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联邦党人文集》里面的相应篇目,我十分惊讶于三位作者论证的严密性。其从国内外、纵横向来论证建立一个中央相对集权的强大的联邦政府对当时的美国的重要性。
联邦党人整个论证建立于人性恶的基础之上。自古以来,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为人所争论不休,但是在国家政治领域,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现有政体、制度以及其中的掌权人最终是服务于人民而非奴役压制人民,那么我觉得假设人性本恶是有益的。以此为出发点,设置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监督和制约掌权人,使权力不至于被滥用。
由此,我也十分惊讶于反对派的各种美好设想。他们或其中的部分人认为独立分治的各州可以保持团结一致,互帮互助,在利益和发展上始终共进退。对新宪法的众多反驳后人抨击就是由于利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各个州的地理环境、人文历史、经济状况乃至阶级构成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进而利益产生分化,而每个州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得到伸展。由此,不可能不产生冲突和矛盾,所以作为协调整体利益的宪法成为了攻击对象。反对派虽然有共同的攻击对象,但是其利益出发点却各异,这已经推翻了反对派的理想化驳论。正如书中所述,“商业利益的一致和政治利益的一致一样,只能通过统一的政府才能达到”
在这场争论中,我认为各州最主要担忧在于自己的独立性和权力会不会被全国政府所褫夺、自己的利益是否会被其他州的更大的利益或者利益共同体所排斥,一个是国家与州之间,一个是州与州之间。结成一个共同体后,组成部分的绝对独立性的失去和部分权力的让渡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限度。联邦党人在文中极力说明其所主张的共和政体对民主弊端的完善,在我看来就是为了消除州对此的恐惧。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民主,而过于强调民主则容易导致暴政,包括少数人的和多数人的暴政,这会压制余下利益群体的意志,因而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党派之争的危害。联邦党人认为共和政体下,政府是委托给由其与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且其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和国土范围都较大,进而可以有效防止这一点的发生。我觉得在这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还有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将各项重要制度以明文表达出来,将所有的权力都加以规制,进而达到限权的目的,使不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都不能以简单的力量对比来压制另一方。
制宪会议需要解决的重要困难是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我认为绝对划分出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界限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不仅由于人的认识水平,也因为在一个国家里,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并不是互相独立排斥的,其存在关联和合作,其非独立运作,而是环环相扣构成一个整体,所以其权力存在交织和不明确的地方。在这些交织或不明确区域中,部分是由于存在在不同程度上的共同享有而无法划分,部分是由于其划分需要取决于该时的具体情形、应时而变而不能划分。我觉得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不在于追求不同权力之间的绝对分立,而在于保证各个权力主体在各司其职、各享其权、有效运作的同时,其手中权力不被僭越滥用。
在制宪会议是否越权的问题上,联邦党人提出反对宪法的人若只是盲目指责新宪法的缺点,同时却不提出更有力的解决方案,只会导致美国愈加病重。我非常赞成这种看法。对于现有方案或制度,假如没有比之更好或与之一般好的事物来代替,那么让现有方案护着度实施下去才是最合理的选择。首先,只是死死抓住现有方案的缺点弊端不放,对问题的解决根本无济于事——在这些指责中,许多是由于个人的误解。偏见或者利益的冲突对立而提出,而即使是确有其事,却不提出更正方法或者代替方案,而只是一味要求撤销现有方案,最后造成的损害往往比保留之大得多。若是现有方案施行已久,贸然撤销之不仅会扼杀了现有最好方案的良性影响,还会影响社会稳定性,公众更多要求的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机制内发展前进,而非在动荡中经受各种不确定性。若是现有方案处于推行之初,那么既然没有更好地替代品,不妨让之经受实践的考验,即使最后发现弊大于利,也可以在尚未成气候时撤销之,而非搁置在争论阶段,任由问题恶化。
联邦党人也谈到了制宪会议的越权问题。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制宪会议是否超越邦联国会的授权,也不在于新宪法所规定的制度比当时美国推行的制度先进多少,而是在于制宪会议的行为最终可以得到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权力来自于人民,所以不管是邦联国会还是当时的制度,其最后根本的基础在于民意的支持,所以,即使提出的方案先有效可行,没有人民的授权,其仅仅是一纸空文,不存在任何意义,既不为人接受,也不能无阻推行。因而,新宪法的先进性联邦党人的责任感、国家局势的紧迫都无法合法化制宪会议的制宪行为,只有说服民众,使之理解和拥护,这时制宪会议便也不存在越权问题了。人民才是授权和决定越权与否的主体,这就是为什么某些未经程序许可的行为会被视为壮举,甚至成为制度。(王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