目,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凡例解经的作用。五十凡例的出现是汉晋学术发展的产物,是理解《左传》杜氏学的钥匙。
关键词:左传 春秋 五十凡例 杜预 解经
《左传》不传《春秋》是两汉今文经学家攻击《左传》的主要理由。为扭转不利的局面,古文经学者在建构《左氏》学理论上颇为用心。自刘歆创通大义以来,《左传》的章句注释日趋完备。不过,仍有两大难题有待解决。首先,《春秋》是孔子之经,寓有圣人褒贬,而今文经学者认为《左传》是史官记述,自为一书,与《春秋》并无解释关系;其次,在解经理论上,《公羊》《谷梁》形成了自己的义例体系,而左氏先师却暗袭二传,未建构出独立的解经理论。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左氏传》身份就无法澄清,《左氏》学亦难独立。
西晋杜预(222—284)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针对前者,他提出“经承旧史”说,认为《春秋》承鲁史而来,孔子笔削并非经文主体。由于《春秋》《左传》皆为史,这就消弭了两者异质的矛盾。《春秋》《左传》在记事上存在着对应解释关系,就为以传解经铺平了道路[①]。
对于后者,杜预发明了《左传》解经的“三体五情”说。其中最关键的是“三体”中的《左传》五十凡例。但杜氏以《左传》五十凡例解《春秋》的主张,在晚清近代经学史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如章太炎赞同五十凡例:“征南生诸儒后,始专以五十凡为揭橥,不复杂引二《传》,则后儒胜于先师者也”。[②]不过,刘师培则认为:“汉儒所谓‘丘明以意作《传》,说仲尼之《经》’,凡与不凡,无新旧之别也。”[③]今人杨向奎通过对《左传》五十凡例的研究,其结论为:“《左氏》之凡例与书法同一来源,皆为《左传》原编者所随意加入者也。”[④]杨氏为古史辨派的重要人物,其研究主要揭示《左传》中后人羼入的内容。尽管最终证实五十凡非汉儒伪造,但凡例如何解经依然未明。此后,陈盘着《左氏春秋义例辨》,对“五十凡例”亦持基本否定的态度[⑤]。有鉴于此,笔者不避浅陋,就杜预以五十凡例解《春秋》的问题略加研讨,以就教于专家。
一、“五十凡”提出的学术背景
凡例是杜预创立的术语,也是其《左传》学的核心概念。《春秋序》云:“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⑥]凡例贯通整部《春秋》,可见其重要的地位。杜氏又云:“经之条贯,必出于传;传之义例,总归诸凡。”[⑦]这里条贯即条例。在杜预看来,《春秋》条例以《左传》为基准,而《左传》义例又以凡例为指归。那么,凡例就成为解释《春秋》的根本例则。不过,汉儒治《左传》并无凡例与非凡例的区分。孔颖达也承认:“先儒之说《春秋》者多矣,皆云丘明以意作传,说仲尼之经,凡与不凡,无新旧之例。”[⑧]可见,将凡例独立出来,作为《左氏》解《春秋》的核心,是杜预《左传》学的独特之处。
那么,何谓凡例?凡例是《左传》中以“凡”字领起的传文。沈玉成认为,这些传文“都是对经文中叙事用语的归纳性解释。经文叙事的不同用语,在多数情况下只是表示客观上的不同语义,并不带有主观上的褒贬色彩;传文用‘凡’字所作的解释,基本上比较忠实于客观。”[⑨]譬如,庄三年《左传》云:“凡师,一宿为舍,再宿为信,过信为次”,是对春秋时期行军驻扎制度的陈述。又如,桓元年《传》:“凡平原出水为大水”,则是对何谓“大水”的说明。
需要指出,“《左传》五十凡例”与《春秋》经的联系,可能早在刘歆创通《左氏》大义时,已具雏形。《汉书·五行志》载有不少刘氏《左传》遗说,其中有数条值得注意。《五行志上》:“宣公十六年‘夏,成周宣榭灾。’[⑩]榭者,所以臧乐器,宣其名也。董仲舒、刘向以为十五年王札子杀邵伯、毛伯,天子不能诛。天戒若曰,不能行政令,何以礼乐为而臧之?《左氏经》曰:‘成周宣榭火’,人火也。人火曰火,天火曰灾。榭者,讲武之坐屋。”[11]按,《左氏经》后据传文解释。而宣十六年《左传》凡例“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仅略去“凡火”两字。刘歆、班固显然注意到《左传》对于“火”“灾”的规定,不同于《公羊》《谷梁》学者的灾异学说。值得注意的是,《左氏》经文仅此一处书火,其他皆为“灾”,故传文发凡。而《公羊》《谷梁》此处经文皆为“灾”。
更重要的是,《汉书·五行志中》可能已用凡例进行了类推。《五行志中》:“僖公二十九年‘大雨雹’……《左氏传》曰:‘圣人在上无雹,虽有不为灾’。说曰:‘凡物不为灾不书。书大,言为灾也。凡雹,皆冬之愆阳,夏之伏阴也’”[12]《左氏传》引文出自昭三年,是《左传》中唯一对“雹”明确的解释,强调虽有雹但通常不造成灾害。而《左氏》说云“凡物不为灾不书”,此为庄二十九年凡例。《春秋》已书“大雨雹”,必是为灾,故与凡例相合。但前引传文意在说明雹一般不为灾,故《春秋》书大,其非寻常雹,故为灾。可以看出,《左氏》说中的解释,已在调和相关传文与凡例间的矛盾,已初具后世推例的雏形。
贾逵《春秋》经注中亦有用凡例解经者。昭三十二年《春秋》:“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在干侯。取阚。”杜预注:“无传”。如何解释无传之经,其实最能看出解经者的心思。《左传正义》引贾逵注云:“昭公得阚,季氏夺之,不用师徒。”[13]贾氏显然以“不用师徒”来解释经文“取”字。理据何在呢?昭四年《左传》:“凡克邑不用师徒曰取”,正是杜预所谓凡例。尽管刘歆贾逵等人利用凡例解经,但其时并无凡与不凡的区分。
凡例中的“凡”有总括之义,凡例即有总例的含蕴。凡,《说文》云:“最括而言也。”段玉裁注曰:“最括者,总聚而絜束之也……按《周礼》多言凡……举其凡,若网在纲。杜预之说《春秋》曰:‘传之义例,总归诸凡。’凡之言泛也,包举泛滥一切之称也。”[14]段氏指出,《周礼》中多凡字。而《周礼》传为周公所制礼经。因此,杜预就把凡例与周公、《周礼》联系在一起。《春秋释例·终篇》:“邱明之传,有称《周礼》以正常者,诸称‘凡’以发例是也……称‘凡’者五十,其别四十有九”。[15]这种关联,杜氏显然有其用意,在此不赘[16]。
“凡”字领起作为著述条贯,在汉魏其他经书中亦颇常见。许慎《说文解字》:“凡水之属皆从水”之类,已有以类相从的总结意味。在《春秋》学中,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已明确用凡字概括某类条例。闵二年《春秋》:“九月,夫人姜氏孙于邾娄”,何注:“……凡公夫人奔例日,此月者有罪”[17],何休指出公夫人奔《春秋》通常书日,此处书月,乃孔子贬斥夫人姜氏。显然,此处“凡”字总结了在日月时例中公夫人出奔书法的一般特征。再如,宣十年《公羊传》:“春……齐人归我济西田”何休注:“……凡归邑、物例皆时”[18]。而此又是日月时例中关于归邑、物之类的归纳。当然,这些凡字虽是对日月时例下的诸小类的总结,但不可否认其有总括的意涵。
《易》学也不例外。王弼《周易略例下》中凡字的领起发凡意味浓厚。《略例》下阐释了《周易》最重要的术语,如说《彖》、《象》:“凡《彖》者,统论一卦之体也。《象》者,各辩一爻之义也。”[19]再如说“无咎”:“凡言无咎者,本皆有咎者也,防得其道,故得无咎也。”[20]这里,凡字皆有总括之义,对理解王弼《周易》注无疑有总例的作用。
不仅经书,史书亦有类似的“凡例”。西晋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一》云:“凡《前志》有县名,今所不载者,皆世祖所并省也。前无今有者,后所增也。凡县名先书者,郡所治也。”[21]在正文前交代了《郡国志》所载与《汉书·地理志》间的沿革关系,司马彪又指出各郡率先提到的县名,皆一郡之治所。显然,这些问题涉及《续汉书·郡国志》的基本体例,可见司马氏有发凡的自觉。而汉魏时期著述重视条例的风气,无疑会对杜预总结《左传》凡例产生积极的影响。
那么,《左传》五十凡是否意味着凡字领起者恰好为五十呢?廖平认为,其数当为五十二,非仅五十[22]。而杜预所谓“称‘凡’者五十,其别四十有九。”又有何意蕴呢?《左传》宣十七年:“凡大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称弟,皆母弟也”,文中虽有两凡字,实为一条。即孔颖达所谓“盖以母、弟二凡,其义不异故也。”[23]杜氏强调五十凡而实有四十九者,是附会《周易》大衍之数。《周易·系辞上》云:“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韩康伯注:“王弼曰:演天地之数,所赖者五十也。其用四十有九,则其一不用也……”[24]杜预与王弼虽同时人,然王说早已流行,当对杜氏有影响。五十凡与大衍之数相合,则能演天地之数,暗合天道,意义非凡。而且,五十凡为周公所制,周公乃名教人伦之英,那么,周公所制五十凡例则绾合天人之道。由此可见,杜预立此说用心良苦。而廖平《五十凡驳例》指出:“因有两凡同在一条,遂附会《易经》‘大衍之数其用四十有九’之说”[25],或仅指出其表层含义,而不及杜氏的真正用意。
综上可见,杜预“五十凡例”的提出,不仅与汉魏著述体例的发展有关,而且与当时经学的关系非常紧密。显然,此说提出绝非向壁虚造,而有其深厚的学术史背景。

二、凡例解经的理论准备
《左传》文字古奥,不少内容汉儒已异说纷呈。五十凡例在《左传》中有其特殊的语境,部分凡例内容过于简略。若以晦涩不明的凡例直接解《经》,显然缺乏可操作性。用凡例解经,务必先将凡例的内容阐述得明确清晰。职是之故,杜预对不少凡例重新进行阐释,并厘清了相邻的概念,使凡例解经有了较坚实的理论基础。以下,举例说明。
文三年凡例:“凡民逃其上曰溃,在上曰逃。”可是,“其上”与“在上”究竟何指?依据前后《传》文:“三年,春,庄叔会诸侯之师伐沈,以其服于楚也。沈溃。凡民逃其上曰溃。在上曰逃。”文中并没有对沈国溃败的景象做出详细的描绘,“在上”所指仍不清楚。对此,杜预注云:“溃,众散流移,若积水之溃,自坏之象也。国君轻走,群臣不知其谋,与匹夫逃窜无异,是以在众曰溃。在上曰逃。各以类言之。”这里,杜预明确指出“国君轻走”为“逃”,那么,所谓“在上”者即指国君。而“溃”则专就群臣民众而言。杜预《春秋释例》进一步阐述:“苟无固志,盈城之众一朝而散,如积水之败,故曰溃。溃者,众散流遁之辞也。国君而逃师,弃盟违其典仪,弃其车服,群臣不知其谋,社稷不保其安,此与匹夫逃窜无异,是以在众为溃,在君为逃。以别上下之名,无取于国邑也”[26]。至此,“逃”例和“溃”例所指对象就十分清晰了。
又如,僖二十年凡例:“凡启塞从时。”“启”、“塞”两字非常概括,其义难明。甚至连孔颖达也难以分辨:“传唯言‘启塞从时’,不知启塞之言意何所谓?”[27]并引服虔注说:“阖扇,所以开;键闭,所以塞。”[28]那么,“阖扇”“键闭”又具体何指?杜预显然不满意服氏的解释,故其注云:“门、户、道、桥谓之启,城、郭、墙、堑谓之塞,皆官民之开闭,不可一日而阙,故特随坏时而治之。”据前后《传》文“二十年,春,‘新作南门’。书,不时也。凡启塞从时”,杜氏推测启、塞或与土功之事相关,故将其落实为具体的名物。对此,孔颖达也认为:“虽杜之言亦无明证,正以门户道桥所以开人行路,故以为启;城郭墙堑所以障蔽往来,故以为塞。虽言无所据,而理在可通。”[29]尽管杜注并无坚实的经典证据,但毕竟使启、塞的含义更清楚了,即分别指门、户、道、桥等便利往来流通的设施和城、郭等防御封闭性设施。如此一来,解释对应的经文不至于无处着手。
前面所言,是杜预将较笼统的凡例清晰化,便于解经的实际操作。事实上,不仅要将凡例的内容阐释明晰,而且对相邻的概念更要界分清楚。例如:
成十八年凡例:“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复其位,曰复归;诸侯纳之,曰归;以恶曰复入。”入,杜预注云:“谓本无位,绍继而立。”复归,注云:“亦国逆。”归,杜注:“谓诸侯以言语告请而纳之,有位无位皆曰归。”复入,杜预注:“谓身为戎首,称兵入伐,害国殄民者也。”通过这一番解释,杜预把这四个概念界分清楚。“入”主要指无位者被国人拥立即位;“复归”者虽亦是被国人拥立,但是原本有位;“归”是在诸侯的帮助下得位,无论原本有位与否;“复入”是指带兵入伐,祸国害民者。显然,有位无位这些概念本非凡例所原有,但杜预通过引入一些条件,加上自己的理解与限定,就使概念间的界限更加清晰了。在清楚阐述这些概念后,凡例解经才变为可能。
三、凡例解经的基本思路
杜预以凡例解《春秋》的思路,《春秋序》一言蔽之:“《经》之条贯,必出于《传》;《传》之义例,总归诸凡”。换言之,杜预认为,经文所述不与传文相违,而凡例又为传例之统摄。那么,经→传→凡例形成了三位一体的解释框架,而凡例处于中心位置。而凡例解经其实是这一关系的逆向推理:凡例→传→经。由于凡例出自传文,因此,凡例解经首先要考虑凡例与经文对应的传文不相违,其次是经传之间不相违。只有三者内容协调一致,凡例解经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显然,凡例解经的理想状态是经、传、凡例所述不抵牾。此时,“凡例”解经仅需在《春秋》经中寻绎凡例所界定的事物,若经文所述与凡例之言相合,杜氏即据凡例推衍以解《春秋》。
其一,当经传对应,且与凡例无违时,杜预直接引凡例解经。譬如,隐二年《春秋》:“郑人伐卫。”杜预注:“凡师有钟鼓曰伐,例在庄二十九年。”
按,隐二年《左传》云:“郑人伐卫,讨公孙滑之乱也。”而庄二十九年《左传》凡例云:“凡师有钟鼓曰伐,无曰侵,轻曰袭。”其中,凡例对“伐”的界定恰与传文“郑人伐卫”对应。而《春秋》亦云:“郑人伐卫”,故经传无矛盾。故杜预援引:“凡师有钟鼓曰伐”解经,并指出凡例的出处在庄二十九年。
其二,当有经无传时,若经文所述合于凡例,杜氏直接引凡例解经。譬如,桓五年《春秋》:“螽。”杜注:“无《传》。蚣蝑之属为灾,故书”。
按,此处经文无对应《左传》文字,故只需考虑凡例与经文的关系。庄二十九年《左传》凡例:“凡物,不为灾不书”,那么,为灾者当书。此处经书“螽”,当是螽为灾故。因此,杜氏认为蚣蝑之属为灾故《春秋》书,依据为庄二十九凡例。
又如,庄十年《春秋》:“二月,公侵宋。”杜预注:“无《传》。侵例在二十九年。”
按,此处无传,仅需考虑经文与凡例的关系。庄二十九年凡例:“凡师,有钟鼓曰伐,无曰侵,轻曰袭。”杜预显然用“无曰侵”做解,并从此条凡例中析出侵例。
其三,经传无法对应,但杜预对凡例已有所界定,故使经、传、凡例三者不相违。譬如,隐四年《春秋》:“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杜预注:“称臣弑君,臣之罪也。例在宣四年。”
按,隐四年《左传》:“四年,春,卫州吁弒桓公而立。”关于弑君,宣四年《左传》凡例:“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传文所述只有州吁之名,并无桓公之名。州吁是卫桓公完的异母兄弟,为桓公之臣。州吁弑卫桓公,是以臣弑君。准此,则传文合于凡例“称臣,臣之罪也”。不过,经传却有差别。《经》云“卫州吁弑其君完”,显然既书臣“州吁”,又书君“完”。那么,经传之间就有矛盾。此时,杜预对凡例的解释界定就显得极关键。宣四年凡例注:“称君,谓唯书君名而称国以弑,言众所共绝也。称臣者,谓书弑者之名以示来世,终为不义。改杀称弑,辟其恶名,取有渐也”。此处,杜氏将“称君”严格限定为仅书君名而称国者,这就排除了即书君名又书臣名的情况,因此隐四年经仅符合称臣一种情况,故经传凡例的内容得到了协调。故杜注经云:“称臣,臣之罪也。”引凡例以解之。同样的情况还有不少,在此不复赘述。
四、凡例解经的困境及对策
在《春秋经传集解》中,凡例与经、传的矛盾并非罕觏。此时若用凡例解经,势必遭遇理论上的障碍。因此,杜预须先化解经、传、凡例间的冲突,才能实现凡例解经。依据“以传为断”的原则,当《春秋》《左传》的内容不能同时符合凡例的规定时,杜氏通常先解决《左传》前后文与凡例的矛盾,再疏通凡例与经文的关系。杜预解决的方法往往是通过附加某些条件的阐说,最终使《春秋》《左传》、凡例皆不相违,以实现凡例解经的目的。以下,分类言之。
其一,经传对应处似不矛盾,但传文前后所述与凡例冲突,故杜预增设条件为之解释。试以宣七年凡例:“凡师出,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来说明。
隐十年《春秋》:“夏,翚帅师会齐人、郑人伐宋。”杜预注:“不言及,明翚专行,非邓之谋也。及例在宣七年。”
按,此经有传。隐十年《左传》:“夏,五月,羽父先会齐侯、郑伯伐宋。”左氏亦云“会”,《春秋》《左传》似乎不矛盾。那么,经传就同时符合宣七年凡例:“凡师出,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杜氏可以“不与谋曰‘会’”作注,为何《春秋》注云“不言及”呢?原因在于《左传》前后文所述与凡例不尽合。据隐十年《左传》:“王正月,公会齐侯、郑伯于中丘。癸丑,盟于邓,为师期。夏五月,羽父先会齐侯、郑伯伐宋”可知,翚会齐人郑人伐郑,事先鲁、齐、郑在邓有盟约,则鲁人参与谋划伐郑。依据凡例,《左传》前文叙及盟于邓则是鲁与谋,那么翚帅师伐宋,传文当记为“及”而非“会”。显然,《左传》这一记述已悖离了凡例。依准杜氏“经之条贯必出于传”的观念,《春秋》实书“会”,则《春秋》只据后传文而无视前传文。显然,经、传、凡例就无法协调统一,必须化解这一矛盾。杜氏发现,邓之盟与谋伐宋者为鲁隐公,但帅师伐宋者是公子翚。而且,前文有公子翚不从隐公之令的记述。隐四年《左传》提到:“秋,诸侯复伐郑。宋公使来乞师,公辞之。羽父请以师会之,公弗许。固请而行。故书曰‘翚帅师’,疾之也。”那么,邓盟之谋如果不被执行,《左传》就可据实情而书“会”,从不与谋之例。因此,杜氏云“明翚专行,非邓之谋也”就解释了《左传》前后记述与凡例的冲突,经文当从“不与谋曰会”例。杜预通过串联前后传文,增设“羽父专权,不从隐公之命”这一条件,使经文、传文满足了凡例的规定。
其二,据凡例推衍,经传所述矛盾,故杜预须增设条件解释。这里,以庄十一年凡例:“凡师,敌未陈曰败某师,皆陈曰战,大崩曰败绩,得儁曰克,覆而败之曰取某师,京师败曰王师败绩于某”来说明。
庄十年《春秋》:“春,王正月,公败齐师于长勺。”杜预注:“齐人虽成列,鲁以权谲稽之,列成而不得用,故以未陈为文。例在十一年。”
按,据《左传》云:“战于长勺,公将鼓之。刿曰:‘未可。’齐人三鼓,刿曰:‘可矣。’”,则齐人三鼓成列,当是已陈。而且传文明言“战于长勺”,可知其符合庄十一年凡例“皆陈曰战”的规定。但《春秋》书“公败齐师于长勺”,若据凡例“敌未陈曰败某师”推衍,则《春秋》以为齐师未陈,显然与《左传》所述不合。对此,杜氏必须解释,同时满足经传。据杜注,“齐人虽成列”则承认了齐人已陈,此说顾及传文所谓“三鼓”成列;而根据曹刿所言“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则进攻时鲁人仅一鼓,与齐人三鼓合于礼制者不同。因此,杜预解释道“鲁以权谲稽之,列成而不得用”,遂造成齐人陈已成但不得其用的结果,即事实上的未陈。因此当从未陈之例,故《春秋》书“公败齐师”。杜预《春秋释例·战败例》云:“长勺之役,虽俱陈而鼓音不齐”,“虽皆已陈,犹以独克为文者,举其权诈也”[30],这是对《集解》的补充说明。显然,欲使经传与凡例协调一致变得十分困难,杜预只能在矛盾的经传中补充条件曲为之说。对此,廖平《左氏古经说汉义补证》驳斥道:“据《传》言公将战,齐人三鼓,则齐已陈矣。直言败为内外例,杜据未陈为说,非是。”[31]廖氏指出,杜预经注以未陈为说不合传之实情,信然。但杜预苦心协调经传与凡例冲突,似未被今文经学者所忽视。而且,败分内外乃汉儒说《春秋》之例,与杜氏迥异。
其三,传文对经文书法有独特的解释,但经文书法与凡例冲突,故杜预放弃用凡例作解。今试以庄二十九年凡例:“凡物,不为灾不书”来说明。
宣十五年《春秋》:“冬,蝝生。”杜预注:“螽子以冬生,遇寒而死,故不成螽。”
按,据《左传》:“冬,蝝生,饥。幸之也”,那么左氏也认为冬日蝝生。可见,《春秋》《左传》是一致的。既然《春秋》《左传》皆云“冬,蝝生”,据庄二十九年凡例:“凡物,不为灾不书”推知,当是蝝生为灾故。但左氏又认为“幸之也”,这可能意味着“蝝生”并不为害。杜预解释道:“蝝,未为灾而书之者,幸其冬生,不为物害,时岁虽饥,犹喜而书之。”由于蝝冬日生,尚未造成灾害,虽时有饥馑,但史官仍欣喜记下此事。那么,根据传文和杜氏的解释,《春秋》书“蝝生”乃是史官的特笔。显然,经书“冬,蝝生”就无法用为灾故书的凡例来解释了。杜氏注意到《春秋》前文有“秋,螽”,而这条经文左氏无传,据庄二十九年凡例推知当是螽为害故书。因此,杜氏将“冬,蝝生”与“秋,螽”联系起来,认为蝝是螽子,遇寒死,故不成螽为害。因此,《春秋》书“蝝生”虽有害,但未成螽不为灾。这样,前条经文合于“物不为灾不书”的凡例,而后条经文不合凡例的规定,故杜注的重点在于解释了其不成灾的原因。由此可见,杜氏为协调经、传、凡例的关系煞费苦心。
由上可知,杜预欲用凡例统摄经传,遇到了解释上的巨大困难。尤其是凡例与经、传所述冲突时,杜预须附加一些条件,来弥缝经传与凡例间的罅隙。还需指出的是,这些附加条件虽可解释对应的经传,但不可推衍诠释同类经传文。而且,附加条件的频繁使用,明显削弱了凡例的权威性,加剧了经传的紧张关系。
五、凡例解经的变形
增设附加条件弥缝凡例与经传的罅隙,往往就个别问题而发,是杜预面对凡例解经困境时采用的策略。当某个问题多次出现,具有类的特征时,杜预会设置条例予以解释。这时,当经传无法直接满足凡例的规定时,杜预可从传文中提炼出新例,进而联合凡例解经。而这些新例改变了凡例解经时对经传的限制条件,可视为凡例的一种变态形式。
(一)新例扩大凡例的应用范围:大夫盟亦同国君亲盟之例
隐八年《经》:“辛亥,宿男卒。”杜预注:“无《传》。元年宋、鲁大夫盟于宿,宿与盟也。晋荀偃祷河,称齐、晋之君名,然后自称名,知虽大夫出盟,亦当先称己君之名以启神明,故薨皆从身盟之例,当告以名也。《传》例曰:‘赴以名则亦书之,不然则否,辟不敏也。’今宿不以名,故亦不书名。诸例或发于始事,或发于后者,因宜有所异同,亦或丘明所得记注,本末不能皆备故。”
按,此经无传,可径引凡例作解。隐七年凡例云:“凡诸侯同盟,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告终称嗣也,以继好息民,谓之礼经。”宿男卒而《春秋》不书其名,据例推衍当是宿未与鲁结盟。不过,杜预认为《春秋》不书宿男之名非据隐七年凡例,而是准僖二十三年凡例:“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赴以名则亦书之,不然则否,辟不敏也。”换言之,杜预认为宿与鲁曾结盟。那么证据何在呢?《春秋》隐元年记载了鲁、宿大夫结盟之事:“九月,及宋人盟于宿。”杜预注:“客主无名,皆微者也。宿,小国,东平无盐县也。凡盟以国地者,国主亦与盟,例在僖十九年。”而且《左传》也记云:“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经传所记基本相同。依《左传》例,诸侯国卿之名当书于《春秋》。而鲁国、宋国与盟者皆不书其名,应是微贱者而非卿。鲁、宋盟于宿,宿国作为东道国亦与结盟,也当是大夫参与。可是,将此大夫之盟等同于诸侯亲盟,《左传》并无此义。杜氏认为,大夫出盟必称其君之名以启神灵,故与国君亲盟无异。杜预立论的根据为襄十八年《左传》文:“晋侯伐齐,将济河。献子以朱丝系玉二瑴而祷曰:‘齐环怙恃其险,负其众庶,弃好背盟,陵虐神主。曾臣彪将率诸候以讨焉,其官臣偃实先后之。’”环为齐灵公之名,彪为晋平公之名。荀偃称二君名以启神灵,杜预据此类推,认为大夫盟会亦必先称君名,故与诸侯亲盟相同。因而,大夫盟亦准国君身盟之例。由此可见,杜预在用凡例解经时,显然考虑到前后经文的协调一致,故由此生发出新例。由于大夫盟亦准国君身盟,新例显然将凡例的适用范围由诸侯扩展到大夫。
不过,杜预之说迥异于汉儒旧说,遭到后世经师的责难。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云:“《正义》引卫冀隆难杜云:‘周人以讳事神,臣子何得以君之名告神人?荀偃祷河,一时之事耳。非正礼也。何得知大夫盟先称君名乎?’臧寿恭云:‘案卫冀隆为服氏学者,据此难,知贾、服之例,凡诸侯未尝身自同盟者,皆从未同盟不书名例。此宿男亦未尝身与鲁同盟者,故不书名。’按,臧氏言服义,亦揣测之辞。传例,赴名则书,义自明尽。宿君与鲁盟,或在春秋前,无由知仅元年一盟也。杜注:‘大夫出盟从身盟之例’,《传》例无此义。”[32]据此,卫冀隆认为荀偃祷河称君名非正礼,故杜说难以信从。而臧寿恭则推论贾逵、服虔旧说以为大夫盟从未同盟不书名之例。刘文淇立论矜慎,在证据不足的条件下,无法判断大夫盟从未同盟之例是否为贾服的旧说,故不认同臧氏的揣测。不过,刘氏却认定杜预所言大夫出盟从君身盟之例是《左传》例未有的新说。杜预此论遭到服氏学者卫冀隆的诘难,显然因为杜氏此说是违背左氏先师的“异端”。那么,大夫盟同于诸侯亲盟就是杜预依据《左传》文自创之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北朝学者或有认同杜氏此例者。《魏书·儒林传·刘献之传》写道:“(献之)每讲《左氏》,尽隐公八年便止,云义例已了,不复须解”[33]。我们推测,刘献之所言义例或为杜氏义例。因为隐公七年《左传》凡例已现,而八年又现杜氏新例,至此杜氏义例的基本类型皆现,故刘氏不复多讲。而杜氏用此条例注解《春秋》者,如下。
1、大夫曾盟,而同盟国之国君卒,《春秋》不书其名
成十四年《春秋》:“秦伯卒。”杜预注:“无《传》。二年大夫盟于蜀,而不赴以名,例在隐七年。”据杜预新例,大夫盟与诸侯亲盟同,则秦伯卒当书名。今不书名,秦人不以秦伯之名赴鲁。
2、大夫曾盟,而所同盟之国国君卒,《春秋》书其名
桓十七年《春秋》:“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杜预注:“十一年,大夫盟于折。”按,桓十一年《春秋》:“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析。”杜预注:“柔,鲁大夫未赐族者。蔡叔,蔡大夫。”据此,鲁、蔡之盟为大夫盟。今蔡侯卒《春秋》书名,杜预认为,大夫盟同于诸侯亲盟之例。
襄四年《春秋》:“春,王三月己酉,陈侯午卒。”杜预注:“前年大夫盟鸡泽。”按,襄三年《春秋》:“戊寅,叔孙豹及诸侯之大夫及陈袁侨盟。”可见,鲁、陈之盟是大夫盟。今陈侯卒书名,杜预认为大夫盟同于诸侯亲盟之例。
以上二事,诸侯卒皆书名。大夫盟与诸侯盟同,故使者以名相赴,《春秋》书之。
(二)新例改变凡例解经的条件:从盟主之令虽与谋亦从不与谋之例
宣七年凡例:“凡师出,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显然,《左传》对“及”与“会”的概念界分得很清楚。可是,在某些经传中,时有经文书“会”,而传文记载为“与谋”者。显然,经传与凡例间发生了冲突。对此,杜预必须予以解释。譬如:
成二年《经》:“六月癸酉,季孙行父、臧孙许、叔孙侨如、公孙婴齐帅师会晋郄克、卫孙良夫、曹公子首及齐侯战于鞌,齐师败绩。”杜预注:“鲁乞师于晋,而不以与谋之例者,从盟主之令,上行于下,非匹敌和成之类,例在宣七年。”
据成二年《左传》:“孙桓子还于新筑,不入,遂如晋乞师。臧宣叔亦如晋乞师……郄克将中军……以救鲁、卫……癸酉,师陈于鞌……齐师败绩”可知,晋齐鞌之战前,鲁人、卫人皆如晋求兵伐齐。那么,鞌之战前鲁国与晋国合谋可知。依据凡例“与谋曰及”,则经应书“及”,然经实书“会”。那么,经文书法就不合凡例。此时杜氏若指摘经误,必会遭到经师的质疑与驳斥。因此,只能使经文书“会”合理化。杜氏认为,诸侯盟主不可与一般诸侯国等量齐观。诸侯国间先讲议利害,再依计而行,故曰与谋。而盟主的命令,上达乎下,是必须执行的,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在杜预看来,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尽管鲁人先谋于盟主,也当从不与谋书会之例。这样,杜氏既缓解了经、传与凡例间的冲突,又维护了《左氏》尊崇霸主的思想。可是,从盟主之令,虽与谋亦从不与谋之例,非《左传》原有,乃杜预自生之新例。这一新例通过增设听命盟主的条件,缓和了凡例中原本对立的“及”“会”二义,扩大了“及会例”的解释范围。此例还见于其他经文的解释。如下:
襄元年《春秋》:“仲孙蔑会晋栾黡、宋华元、卫宁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围宋彭城。”杜预注:“鲁与谋于虚椗,而书会者,禀命霸主,非匹敌故。”
按,襄元年《左传》:“春,己亥,围宋彭城”。又据成十八年《左传》:“十二月,孟献子会于虚町,谋救宋也。宋人辞诸侯,而请师以围彭城”可知,仲孙蔑在虚町参与谋划围彭城之役。据凡例,经当书“仲孙蔑及晋栾黡、宋华元、卫宁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围宋彭城。”。可是,经实书“会”,杜氏以鲁奉霸主晋国之命,故从不与谋之例。
综上可知,杜预在面对凡例与经传不一致的冲突时,尝试从《左传》中提炼出新的条例,来辅助凡例解经。这些新条例实质是因凡例而设的下位条例,因此可视为凡例的一种特殊形态。当然,新条例的出现使本已复杂的《左传》义例体系更加繁复。
六、凡例解经的局限
凡例解《经》的实质是以传解经,那么凡例所述内容当与《春秋》相关。若其所言与经文毫不相涉,凡例就失去了解经的效力。五十凡例中颇有发凡而无以为例者。譬如,襄十二年凡例:“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由于《春秋》记事简略,无诸侯临丧的内容,此凡无用武之地。章太炎甚至指出:“此乃太史以授礼官之考丧事者,使之不失部署,而不为策书之法”[34]。章氏认为,此凡言礼制但不为策书之法,因此不能解释《春秋》书法的规则,故与解经无关。又如,庄二十九年凡例:“凡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该凡例中心为马,亦是言礼制,同样不可解经。此外,还有学者指出:“复有与经文无涉者,如‘凡启塞从时’是也”[35]。
有的凡例部分内容与《春秋》相关,但其无关者不可据以解经。庄三年凡例云:“凡师,一宿为舍,再宿为信,过信为次。”然《春秋》描述军队驻扎的情况者,仅有“次”字,并无“宿”、“信”之字。例如,庄三年《春秋》:“冬,公次于滑”,可依“过信为次”做解。可是,凡例中的宿、次二字无着落,因此杜预《春秋释例》只能称此凡为“书次例”。面对这一窘境,杜氏注释凡例时尽力弥缝:“为经书次例也。舍宿不书,轻也。”尽管“舍”“信”于时为短,但仅凭一个“轻”字是难以解释凡例与经文经间的巨大差异的。再如,僖九年凡例云:“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而《春秋》中未有王称“小童”者,因此“王曰小童”无法解经。杜预显然明了这点,注云:“周康王在丧,称‘予一人钊。’礼称亦不言小童,或所称之辞,各有所施。此谓王自称之辞,非诸下所得书,故经无其事,传通取旧典之文,以事相接”。值得注意的是,其所谓“故经无其事,传通取旧典之文,以事相接”,实质上已承认有些凡例的内容与经文无涉,不过是旧典之文。可见,杜预在遵奉凡例为核心例则时,其思维也许并未固化,仍给自己的理论留有余地。
有的凡例仅有对应解释的唯一经文,但不可据此推衍解释其他经文。例如,文七年凡例:“凡会诸侯,后至不书其国,辟不敏也”,与文十五年凡例:“凡诸侯会,公不与不书,讳君恶也。与而不书,后也”,皆不可解释其他经文。廖平《春秋左氏古经说疏证》于“凡会诸侯不书所会,后也”下注云:“十五年《传》:与而不书,后也。二‘凡’同,专说本条,不可推之他条。凡诸侯已会,公后至,则不序诸侯而总目之。全《经》只一书,二‘凡’专释此一《经》。”[36]显然,凡例不可类推解释他条经文,那么,凡例的解释力就大打折扣。此类凡例在《集解》中难觅其解经的踪迹,也就不足为奇了。
除部分凡例与经文无法接榫外,还有不少义重辞复的凡例。刘师培《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诠凡例》云:“或二凡同例,‘克邑书取’,‘同盟赴名’,‘不与会不书’之类”[37]。刘氏指出这六条凡例实质是三组。“克邑书取”分别有:襄十三年《左传》:“凡书取,言易也。用大师焉曰‘灭’、弗地曰‘入’。”昭四年《左传》:“凡克邑不用师徒曰取。”那么,若《春秋》书“取”,当用“言易”还是用“克邑不用师徒”来作解就颇费周折。往往要根据上下文反复推敲,因此主观臆测的成分就很难避免。而“同盟赴名”也有两条:隐七年《左传》:“凡诸侯同盟,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告终称嗣也,以继好息民,谓之礼经。”僖二十三年《左传》:“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赴以名则亦书之,不然则否,辟不敏也。”这两条的差别主要在于后者解释了不赴则不书的情况。“不与会不书”分别则是文七年《左传》:“凡会诸侯,不书所会,后也。后至不书其国,辟不敏也。”文十五年《左传》:“凡诸侯会,公不与,不书,讳君恶也。与而不书,后也。”这两条都提到了鲁君参与诸侯盟会,后至则《春秋》不书的情况,也略嫌重复。对此,廖平批评道:“钩考诸凡,文义详略,互有出入,往往一事数见。若省并之,不过二十余凡而已”。[38]重出的凡例使五十凡可解释的内容大为收窄,相似的凡例可能互相抵消甚至制约了彼此的解经功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义重辞复与无涉经文者一样削弱了凡例的作用。
七、余论
众所周知,汉儒多认为《左传》不解《春秋》,别是一家。而杜氏认为《春秋》《左传》在叙事上构成解释关系,并增设凡例作为经传之统摄。故凡例是杜氏首创的术语,特指《左传》五十凡。而之所以设置凡例,杜氏自有深意。依杜预之说,凡例为周公所作,则周公凡例居于孔子变例之上,古文经《左传》压倒今文经《公羊》,那么周公创制五经的古文经学理论就此建构完成。
以凡例解经实质是以传解经。但凡例的出现增加了以传解经的难度,加剧了经传的紧张关系。在解经的实践中,杜预尽可能地协调凡例、经、传的关系,使三者不生抵牾。但从效果来看,凡例使经传间的解释关系变得更复杂困难,且多条凡例不可通于经,因此后世学者难以认同五十凡也在情理之中。不过,杜氏构建左氏学解经理论的努力不应被忽视。
还需指出,杜氏首创的术语“凡例”很快被学者们接受。东晋范宁《谷梁》注中也有凡例,郭璞《尔雅》注亦有凡例,随后凡例又扩展到史学类文学类著作中。尤其南北朝史学著作编纂大多发凡起例,对此,刘知几《史通·外篇·杂说》指出:“皇家诸学士撰《晋书》,首发凡例”[39]。可见,随着“凡例”这一术语的内涵外延的扩大,它从《左传》学的专属概念变成了学术史的一般概念,这可能导致了唐宋《春秋》学者对杜氏凡例的理解多有偏差。譬如,唐陆淳《春秋集传纂例》自设“凡例篇”,而宋刘敞《春秋权衡》以非凡例为凡例,再到宋末林尧叟《春秋左传句读直解》甚至以凡例解传而非解经,这就背弃了杜预设置“五十凡”的初衷。故笔者草成是篇,希望对理解《左传》五十凡解经的问题有所帮助。至于唐宋《春秋》学对五十凡的接受,也是颇有意义的话题,笔者将另撰文阐述。
附记:原文发表于《中国经学》第二十五辑。小文刊发后,又有点想法。杜预的解经体系,在敝人看来,可能主要有两个层次。其一,是同年经传对应的解释层次,主要依据叙事,其实近于史。其二,由五十凡例主导的解经层次。事实上,这种解释主要针对《春秋》的字词,虽非一字褒贬,但其方法很接近汉代《春秋》学的主流。这是杜氏最经学的一面。前者同年《春秋》《左传》的对应,可视为经传的横向解释关系;后者从《左传》中抽出五十凡例,贯穿诠释整部《春秋》,可视为经传的纵向解释关系。通过一横一纵,杜预将《春秋》经紧紧绑定在《左传》上,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解释体系。其他如用二传解经,非其独创,无需赘言。皓首穷经,所得甚少,祈请大雅君子不吝赐教!
[①]参拙文:《杜预“经承旧史”说探析》,《孔子研究》2015年第5期,第28-34页。
[②]章太炎:《丙午与刘光汉书》,《章太炎全集》(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55页。
[③]刘师培:《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刘申叔遗书》,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26页。
[④]杨向奎:《论<左传>之性质及其与<国语>之关系》,《绎史斋学术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93页。
[⑤]参陈盘:《左氏春秋义例辨·纲要·所谓<左传>五十凡例》 ,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3-49页。
[⑥]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一,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705页。
[⑦]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一,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707页。以下所引《春秋》、《左传》、杜预注原文均出自该书,文繁不再逐一标注页码。
[⑧]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一,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 1705页。
[⑨]沈玉成、刘宁:《春秋左传学史稿》,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45页。
[⑩]今本《汉书》误作“火” ,但颜师古注云:“公羊经”。今本《公羊》《谷梁》经文皆作“灾”,唯《左氏》经文作“火”。显然颜氏所见本为“灾”。而且,此处若为“火”,则班固不必再引《左氏经》,故其不合《五行志》体例。参见程苏东《中华书局版<汉书·五行志>点校献疑》,《中国典籍与文化》,2013年第2期。
[11]班固:《汉书》卷二十七《五行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323页。
[12]班固:《汉书》卷二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427页。
[13]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五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2127页。
[1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681页。
[15]杜预撰,孙星衍辑校:《春秋释例》卷十五,《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61页。
[16]拙文《杜预“周公作凡例”说探微》,《中国文化研究》2011年夏之卷。
[17]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九,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2244页。
[18]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一六,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2283页。
[19]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15页。
[20]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15页。
[21]司马彪《续汉书》,见范晔司马彪《后汉书志》第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385页。
[22]参廖平:《五十凡驳例》:“《汉书·五行志》‘大雨雹’下引说曰:‘凡雹皆夏之愆阳,冬之伏阴。’与‘凡物不为灾不书’同举。且文见本传,杜氏漏数此凡,非也。又传云‘凡物不足以讲大事’云云一条,杜亦漏数。”《廖平全集》(九),成都:巴蜀书社,2015年,第2225页。按,后者见隐五年《左传》:“凡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这是臧僖伯谏隐公观鱼之言。五十凡皆为左氏陈述总结之言,未有对话者。杜氏不用,自有其理。前者虽为《汉书·五行志》所引,但不见于今本《左传》,疑廖氏所言谬误。除此之外,笔者检索,仍有用凡字领起者。譬如,襄十八年《左传》:“凡六官之长,皆民誉也。”
[23]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一,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 第1705页。
[24]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注疏》卷七,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80页。
[25]廖平:《五十凡驳例》,《廖平全集》(九),成都:巴蜀书社,2015年,第2223页。
[26]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一八,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840页。
[27]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一四,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810页。
[28]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一四,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810页。
[29]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卷一四,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811页。
[30]杜预撰,孙星衍辑校:《春秋释例》卷一,《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6页。
[31]廖平撰,李耀仙编:《左氏古经说汉义补证》,《廖平选集》(下册),成都:巴蜀书社,1998年,第229页。
[32]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44页。
[33]魏收:《魏书》卷八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50页。
[34]章太炎:《春秋左氏疑義答問》卷一,《章太炎全集》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80頁。
[35]刘师培:《春秋左氏传答问》载其弟子萧定国问:“杜说左氏以五十凡为解经通例,按五十凡中亦有专详典制如‘临庙’诸条,或隶弗经;复有与经文无涉者如‘凡启塞从时是’也。”《刘申叔遗书》,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12页。
[36]廖平撰,李耀仙编:《左氏古经说汉义补证》,《廖平选集》(下册),成都:巴蜀书社,1998年,第297页。
[37]刘师培:《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刘申叔遗书》,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26页。
[38]廖平:《五十凡驳例》,《廖平全集》(九),成都:巴蜀书社,2015年,第2225页。
[39]刘知几撰,浦起龙通释,吕思勉评:《史通》卷十七,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54页。
注:本文发表于《中国经学》第二十五辑,此据作者原稿,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方韬老师授权发布。
相关链接:
“书目文献”约稿:凡已经公开发表有关文献学、古代文史相关文章,古籍新书介绍、文史期刊目录摘要等均可。来稿敬请编辑为word格式,可以以文件夹压缩方式配图(含个人介绍),发到邮箱njt724@163.com。感谢您的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