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变迁之三:新增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已于今年1 1日起施行,对我们生活以及律师代理工作、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可谓是方方面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1230日、31日连续出台了十几个司法解释及相应的法律清理的修订文件,要学习的内容达60万字。仅《民法典》中合同解除规则的主要变化就有七点,笔者通过梳理分析,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解析合同解除规则的七大变化,本文涉及新增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及配套司法解释中的五处修订后的规定,为处理好这类纠纷提供思路。

一、法律规定梳理分析

(一)新增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突破合同严守的同时保护合理信赖

《合同法》 《民法典》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是法定解除权的内容,与《合同法》并没有太大差异,第二款增加了关于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定期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系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

在《合同法》分则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民法典》在通则部分新增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将《合同法》分则的个别规定上升至《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一般性规定,又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适用的具体范围,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七十六条不定期合伙合同。但至于合理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务的检验。

(二)《民法典》典型合同部分的不定期合同规定

1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4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5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最新司法解释中的条款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 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规则

(一)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主要特点与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等一次性合同,类似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合伙合同有着共同的特点,即合同债务是继续实现的债务,并不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一次履行行为而消灭。任意解除权在这类合同中可以帮助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摆脱长时间受合同束缚的可能性,而且这种解除权并不需要合同相对方同意,即可行无理由解除合同关系的终止权,其产生事由与一次性合同解除权也完全不同,并不需要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实质性条件,因此,在把握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主要特点后,可以更好地适用该任意解除权,不会受到不当因素的干扰。

当然,此前《合同法》中并非没有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只不过不在总则部分,例如: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是将原先散落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各个有名合同中的规定予以梳理整合,提炼出以继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一般规定,为这类纠纷的处理提供规则,提供预期。

(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前提条件

虽然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要求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实质性条件,但是从该款的表述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来看,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是完全没有条件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也是遵循诚信原则的体现,对合同双方都有益无害。

最后,至于具体合理期限的长度,目前《民法典》及已经出台或者修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或者缩短时间,总之有待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避免滋生流弊。

三、结语

除了上文归纳总结新增的内容外,运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还应当把握很重要的一点,即所有一次性合同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必须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说违约结果具有客观严重性,剥夺了守约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时才允许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杜绝合同被随意解除的可能性。而新增的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权只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在突破合同严守的同时保护合理信赖。

莫燕雯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主攻民商法、经济法,获得证券从业资格。注重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擅长文书写作、速录,就实务问题发表过多篇文章,刊登《江苏法制报》、《无讼》等,转载于《民商事审判》、《问律》、《中国律师》等微信公众号。2017年3月获得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16年度行业奉献优秀奖;2017年12月《法定解除权的实务操作指引》一文获得“2017年度无讼阅读十大最受欢迎的专业文章”第三名;2019年10月《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研究与冲突的司法处理》一文获首届“金陵商法律师论坛”论文评比三等奖;2020年1月获 “百名公司法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优秀学员;2020年6月获“2019年度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年12月获第二届“金陵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

图文编辑:郭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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