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推排春秋朔闰表,以闰月与连大月之设最为紧要。春秋时未行无中置闰法,故置闰宜在岁末,或三年一闰,或二年一闰,并无频年置闰或一年二闰之例。但以往历表为迁就经传历日,闰月与连大月之设多有可议。其实,经传历日未必是鲁国时历,夫子作《春秋》,采列国史记,而列国历法与鲁历不同,月日不协,理有固然。不明鲁历与列国历法之异同,不明经书日食有食本月晦、前月晦之别,及诸侯卒赴有来日赴、往日赴之分,则历表编排必违历理。斯篇以鲁历及借半日法推步,证以经传文例,所得历表,较以前诸家推排,小有可观,考证者宜所取资焉。
关键词春秋;朔闰表;鲁历;卒赴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0年第1期。本次推送为本文下半部分。
目 录
引言
一、周历、鲁历上元积年考
二、一行论殷、周、鲁三术辨,
兼证张氏论鲁历上元积年之误
三、论经书日食不必在朔
四、论春秋岁末置闰之例
五、论隐元建正及庄僖世失一闰
六、论诸历表连大月之失
七、论鲁历与列国历法异同
八、论诸侯卒赴例
九、述历表推排之法
十、经文历日考证
结语

六、论诸历表连大月之失
考前人推排历表,不但置闰多违历理,且于连大月之设,亦多可议。案四分术推排连大月,有固定之例,用式表示:15-17-17-15-17,谓间15月或17月,即有一连大月,无有逾17月而无连大月者,亦无未及15月即设连大月者。但自来学者所以不用此法,缘四分术编排历表与经传历日多违,尤与日食干支不合。以新城氏为例,彼谓春秋时历用平朔,然其编排历表,却不依15-17-17-15-17之例。新城氏自述其法云:
1)以三十三个日食干支为依据,分为三十四个区隔,每区隔之内,闰月数确定,以经文历日插入其中,若有不合者,则置闰。
2)每隔十六、七个月而排入连接之二个大月(称为一个连大月),约三十二、三个月间而置二个连大月。
3)参照两端月朔之干支顺序数及其间所有之月数(闰月亦在内),而决定其间应插入连大月若干。
4)当按排闰月之时,务俾经文所载历日之干支顺序数,恰适容纳于其相当之月内。
5)闰月之间,以相隔约三十二个月者为标准,或参照岁终置闰法,或殷历、颛顼历等之置闰法。

依此法,新城氏以襄公廿年十月丙辰朔日食至襄公廿四年七月甲子朔日食为例,分为三区隔:
(1)襄廿年十月丙辰朔日食至襄廿一年九月庚戌朔日食,一闰月。
(2)襄廿一年九月庚戌朔日食至襄廿三年二月癸酉朔日食,无闰月。
(3)襄廿三年二月癸酉朔日食至廿四年七月甲子朔日食,一闰月。
第一区隔,有闰月一,中间无连大月。第二区隔,无闰月,连大月有二,即襄廿一年九月大、十月大;廿二年十二月大、廿三年一月大。第三区隔,闰月一,无连大月。
新城氏设连大月,自言“排列十五、十七、十七个月之间隔”,但第三区隔,阅21月始设连大月,与例相违。且新城氏以襄廿年至廿四年为证,两日食间相距甚近,易于推定连大月。若是两日食之间相去甚远,如桓公三年七月壬辰朔日食至庄公廿五年六月辛未朔日食,阅40年,大小月可以变易者不知凡几。其历表于庄公十八年二、三月设为连大月,至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月又设连大月,相间21月,亦非四分术平朔之法。
以连大月15-17-17-15-17之法相验,不但新城氏历表不可信,王韬历表,自隐公元年直至庄公六年,34年间,连大月之设皆间17月,无有间15月者;而庄公廿七年至廿八年,连大月相间21月,又逾于17月。施彦士历表,隐公二年十一月、十二月为连大月,隐公三年十一月、十二月亦是连大月,间13月即设连大月,未及15月。邹伯奇历表,自隐公三年十月、十一月为连大月,至隐公六年七月、八月连大月,相间竟至于33月,尤违历理。
诸家历表设置连大月,俱不合15月、17月相间之例。顾知虽据日食而推排历表者,持论虽高,却不能征信。以连大月相间15、17月为准,则诸历表又无一相合矣。
或有疑者,今人张培瑜自创术法,即蔀年83,蔀月1027,蔀日30328,朔策30329/1027,一元凡十五蔀。据此术法,所推排历表,连大月相间最合15-17-17-15-17之例。何以不依其法?案张氏历表,连大月之设虽合历理,但其置闰,非十九年七闰,乃八年三闰。与十九年七闰相较,每152年即多一闰。春秋242年,据张氏术法推排,凡91闰。故张氏以寅月为隐元建正之首,除去两月,又以哀公十四年闰月移于明年,如此,春秋242年乃置88闰,其实非十九年七闰之义。且哀公三年,据张氏术法,此年四月乙未朔,小余86,不合经文“夏四月甲午,地震”之历日。故张氏设连大月虽合15-17-17-15-17之例,因其闰法可议,且其自创术法,又于文献无征,故未敢从之也。
七、论鲁历与列国历法异同
前人推排历表,于闰月、连大月之设多有阙失,究其缘由,非不明历算推步,乃缘考证未周也。如学者常言鲁历与列国历法不同,然又谓鲁用周正,晋用夏正。今以经传历日相证,知鲁历与列国历法殊异者,月每差一月,日每差一日。月差一月,是置闰不同;日差一日,是朔法有殊。《汉书·五行志》云“周衰,天子不班朔,鲁历不正,置闰不得其月,月大小不得其度”,云“天子不班朔,鲁历不正”,谓鲁历与周历有殊。云“置闰不得其月”,可以月每差一月相证;云“月大小不得其度”,可以日每差一日相证。

其一,释日每差一日
日每差一日者,谓周及列国之历先鲁一日,其例有:
(1)庄公廿八年经“三月甲寅,齐人伐卫”,鲁历三月乙卯朔,甲寅乃二月晦,是齐历先鲁一日。知鲁历三月乙卯朔者,以庄廿六年经书十二月癸亥日食、庄三十年经书九月庚午朔日食,可以前后推定。
(2)僖公五年《左传》“正月辛亥朔,日南至”,记周历也,此年鲁历正月壬子朔,辛亥则前年十二月晦,是周历先鲁一日。又同年传“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此记晋历,鲁历十二月丁丑朔,丙子乃十一月晦,是晋历先鲁一日。知鲁历正月壬子朔、十二月丁丑朔者,以此年经有九月戊申朔日食,可以上下相推。
(3)文公元年《左传》“五月辛酉朔,晋师围戚”,鲁历五月壬戌朔,辛酉乃四月晦,是晋历先鲁一日。知鲁历五月壬戌朔者,此年经书二月癸亥朔日食,二月,盖三月之误。据三月癸亥朔,可知五月壬戌朔。
(4)成公十八年《左传》“齐为庆氏之难,故甲申晦,齐侯使士华免以戈杀国佐于内宫之朝”,此文系于正月下。鲁历二月丙戌朔,正月晦乙酉,甲申乃晦前一日,是齐历先鲁一日。同年传“二月乙酉朔,晋悼公即位于朝”,亦晋历先鲁一日。知鲁历二月丙戌朔者,以前年经“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可知。
(5)襄公廿六年《左传》“郑伯赏入陈之功。三月甲寅朔,享子展”,此记郑历,鲁历三月乙卯朔,甲寅乃二月晦,是郑历先鲁一日。知鲁历三月乙卯朔者,以上下经日食之期可以相推,且经文“八月壬午(1日)”也可参证。
(6)昭公廿年《左传》“二月己丑,日南至”,此言周历也。鲁历二月庚寅朔,己丑,正月晦,是周历先鲁一日。知鲁历二月庚寅朔而非己丑朔者,此年传文“七月戊午朔”可为旁证。
(7)昭公廿三年《左传》“正月壬寅朔,二师围郊”,二师者,王师、晋师也。鲁历正月癸卯朔,壬寅乃前月晦,是周历、晋历先鲁一日。
以上七例,周、齐、晋、郑历皆先鲁一日,是日每差一日之证。日每差一日,则大小月与列国之历不同,故班固云“月大小不得其度”。
其二,释月每差一月
月差一月者,谓鲁历与列国之历置闰不同。其例有:
(1)僖公廿四年三月,《左传》叙晋事云“己丑晦,公宫火”,但此年鲁历三月辛卯朔,四月庚申朔,己丑乃四月晦,是鲁历后晋历一月。知鲁历己丑四月晦者,可据僖廿二年十一月己巳朔推得。
(2)僖公三十三年经“夏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癸巳,葬晋文公”,此年鲁历四月戊戌朔,并无辛巳、癸巳。但下经“十有二月乙巳,公薨于小寝”,则与历表相合。经叙鲁事,月日合乎历表;经叙晋事,月日不协。且下传云“八月戊子,晋侯败狄于箕”,八月丁酉朔,无戊子。经传三叙晋事而月日皆不合鲁历,恐非传写之误,乃晋历与鲁历不合故也,不合者,置闰不同耳。

(3)文公三年经“夏五月,王子虎卒”,《左传》云“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鲁历四月辛亥朔,乙亥,二十五日。据隐公三年《公羊传》,外大夫例不卒,今王子虎所以卒者,以其新使乎鲁,故以恩情录之。若此,则经书王子虎卒,据来日赴书也(参下文“诸侯卒赴例”)。周之四月,鲁则五月,是鲁历后周历一月。
(4)襄公廿二年经“秋七月辛酉,叔老卒”,鲁历七月丙午朔,辛酉,十六日。经叙鲁事合乎历表,但《左传》叙郑事云,“九月己巳,伯张卒。十二月丁巳,其夫攻子明杀之,以其妻行”。九月无己巳,十二月亦无丁巳,是郑历并与鲁历不合,盖二历置闰有异。知鲁历十二月无丁巳者,前年九月庚戌朔日食、十月庚辰朔日食,明年二月癸酉朔日食,上下可以推知。
(5)昭公十二年传“十月壬申朔,原舆人逐绞,而立公子跪寻”,此据周历也。然鲁历当是十一月壬申朔,后周历一月。若鲁历亦是十月壬申朔,为合昭十五年六月丁巳朔日食,须四年一闰,则与历理相乖。
以上五例,鲁历并后于周、晋之历一月,郑历又与鲁历有一月之差,皆是月差一月之证。陈厚耀尝云“经传多不合,月每差两月,日每差一日”,云“日每差一日”者,是也;云“月每差两月”者,则非。陈氏之意,“春秋时周正、夏正列国互用”,故云“月每差两月”。案陈氏实本杜预之说。考杜氏《春秋后序》据汲冢书,谓晋“庄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鲁隐公之元年正月也,皆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此说谬矣。既云晋之十一月当鲁隐之正月,则不得谓晋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何者?据杜氏自家长历,隐元正月辛巳朔,二月庚戌朔,三月庚辰朔。而古历天正月庚戌朔,辛巳朔明是建亥之月。汲冢竹书所载晋历以辛巳为十一月朔,则明年正月朔庚辰,是建丑,非建寅。杜氏误以隐元正月辛巳为建子,故谓晋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非也。
其三,王氏“晋用夏正考”辨误
但王韬承杜预、陈厚耀之说,撰《晋用夏正考》一文,谓“全经所书晋事,往往与传差两月”,凡十二例,似乎详密,今一一验之,多非是。
(1)僖公四年传“十二月戊申,缢于新城”,僖五年经“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传在前年十二月,经在今年春,王韬云“经从周正而传从夏正”。案僖五年传云“晋侯使以杀大子申生之故来告”,文系于正月之下。若是周正、夏正之异,传在十二月,经当在二月,不应在正月。顾栋高尝云“经书春,不书月数,盖春二月也”,此推测之辞,不足征信。
(2)僖公五年传“童谣云:‘丙之晨,龙尾伏辰,均服振振,取虢之旗,鹑之贲贲,天策焞焞,火中成军,虢公其奔。其九月、十月之交乎?’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刘歆《世经》尝论云“言历者以夏时,故周十二月,夏十月也”,意谓传文“十二月丙子朔”乃周历,童谣所言,是夏历,相差二月,即夏正、周正之别。然传文所叙本晋事,“十二月丙子朔”即晋历,非周历,传家据国史而书,谓晋历十二月丙子朔,当夏正九月、十月之交。故知《世经》所言,非传意。王韬为证夏正、周正之别,而云“传盖据周历追而正之”,如此,传叙晋事而历用周历,何其委曲耶?弥缝之辞,终难取信。
(3)僖公九年经“甲子,晋侯佹诸卒”,文在九月戊辰之下。九月乙卯朔,戊辰,十四日;甲子,十日。甲子反在下者,王韬以为此乃夏正九月,当周正十一月。然“甲子”,《公羊》作甲戌,乃九月二十日,在戊辰之后。设若《公羊》甲戌为是,则月日次序分明,晋用夏正云云,又不可据。

(4)僖公九年传“十一月,里克杀公子卓于朝,荀息死之”,但十年经“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文在正月之下,王韬谓夏之十一月,当周之正月,经文自明。但此或据来日赴书(说详下节),即卓于前年十一月卒,今年正月来赴,杜注云“弑卓在前年,而以今春书者,从赴也”,足备一说。
(5)僖公十五年经“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传云“壬戌,战于韩原”,系于九月之下,此例杜预仍以从赴为释,王韬以为夏正、周正之异。但据传家用语,如“晋大夫反首拔舍从之。秦伯使辞焉”云云,则此传未必全据晋史,或据秦之国史。若然,以此为晋用夏正之证,又嫌牵强。
(6)文公二年经“三月乙巳,及晋处父盟”,而传在四月,此非夏正、周正之异明矣。王韬引姚文田之说,姚文田历表有一年二闰、一年三闰者,岂可凭据?
(7)襄公三十年传,晋绛县老人云“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当鲁文公十一年。案此年周历三月甲子朔,老人云正月甲子朔,可为晋用夏正之证。
(8)成公十八年经“庚申,晋弑其君州蒲”,文在“正月”之下,而《左传》云“正月庚申,晋栾书、中行偃使程滑弑厉公”,亦在正月,下文“庚午,盟而入。辛巳,朝于武宫。甲申晦,齐侯使士华免以戈杀国佐于内宫之朝。二月乙酉朔,晋悼公即位于朝”,月日之叙分明。而王氏竟谓庚午以下乃夏正,当周正三月。然则,传正月庚申弑厉公,则又是何正?且经书“公如晋”,明是鲁朝大国之礼,文在“春”下,则晋侯即位不在夏时,明矣。王韬云“周正四月”者,已入夏,非是。
(9)襄公十年经“夏五月甲午,遂灭偪阳”,传云“五月庚寅,荀偃、士匄帅卒攻偪阳,亲受矢石。甲午,灭之。书曰‘遂灭偪阳’,言自会也”。此经传同在五月,而王氏竟云“似系夏正六月”。其解经不据经传明文,而据传文“水潦将降”以为推测之辞,殊非解经之体。
(10)襄公十八年经“冬十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围齐”,传云“冬十月,会于鲁济,同伐齐”,是经传同月。下传“丙寅晦,齐师夜遁”,文在十月之下,王韬引姚文田历表为证,谓此十月乃夏正,当周正十二月。又谓下传文“十一月丁卯朔”当周正明年正月朔。王韬欲圆其说,明知姚文田历表误而引证之,是以误证误。
(11)襄公十九年传“二月甲寅,卒,而视,不可含”,王韬谓此二月当周正四月,又无经文可证,有臆测之嫌。
(12)昭公元年传“十二月,晋既烝。赵孟适南阳,将会孟子余。甲辰朔,烝于温”,王韬云:“是明年正月朔也。晋用夏正,夏之正月乃周之十二月也。”据周历推算,昭公二年正月甲辰朔,晋若用夏正,其明年正月当周正明年三月。王说非也。

以上十二例,惟第7例可为夏正、周正之别,其余诸例皆不得为证。王氏云“推核全经甲子,而证之以传所纪之时月互异,其用夏正也显矣”,说非其实。即以第7例论,绛县老人之言,乃传家引语,容有比附,非传文直引晋历者可比。今亦用王氏之法,以经传历日更证晋不用夏正:
(1)僖公廿八年经“夏四月己巳,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而《左传》云“夏四月戊辰,晋侯、宋公、齐国归父、崔夭、秦小子慭次于城濮”,传叙晋事,而经传同在四月,是晋不用夏正。
(2)文公六年经“八月乙亥,晋侯驩卒”,《左传》云“八月乙亥,晋襄公卒。灵公少”云云,经传同在八月,是晋不用夏正。
(3)宣公十五年经“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左传》云“六月癸卯,晋荀林父败赤狄于曲梁。辛亥,灭潞”,经传同在六月,与上二例同。
(4)昭公十七年经“八月,晋荀吴帅师灭陆浑之戎”,《左传》云“九月丁卯,晋荀吴帅师涉自棘津”“庚午,遂灭陆浑”,经在八月,传在九月,不得谓夏正、周正之异。
(5)定公十三年经“冬,晋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晋赵鞅归于晋”,《左传》云“十一月丁未,荀寅、士吉射奔朝歌。韩魏以赵氏为请。十二月辛未,赵鞅入于绛,盟于公宫”,设若晋用夏正,晋之十一月、十二月,当鲁之明年正月、二月,经不得于此年书“冬”。既书冬,知晋不用夏正。
由此可见,晋、鲁历不同,非周正、夏正之差。鲁历与列国历法互异,以置闰有殊,故月每差一月;以朔法不一,故日每差一日。
八、论诸侯卒赴例
向来所述,知前人推排历表,其失在于闰月、连大月之设不合历理。所以失者,为迁就经传历日也。然经书历日,未必是鲁国之历,强欲迁就,则违历理。以外诸侯卒日为例,经有据赴而书者,有不据赴而书者;据赴而书者,又有来日赴、往日赴之分。若不分疏外诸侯卒赴之例,则据诸侯卒日而编排历表者,必前后乖错。
知诸侯卒,有据赴而书者,《白虎通·崩薨篇》云:
天子崩,赴告诸侯何?缘臣子丧君,哀痛愤懑,无能不告语人者也。臣死,亦赴告于君何?此君哀痛于臣子也,欲闻之,加赙赗之礼,故《春秋》曰“蔡侯考父卒”,《传》曰“卒赴而葬不告,礼也”。诸侯薨,赴告邻国何?缘邻国欲有礼也。

《白虎通》所引“传曰”,乃隐公八年《公羊传》文。《左传》也有卒赴之说,如僖公廿三年传云:“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赴以名,则亦书之,不然则否。”二传之解诸侯卒赴略异。《公羊》以为卒赴之体有名有日,《左氏》则解名而不解日,然孔颖达疏云“计赴告之体,本应皆以日告”,亦谓诸侯卒赴当有告日之例。
但也有不据赴告而书者,如襄公元年经“九月辛酉,天王崩。邾子来朝。冬,卫侯使公孙剽来聘。晋侯使荀罃来聘”,案九月天王崩,其后即有诸侯相朝聘之事,可知王朝未曾赴告,故诸侯仍行嘉礼,知此“九月辛酉”乃天王崩日,非赴日,盖夫子因周史也。又如桓公五年经“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二日卒者,《公羊》以为㤜也,是陈侯鲍卒日不以赴告,乃夫子据陈国史而书。由此二例,知经书天子诸侯卒日,不必尽据赴告。
即据赴告,鲁史记诸侯卒日也有分别:或据往日赴,或据来日赴。据往日赴者,谓以实卒之日书;据来日赴者,谓以来赴之日书。文公十四年经“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文在“九月”之下,《左传》云“齐人定懿公,使来告难,故书以九月”,是据来日赴书。襄公七年经“十有二月,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莒子、邾子于鄬。郑伯髡顽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鄵”,鲁历十二月辛丑朔,无丙戌,据《左传》“及鄵,子驷使贼夜弑僖公,而以疟疾赴于诸侯”,是“丙戌”据往日赴书。史记卒日既有来日赴、往日赴之别,以鲁历与列国历法之异,据往日赴者,与鲁历不合,理宜有之。今遍考外诸侯卒日之例,凡小国皆据来日赴书;大国则据往日赴书,间有据来日赴者,别有故也。大国,谓齐、晋、宋、陈、蔡、卫、郑;小国,则曹、许、莒、邾以下。
知小国卒日据来日赴、大国据往日赴者,以小国卒日皆合鲁历,而大国卒日多不合鲁历。小国卒日凡二十例,仅一例与鲁历不合,即昭公廿四年经“丁酉,杞伯郁釐卒”,文在“八月”之下,然鲁历八月甲子朔,无丁酉,此或干支传写讹误,或丁酉上脱书月。自兹以外,杞之三卒日皆合鲁历。又以许国为证,许乃郑之与国,郑、鲁历不一,而经书许之卒日者四,皆与鲁历合,盖许为小国,鲁史据来日赴书,故其卒日俱与鲁历合。
至于诸侯卒日,凡与鲁历不合者,皆在大国例,其证有:
(1)桓公十二年经“八月壬辰,陈侯跃卒”,鲁历八月庚子朔,无壬辰。此经上有七月丁亥,下有十一月丙戌、十二月丁未,皆叙鲁事,与历表合。而记陈侯卒日,则不合历表。

(2)成公四年经“三月壬申,郑伯坚卒”,鲁历三月丁丑朔,无壬申。下经四月甲寅,臧孙许卒,合乎历表。叙鲁事合历,记郑伯卒日则不合历。
(3)成公九年经“秋七月丙子,齐侯无野卒”,鲁历七月丙午朔,无丙子。下经“楚公子婴齐帅师伐莒,庚申,莒溃”,文在十一月下,庚申,十一月十七日,叙楚、莒事合乎历表,记齐侯卒日则不合历。
(4)襄公四年经“三月己酉,陈侯午卒”,鲁历三月壬戌朔,无己酉,下经“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叙鲁事合历,记陈侯卒日则不合历。
(5)昭公廿八年经“夏四月丙戌,郑伯宁卒”,鲁历四月壬寅朔,无丙戌,下经有“七月癸巳,滕子宁卒”,滕乃鲁之属国,记滕子卒日合乎历表,记郑伯卒日不合历表。
(6)定公四年经“二月癸巳,陈侯吴卒”,鲁历二月丁巳朔,无癸巳。下经有四月庚辰,蔡公孙姓帅师灭沈,叙蔡、沈事合乎历表,记陈侯卒日则不合历表。
以上六例,有上下经文可以互证,陈、齐、郑三大国卒日皆不合鲁历。此或缘月日有误,或据往日赴书。若谓月日有误,何以大国卒日多误,而小国卒日总不误?若以往日赴为释,则诸不合者皆涣然冰释。
或有问者,何以小国卒据来日赴书,大国卒据往日赴书?案小国卒据来日赴者,自我言之,自我言之,尊鲁也。大国卒据往日赴者,自彼言之,自彼言之,重大国也。大国卒,若据来日赴,则有别故,如《左传》襄公廿八年,天王崩于十一月癸巳,而赴者竟以十二月甲寅来告,故传云“征过也”。又如僖公十七年经“十有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据《左传》,“冬十月乙亥,齐桓公卒。十二月乙亥,赴”,其据来日赴书,以齐国乱耳。小国据来日赴书,大国据往日赴书,可推王朝大夫卒而书日者,宜据来日赴书,以王朝大夫可当小国君也,如文公三年经“夏五月,王子虎卒”,《左传》云“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来赴吊,如同盟礼也”,此年四月辛亥朔,乙亥,四月二十五日,经书五月,据来日赴也。
明乎诸侯卒赴有来日赴、往日赴之分,则闰月、连大月之设,即有所凭依。以往历表所以五年始置一闰、甚至六年一闰者,皆未考诸侯卒赴有来日赴、往日赴之分,故为迁就经传历日而置闰,总嫌与历理相乖。
九、述历表推排之法

其一,先述编排大例
(1)隐元之建正,依陈厚耀退两月之说,即建丑。
(2)置闰之法,循十九年七闰之例,或三年一闰,或二年一闰,闰皆在年末。至于何年置闰,则主据经文历日。春秋无频年置闰、一年二闰之例,也无四年一闰、五年一闰之例,其间有两处四年一闰者,别有故也。
(3)置闰主据经文历日,若无历日可证,则置闰容有两可。
(4)连大月之设,主依四分术15-17-17-15-17之例,虽有不合此例者,以班固云“鲁历不正,月大小不得其度”可释。虽然,连大月相间犹有一定之例,多不踰于17月、寡不少于15月。
(5)据鲁历推排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朔闰表,以《春秋》日食相验,每相差一日,盖朔法有殊,故加朔小余以合日食干支。
(6)经传不同历,历表编排据经不据传。若经传互异,则舍传从经。
其二,次释置闰容有两可
历表置闰,主据经传历日,但经传每年未必皆有历日,故置闰容有两可,如庄公廿九年无甲乙,历表可在庄廿八年置闰,也可在廿九年置闰,以无经传可验,且与历理不相违。又有经文历日前后自相违,于上年置闰,则不合下年之月日;于下年置闰,则不合上年之月日;此亦置闰两可之证。如襄公廿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据何休注,盖此年有闰,乙未即闰月二十八日。若然,则廿九年必无闰,而此年“五月庚午,卫侯衎卒”即不合历表。假若廿九年置闰,则历表虽与五月庚午合,但前年“乙未,楚子昭卒”又不合历表,是以上下不能相顾。如斯之类,即置闰容有两可也。

其三,末述加朔小余之法
(1)加朔小余,以连大月相间无踰17月为定准。自隐公元年至宣公元年,鲁历加朔小余539。所以加539者,缘庄公廿六年十二月壬戌朔,鲁历小余401。为合经文十二月癸亥朔日食,故加539。又,鲁历文公九年十月癸酉朔,小余405,若从而加小余539,则十月朔甲戌,癸酉乃九月晦,经云“九月癸酉,地震”,历表与此合。今加小余539止于宣公元年者,以宣三年乃鲁历戊子蔀第二章首。
(2)加朔小余之年,多在章蔀年前后,便于推排耳。宣公三年,鲁历戊子蔀第二章首,故于宣公二年加朔小余469,至于成公四年。所以加469者,俾连大月相间无逾17月也。
(3)同理,成公四年乃鲁历戊子蔀第三章首,自成五年起加朔小余403,至于襄公六年,所以加403者,俾连大月相间无踰17月。
(4)鲁历襄公五年乃戊子蔀第四章首,自襄公七年起加朔小余348,至于襄公廿五年。所以加348者,以鲁历襄公廿一年九月庚戌朔,小余569,与经文九月庚戌朔日食合,故所加小余当小于371。又鲁历襄公廿三年二月壬申朔,小余592,经文二月癸酉朔日食,故所加小余当大于348。今自襄七年起加朔小余348,可以两合此日食干支。
(5)鲁历襄公廿四年乃丁卯蔀首,自襄公廿六年起加小余280,至于昭公十二年,俾连大月相间无踰17月。
(6)鲁历昭公十二年乃丁卯蔀第一章首,自昭十三年起加朔小余213,至于定公元年。所以加213者,缘昭公二十年正月庚申,小余727,加213,则正月辛酉朔,连大月相间不踰17月。所以止于定公元年者,以此年定公六月即位,无恩于先君,历官或拟新君逾年改元之义,一则移闰于下年,一则另加朔小余耳。
(7)自定公二年起至于哀公十四年,加朔小余147,所以加147者,以鲁历定公五年三月庚戌朔,小余794,经文三月辛亥朔日食,相差一日,故所加小余数不得小于146;又鲁历哀公四年四月甲午朔,小余792,经文“四月甲午,地震”,干支相合,是以所加小余数不得大于148,即146≤X < 148,故取147。

如此,历表于连大月之设,不合15-17-17-15-17之例者凡六,即自文公十六年二、三月为连大月,至宣公五年正、二月为连大月,中间十七月者四,即15-17-17-17-17-15,此不合者一。自成公元年五、六月为连大月,至成公八年正、二月为连大月,中间十七月者五,即15-17-17-17-17-17-15,此不合者二。自襄公三年二、三月为连大月,至襄公十一年三、四月为连大月,中间十七月者五,即15-17-17-17-17-17-15,此不合者三。自襄公廿二年十二月、廿三年正月为连大月,至襄公廿九年十一、十二月为连大月,中间十七月者亦五,即15-17-17-17-17-17-15,此不合者四。自昭公十年七、八月为连大月,至昭公十六年正、二月连大月,中间十七月者四,即15-17-17-17-17-15,此不合者五。自昭公廿九年二、三月为连大月,至定公五年三、四月连大月,中间十七月者五,即15-17-17-17-17-17-15,此不合者六。
虽然连大月之设有此六不合,但相间却无踰17月。且连大月相间17月者最多不过八年,较王韬历表之设连大月,竟连续三十四年相间17月,又有阅21月始设连大月者,其长短相去又何如哉?
十、经文历日考证
依上法所排春秋历表,凡经文历日与此不合者,或三家经有异文者,则分条考辨之,以证历表之可信。为清眉目,见表2如下。







以上凡72例,前后互异者19例,以其经文历日前后互乖,不得谓历表之非是。诸侯卒日者凡28例,以往日赴、来日赴之异,及据国史书例,亦不得难历表之可信。日食者10例,其中扣去前后互异者四(文元年、襄十五年、廿七年、昭廿二年)、食晦之例三(僖十二年、宣八年、十七年)、异文者一(定五年),不合者止二例,即襄廿四年、昭十七年日食,前者频月而食,必有误记;后者实无日食,诸家皆以为误。是据此十例,亦不得谓历表之无征。不关历表与异文者凡10例,与历表之正误无关。故欲质疑历表者,惟不合经文者5例耳,谨一一辨析如下:
(1)庄公十一年经“夏五月戊寅,公败宋师于鄑”,此年五月癸巳朔,无戊寅,诸家历表以年中置闰,故合。今不然者,以春秋无年中置闰之例,故以为月日或有一误。
(2)庄公廿八年经“三月甲寅,齐人伐卫”,此年三月乙卯朔,甲寅乃二月晦,以齐、鲁历不同,齐历或先鲁历一日,如成公十八年《左传》记齐事云正月甲申晦,但鲁历二月丙戌朔,正月晦乙酉,甲申乃晦前一日,是齐历先鲁一日。此书“三月甲寅”者,盖夫子因仍齐乘成文,未改历日。
(3)僖公二年经“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五月戊戌朔,无辛巳。前年十二月,哀姜之丧至自齐,以诸侯夫人五月而葬例之,当于此年四月葬,不应在五月葬。考诸家历表多于僖公元年置闰,虽合此历日,但频年置闰,深违历理。若据夫人五月葬之礼,则此“五月”,当是“四月”之误。五月而葬,谓葬数往月,五月乃算上数也。非五月而葬,或急或缓,皆非礼。僖公既请葬哀姜,自当循礼而行。诸家历表为合此历日而于僖元年置闰,遂致频年置闰,反不可信。
(4)僖公十四年经“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沙鹿或云晋地(如杜预说),或云卫地(如江永说),皆非鲁地。既非鲁地,则夫子或据国史而书,以列国历法与鲁历之异,故月日不协耳。且此例置闰容有两可。以王韬历表为例,僖公十二年经“三月庚午,日有食之”,《元史》云:“是岁五月庚午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一百九十二入食限,盖五误为三。”王韬则以为《元史》所言乃周正,但此年用商正建丑,日食当在四月庚午朔,故其历表于僖公十一年置闰,僖公十二年四月庚午朔,如此,则合乎本年“十有二月丁丑,陈侯杵臼卒”之历日,又合于僖十四年“八月辛卯,沙鹿崩”之历日,却嫌四月庚午朔与经文“三月庚午,日有食之”不相合。今与王韬历表不同,另置闰月,即于僖十二年置闰,而僖十一年不置闰,如此,可合“三月庚午,日有食之”历日(以《谷梁》家食前月晦为说),却不合十二月丁丑,陈侯杵臼卒之历日,也不合僖十四年八月辛卯,沙鹿崩之历日。历表所以于僖十二年置闰,一则可见春秋置闰有两可之例,二则可见夫子因列国史记而成文之例。以列国历法之异,且置闰容有两可,则不得据此为难矣。

(5)襄公十九年经“秋七月辛卯,齐侯环卒。八月丙辰,仲孙蔑卒”,历表与此二历日皆不合。诸家历表乃于十九年置闰,又于廿一年年中置闰,虽合,今不然者,以年中置闰故也。且《左传》云“夏五月壬辰晦,齐灵公卒”,“五月壬辰晦”与“七月辛卯”,月日互异,深疑此经传之历日传写有误。
以上五例,乃历表不合经文历日者。虽不合,然其中犹有可解者。故依十九年七闰之法,循三年一闰、二年一闰之例,又以连大月相间15月、17月为准,所排春秋历表,既不违历理,又与经文历日少相违,斯为得之矣。
结 语
如何设置闰月与连大月,于编排春秋历表最关紧要。考《周易·系辞上》已言“五岁再闰”,则春秋闰例似不宜与此迥殊,故凡五年六年一闰,或一年二闰、频年置闰者,皆不可信。春秋虽有三年一闰、五年再闰之例,然未行无中置闰法,故何年置闰犹不能确定。后人编排历表,惟据经传历日推求。而欲推求经传历日,则不得不考证经传文例。欲考证经传文例,则须熟习经学家法。故凡未详考经传文例,而遽于编排历表者,其闰月、连大月之设必有可疑。此读春秋历表者不可不知也。至于连大月之法,不得逾于十七月,亦不得少于十五月,凡不合此数者,其历表亦不可信。
本文推排春秋历表,择用鲁历者,以古六历去古未远,术数犹有可征,且以为春秋历表用鲁术推排,名实相副;其用“借半日”法者,以秦汉间颛顼历犹用之。又考日食不必在朔,鲁历与列国历法异同及诸侯卒赴之例者,欲示历表编排不但须究明历术推步,亦须精研经传文例。二者相兼,方为得之。以鲁历加“借半日法”,又以经传文例相参证,所推历表,视以前诸家所排,颇有可观,此不谓鲁国时历必如此,乃谓依此历表,误差最少,且可用历术覆验。噫嘻,经学渊深,历学玄邈,以蠡测海,以管窥天,即有小见,岂足以道其奥蕴哉。子曰“草创之,讨论之,修饰之,润色之”,一人之私见,终不敌诸家之正论,世之兼精经学与历学者,教之正之,当拜百朋之赐焉。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台湾经学文献整理与研究(1945-2015)”(16ZDA181)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皮锡瑞《经学通论》注释与研究”(15ZDB010)的阶段性成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