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5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并 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从信贷融资的四个不同环节: 信贷环节、助贷环节、增信环节和考核环节细化监管要求,规范信贷融资的收费与管理。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
该《通知》共6部分20条,《通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融资各环节为主线,以是否提高融资综合成本为标准,同时考虑信贷资金供给侧和需求侧,对信贷、助贷、增信和考核环节收费行为及收费管理作了规范,强化了内部管控、外部监督与激励的作用。《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通知》把出台新措施、细化旧政策、系统化原禁令三者并举,适用于各类型企业,同时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此,建银投资咨询分析师王全月认为,本通知是在2012年银监会的“六不准”以及国办2014年发布的《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再一次明确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收费“禁区”,并延伸至“助贷”、“增信”等相关业务环节。
具体来看,在信贷环节,《通知》要求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同时,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
在助贷环节,《通知》要求明确银行收费事项,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增信环节中,《通知》提出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包括,合理引入增信安排;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意见还提出了多项“正激励”措施。在考核环节方面,《通知》表示需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银行在计提拨备时应遵循会计和监管规定,综合考虑信贷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避免拨备计提不科学导致企业资金成本上升。银行应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王全月认为,这些“正激励”措施相较于单纯的“堵”来说,更能引导商业银行加大落实“减费”力度,让利于实体经济。
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严格收费系统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充分披露服务信息。《通知》提出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并给予正向激励。包括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加强企业和项目白名单管理,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对国有控股机构经营绩效考核给予合理评价;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对融入低成本资金而套利的企业,严格加以约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