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管理的“九不准”内容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七条底线”

“九不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条底线”:

一是法律法规底线;

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三是国家利益底线;

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六是道德风尚底线;

七是信息真实性底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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