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学术界》2020年第10期
摘要:大数据治理是基于大数据兴起的社会数据化和数据社会化双向互动而提出的治理手段与技术,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利是理解大数据治理的两个基本向度。通过“数据—信息—权力”的关联性建构,数据权力的生成逻辑得以明确。数据权力是基于数据资料形成的权力形式,经过数据挖掘、信息转化,数据权力得以形成。数据权利是立足于数据权力的权利主张,旨在形成权力倾轧下的防御性保护。两者均衡统一,共同为大数据治理的路径探索和善治目标的实现提供有益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促进大数据治理的广泛普及和深化发展。关于大数据治理,学界当前存在狭义与广义两种解读路径:从狭义的角度看,大数据治理就是将大数据作为治理对象,主要围绕大数据管理标准与规范的制定、隐私权利保护、数据产业发展等核心内容展开;从广义的角度看,大数据治理则不止于作为治理对象,更是治理手段与治理工具,用以破解国家与社会治理难题。可以说,广义界定的大数据治理突破传统信息治理的领域限定,不仅是对数据的治理,更是借助数据技术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然而,对于大数据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及如何进行大数据治理实践,尚存在许多疑问未能得到有效解答。因此,本文尝试从大数据兴起的过程着手分析数据与社会的内在关联,以期为大数据治理实践及其深化研究提供启发与借鉴。
数据是人类理解与发现世界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人类文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建立在数和数据的基础之上的。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就是数本主义哲学的忠实拥趸,其主张数是万物的本源,充分体现对数的尊崇。近现代以来,数在方法论层面又进一步拓展,为科学研究与社会认识提供普适性语言。进入大数据时代,数的边界进一步拓展,数据技术将海量数据转化为相关信息或知识,深刻影响社会价值创造与关系塑造。一方面,社会能够借助数据的形式予以呈现,大数据能够通过对人类行为和社会活动进行数据化记录,为决策分析与管理规制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数据的表现形式也日趋社会化,其逐渐破除现实世界的物理疆界,在渗透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的同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大数据的兴起是社会数据化与数据社会化相统一的过程。
社会数据化是社会被数据表征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实现数据对社会的渗透与复写,并将社会视为数据分析和管控的对象。对社会的分析与管控,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权力的体现。早在19世纪的时候,社会科学家孔德就提出“社会物理学”的设想,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将社会行为数据化来揭示社会运行规律。但是 囿于思考与分析的局限性,其理论是基于单一的社会经验而建构的,难以针对整体性情况给予有效解释,也就难以实现有效管控的目的。大数据技术的出现逐步打破这种困境,决策与管理活动开始摆脱经验与直觉,日趋注重管理的科学化与精准化。史蒂夫·洛尔就指出数据驱动决策的管理活动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大数据的发展将引发“管理革命”。 吉姆·格雷也指出受数据洪流的影响,科学研究正在形成“数据密集型”研究范式。 世界万物皆可表征为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人类行为与社会现象能够通过数据得到更为真实且全面地描述,社会运行规律也能够被更为精准地揭示,整个社会发展也处于可控制的状态。
图1.大数据治理基本分析框架
数据社会化是与社会数据化相伴发生的过程,两者各有侧重。其中,社会数据化强调数据的表现形式,而数据社会化关注数据的运用。在数据社会化的过程中,数据打破现实社会的物理疆界,对现实社会进行渗透与复写;而在数据社会化的过程中,数据驱动的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形成良性交互,反思社会中人的价值问题。从数据社会化的角度理解,数据运用的社会价值就是致力于实现人类更好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因此,数据社会化的过程实际上强调的是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要求站在人的角度与立场上来审视数据的运用,即关注数据运用过程中的权利问题。数据构建社会意义,必须以人作为主体性动物。大数据治理也必须反映人的价值取向。缺乏人的主体性参与,数据及配套数据技术就沦为缺乏价值寓意的纯粹性手段与工具,数据化赋予的权力意志必然凌驾于人类之上。总之,要理解数据社会化的过程,就必须重视占据主体地位的人所必然具备的权利问题。这样,通过社会数据化与数据社会化的双向过程,我们就能够形成数据权力与数据权利两个分析维度,形成大数据治理的基本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权利问题的主张是基于大数据的权力生成逻辑而提出的,社会数据化所昭示的权力特性在逻辑上是优于数据社会化所赋予的权利特性的。数据权力是理解数据权利的前提要件。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厘清数据权力的意涵。
二、数据权力:社会数据化的权力形式
(一)数据权力的生成逻辑
从社会数据化的逻辑角度来看,世界的本质就是数据,数据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基本单元。处于大数据时代,数据能够表征一切社会关系。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和符号系统,数据具备展现现实政治社会生活的无限可能。大数据的核心就在于挖掘和分析海量数据,以获取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数据能够转化为信息,而信息是权力生成的直接来源。长期以来,社会与政治学者们大都强调权力的强制性内涵,将权力视作一种获得物质利益的硬性手段。而约瑟夫·奈却提出软权力的概念,指出“对新信息及时做出反应的能力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权力资源”,权力“正在从‘拥有雄厚的资本’转向‘拥有丰富的信息’”。 信息是权力生成的关键资源,掌握信息资源就意味着掌握权力。信息是判断和决策提高依据,处于信息资源优势地位的一方能够凭借其掌握的信息资源做出正确的决策判断;而处于信息资源劣势,甚至是信息被垄断的一方则处于决策与行动的被动地位,受制于信息资源优势的一方。由此,信息不对称导致相互关系的不平等,形成相应的权力关系。那么,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对信息的占有与垄断。同时,信息作为知识的来源,其本身也具备权力的特质。信息的获取与积淀,为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建构奠定基础,而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往往赋予相关主体以理性权威,制造出不对等的社会关系。信息或知识自被生产出来,就蕴涵着权力的特质,通过信息或知识的传播,权力关系也得以传递和延续。当前大数据的蓬勃发展,日趋强化了这一态势,使其显然成为一项渗透着权力的知识性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权力也影响数据和信息的挖掘与转化。数据是客观存在,但数据内涵着的权力意志却具备主观偏向性,为确保其权力统治不得不在数据采集与分析过程中输出其支配意愿,制约或控制其作用对象实现权力目标。
由此,数据、信息和权力三者的关系就形成了一个如图2所示的严密逻辑链条,大数据的权力生成也就顺理成章。数据是人们理解世界的基本单元,但由于数据处于杂乱无序的状态,难以被科学精准地予以解读,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介入。数据转化为信息,才具备了被解读的可能。信息是由数据转化而来的,被人获取、并被人所理解的数据。大数据的发展,为数据转化为信息的飞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人们也能够通过数据分析获取更多的信息。数据转化为信息,而信息生成权力:信息可以被视作一种权力供给的关键资源,也是权力关系得以传递与延续的媒介。而且,权力主体的意志对于数据和信息也或多或少产生影响,使得数据的挖掘与分析及信息的转化过程蕴涵着权力的意志。
图2.“数据-信息-权力”关系示意图
(二)数据权力的内涵解读
权力的本质在于反映社会关系的差异性,数据或信息资源的非均衡性分配是社会关系差异性的直接体现,数据权力正是基于这种差异性而产生的。数据权力并不局限于政治领域,但其权力关系却是政治的。数据权力存在于无处不在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并以广泛存在的差异化关系网络展示其影响力、支配力和控制力。
数据权力是在数据资料基础上衍生而出的权力形式,其关注数据资料的生成、供给、分配与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赋权与分权问题。通常而言,数据的生成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人生成的数据,另一类是机器生成数据。其中,作为数据生产者的“人”是数据资料的主要供给方,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组织主体,而机器生成数据则是网络行为的副产物,由计算机程序、应用和服务以及自动化设备等生成的数据,其产生过程没有人类的直接干预。但是不论是由人直接生成的数据还是机器生成数据,都是没有明确主观偏向性的生成物,仅仅是形成数据权力的原料。要形成数据权力还需要相关主体的参与和意志表达,通过这些要素的加成才能进一步转化为数据权力。这也就意味着,数据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数据资料的供给与分配环节。在这一过程中,数据资料的转化需要相关主体及相应大数据技术的参与,尽管大数据技术在计算分析过程中可以杜绝主观意志的干扰,具备一定的客观性,但是相关主体却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在数据的生成、选择与获取以及数据信息解读等环节都有可能掺入自身意志,造成权力干涉。为此,有研究者指出,互联网大数据存在数据操纵和数据偏态的可能,无法实现理想主义者对大数据真实、自然的客观性预设与假定。 而且,即使是无涉价值的客观数据并存在具备客观性的大数据技术,也是被部分组织或个人掌握,由此进行数据分析、信息转化所形成的权力结构也是分化的。数据权力自供给与分配环节产生,却集中展示于使用环节。毫无疑问,权力只有在被展示、被运用的时候才能得到最直观的感受。然而随着现代权力技术的精细化发展,处身互联网社会权力场域中的我们越来越难以意识到权力的存在,其早已借助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渗透到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之中,如同全景敞式监狱一般无时无刻地掌握着人们的动向。
(三)数据权力的特性分析
1.数据权力的关系性
社会数据化是生成数据权力的源泉。基于“数据-信息-权力”的逻辑可以明确,数据资料是产生权力的基础所在,数据权力是基于数据资料而形成的“元权力” 。也就是说,数据权力在逻辑上和形式上都是先于其他权力而存在的,无论是政治权力,还是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形式,都可以由数据权力塑造而成。由此,通过数据权力的进路建构,大数据治理得以切入政治社会关系的广泛研究之中。我们当前处身的世界正在不断地遭受信息技术的编码,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在信息交互的过程中产生了海量的大数据,政治社会关系通过数据的形式被临摹与复写。而且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采集的边界必将极大拓展,甚至可能实现社会科学研究的“全样本分析” 。那么,通过数据的形式,政治社会关系能够被整体性归纳与概括,实现全面映射现实的数据体系建构。如此,基于数据资料而产生的数据权力则必然成为切入数据体系的关键性力量,是实施大数据治理的重要抓手和可靠手段。同时,数据权力还可以作为塑造政治社会关系的着力点。作为基于数据资料而产生的权力形式,数据权力自数据资料的转化而生成,但是其根源却在于现实社会。通过数据与信息的转化,数据权力得以产生。而且,数据权力在生成的同时,其权力也能够对数据和信息的转化过程施加影响,在权力产生的根源上来表达权力的意志、形塑生成权力的资料供给内容与途径。
2.数据权力的技术性
数据权力是典型的技术赋权,即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来赋予相关主体以权力的形式。借助大数据的技术手段,相应主体就能够分析数据、获取信息,进而掌握权力。从国家建构的维度来看,数据权力是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政治发展的民主转型,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国家提升能力、强化政权,构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回顾我国的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历程就能发现,政治建设逐渐从体现个人魅力和意识形态的克里斯玛型权威构建转向注重务实科学技术的法理型权威构建,而“技术民族主义” 的政治建设与发展路线正是这一转向过程的体现。可以明确,通过大数据技术来实现获取增量权力、构建政治合法性目的,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维度来看,数据权力亦将促成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再次交锋。大数据技术融合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营造了数据化的社会情境,也为国家与社会关系探究开辟新的权力博弈空间。在这一空间领域,技术赋权是双向的,国家社会都能够在大数据技术发展过程中得到能力提升和权力实现,但是国家与社会藉由大数据所获得的权力并非均衡的,所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也极有可能在大数据发展过程中得到重塑。
3.数据权力的结构性
大数据的技术赋权是二维向度的,在赋权增能的同时也可能会造成权力关系的结构分化。所谓权力关系,实际上就是社会互动情境中相关主体的结构关系。一般而言,权力关系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利益驱动和资源供给两个方面,前者是权力关系结构形成的动力来源,而后者是权力关系形成的物质基础。大数据的技术赋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社会各方面及各行为主体获得增量权力。但是,进行数据分析的技术与手段却是具有排他性的,在利益的驱使下掌握相应技术的主体就有可能垄断权力关系结构的物质供给,进而最大限度地占有数据权力并致力于将其他主体排除在外。这也就意味着,大数据的发展从普遍意义上提升了获取和分析数据的能力,能够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权力巩固与提升提供更为便捷和精准的信息支撑,同时大数据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关系结构的分化,即某一方面通过大数据技术掌握信息资源,处于权力关系的主动和支配地位,而其他方面则由于信息供给的缺乏而陷于被支配的处境。尤瓦尔·赫拉利更是预言,大数据的推进终将导致数据权力被转移到智能化的数据系统手中,传统的政治结构与权力关系将不复存在。 必须承认,数据并非公正分配和普遍可及的基本品,客观存在的技术鸿沟和结构阻隔使得信息社会悲情一面展露无遗。
4.数据权力的隐秘性
数据权力无处不在,却让人无所察觉。作为生成数据权力的原料,数据资料主要是对人们社会生活的直接复写,零散且琐碎,缺乏系统性的梳理与整合,通常难以被察觉和发现其中价值。而且,囿于客观存在的技术门槛,大数据难以实现普遍且完全的技术赋权,绝大多数人被隔绝在权力主导的幕布之外,只能有限地获取数据权力的增量溢出和涓滴渗透。如此,基于数据资料而产生的数据权力便具备了一定程度的隐秘性,其隐藏于社会日常生活的后台,需要拨开社会现象的迷雾才能窥见其权力真相。正如前文所描述的那样,社会中的人们只是权力关系网络中的诸多节点,虽置身于被数据包裹的网络之中,却难以察觉背后存在权力的影响、控制与支配。数据权力对社会及社会中的人的作用如同“隐藏的文本” ,成为某种描述现代生活数据权力后台运作的话语体系,潜在地揭示数据权力的霸权属性。
5.数据权力的生产性
数据权力的生产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自身的生产性,即在发挥权力作用的同时可以反向形塑数据与信息的转化过程,维持自身的权力的再生成与再产出。“权力是在支配结构的再生产中,并通过它生产出来的。” 数据权力自身的生产性,主要得益于数据技术建构形成的“数据-信息-权力”转化系统,强大的数据采集能力能够为数据权力的生成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料供给,而且数据权力还能够基于自身意志形塑数据与信息的转化过程,使数据资料的采集和信息资源的转化更为契合权力表达与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数据权力的生产性还体现为对社会的生产性,数据权力是技术进步的集中体现,能够为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国家与社会治理能够有效强化多元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实现治理决策的科学化、治理目标的精准化与服务供给的高效化,构建形成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三、数据权利:数据社会化的权利主张
(一)数据权利的生成逻辑及其界定
与社会数据化的逻辑不同,数据社会化关注到社会中的人的问题,而数据权利就是基于数据社会化的过程而生成的权利主张。权利是与权力相伴而生的研究命题,对于数据权力的探讨必然涉及数据权利的研究。已经明确,数据权力以数据资料为基础,以个体的权利出让为前提。数据权力与其他契约权力的产生过程类似,都需要通过出让个体的权利来形成强大的权力形式。在数据权力产生的过程中,人们在将自身的数据资料贡献出去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将自身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而且,数据权力本身的结构性特征也存在分化的风险,即处于权力关系弱势地位的人们容易遭受数据权力的倾轧而难以保障自身合法的基本权益。因此,数据权利必须对数据权力予以回应,从对社会的分析与管控转移到对社会中的人的关怀。
数据权利是基于社会数据化而产生的权利主张,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力倾轧下的个人权利。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数据权利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属性特点。从人格权的角度看,数据权利作为人格利益的延伸,主要强调对相关个人数据和信息的保护;从财产权的角度看,数据权利作为财产利益的延伸,主要强调数据资料作为物权的经济价值。但是,从人格权角度的解读难以揭示其在经济领域的价值,而从财产权的角度进行解读又可能难以保障人格的平等性。因此综合看来,数据权利是一种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的综合性权利,“旨在保护其个人对其数据的自主决定利益,从而防御因个人数据被非法收集和利用而侵害既有人格权和财产权” 。必须承认,大数据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社会生活日益数字化,海量的个人数据在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下被采集、存储和分析利用,为个人生活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国家战略与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出让数据资料是个人社会生产生活的常态,置身于大数据时代的我们也无可避免地被数据权力所包围,而数据权利则是应对数据权力的必然选择。可以说,数据权利是数据权力的防御性保护。通过数据权利的伸张,数据权力的扩张与发展被限定在合适的范围之内,个体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二)数据权利的价值分析
1.数据权利对技术崇拜的反思
主张数据权利,是对盲目技术崇拜的反思。当前,数据社会化的发展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是颠覆性的,大数据技术创造性地解决了既往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为人们描绘出美丽新世界的蓝图。通过大数据技术,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联结成新的整体,人类社会的既有经验与智慧受到质疑与挑战。甚至不少人认为海量的数据已经超越了人类所能分析处理的极限,人类自身理解力的局限反而会限制信息自由的发展,不如就此将权利交予数据与算法,由数据权力来主导人的发展。由此,社会便滋生出盲目技术崇拜的思潮,迷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是解决一切社会难题的关键。然而,技术的价值尺度是人。对大数据技术的盲目崇拜必然使人们被技术的工具属性所遮蔽,进而难以认识到技术之于人的价值属性。因此,强调数据权利,实际上也就是要唤醒人们对于数据社会化及形成的数据权力的警醒,明确认识到数据处理与信息获取的目的在于社会中的人,是人而非其他赋予数据和信息以价值。
2.数据权利对结构分化的防范
主张数据权利,是对社会结构分化的防范。技术赋权使数据权力存在结构分化的政治社会风险,民主平等的政治价值在大数据浪潮的冲击下随时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危险,大数据技术的拥有者与管理者,以及掌握数据算法的人工智能本身都有可能形成“数字利维坦” ,导致数字权威和数据独裁。然而数据权力的边缘群体则被动地遭遇大数据信息采集,却无法主动表达其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社会分化在技术的加持下被加剧。数据权利的存在就是要给予技术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强调公平正义对于技术和社会的重大意义。毕竟,技术的持续进步需要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作为基础性保障,防范结构分化的张力与矛盾过分消耗社会发展的活力。
3.数据权利对权力迷思的警醒
主张数据权利,是对权力迷思的警醒。数据权力的极端强化很容易引起权力迷思,迷信数据权力笼罩下的数据的绝对价值和信息的绝对自由。所谓数据的绝对价值,就是相信智能化的数据处理系统能够处理社会生活的一切难题,价值的最终归属是数据而不再是人;而信息的绝对自由,就是要实现数据流的最大化,即将数据的权利置于人的权利之前而将人降维到数据的次层面,放弃隐私权、自主权等个体权利。然而,面对数据权力的支配,人们应该有权思考并选择拥有怎样的生活。尽管数据技术拥有强大的算法能力,但人不应该沦为纯粹的数据,被溶解于汇聚为洪流的数据之海中,甚至掀不起一丝涟漪。主张数据权利,就是要警惕数据权力对弱势群体,甚至是所有人的控制、支配或征服。
4.数据权利对人格尊严的拯救
主张数据权利,是对人格尊严的拯救。人格尊严的前提要件在于人之为人的独立自主。缺乏约束的数据权力在造成权力迷思的时候还可能异化为某种科技宗教,将数据和算法视作神圣信仰而坚信奉包括人类自身的独立自主性就能换取超越一切的绝对自由。事实上,这样的奉献是以人格尊严的丧失为代价的。一旦失去独立自主性,人类就可能彻底沦为数据的奴隶,不再拥有人格尊严。自我立法的理性主张和纯粹意志是人格尊严的根本依据,主张数据权利,就是要坚守人的主体性价值,强调数据技术发展过程中人的意志表达与价值彰显。
5.数据权利对财产利益的保护
主张数据权利,还是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数据作为能够生成信息和权力的有效资源,具备新型的物权属性。一方面,数据在贸易市场上具备经济价值,是人们获取信息与权力的原始材料;另一方面,数据的特殊形态使其不具备传统物权的损耗特性,在使用与消费的过程中近乎于零成本。但是,在社会数据化过程中,数据权力使得数据形成的财产利益偏向于组织化和集团化,而个体的利益往往遭受剥夺,难以有效保全。因此主张数据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强调数据之于人的财产属性,保护个体的经济利益。
四、数据权力与数据权利的统一:大数据治理路径探索
大数据治理不仅是对大数据本身的治理,还包括利用大数据破解其他国家社会治理难题。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数据治理实践必须实现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的有机协调。大数据的发展是社会数据化与数据社会化相统一的过程,数据权力以其技术性隐藏了其强制特征,悄无声息地掀起国家政治生活与经济社会生活的变革的同时,也为数据权利的维护、保障与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因此,大数据治理的路径探索,就是要探求数据权力与数据权利的协调统一之道,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上,致力于数据权力有序巩固与良性发展。
(一)权利维护:用数据权力强化数据权利
作为一种防御性权利,数据权利的维护需要数据权力作为支撑。现代社会是一个具有内生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居于其中的国家与政府面临越来越艰巨的治理任务,治理难度不断增大、治理风险高度集聚,不仅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到治理任务中来,还需要借助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辅助治理。用数据权力来强化数据权利,就是要超越技术发展的现实困境,在确立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价值来实现人的自由解放目标。
用数据权力强化数据权利,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理解数据权力的性质。数据权力对数据权利的倾轧,归根结底是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不应该成为阻碍技术发展的理由,也不应该作为否定数据权力的借口。相反,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理解,科学技术是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无涉价值的工具与手段。人类的最终目的不是臣服于技术,而是借助科技的力量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其次,强化数据权利还要确立人在数据技术中的主体地位。数据权力是技术性的,但是技术的旨归是服务人、发展人。因此,在推进大数据治理的过程中要突破技术的单向度模式,将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作为数据技术发展的动力与方向,注重人的价值的发现与培育,塑造具备科学理性的数据权力。同时,强化数据权利还需要致力于数据技术的转化与应用,拓宽政治参与、意见表达和权利维护的渠道。
(二)权力规制:用数据权利制约数据权力
作为一种技术性权力形式,数据权力往往直接掌握在掌握具备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数据型企业手中。借助大数据技术,数据型企业能够在收集与分析海量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个体行为规律,预测个体行为趋势,进而针对性进行相应商业活动策略。一方面,数据企业能够通过用户数据的分析预测来提供个性化和精准化服务;另一方面,数据企业也能够通过差别化定价来获取超额利益。“大数据杀熟” 就是通过数据分析来实现价格歧视的典型案例,透过它我们也能管窥数据权力泛滥之一斑。近年来大量事实表明,美国大选和英国脱欧公投等政治事件背后都存在互联网科技巨擘的身影,他们化身掌握数据权力的“超级政府”,数据和信息成为他们操纵民意的强大武器。必须承认,披上数据的甲胄,数据型企业获取强大的信息资源优势,甚至具备蚕食政治国家的强大实力,个人权利面临着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双面夹击风险。
无序发展的数据权力必然侵蚀权利。权力规制,就是要制约权力的无序发展,明确数据权利的正义价值主张。数据权利的正义价值主张,根本体现在对人的尊重与权利的保护上。首先,要将数据权利保护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大数据核心算法研发与应用,确保大数据技术是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在现实生活中,技术是中立的,但是掌握大数据技术的人员或组织却是具备主观意志的,能够在社会数据化的过程中实现对数据权力的占领或掌控,也有可能对个体权利造成倾轧。其次,要将数据权利保护主张转化为国家权力意志的表达,实现国家权力对数据权力的制约。国家权力作为综合性权力的集中展示必须体现其正义性,制约泛滥的数据权力是体现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必要之举。因此,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国家大数据系统就应该统一数据统计口径、传递方式和提取使用标准,有效落实对数据平台与数据企业的监控与管理,防止出现数据霸权对于权利的侵蚀。最后,要实现数据权利的制约功能还应该深入到数据权力的“技术黑箱”之中,通过开源的方式逐渐实现数据技术共享,破除数据垄断与独裁的空间,提升人们运用数据技术的能力与水平,积极构建大数据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
(三)迈向善治: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的均衡与统一
善治实现的根本路径在于协调矛盾与建构秩序,进而完成治理成效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数据权力与数据权利是大数据治理的两个基本面向,要最大化地实现大数据治理的善治目标就必须确保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的均衡与统一。要做到两者的均衡,就要有效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张力,将数据权力在激发政治社会发展活力的积极效用最大程度地发挥,而将数据权力的冲击与破坏的风险降至最低;而要做到两者的统一,就要建构两者之间的良性秩序,将数据权利的价值主张贯彻到数据权力的生成与效用发挥过程之中,并将数据权力的效用发挥约束在致力于落实数据权利主张、促进政治社会发展的道路上来。斯科特的研究也为实现大数据治理的均衡统一提出警醒:现代国家往往基于其极端现代化意识倾向于清晰化和简单化规划设计,期望通过量化数据和指标来实现统治的目标,然而技术知识的泛滥却忽视了地方实践知识和权利诉求,导致“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 的最终失败。因此,要实现大数据治理的善治目标,除了协调两者之间矛盾张力、建构良性秩序外,还需要将大数据治理实践置于具体情境中予以分析,充分发掘地方性知识的智慧借鉴,避免落入治理僵化的陷阱。
总的看来,通过对社会数据化与数据社会化的双向互动过程的分析解读,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利作为大数据治理的两个基本向度得以确立。数据权力是基于数据资料而产生的权力形式,数据权利则是立足于数据权力的权利主张,两者的协调统一是探索大数据治理善治目标实现的根本路径。当前大数据已经进入深化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快大数据国家战略部署,深化大数据运用与实践已经成为持续推进政治社会发展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因此,在大数据治理实践中,我们要有机协调数据权力与数据权利的互动关系,妥善谋求科技进步、人类幸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