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赵家楼的北大高材生 首个在南京受审的汉奸 一枪毙命死有余辜

1896年出生于浙江永嘉县城的梅思平,右前额上有着一个巨大的肉瘤。他从浙江温州省立第十中学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北京大学政治系。在校期间,还参加了五四运动,并带头火烧赵家楼,也曾是一名热血青年。

大学毕业后先后任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辑,国立中央大学、国立中央政治学校教授,江宁实验县县长,江宁区行政督察专员等职,1937年任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内政委员、军事委员会第2部专员。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在第一次庐山谈话会期间,对马君武先生提出的“焦土抗战”不以为然,表示“当时余之感想,以为战争谈何容易,胜则万幸,败则从此万劫不回”,对坚持抗战充满了悲观情绪。

从庐山下来回到南京以后,便加入了周佛海、高宗武、陶希圣等组建的“低调俱乐部”,对主张抗战的论调充满讥讽,大力鼓吹民族失败主义。

1938年派往香港任国际研究所委员期间,多次与日本人秘密接触,商谈所谓的中日和平条件。11月又受汪精卫的委托,潜入上海,与日军代表影佐祯昭进行了重光堂密谈,商讨汪精卫投敌的具体事宜。

汪精卫公开投敌以后,梅思平因牵线有功,先后被任命为汪伪政权的“组织部长”、“实业部长”、“内务部长”等职。

抗战胜利以后,1945年9月26日清晨,还在睡梦中的梅思平便被军统特工在家中逮捕,随后关进了宁海路26号临时看守所。

1946年5月3日,江苏高等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梅思平,他也成为了汪伪政权中在南京受审的第一个汉奸。

审理梅思平由当时江苏高等法院院长赵琛亲自担任审判长,陪审推事为葛之覃、郑礼锷,检察官由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李师元担任,赢梅思平并没自己聘请律师,由法院指定南京地方法院推事刘贤才为其辩护人,可见对于梅思平一案的审理极为重视。

庭审当天上午7时30分,梅思平由3名宪兵和5名警察从宁海路看守所提出,用汽车押往法院候审,9时正法庭审理正式开始。

当天梅思平穿一件黄色夹袍,青灰色袄裤,黄皮鞋,手拿辩护书,表情故作镇定,对参与庭审的围观群众表现得极为不屑。

检察官根据法庭调查提出了梅思平四点罪状:1、被告推动所谓的“和平运动”,图谋反抗本国;2、伪国府《还都宣言》中关于不承认重庆中央政府一节,更属图谋颠覆政府,消灭本国力量;3、供给日本军粮先后达153000余石,难谓伪中宣部刊物所载数字不足采为证据。4、滥发伪钞系由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决议,而被告该时适为委员之一。

面对法庭审理,梅思平极力狡辩,百般抵赖,拒不认罪。

5月9日上午10时,江苏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再次开庭对梅思平一案进行了宣判。根据“民国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号首都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梅思平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所需生活费外没收。”整过宣判仅持续了13分钟,全程梅思平脸色苍白,浑身发抖。

梅思平为了能够免于一死,不断地提出抗告,称自己在任伪职期间,曾做过有利于抗战及有利于人民的工作,如缩小敌人吸收物资之区域,减少敌人统制物资之品种,且竭力恢复本国工业等。

但最高法院认定“声请人迭经承认为始终参加所谓和平运动之分子,核其行为,即通谋敌国,图谋颠覆决定抗战国策之国民政府,于敌人卵翼下组织伪政府,使中华民族永沦于万劫不复之地位……声请人所称有利抗战之辩解,已不攻自破。纵其任伪职期间一二设施或亦有裨于人民,如声请人自诩为利民之事实,究其极度使人民苟安偷活,长为亡国奴,权衡轻重,小惠实不足蔽其大辜。况声请人虽曾标榜中日经济提携,实在一任敌人侵略,观其亲自参与议决之伪中央政治会议所通过之关于中国与日本国间基本关系条约,至举国防止必要之埋藏资源,拱手让敌。原判决对此未加阐述,虽微欠周详,但既不足为量刑上参考,于原判决无所影响。”百般狡辩的梅思平最终注定难逃一死。

1946年9月14日上午9时,梅思平看到两名法警出现在牢房门口,便知死期已至。穿上一件白色丝绸大褂,脚穿缎鞋,手拿一卷遗书被法警押往了刑场。

临刑之前,梅思平将自己写的四封遗书摆脱法官转交,一封是写给蒋介石的,一封是写给当时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及次长洪陆东、谢瀛洲等人,一封写给自己的兄弟梅仲协、梅祖荫,一封写给自己的老婆王绶卿。

步入刑场后,梅思平面对宪兵希望行刑的时候能够干净一点,给自己一个痛快,并要求法官转告家属,将自己的尸体不要埋葬在南京。

随后行刑的宪兵对着梅思平后脑就是一枪,子弹从他右鼻射出,当即倒地毙命。

梅思平被枪毙以后,由他弟弟梅祖芳前来为他收尸。当时为了让他死相好看一点,还曾花法币50万为他修补了右鼻梢出的子弹孔。梅思平的家人当时还对他作为汉奸被枪毙心有不满,给他挂出的挽联中称“绝代聪明,掩棺尚待百年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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