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办案,4个多小时4次强奸女当事人,称被“引诱”:只判四年半?

媒体记者近日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安徽合肥一派出所民警张云龙在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时强奸女当事人。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之后张云龙提出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张云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云龙上诉,维持原判。

民警让辅警在走廊看管其他当事人

在屋内实施强奸

《张云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龙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合肥市一酒店内与朋友一起吃饭。张云龙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指示该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李某某所在房间,对李某某及朋友等三人现场询问。

之后,张云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并安排童、邹将李某某的两位朋友带至房间外过道进行看管,张云龙则在房间内对李某某进行单独询问。

张云龙在对李某某单独询问期间,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据被害人陈述,至凌晨5点多,张云龙共实施4次强奸。期间李某某的友人来宾馆寻人,张云龙故伎重施喊来警察将其带入警局看管。

之后被害人李某某被张云龙带至双岗派出所。离开派出所后,被害人李某某告知朋友其被强奸,朋友遂陪同李某某等人至合肥市公安局投诉,并且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

案发当地酒店

女当事人4次被强奸

细节令人发指

2019年10月17日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该女子的报案;当晚21时许,张云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说明情况,自称性关系发生属实,但系女方的自愿行为,且在女方引诱之下。

知情者称,张云龙当天系酒后执法。

事发当天,张云龙指示宾馆工作人员刷卡直接进入了2301房间。李某某当时正在和两名朋友就餐侃大山。张云龙电话叫来两名辅警,让辅警把李某某的朋友带到过道外进行看管。在房间里,他单独对李某某进行询问。

在安排两名辅警将李某某的朋友带回警局后,张云龙一巴掌扇在李某某的脸上,强制对方把门反锁。

随后,张云龙开始对李某某进行侵犯。李某某进行反抗,遭到张云龙扇巴掌、掐手等。根据李某某讲述,一直到凌晨5点多,她被张云龙强奸了4次。

在强奸李某某的过程中,李的朋友曾来找她,但只是让张云龙暂时停止了强奸行为,被张找人带到派出所看管。

据悉,当时这个朋友到了案发的房间,他敲了很久的门,张才开门。

李某某说,“张云龙正在强奸我的时候,门外有人敲门打断了他,这次他没有射精。等他叫人过来把小姚带走后,他就开始第二次强奸,他让我趴在床上,从后面强奸我。”

经法医人身检查,被害人李某某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被告人张云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经鉴定,李某某身体多部位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休闲裤上可疑斑迹、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某某、张云龙DNA分型。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张云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张云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后张云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云龙强奸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该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张云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在量刑时,已结合张云龙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此暴力执法犯法

是否“情节恶劣”?

这个张云龙,没有正规手续,在酒后办案,涉嫌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哪一桩都是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不像是个警察,更像是个土匪,简直无法无天。最后竟然自恃手中权力,强奸涉案女性,把警察的脸都丢光了,把法治的形象都毁没了!

这个张云龙,让我们见识到,一个办案民警,如果失去法律的约束,执法犯法可能干出怎样禽兽不如的事情来——胆敢公然以审讯之名强奸涉案女性,暴力执法、刑讯逼供还算个事吗?

所幸,该女子第一时间报案了,更令人欣慰的是,合肥市公安局没有护短,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身体检查,锁定了充分的证据。要不然,这样披着警服的狂徒,真的可能逍遥在法律之外。

警察不是一般的职业,他负有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正义的职责。正因为如此,不法之徒一旦混入警察队伍,其恃权为恶程度也远超常人。此案情节几乎闻所未闻,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是否应当视为“情节恶劣”,并施以重刑?

与罪犯张云龙的感受不同,惊闻这一案件的公众,普遍认为四年半的判罚太轻。

仅判四年半

量刑是否太轻?

“警察办案时强奸女当事人”荒唐透顶、恶劣之极,令国人出离愤怒。网友评论”认为:作案警察仅被判四年半,实在太轻了,因为他不仅强奸了女当事人,而且强奸了人间正义。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张云龙强奸是否属于“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呢?网友评论以为,毫无疑问,是的。

首先,张云龙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女性四次,对受害者来说,跟轮奸并无太大区别,应该从重惩罚。

其次,张某龙的身份是警察,知法犯法,属利用职务之便,应罪加一等。

第三,张云龙具有强烈的主观故意。张云龙叫来辅警协助办案,实际上是找他们来帮助他实施强奸,尽管两位辅警并不知道他的邪恶计划,也没有配合他实施的主观故意。张云龙让辅警把被害女子的朋友带到门外,后来又让辅警把他们带回派出所,而他则以“单独询问”的名义在房内对她实施强奸。由于知道该女子有容留他人卖淫的前科,就无所不用其极地对她实施强奸。

针对判决结果,有网友发出质疑称:

试问,如此恶劣的兽行,不是对法律尊严的蹂躏、对人间正义的强奸吗?

警察在办案时暴力强奸女当事人4次,还厚颜无耻地说是受害者“自愿”和“引诱”,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必然属于“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岂能蜻蜓点水地判四年半?

综合自 纵相新闻 澎湃新闻 李蓬国评论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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