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经研究】银保监会明确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

本文章为WEFore原创。

2021年1月18日,银保监会制定的《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正式发布。

一、政策背景

2019年9月,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经过3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于2019年12月正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严格落实上位法规定,适应监管架构调整要求,加强顶层设计,总结以往现场检查实践经验,厘清现场检查职责,规范现场检查程序,确保检查流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为银保监会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现场检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办法》的基础之上,为进一步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银保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政策内容

总的来看,《规定》共七章五十七条,涉及总则、检查立项、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处理、检查档案整理以及附则。

三、政策分析

(一)分级立项、分级实施

根据《办法》“分级立项、分级实施”的原则,《规定》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根据监管需要,上级机构可以对下级机构的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也可以指定或建议下级机构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监管对象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属地监管机构”)认为其所监管法人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可以向该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

实施过程中,《规定》明确检查组有权调阅检查对象的文件制度、会议纪要、业务档案、财务凭证等与检查相关的资料;有权查看检查对象的办公、业务、财务、人事管理等信息系统,以及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的工作邮箱;约谈检查对象工作人员。《规定》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行使相关调查权。对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检查组认为检查对象存在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报告;对检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检查组应当核实其中与检查相关的线索;对检查发现检查对象超出检查方案之外的问题线索,检查组应尽量予以查证,确实无法查证的,应当于离场后移交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处理。

(二)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规定》提出,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发送检查对象,同时抄送本级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部门或检查对象的属地监管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将《现场检查意见书》通报检查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股东或其他相关部门等。

《规定》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将现场检查立项、实施以及后续处理等非涉密数据信息,录入“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和监管信息共享。

四、政策指引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发挥现场检查的独特优势,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银行及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最重要的是,银行应根据国家政策的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业务开展及操作流程,充分发挥金融引领作用,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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