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信息通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组织起草了《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启动意见征集工作。以下为文件全文:
公开征求对《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创新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信息通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我们组织起草了《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反馈。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通信地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电子邮箱:shcc@miit.gov.cn
附件: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根据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予以评分,并实施分类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筹全国信息通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分试点工作。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执法、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信息通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分试点工作。
二、信用记分对象为信息通信领域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等关联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码号使用者、电信建设企业、电信设备制造商、电信设备检测机构等。
三、电信管理机构以自然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每个市场主体起始分为10分,最高分不超过12分,最低分不设下限。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信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市场主体。
四、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后30日内,按照《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标准》(见附件)予以记分。
市场主体因同一事由受到多次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累计扣分。单次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符合多项扣分情形的,按照扣分最高分值的单项记分。
五、电信管理机构依市场主体的申请,对其承担社会责任情况进行书面认定,按照《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标准》予以加分。每个记分周期内,加分上限为2分。
六、符合以下情形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更新相关主体的信用分值:
(一)行政处理结果发生变更的;
(二)行政处罚被撤销的;
(三)记分存在错误,市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电信管理机构审核属实的;
(四)其他应修复信用的。
七、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信息通信行业主体信息库和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中保留相应记录,作为信用记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开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表彰文件等书面材料。
八、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的信用分值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九、对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信用分值均为10分及以上的市场主体,电信管理机构实施激励措施,可不纳入双随机检查对象范围,或适当降低日常监管抽查频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电信设备进网或其他业务合作时,以及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可优先考虑上述适用激励措施的市场主体。
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时,可优先考虑上述适用激励措施的市场主体。
十、对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信用分值曾有低于6分(不含)的信用记分对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管抽查频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并向社会公示名单。在审核该类主体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新增电信资源申请、延续相关行政许可有效期时,电信管理机构对其信用情况进行重点考量。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电信设备进网或其他业务合作时,以及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审慎与上述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合作。
信息通信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时,原则上不应将上述重点监管对象纳入评优表彰范围。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法规调整、行业信用管理实施情况,可对《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标准》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
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标准
| 扣分/加分 | 记分指标 | 分值 | ||
| 记分情形 | 具体表现 | |||
| 扣分指标 | 一、被行政处理 | ①被约谈 | 因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相关负责人被电信管理机构约见进行警示谈话 | -1/次 |
| ②被公示或通报批评 | 因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被电信管理机构公示或通报批评 | -2/次 | ||
| ③被责令整改 | 因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被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整改 | -3/次 | ||
| ④未履行年报义务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 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报义务,被列入不良名单。 | -3/次 | ||
| ⑤提供虚假许可证申请材料 | 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被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 -4/次 | ||
| 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纳入电信业务失信名单等的 | ⑥受到行政处罚的,且不属第⑦项规定情形的 | 受到第⑦项规定情形以外行政处罚的 | -5/次 | |
| ⑦违法违规性质恶劣,受到电信管理机构处罚或被纳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 | 受到电信管理机构吊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被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许可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的;未履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报义务,届满三年仍未补充履行相关义务,被纳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依法被失信联合惩戒,纳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 | -10/次 | ||
| 三、连带责任 | ⑧基础电信企业连带扣分机制 | 省、市等各级公司被扣分的,对其隶属的上一级公司连带扣分 | -所辖市场主体扣分分值*10%/次 | |
| 加分指标 | 一、承担社会责任 | ①积极落实信息无障碍、电信普遍服务、网络扶贫等政策要求,参与应急通信保障、发送公益信息等工作 | 参与信息无障碍建设,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参与网络扶贫相关重点任务,参与重大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发送公益信息等表现突出 | +1/次 |
| 二、落实组织管理责任 | ②基础电信企业连带加分机制 | 省、市等各级公司被加分的,对其隶属的上一级公司连带加分 | +所辖市场主体加分分值*10%/次 |
备注:本文所指信息报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报送年报和月报、配合市场监测、上报各类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等。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编辑:伍越 孙博珣
监制: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