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目前对晋商的研究中,往往将开中制作为明代晋商崛起最重要的因素,甚至是唯一的因素。对于这种倾向,我们可以追溯到山西商人的早期研究。如寺田隆信在《山西商人研究》中总结道:“山西商人的发展,北部边塞军事地区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前提”[①]。在之后的研究中,开中制的地位收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甚至有的研究认为清代票号的产生重要因素就在于明代晋商依靠开中制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
然而,本文认为对于开中制的促进作用不能过于盲目乐观。具体来讲,我们需要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开中制的影响应该确定在哪个时间范围之内。目前对晋商的研究中,多以“明清”统称,所以在研究过程中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跨度过于久远。具体到开中制来讲,清代的盐务是以明代中后期为蓝本的,所以与明代中后期的情况类似,清代的盐务由徽商占据垄断地位。也就是说,开中制对于晋商的影响多集中在明代的中前期。而以明中前期的开中制推断明末乃至清中期的晋商,时间跨度显得过于久远。
二是开中制是否足以支撑山西商人以商帮的形式崛起。明初的开中制是为政府运送军需粮草,是一种门槛很低的运输行为。而明中后期的万历年间的纲运法则标志着开中制完全被少数大盐商垄断。在这个逐步垄断的过程中,小商人的发展机会逐渐变的渺茫。而且,有充足的资料表明因纲运法受益最大的是徽商而非晋商。如前所述,商帮的兴起与少数商人的兴起有质的区别。所以,我们应当仔细考量开中制究竟是支撑了晋商这个商帮的兴起,还是支持了一部分山西商人的兴起。
在针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中,我们需要逐步还原明代的社会背景,考察开中制对晋商崛起的促进和局限。
二、开中制的创立与变革
自汉武帝时期起,盐务一向是由国家专营的。然而专营的具体形式各有不同。明初建立的开中制是一项制度上的创新,然而其雏形在宋代就已经出现了。宋代所实行的钞引盐制是一种政府批发、商人零售的制度。姜锡东先生在《宋代商人与商业资本》中说到:“所谓钞引盐制,就是商人先向官府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换取凭证(‘交引’、‘盐钞’等),拿凭证到指定机构支取食盐,再到指定地点销售。这种贸易方式,既不是自由通商,也不是官搬官卖,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官、商结合的贸易制度”。宋代的钞引盐制仍然是很不完善的。在相关记载中,政府需要介入偏远地区的食盐销售,以弥补商人经营范围的空缺。而在明代并无类似的记载,这说明宋代商人较明代商人而言仍然弱小和分散。
在明初,由于边境的军队需要大量粮草补给,开中制发展为政府以盐引向民间商人购买运输服务的制度。根据《中国经济通史》中的总结:“随着明王朝统一战争的胜利,北边地区于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提出实行开中盐粮的方案,以解决军队的军需供给。据明实录记载,‘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若另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输入之费用而军备之用充矣。从之。’在明代盐法关系文献中,这是最早且最具代表性的有关开中法的记载,其中的含义主要有:一、召商于大同、太原仓所纳米的数量,同朝廷所支给的淮盐盐引,当存在相应的比价关系。二、朝廷支给淮盐引数,则是对商人支付‘转输之费’即脚价的补偿,其盐价当远高于脚价,否则召商运盐恐不能行。三、商人转输的‘米’,当是朝廷于陵县、长芦征收积储‘复行秋粮’即‘官米’,并非是商人所购之米。随着开中法的推移,由于盐粮价格悬殊,以及边方实行米粮采买制,才可能出现商人购米上纳开中的情况,这一点在明初的开中记载中是十分明确的。”
从以上资料中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一是开中制的实质是一种政府的购买行为,只不过这里不是用货币进行购买,而是采用了使商人可以获利的盐引。并且,政府明确考虑到了盐引所能够带来的获利要高于运输的花费。同时,我们可以合理的推测,当商人从盐引中的获利大大高于运输的花费时,政府方面会采取各种或暗或明的方法来降低自己的支付。在之后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开中制的实行中政府有大量的拖欠行为,这都限制了商人从盐引中获利。
二是开中制在创立之初的进入门槛非常低。明初的开中制是商人运输官方的米粮以换取盐引谋利,也就是说明初投身其中的商人从事的是简单运输。这样就决定了这样的商业行为是低门槛的,只需要人力和简单的运输工具,并不需要大量的资本。这与明初缺乏实力雄厚的大商人所密切相关。所以,这就为普通小商人逐渐累积资本提供了条件。而此处一个合理的推测是,当一部分盐商成长起来之后必然与政府勾结,提高开中制的进入门槛,以谋求更大的利益。
此外,开中制的实施还依赖于严格的限制区域间竞争。由于产盐的方式各有不同,明代对盐的经营进行了严格的地域划分,使得不同地域之间缺乏竞争。否则,成本不同的盐将导致整体局面的混乱,而明代政府又恰恰缺乏对盐务实行整体管理的能力。根据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的论述:“盐务缺乏综合管理,这可以部分地由生产技术的多样化以及食盐质量、地区价格、运输条件的不同来加以解释。例如,广东的盐课提举司一个在大陆,而另一个则在海南岛,两者之间的距离使得他们之间的协调变得十分困难。在两淮的北部区域,食盐的生产是通过晒盐法获得的,投入资金较少,生产的食盐价廉质次。在两淮的南部区域,食盐是通过煎海法获得,这种方法能够大量生产优质盐,但成本较高。在山东的一些地方,首先要通过洗刷盐饱和的土壤获得,然后必须运到而是英里意外的内地去煎煮,因为在海岸附近没有燃料,整个过程非常的不经济。在山西的河东地区,从一个20英里长、2.5英里宽的湖中直接捞盐。因为这里的湖水盐饱和,在夏季的几个月里可以自然地结晶,工人们直接采捞即可。在四川和云南,通过盐井获取食盐。建造新的盐井需要巨额投入并要冒很大的财政风险。食盐作为大宗商品,其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输成本。那些与人口集中地区有水道连接的产地,就较其他地区有很大的又是。对于明王朝来说,以一个固定的价格结构去适用于整个帝国,并相应的协调食盐生产,这是很难办到的。因此,明朝也是效仿前朝的做法,每个产区都有其行盐疆界,通常都是与省界相一致。犯界行盐则要治以重罪。这样,食盐专卖不可避免地被分成几个区域,缺乏竞争。”
开中制是为了应付边境驻军的粮草需求而创建的,所以也自然随着边境驻军需求的改变而改变。当时支撑边境驻军粮草的还有一项军屯的制度。然而,由于土地兼并和生产效率低等原因,军屯制度在明初迅速恶化,导致边境驻军对开中制的依赖逐步增大。
《中国经济通史》将开中法的演变过程分为边方折纳、召商中卖、运司纳银这三种模式:“开中法的发展,分为边方纳粮或边方折纳(包括边方纳粮)、召商中卖、运司纳银三个阶段。如前所述,明初实行召商纳米(粮)中盐的实态,除米之外,还应包括麦、粟、豆等兼纳的‘粮’部分,在兼纳中盐的基础之上,又实行折收棉布、白银解边的制度。这即是明代早期的盐课着纳制在开中制中的表现。其具体的例证,如洪武四年(1371年)三月即规定‘山东、山西盐课折收棉布、白金赴大同易米,以备军饷’。如有将此例作为明代开中纳米中盐并行的制度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兼纳麦、粟、豆、草、铁、茶等则是此制度的延伸形式,其结果,也必然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而形成边方纳银制。”
由于开中制实质上一种政府向民间商人的购买行为,当政府的需求发生变化的时候,开中制的内容也自然会随之变化。洪武之后,开中制已不仅限于纳粮,由于军事需要,还曾纳马、纳铁、纳茶,以换盐运销。只要是政府需要的东西,都能够以盐引作为交换来吸引民间商人参与其中。边境驻军从最初需要粮草发展到需求各种军需物资,之后边境驻军的需求可以由政府支付白银供给时,盐引作为可以谋利的工具便直接向商人出售以换取白银。所以,边方折纳、召商中卖、运司纳银是相同的一个过程,只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需要逐渐过渡到白银而已。
于万历年间实行的纲运法是对开中制的一次彻底变革。自此,开中制被资本雄厚的富商所垄断,普通商人再难染指。“所谓‘纲运法’,实质上是由资本雄厚的富商包揽承运官引上纳税银,而官府所佥定的纲运商人,即系纲商,纲商包运的若干盐引即称为‘纲’,或称为‘窝’、‘窝本’。因此,持有窝本的纲商,即拥有纲盐运输的垄断权。在法的意义上,承包纲盐运输得到国家(官)的认可,并受到国家的保护。此外,具有纲运权则意味着独占经营的确立,他人不得侵犯,否则即视为违法。而这种纲运权并有相应的处分权,如转让、继承等。所以万历纲法实际上是确立了商人在食盐运输业中的独占地位,而这种独占性延及清代无改,可谓影响深远。”
纲运法促成了大盐商的进一步发展,从制度上保证了大盐商可以垄断盐的销售。所谓大盐商,不仅需要雄厚的商业资本,更需要与政府有良好关系,才能保证高利润的盐业可以顺利进行。以山西商人中的大盐商为例,根据《晋商文料与研究》中的论述:“在众多盐商中,平阳蒲州籍的张允令家族堪称官商世家、盐业巨子。张允令妻弟王崇古曾任宣、大、山西总督和兵部尚书。他曾在明、蒙封贡互市之议中,据理力争,多方交涉,促成‘俺答封贡’,以致‘东起延水,西抵嘉峪七镇,数千里军民乐业,不用兵革’。张允令长子张四维曾历任翰林学士、吏部右侍郎。万历二年他由著名改革家张居正推荐,以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参赞机务。张居正病故后他又继任为首辅,权倾朝臣。外有王崇古荫庇,内得张维四保驾的张氏家族经营盐业可谓得心应手,炙手可热。张允令度皋兰、历张掖、循淮泗、入吴越、溯江汉,往来楚蜀,北游沧博,天堑变通途,足迹半天下。积累家资数十万两至百万两。其弟张匣令也‘商游吴越……南历五岭,抵番禹,往来豫章建业诸大都会’。至于崇古、四维之弟以素封商籍充任盐商致富则毋庸赘述。在张氏家族的影响下,闾里子弟摩肩接踵,服贾四方,踵世居所,殖产荫子。”由此可见,张允令家族成功的根本保障在于其为“官商世家”,而不仅仅是商人世家。
由于全国两淮和两浙的盐业占全国比重最大,纲运法实行之后,扬州成为全国的盐业中心。在这场变革中,徽州商人占据了主动,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当时,扬州势力最大的是徽商,其次是山陕商人及江右商人。具体来说,自明代嘉靖至清朝乾隆年间,在扬州的著名客籍商人共有80名,其中徽商独占60,山陕商人各占10名。”
三、开中制对晋商崛起的促进作用
伴随着开中制的实行,山西商人迅速发展壮大,并且产生许多大盐商。可以说山西商人的发展壮大与开中制有密切的联系。尽管发展规模不及两淮,山西盐业仍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由于食盐的零售完全由商人承担,可以肯定,盐业的大发展也伴随着经营盐业商人的大发展。以纲运法的实施作为划分,开中制的实施过程中有两个具体因素促进了晋商的发展:一是纲运法实施之前,由于占据边境的地理优势,晋商以边商的身份取得了极大的收益;二是纲运法实施之后,由于占据河东盐区的地理优势,晋商仍然可以从盐业中获得不小的收益,只是不及扬州的徽商辉煌罢了。
“明清时蒲州的盐业规模之大、参与人数之多,均超过以往。明神宗万历三十二年(1604)岁办盐引1,040,700引,按每引250斤计,共260,175,000斤。该地区参与盐业的人数虽无确切记载,但就解、蒲二州来计,‘编审盐户八千五百八十五户,定盐丁二万二百二十名’。就盐池来讲,虽然在解州潞村百十里之域,但其规模和以盐业为生者大大超过解州之地,与当时两淮、两浙的盐团生产相比也有较大差别。据记载,明时两淮有‘盐场三十……岁办大引盐三十五万二千余斤……岁入太仓余盐银六十万两’。两浙有‘盐池三十五……岁办大引盐二十五万四百余引……岁入太仓余盐银十四五万两’。而运城盐池有‘盐场三个,洪武时,岁办小盐引三十四万千引。弘治时,增加八万引。万历中又增加二十万引……岁入太仓银四千余两。给宣府镇及大同代府禄粮,抵补山西民粮银,共十九万两有奇’。”这些资料表明,尽管不及两淮盐业,山西盐业的规模仍然足以支撑本地的大盐商。在纲运法实行之后,山西商人在全国盐业中心的两淮地区逐渐式微,却始终可以控制本地的盐业。根据《中国经济通史》对《诸司职掌》中各盐课的分析,两浙的盐课额为440915小引,两淮为705152.5小引,河东为304100小引。据此可以估算山西盐业的规模约为两淮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之间。根据山东盐区的例证来看,较小的盐区也可以产生富有的大商人,只是该区域内大盐商的人数不可能达到两淮地区的程度。如以下例证中将提到的山西商人展玉泉和王海峰,经营盐业的区域就同为山东盐区,并且两人都依靠盐业成为了非常富有的大盐商。
山西蒲州商人展玉泉的从商经历可以很好的证明开中制如何促进晋商崛起。在明代众多可从事的商业行为中,展玉泉一家几代人坚持从事盐业,最终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展玉泉是明代山西蒲州(今永济)人。蒲州乡俗,经商者善于审时度势、明辨物产而获利。因而,他们经营商业,有一生中数次改变行业的,甚至有一年中数次改变行业的。但也有世世代代一种行业不变的,那就是盐商。明初蒲商业盐,以经营淮盐者居多,经营沧州盐的人少,即使有,经营的时间也比较短。但也有例外,那就是展玉泉。展玉泉的父亲就是沧州盐商,展玉泉在孩童时就游玩于盐场。玉泉的父亲是经商能手,凡他做的生意都能盈利。明代,盐业实行引盐专卖制,即商人凭官府办法的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盐,然后到指定的地区销盐,不得越境。沧盐的运销地区是北直隶、河南彰德、卫辉二府等地。明中叶,这种引盐专卖制发生危机。在沧州盐区出现了私盐大量入境,加之当地居民刮盐碱自制土盐,使沧盐销售大减,岁额不及过去的十分之三四。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沧盐的商人大多离去,而唯有展玉泉的父亲坚守其业。后来,展玉泉的父亲年迈,展玉泉继承父业。这是,盐制经过整顿和改革,出现了新局面。经营沧盐者又可谋取大利,众盐商又纷纷云集沧州,盐商人数比过去增加十倍多。其中,唯有展氏是世商。所以,蒲人称赞展玉泉的父亲经商很有远见。展玉泉性聪敏而豪爽,又从小跟随其父亲,耳濡目染,对经商之道很在行。他办事讲求效率,精于算术,不切切计较刀锥之利。在做生意时,先在心中盘算好,然后决然发之。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别的商人和他同时运输的货物,往往是他的先到目的地,别的商人和他同样销售的货物,往往是他的谋利最多。尽管如此,可他毫不在意,乐于帮助人,他的钱财也往往比其他商人先用完。”
同为山西蒲州商人的王海峰的从商经历也可以证明开中制对于山西商人的重大影响。王海峰并不仅仅是以商人身份参与到山东盐区的盐务经营,而是在或多或少的扮演了改革者的角色。可以说,正是因为王海峰与官方合作对山东盐区进行了改革,才扭转了商人纷纷离去的颓势,使得开中制可以在这个区域内更好的进行下去。张正明先生在《晋商兴衰录》中总结了王海峰的从商经历:“山西蒲州(今永济)位于南北纵贯晋陕峡谷的黄河折转东流之处,这里土陋人稠,历来挟资本走四方者十之有九。由于经商之利倍于农,故外出经商之人多能以富归里。这些商人虽然走南闯北,到过五方都会,但是其富多由切切计刀锥之利而成,并没有什么稀奇之处。明代山西蒲州王海峰虽然也和其他商人一样外出经商,但他的经营方式却与众不同。明代,蒲人外出经商大多是西到亲陇,东到淮浙,西南到蜀。王海峰一开始也是去了上述地方,但经过一段时间,他认为这些地方经商盈利不太多,便东走青沧。青是指青州,在今山东益都;沧是指沧州,即今河北沧州。这两个地方是明代的长芦盐区,盐行北直隶和河南之彰德、卫辉二府。由于官僚显贵、势豪奸绅上下勾结,这一盐区的运销不能正常进行,商人纷纷离去。但是王海峰认为,这里是春秋时管仲收鱼盐之利的地方,陶朱公也是据此富致千金。经商就要人弃我取,人去我就。因此,这里正是可以大干一场的地方。他到沧州后,先熟悉该盐区盐政,了解该盐区的运销历史,从中找出经验教训,然后向政府提出了整顿盐制、严禁走私的建议。后来,长芦盐区经过整顿,盐的运销又繁荣起来,盐商又蜂拥而至,长芦盐区的盐税收入比过去增加三倍多,王海峰也成为这一盐区著名的富商。明代大学士张四维说他动辄万金毫不在意,其资产之雄厚就可想而知了。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王海峰70多岁时才离开盐商界回到故里。张四维对他评价说,蒲州虽然多豪商巨贾,但少见像王海峰这样有雄才大略的商人。”
四、开中制的政策效应的局限性
由于明代政府缺乏从整体管理的能力,开中制的实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对商人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总而言之,由于没有一个强力的专门机构能够保证开中制的严格实行,商人为了得到食盐所面临的困难非常大。如何衡量这些局限性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却十分困难的任务。
根据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的论述:“尽管盐政机构有转运的权力,但它们并不从事食盐运销。食盐或是卖给某个批发商,或者是由盐商输粮北边中盐。无论如何,商人必须去盐场取得食盐。这种交易体系,即所谓的开中法,它起源于宋代。户部授权边阵军官接收商人的粮草,然后开出仓钞,就是一种‘堪合’,商人出示它给盐运司核验,以换取食盐。但是这种仓钞并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金,食盐也必须有盐引才能发卖。盐运司必须等收到边阵的仓钞和大多数商人已经在此之前受到核查无误时,才可以准备盐引。”以上资料表明,如果将盐引看做政府的一种支付手段的话,那么实行政府购买的是边境驻军,而进行支付的却是各个盐政机构。资料显示,政府虽然严格控制了盐引的印刷和发放,却并没有对这两个部门进行有效协调,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商人面对盐政机构有更多的困难。
同样根据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的论述:“一旦从南京户部得到盐引,运司就把持有者的名字填在空白处,商人凭此下场支盐。所有的盐场被分为三类,即上、中、下三等。下等盐场生产的优质盐较少。离批验所更远些,这样就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据说山东运司的一个盐场离惟一的批验所有600英里远,这对盐商而言有相当大的困难。原则上盐商不会得到全市上等或全是下等盐场的盐引。盐课司按盐引支盐,撕下盐引的一角。然后商人运输食盐到批验所向运司报告。他已经完成支盐。于是运司撕去盐引的第二角。这时食盐被暂扣,在官方检查之前,商人必须等到运送到批验所的全部食盐达到规定的数量批验。16世纪在两淮地区规定积到85,000引为一单,也就是4575万斤,接近31,200吨(short tons)。当达到这一水平时,运司要求巡盐御史批准核查和称量。称重是必须的的,因为在16世纪盐引持有者可以多次使用盐引直接从灶户那里购买大量食盐。核查人员通常是当地的通判和主簙,由盐巡御史委任。当每包盐被称量且付清额外税费后,盐引的第三角被撕掉,这时商人能够把食盐装船运输到指定码头。这些码头由盐运司决定而非商人。全部分配依照一个总的计划,按照各府的人口精确地规定应该行盐引数。即使是在理想的条件下,一个商人要完成这一交易也需要大约两年的时间,记录显示这有可能花费五六年,或是更长的时间。”
以上资料显示,利用开中制致富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尤其是考虑到商人完成一次开中制的交易往往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就需要重新评估开中制对于山西商人兴起的作用。如果按完成一次开中制交易需要三年时间计算,在短期内致富就需要每次交易都达到非常巨大的规模——而这又是与明初低门槛的要求相矛盾的。然而,从交易的困难程度可以推测,如果想长期依赖开中制进行商业发展,必须勾结官府作为保障——这符合开中制逐渐向纲运法转变。
山西商人范世逵的从商经历可以证明这种由开中制的局限性所推动的转变。由于开中制的种种局限,早期大量的小商人逐渐会被其中的种种弊端击垮,使得盐商转向其它的商业种类。在开中制逐渐提升门槛的局面下,只有能与官府勾结的大盐商才可以逐渐生存下来。也就是说,尽管早期的开中制是门槛非常低的一种商业机遇,但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开中制的利益会逐渐向官商勾结的少数利益群体集中。张正明在《晋商兴衰史》中描述了范世逵独辟蹊径的从商经历:“明代山西蒲州(今永济)的范世逵一家,是世以农商为业的蒲州富户。范世逵,字希哲,别号东山,生于明弘治十一年(1498年),卒于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世逵年少时即走四方经商,他为人精敏干练,倜傥有大志,经商不喜切切计刀锥之利,只愿意做大买卖。明代,盐的运销实行开中制。……由于官僚显贵、势豪奸绅上下勾结,势豪占中,一般盐商持引不能在盐场及时支到盐,有时要等数年或数十年。加之,输纳实物到边防卫所有时会遇到战事,还要向各级官僚馈赠贿赂,使两淮盐商的利益大受影响,以致亏赔不支,被迫退出盐商界。但是,范世逵分析了整个盐业界的形势后,却认为输粮换引‘奇货可居’。他亲赴关陇(函谷关以西、陇山以东一带),至皋兰(今兰州),往来张掖、酒泉、姑臧(今甘肃武威)等地,了解地理交通交通。此后,便在这一带专门经营粮、草,或囤积,或出手,或购进,或销售,生意做的很活,数年内大获其利。他做生意数额都很大,却一直奉公守法。所以,河西都御史和边防将校,都愿与他交往,对他甚为礼敬。范世逵经商致富后,家业大兴,有良田数百亩,积蓄银两数以万计。”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范世逵在开中制下的传统经营模式遇到困难之后,成功的转型为并不局限于输粮纳中的边商。从传统的盐业经营模式转型,意味着范世逵不再需要与官府勾结,而是进一步寻找更广阔的商业的机会。在此情况下,使得“河西都御史和边防将校,都愿与他交往,对他甚为礼敬”。要知道在明代,一个商人能得到官僚的尊重是非常不容易的。然而,毕竟其身处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偏僻地区,“有良田数百亩,积蓄银两数以万计”的财富与其余的山西大盐商相比就不能算多了。
五、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对文章开始所提出的两个问题做出回答。
一是开中制的影响应该主要限定于“纲运法”实施之前。在“纲运法”实施之后,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开中制已经沦为少数大商人与政府的勾结行为,而不再为小商人提供积累资本的机会。所以,在之后的史料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势力强大的经商世家在从盐务中谋取巨额利益,却很难再发现小商人以此为起点成长为豪商巨贾。由于清代的盐务政策基本沿袭了明代,所以整个明清阶段中,开中制只有明中期之前这段时间作用明显。也就是说,目前对明清晋商的研究中对于开中制所产生效应的时间范围往往有过高估计。
二是开中制并不足以单独支撑晋商的崛起。如前所述,开中制在明代中期即已演变为大商人与政府的勾结行为,小商人在盐务中很难再有生存的余地。根据资料来看,“纲运法”的最大受益人是徽商,晋商在盐务中所占比例甚至在陕西商人之后。所以,过分强调开中制对晋商的促进作用无法解释晋商遍布全国的贸易足迹。根据现有的资料,可以推测,山西商人在明初投身商业的领域可能非常多样,而盐务是其中重要却并非唯一的领域。在这种局面下,需要从新考察明代晋商所从事的行业,而不能单单从开中制的角度考虑。
参考文献:
[1]〔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三联书店2001年版。
[2]〔日〕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3]李希曾主编:《晋商史料与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王尚义:《晋商商贸活动的历史地理研究》,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6]张海鹏主编:《中国十大商帮》,黄山书社1993年版。
[7]张正明:《晋商兴衰史》,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