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被三次警告后再次不假外出 法院:不予撤销缓刑 原因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刑更10号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9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闽05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李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安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8日以(2020)撤缓字第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向本院书面建议撤销罪犯李某某的缓刑。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举行听证,听取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的申辩和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安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意见。

安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李某某自2020年4月8日至4月28日期间失联,后来经调查了解,该段时间李某某去了四川,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人机分离和不假外出。此前,李某某因不接听定位抽查电话、未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人机分离、不假外出等,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4月17日被安溪县司法局书面警告三次。2020年5月15日,李某某在安溪县蓬莱卫生院生育一名男婴(现处于哺乳期)。安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李某某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申辩称,2020年4月3日至4月27日去四川,当时其怀有身孕,被一名外省男子骗出去,谎称待其生育后要帮其坐月子,之后该男子跑了,其返回安溪继续接受社区矫正。之前被警告三次也是事出有因,其与婚外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受到家人的责难和打骂,且身体欠佳,还要照顾两名未成年子女,收入又不稳定,因此未接听电话和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其不假外出是因为未能在司法所工作时间内完成事假申报手续,就去同安监狱探视丈夫苏福文。其现在需要抚养照顾三个未成年子女,年龄最小的才三个多月,家中公婆年迈体弱,也需要由其赡养照顾,请求给予改过机会,其表示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本院经审理认为,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严格遵守司法行政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表示要克服困难努力改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近两个月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在行为上亦有悔改表现。鉴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需要抚养照顾三名未成年子女(其中年龄最小的于2020年5月15日出生,尚处于哺乳期)和赡养照顾两个老人,且其丈夫正在服刑,李某某受到的就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略显不足,并综合考察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和成因,据此应认定其行为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不予撤销缓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丁仕

人民陪审员  谢晓燕

人民陪审员  阮梅治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淑玲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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