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讲坛第五期:
《夫妻财产法的精神——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
简讯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家事问题引发了高度的社会关注。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又发文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特创办“家事法讲坛”系列活动,将邀请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从多学科、多视角、多方向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立法完善以及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建言献策。
本讲坛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承办。
家事法讲坛(网络)第五期于9月17日晚成功举办。本次讲坛分享的主题为《夫妻财产法的精神——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由家事法苑团队李凯文担任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贺剑老师主讲。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田韶华教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黄海涛法官,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律师与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若军点评。讲坛以腾讯会议搭载小鹅通平台的方式实现。
本次讲坛中,贺剑老师认为婚姻保护要求夫妻财产法提供适当经济激励,婚姻和家庭生活才能不受夫妻自利动机之妨碍。婚姻保护与意思自治共同塑造了夫妻内部之财产关系。婚姻保护与交易安全一道决定了婚姻法是否以及如何作为财产法之特别法,影响夫妻外部之财产关系。在此理论框架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效力、约定财产制以及其他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与推定等诸多长期困扰理论与实务之难题,都可得到合理解释或圆满解决。冉克平教授、田韶华教授、黄海涛法官以及柯直律师分别从民事诉讼法理论、法官实务以及律师实务多个角度去进行点评。最后,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重量级领导,我们尊敬的孙若军老师作为点评嘉宾进行点评。
《夫妻财产法的精神——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内容记录

贺剑老师
贺剑老师本次讲座以夫妻债务问题为重点,对其新作《夫妻财产法的精神》(载《法学》2020年第7期)中的分析框架做了展示和应用。其要义为,婚姻保护、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是形塑夫妻财产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并分别作用于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外部关系。
相关分析主要围绕下述示例展开:丈夫举债1000万元用于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前期盈利300万元,并悉数以妻子的名义存在银行,后经营失败,无力偿债。问:(1)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哪些夫妻财产应对1000万元债务负责?(2)在夫妻外部关系上,非举债的妻子是否应对1000万元债务负责?
第一个问题涉及夫妻内部关系。即婚姻法应否以及如何在夫妻二人的内部关系上设置特殊的债务规则。其关键在于婚姻保护。婚姻保护的要义为如下“底线要求”:夫妻财产法应当提供适当经济激励,让婚姻和家庭生活不受夫妻自利动机之妨碍。简言之,不让金钱给婚姻添乱。
在前述案例中,婚姻保护一方面应鼓励丈夫尽最大主观努力创造和维护夫妻共同财产,而无须畏首畏尾。据此,其一,妻子不能仅以特定经营行为的实际共同受益(如300万元之一半)为限,对1000万元债务负责,而应以夫妻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负责;其二,只要夫妻或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共同受益”,而无需“确定共同受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对前述债务负责。另一方面,婚姻保护也应避免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的夫妻个人财产,故妻子无须以其夫妻个人财产对前述1000万元债务负责。在理论上,贺剑老师称婚姻法上特有的夫妻内部债务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债务”和“夫妻个人财产之债务”,以区别于通常所说的(夫妻外部债务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
第二个问题涉及夫妻外部关系。即婚姻法应否以及如何在夫妻外部关系(通常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之关系)上设置特殊的债务规则。这主要取决于婚姻保护与交易安全之平衡。贺剑老师经过一系列精细论证,指出日常家事代理、夫妻共同受益(包括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责任财产之异动等流行见解,在交易安全和家庭保护的维度上均不足以证立夫妻共同债务,即非负债夫妻一方的有限或无限连带责任。
在解释论上,贺剑老师认为,《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初衷是避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规避《解释二》第24条之恶果;但无心插柳柳成荫,以证明责任分配之手段,间接否定了夫妻共同受益之错误逻辑,以及对应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这实为婚姻法上的“最美丽误会”。建议今后尽量提高举债用途的证明标准,让证明责任之规定,彻底架空夫妻共同债务!

冉克平老师
冉克平老师认为,贺剑老师今晚主要讨论的是夫妻财产法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这些年学界都在关注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上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其范围究竟是什么?当时学界主流的观点,包括司法实务界的观点,都认为夫妻双方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这一条文引发了巨大争议,后来也就被废除了。现在学术界逐渐认为我们要改过去的无限连带责任为有限责任。易言之,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责任财产应该由举债方的个人财产加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
冉克平老师认为,贺剑老师先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对婚姻保护、意识自治和交易安全进行分析。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法律制度的配置,不能给保护婚姻添乱,这个观点非常准确。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这个条文实际上有碍于婚姻家庭的保护。顺着贺老师所确定的三个价值,这篇论文区分了夫妻财产的内部关系,夫妻债务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如果我们以举债方的个人财产加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的话,的确存在问题,即举债方的配偶可能承担了远远超过他本身所获得利益的责任。冉克平老师认为,意思自治不仅包括我们民法意义上的通过法律行为的实施,实现个人意志决策自由的这样的价值,其实还应该也包括人格独立的价值。人格独立在我看来也应该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个特有价值。
冉克平老师认为,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不能因为双方已经结为夫妻,然后在债务的承担上,就简单地认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债务。举债方的配偶,承担超过自己所获利益的责任。在实际上会导致出现财产法上的制度妨害婚姻保护的问题。而且,一个人结婚之后承担的责任范围相比他结婚之前更加不利,这样的结论存在着巨大的疑问。那么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这里面有夫妻共同生活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确像贺老师论文里面提到的那样,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这个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具有一致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存在着理论上的认识与司法实务中的鸿沟。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在《民法典》实施之后,也就是在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学界和实务界仍然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我们究竟从何种角度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使之能够变得更加清晰,也需要与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较好的结合,我以为这可能是未来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田韶华老师
田韶华老师认为,将夫妻共同债务区分为外部债务和内部债务非常有必要。对于外部债务而言,首先必须厘清的问题是,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究竟为夫妻双方应当承担的债务,还是共同财产的债务。前者关乎责任的归属,而后者则关乎责任财产。从我国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概念应指前者而言。这意味着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也存在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可能性。这虽然在表面上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但应当看到的是,夫妻财产关系较一般财产关系具有特殊性,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并非基于财产法的逻辑构造,而是建立在夫妻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及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婚姻伦理的基础上,这使得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田韶华老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虽是由夫妻双方承担的债务,但这一债务并非连带债务,而是属于基于夫妻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这一债务应当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则应由夫妻双方的个人特有财产为补充。之所以非举债配偶的个人财产也应作为责任财产,是因为基于民法理论,责任主体的全部财产原则上应均应被认定为责任财产,未以自己名义举债不能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强有力的理由。且在以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利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标准的情形下,非举债配偶仅以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而除了婚姻保护、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公平亦应是夫妻财产法的价值取向之一。
田韶华老师认为,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扩张至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的确会引发对非举债方配偶不公,以及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担忧,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解决:一是严格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防止不当扩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二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化,合理确定夫妻内部的责任比例。三是设立例外规则。例如可借鉴特殊普通合伙的制度设计,对于因一方配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配偶可仅以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潜在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黄海涛法官
黄海涛法官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贺剑老师的分享进行点评。
第一个方面,黄海涛法官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包括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原则的变化进行了思考。在学理上,在这一方面有着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黄海涛法官认为贺剑老师的出发点,可能还是夫妻个人主义和自由意志。在此基础上,对财产独立以及婚姻中共同财产判断跟以前传统的思路确实不一样。这既是一个价值问题,也是一个立法和司法技术问题。这个问题决定了我们讨论的基本态度,构成了根本性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黄海涛法官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思考。贺剑老师提出了“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的概念。黄海涛法官认为,“为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和我们在婚姻法上所讲的“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不是同等?实际上来讲是需要认真辨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实际上其中很多问题都涉及到诸多部门法的交叉问题,由此引发了“内外有别”的处理原则的适用范围与程度的问题,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个方面,黄海涛法官从民事诉讼法角度针对证明问题进行了思考。黄海涛法官认为,证明责任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是至关重要的,债权人有证明责任,举债人和举债人配偶也都有各自不同的举证责任。备受争议的第24条也是在证明责任基础上进行规范与适用的。从实践中来讲的话,很多地方高院的意见里面实际上也是从证据的角度去解决24条的问题。现在,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确定之后,现在对当事人重要的制度可能不再是举证责任,反而变成了“书证提出命令”。也就是说,对于借款人来讲,在债权人提出相应的主张与初步资料之后,作为举债人和配偶更应当有法律上的,特别是诉讼法证据法上的责任和义务去提交所借款项之后相应的用处。所以在后民法典时代,我们在研究民法典的实体规则的同时,可能也需要以同样或者说是更多的关注去注意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规则问题。

柯直律师
柯直律师认为,贺剑老师的研究是以“婚姻保护”为主导内核,以“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为补充,将 “婚姻保护”这个抽象的概念推论到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规则中,特别有意义。
柯直律师认为,这篇论文不仅吸收了传统民法理论的精华,还结合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更是对《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法条的巧妙演绎。将很多前沿的法律问题阐述得非常透彻,让人茅塞顿开、眼前一亮。柯直律师认为,如果这篇论文能在前几年发表的话,说不定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可能有些立法观点同现在不一样。
柯直律师表示非常同意贺剑老师的很多观点。比如批判“在判决中以夫妻共同受益为理由,认定一方债务为夫妻连带债务”。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婚姻法司法解二》第24条之后遗症。对比第24条,采用“夫妻共同受益”论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进步,但他仍然是一种不严密、不公平的证成方式,不利婚姻保障,甚至会让未婚者惧怕婚姻。因为法律的指引作用会使大家都知道,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会其配偶不知不觉中被受益、被中招。为了不让金钱在婚姻中添乱。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民法典》1064条之“共同签名”、“共同意思”、“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来认定夫妻共同合同债务。我坚持不应搞“夫妻共同受益”论,不能让这种观点大行其道。如果配偶一方确实有受益,但也只能以受益的范围承担有限的责任,不能让弱者一刀切地被共债。

孙若军老师
孙若军老师认为,贺剑老师在预设“婚姻保护”的思路下,对夫妻共有财产理论进行了新的诠释,值得学界的关注,该理论对司法实践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也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期讲坛的综述到此结束,欢迎关注第六期家事法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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