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豪才律师李小兵新证据规则学习心得之七十四

证据规则原文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豪才律师李小兵学习心得

本条在2001年《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基础上整理、补充形成,是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证人是一个案件的主要证据,证人证言一般以口头的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但由于受主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方能印证其客观性、合法性。审判人员对案件情况有异议时,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明确案件事实情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需要经过审判人员许可才可以询问证人,保证证人的正当中立性。

询问证人制度对辨别证人证言的真伪、帮助法官形成自由心证、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案件审理程序公正与判决结果公正有实体意义。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询问证人应当遵循单独询问规则,为了保证每个证人如实陈述自己所感知的客观事实,而不受其他证人的干扰和影响。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特定情况下证人之间的对质询问,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法官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以形成自由心证,一般而言,对质询问发生在最后阶段,且对质认证作为询问证人的补充手段,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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