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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所提出的“三位一体”公式,指出这个公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错误:第一,否认了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各种收入的唯一源泉,把收入的来源与剩余价值的创造混为一谈;第二,否认了产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把商业资本、生息资本、土地所有权与产业资本相并列;第三,否认了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把分配关系凌驾于生产关系之上。“三位一体”公式的错误集中表现在把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这个整体,分解为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等互相独立的部分,并把每一部分同自然形式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而把这些生产要素的社会形式即生产关系属性撇开不谈,于是就把利润(利息)看成资本的结果,把地租看成土地的结果,把工资看成劳动的结果。
关键词:“三位一体”公式; 资本—利润(利息); 土地—地租; 劳动—工资; 剩余价值;
作者简介:赵家祥,男,天津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纯粹地就剩余价值本身,而是在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上来考察剩余价值。”[1]7这就必然在理论上产生一系列的错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提出的资本—利润(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三位一体”公式,就是这些理论上错误的集中表现。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第七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的第四十八章“三位一体的公式”中说:“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就是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形式。”[2]921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提出的这个“三位一体”公式中,利润,这个体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具有独特特征的剩余价值形式,就完全被排除掉了。资本、土地、劳动这三个每年可供支配的财富的所谓源泉,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把它们拼凑在一起,是十分荒谬的。首先,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形式的生产关系,其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其次,土地是无机的自然界本身,这个完全处于原始状态的“粗糙的混沌一团的天然物”,绝对不应该与资本相并列。再次,劳动是指人借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人类一般的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脱掉一切社会形式的性质规定,而且甚至在它的单纯的自然存在上,不以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超越一切社会形式之上,所以也不应该把它与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资本并列在一起。
“三位一体”公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错误:第一,否认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各种收入的唯一源泉,把收入的来源与剩余价值的创造混为一谈;第二,否认了产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把商业资本、生息资本、土地所有权与产业资本相并列;第三,否认了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把分配关系凌驾于生产关系之上。下面我们考察马克思是如何以批判这三个理论错误为基础,具体批判“三位一体”公式的。
一、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创造的
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与货币转化为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过程形成的前提。这是因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的因素。要进行生产,就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就形成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掌握着劳动的客观条件,却不从事生产劳动,劳动者丧失了劳动的客观条件,成了除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资本家必须用自己的资本在市场上购买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使雇佣工人在资本家的支配下使用资本家占有的劳动的客观条件从事生产劳动,才能使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结合起来,从而开始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马克思指出:“如果用货币交换活的劳动能力,或者说,向劳动能力所有者购买活的劳动能力,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那么,只有在货币所有者在商品市场上,在流通内部找到自由的工人时,货币才能转化为资本,或者说,货币所有者才能转化为资本家。这里所谓自由,一方面,是指工人支配他作为商品的劳动能力,另一方面是指他不支配任何别的商品,一贫如洗,没有任何实现他的劳动能力的对象条件,因而,正如货币所有者作为对象化劳动、自行保存的价值的主体和承担者是资本家一样,工人同样也只是他本身劳动能力的主体、人格化。”[3]41-42这段话是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说的。这个《手稿》中所说的“劳动能力”,就是后来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劳动力。
G—W—G是资本运动的最一般形式。这个形式在流通中分解为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G—W,用货币交换商品,即买;第二个行为是W—G,用商品交换货币,即卖。而这两个行为的统一,或者说两个阶段的完成,用货币交换商品,是为了用商品交换货币,即为卖而买。这一过程的结果是G—G,用货币交换货币。如果交换的结果是两个在量上相等的货币,这个交换就是一种毫无内容和目的的荒唐行为。如果在G—W—G这一为卖而买的过程中,两极G和G在质上是相同的,但在量上是不相等的,这一过程才有内容和目的。虽然两极都是货币,但它们在量上不相等,第二个G比第一个G含有更大的价值量,资本家通过这个流通过程实现了剩余价值。
问题在于,这个剩余价值是怎么产生的?它虽然是在流通中实现的,但却不是在流通中产生的。拿一个国家的所有资本家和他们在一年内所进行的买和卖的总和来说,虽然其中某一个资本家可能欺骗了另一个资本家,因而从流通中取得了比他投入的价值更大的价值,但是,一个资本家的所得正好是另一个资本家的所失,流通中的价值总额不会因这一活动而有丝毫增加。换句话说,整个资本家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不可能因为一个人获得了另一个人所失去的东西而发财致富,增加他们的总资本,或者说产生出剩余价值。整个资本家阶级是不能自己欺骗自己的。流通中的资本总额不可能因为资本的个别组成部分在其所有者中间进行不同的分配而增大。这就是说,在流通中不可能产生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家用货币(资本)在市场上购买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以后,现实的生产过程便开始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资本的劳动过程,从它的物质方面,即从生产使用价值方面来考察,是一般的劳动过程,与奴隶制、农奴制等其他社会形式下的劳动过程没有什么区别。但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具有自己的特点,它是在资本家的控制下进行的。资本家不仅控制了一般的劳动过程,而且还在工艺上控制了特殊的现实劳动过程。资本家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在形式上使劳动过程从属于自己,而且改变了原来的劳动过程,赋予生产方式以新的形式,从而第一次创造出它所特有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一切因素,包括劳动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资本家购买的,都属于资本家。工人用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就好像资本家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亲自进行劳动一样。资本家监督工人,把工人劳动力的发挥作为从属于他的一种行为来加以监督。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仅是劳动过程,而且是价值增殖过程。劳动过程是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资本家之所以要生产使用价值,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资本家所关心的不是使用价值,而是如下两点:其一,他要生产具有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要生产用来出售的物品,即商品;其二,他要使生产出来的价值大于他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预付的价值的总和,生产出大于他预付的价值的价值,即生产出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商品,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价值,不仅要生产价值,而且要生产剩余价值。”[4]217-218
资本家投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有两种,一种是他在市场上购买的生产资料,另一种是他在市场上购买的雇佣工人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它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雇佣工人的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的劳动力本身的价值。马克思指出:“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价值差额。劳动力能制造棉纱或皮靴的有用属性,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劳动必须以有用的形式耗费,才能形成价值。但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这个商品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这就是资本家希望劳动力提供的独特的服务。”[4]225-226这就是说,雇佣工人的劳动力是一种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商品,它不仅是价值的源泉,而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即剩余价值的源泉,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创造的。马克思把价值形成过程和劳动过程作了比较。他指出:“如果我们把价值形成过程和劳动过程比较一下,就会知道,劳动过程的实质在于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在这里,运动只是从质的方面来考察,从它的特殊的方式和方法,从目的和内容方面来考察。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同一劳动过程只是表现出它的量的方面。所涉及的只是劳动操作所需要的时间,或者说,只是劳动力被有用地消耗的时间长度。在这里,进入劳动过程的商品,已经不再作为在劳动力有目的地发挥作用时执行一定职能的物质因素了。它们只是作为一定量的对象化劳动来计算。无论是包含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或者是由劳动力加进去的劳动,都只按时间尺度计算。它等于若干小时、若干日等等。”[4]227-228马克思还把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作了比较。他指出:“如果我们现在把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比较一下,就会知道,价值增殖过程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只持续到这样一点,即资本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恰好为新的等价物所补偿,那就是单纯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超过这一点而持续下去,那就成为价值增殖过程。”[4]227
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问题。说明剩余价值的来源,阐明它是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创造的,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是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最根本的理论基础。“三位一体”公式的根本错误之一就在于它否定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各类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收入的唯一源泉。下面我们将具体讨论这一点。
二、产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
马克思在1857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5]48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在每一种社会形态中,都有一种生产部门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从而这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关系也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这个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制约和决定着其他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它好像一种“普照的光”,掩盖了其他一切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的色彩,改变了它们的特点,使它们从属于这种占主导地位的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并且带有这种占主导地位的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的特点。马克思举了很多具体例子说明这个特点。他首先以游牧民族为例,说明在游牧民族中偶尔出现了某种形式的耕作,这样就有了土地所有制关系。无论是对土地的耕作和经营还是土地的生产关系都从属于游牧民族的经营方式和生产关系,带有游牧民族的经营方式和生产关系的特点。与游牧民族相比,从事定居耕作的民族前进了一大步。在古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耕作处于支配地位,这时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都不同程度地带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古代罗马人的工业完全附属于耕作;中世纪工业在城市中和在城市的各种关系上都模仿着乡村的组织。在中世纪,甚至资本——不是指纯粹的货币资本——作为传统的手工工具等,也具有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
在资本主义社会,产业资本是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资本的其他形式,包括生息资本、商业资本、土地所有权等,在经营形式和生产关系上都从属于产业资本,带有产业资本的性质和特点。产业资本家雇用的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各种资本所有者及土地所有者收入的唯一源泉。无论是生息资本家的利息,商业资本家的利润,还是土地所有者的地租,都是产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关于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的情况,马克思指出:“商业形式和利息形式比资本主义生产的形式即产业资本更古老。产业资本是在资产阶级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关系的基本形式,其他一切形式都不过是从这个基本形式派生的或次要的,——派生的,如生息资本;次要的,也就是执行某种特殊职能(属于资本的流通过程)的资本,如商业资本。所以,产业资本在它的产生过程中还必须首先使这些形式从属于自己,并把它们转化为它自己的派生的或特殊的职能。”“一旦资本主义生产在它的诸多形式上发展起来,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生息资本就会受到产业资本的支配,商业资本就会仅仅成为产业资本本身的一种从流通过程派生的形式。但是,作为独立形式存在的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必须先被摧毁并从属于产业资本。”[6]319马克思具体论述了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是如何从属于产业资本的。商业资本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从属于产业资本,或者也可以说,商业资本成了产业资本的职能,成了执行某种特殊职能的产业资本。商人不再像中世纪那样购买商品,而是购买雇佣劳动,用于生产供他进行商业销售的商品。但是,这样一来,商业资本本身就失去了它和生产相比所具有的固定形式。中世纪的行会因此而受到工场手工业的抵制,手工业被限制在比较狭小的范围内。在中世纪,商人不过是城市行会和农民所生产的商品的包买商。商人向产业资本家的这种转化,同时也是商业资本向单纯的产业资本形式的转化。另一方面,生产者成了商人。例如,呢绒生产者不再是一小批一小批地逐次从商人那里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材料,然后为商人劳动,而是自己按照自己资本的大小去购买材料,等等。各种生产条件,都作为他自己买来的商品进入生产过程。呢绒生产者现在不是为个别商人或某些顾客生产,而是为商业界生产了。
马克思考察了商业资本在形成产业资本的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它沦为产业资本的奴仆的过程。起初,因为商业资本只是在商品流通并且是发展为商业的商品流通的前提下形成的,所以商业是行会的、农村家庭的和封建的农业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它使产品发展成为商品,这有时是因为它为产品创造了市场,有时是因为它提供了新的商品等价物,有时是因为它为生产提供了新的原料和辅助材料,并由此开创了一些一开始就以商业为基础的生产部门,它们既以替市场和世界市场生产为基础,也以世界市场造成的生产要素为基础。在16世纪,各种发现和商业冒险行为引起了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一旦工场手工业相当巩固了,尤其是大工业相当巩固了,它就又为自己创造市场,夺取市场,一部分是采用暴力手段来开辟市场,但市场是它用自己的商品本身来夺取的。以后,商业就只不过是工业生产的奴仆,而对工业生产来说,市场的不断扩大则是它的生活条件,因为不断扩大的大量生产不受现有的商业界限(就它仅仅反映现有需求而言)的限制,而是仅仅受现有的资本量和劳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它不断地使现有市场商品充斥,从而不断地促使市场界限扩大和延展。在这里,商业是产业资本的奴仆,它执行从产业资本的生产条件中产生的一项职能。”[6]321这个职能就是商品的流通职能。
生息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就已经产生,并且存在于极不相同的社会形态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生息资本称为高利贷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发展是和商人资本的发展(特别是和货币经营资本的发展)连接在一起的。商人借货币,是为了用这个货币牟取利润。在奴隶制经济作为致富手段的一切社会形式中,因而,在货币通过购买奴隶、土地等而成为占有别人劳动的手段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货币正是因为可以这样使用,所以作为资本可以增殖,生出利息。但上述两种情况并不是高利贷资本的主要特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各个时期,高利贷资本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其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必定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富裕地主因高利贷而遭到破产,小生产者被敲骨吸髓,这两种情况造成了大货币资本家的形成和集中,这是在欧洲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息资本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高利贷资本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首先,如上所述,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高利贷资本主要是把货币贷给富裕地主和独立的个体生产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息资本主要是把货币贷给职能资本家(包括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其次,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高利贷者的利息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全部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息资本的利息只是职能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润)的一部分。再次,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高利贷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直接对立,盘剥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息资本不与劳动者直接对立,而与提供利润的职能资本家直接对立,生息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形成两个特殊的阶级,是因为利润分为企业主的纯利润和生息资本家的利息两种收入。最后,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高利贷资本的利息非常高,所以它能造成富裕地主和个体劳动者的破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借款的人是职能资本家,他们付给货币资本家的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而且职能资本家极力压低利息,以便自己保留更多的利润。职能资本家在国家的支持下,在与高利贷者的斗争中取得越来越有利的地位。特别是在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以后,形势更加有利于产业资本家,从而使生息资本家从属于产业资本家。正如马克思所说:“信用制度是作为对高利贷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的”,“这一点所表示的,恰好就是生息资本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和需要”。
[2]678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它的诸多形式上发展起来,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生息资本就会受到产业资本的支配。但是,作为独立形式存在的生息资本必须先被摧毁并从属于产业资本。对生息资本实施国家暴力,强行压低利息率,使生息资本再也不能把条件强加于产业资本。但是,这是一种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最不发达阶段的形式。马克思指出:“产业资本使生息资本从属于自己而使用的真正方式,是创造一种产业资本所特有的形式——信用制度。强行降低利息率还是产业资本本身从以前的生产方式的方法中借用来的形式,一旦产业资本强大了,夺取了地盘,它就把这个形式当做无用的、不合目的的东西扔掉。信用制度是它自己的创造,信用制度本身是产业资本的一种形式,它开始于工场手工业,随着大工业而进一步发展起来。”[6]319
不仅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土地所有权也从属于产业资本。首先,从土地的经营形式上说,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租给直接劳动者,由劳动者直接经营;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所有者以契约的形式把土地租给租地农场主即农业资本家,农业资本家以租地农场主的身份运用资本主义农场的形式,雇用农业工人从事经营,这就像产业资本家以大工厂的形式雇用产业工人从事经营一样。其次,从地租的性质来看,在封建社会,“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惟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2]897“不仅剩余价值和地租是一致的,而且剩余价值还明显地具有剩余劳动的形式,同时地租的自然条件或界限也十分清楚地表现出来,因为它们就是剩余劳动一般的自然条件和界限”;[2]895在资本主义社会,地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不是偶然的,而是正常的,是在公认的和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上发生的。马克思指出:“现在地租就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变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即农业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过被资本当作应优先归自己所有并且通常也归自己所有的东西而要求取得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而形成的余额。现在,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剩余价值一般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枝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2]904再次,从农产品变为商品的情况来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只是把他的生存资料的剩余部分转化为商品;在资本主义社会,对租地农场主来说,绝大部分农产品都是商品,只有极小部分直接转化为他的生存资料。马克思指出:“对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来说,土地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已经成了正常现象;以前只有超过他的生存资料的余额才转化为商品,而现在这种商品相对说来只有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直接转化为他的生存资料。”[2]904最后,从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来看,在封建社会,农业劳动的生产率直接由农业劳动自身决定;在资本主义社会,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是由工业资本的劳动生产率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不是土地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身和自身的生产率,而是资本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身和自身的生产率”。[2]904
产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生息资本、商业资本、土地所有权从属于产业资本,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极其重要的观点,它也是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最基本的理论基础之一。“三位一体”公式的另一个主要错误,就是否认生息资本、商业资本、土地所有权都从属于产业资本。下面我们将具体讨论这一点。
三、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产物,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5]36这段话既说明了生产决定分配,又说明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决定分配,说的是生产的结构决定分配的结构,生产的产物决定分配的产物,没有生产就没有分配,分配的只是生产出来的成果。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说的是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必然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与之相适应。例如,个人以雇佣劳动的身份参与生产过程,就必定以工资的形式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十一章“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中,说明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历史性和暂时性以及各种生产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人类历史上,每一种生产关系都不是永恒的、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的;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与它相适应的分配关系也随之改变。马克思指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同于各种由其他生产方式产生的分配形式,而每一种分配形式,都会随着它由以产生并且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生产形式的消失而消失。”[2]999-1000
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这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最直接的理论基础。“三位一体”公式不仅否定了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都来源于产业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否定了产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而且否定了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割裂了生产和分配、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内在联系,把分配方式看作是离开生产方式独立存在的。把职能资本家的利润、生息资本家的利息和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看作是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的客观条件自己产生的,看不到不同生产方式下分配方式的差别,把各种收入孤立起来,割裂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位一体”公式把收入的源泉和剩余价值产生的源泉混为一谈。资本家的资本、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雇佣工人的劳动力或劳动本身,对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雇佣工人来说,表现为他们各自特有的收入,即利润、地租和工资三个不同的源泉。资本家会把价值的一部分,从而把每年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固定在利润的形式上,土地所有者会把另一部分固定在地租的形式上,雇佣工人会把第三部分固定在工资的形式上,使它们变成资本家的收入、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雇佣工人的收入。这种看法从收入的源泉上说是正确的。但是,收入的源泉不等于剩余价值产生的源泉。马克思指出:“价值的分配,或者说,价值的占有,决不是被占有的价值的源泉。”“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来说,是收入的源泉,也就是说,使它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的源泉。”[1]72“三位一体”公式关于收入源泉的解释,并没有说明这些收入的价值的来源。分配总是分配已有的东西,只有在这个被分配的价值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分割和分配。前面已经讲过,这个被分割和分配的价值则是产业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上述各种收入的唯一源泉。这个剩余价值总体的分配是受平均利润率规律调节的,即资本的各个组成部分按其在总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成比例地占有剩余价值的相应份额。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如果我们把分配上的偶然波动撇开不说,只考察分配的调节规律,分配的起规范作用的界限——是作为一份份的股息,按照社会资本中每个资本所占的份额的比例,在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在这个形态上,剩余价值表现为资本应得的平均利润。这个平均利润又分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并在这两个范畴下分归各种不同的资本家所有。但资本对于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这种占有和分配,受到土地所有权方面的限制。正像职能资本家从工人身上吸取剩余劳动,从而在利润的形式上吸取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一样,土地所有者也要在地租的形式上,按照以前已经说明的规律,再从资本家那里吸取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一部分。”[2]929“最后,工人作为他个人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出售者,在工资的名义下得到一部分产品。这部分产品体现着他的劳动中被我们叫作必要劳动的那个部分,也就是维持和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部分。”[2]930
四、对“三位一体”公式各个组成部分的批判
马克思对资本—利润(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三个公式分别作了深刻的批判。资本—利润(利息)公式中的资本分为三种形式:生息资本(或称货币资本、借贷资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与此相适应,这里的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企业主收入又分为产业资本家的利润和商业资本家的利润,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合称职能资本家。
对“资本—利息”公式的批判。生息资本与产业资本不同,它具有不同于产业资本的特点。马克思指出:生息资本是“自行增殖、自行保存、自行增长的价值。创造价值、提供利息是它们内在的属性,就像梨树的属性是结梨子一样”。[6]311作为生息资本的货币,和雇佣劳动一样,每天都提供剩余价值。利息虽然只是利润中固定在特殊名下的部分,是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它在这里却表现为由资本本身所产生,同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相分离,表现为由单纯的资本主义所有权所产生,因而是资本所固有的独特的剩余价值的创造,完全脱离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相反,产业利润则是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在流通过程中实现的。
生息资本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相分离具体表现为:生息资本家把他的货币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资本借给产业资本家。在这里,货币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并没有转化为资本,它只不过是从生息资本家手中转移到产业资本家手中而已。它只有在产业资本家手中才实际转化为资本。产业资本家通过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再通过流通过程把产品卖出,使资本流回。这个资本流回的过程是对产业资本家来说的。生息资本家并没有和这个资本流回的过程发生直接关系,生息资本家把资本借给产业资本家,是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之外进行的。
利息反映的是生息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这两种资本家之间的对立,与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不直接发生关系,不表现为生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对立。马克思指出:“在生息资本上,资本同劳动的关系消失不见了。实际上利息是以利润为前提的,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剩余价值怎样在利息和利润之间、在不同种类的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这实际上与雇佣工人完全无关。”[6]348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是产业资本家因取得生息资本家的贷款而付给生息资本家的一部分利润,这些利润的源泉是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正如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一样,利息也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生息资本家之所以能够从产业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自己的利息,是因为生息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资本—利息”这个公式,掩盖了利息的真实来源,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抹煞了生息资本对产业资本的从属性。
对“资本—产业利润”公式的批判。产业利润是产业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中剥削雇佣工人所获得的利润,它反映了产业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直接剥削关系。产业资本家预付资本购买生产资料和雇佣工人的劳动力,经营工厂、矿山等企业,直接剥削雇佣工人,榨取由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产业利润就是这种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因此,产业资本家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产业利润既不同于利息,也不同于商业资本家的商业利润。利润分割为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利润就成为不同于剩余价值并直接与之相对立的形式,这样一来,资本和剩余价值的性质也和资本主义生产一般的性质一样,完全被神秘化了,掩盖了利润的真实来源,模糊了利润在实质上只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
与利息相对立,产业利润代表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资本与作为所有权的资本相对立。由于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即利润,分割为利息、职能资本家的利润(包括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因而产业利润也代表了作为职能资本家、作为劳动代表者的资本家与单纯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单纯作为资本的所有权的生息资本家相对立。这样,产业资本家就似乎作为劳动资本家而与作为资本家的自身相对立,进而作为劳动者而与单纯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自己相对立。因此,如果说这里还保存着剩余价值同生产过程的关系,那么,这恰好以剩余价值概念本身被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于是产业利润被归结为劳动的产物,但不是被归结为雇佣工人的无酬劳动,而是被归结为似乎是同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的劳动,即归结为付给资本家的工资。这样一来,资本家就同雇佣工人归属于同一个范畴,他只不过是一种报酬较高的雇佣工人,正如雇佣工人的工资一般就存在着各种差别一样。实际上,资本家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所谓“劳动”,是资本家所承担的指挥和监督职能,与雇佣工人的劳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资本家对劳动过程的指挥和监督,是为了使工人更好地服从资本家的意志,更好地利用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保护劳动资料,节约原材料,使生产的效率更高,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更多。把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的指挥和监督职能与雇佣工人的劳动混为一谈,这就完全掩盖了利润的真实来源,掩盖了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的实质。
另外,“资本—产业利润”这个公式之所以不正确,还因为它把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说成是全部归产业资本家所有,否认了生息资本家的利息、商业资本家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也是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马克思指出:“‘资本—利润’这个说法,在这里也是不正确的。如果仅从资本生产剩余价值这方面来说,也就是,从资本对工人的关系,即资本通过对劳动力即对雇佣工人的强制来榨取剩余劳动的关系来说,那么,这个剩余价值,除了包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之外,还包括地租,总之,包括全部没有分割的剩余价值。相反,在这里,资本作为收入的源泉,只和归资本家所有的那部分有关。这不是资本榨取的全部剩余价值,而只是资本为资本家榨取的那部分剩余价值。”[2]932-933否认产业资本家榨取的剩余价值要分割为产业资本家占有的产业利润和商业资本家占有的商业利润、生息资本家占有的利息、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地租,就否认了产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否认了生息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对产业资本家的从属关系。
对“资本—商业利润”公式的批判。商业利润是商业资本家从事商品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它的来源是产业资本家剥削工人所获得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产业资本家从生产过程中所获得的剩余价值中分割给商业资本家的。前面已经讲过,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利润不是通过商人在市场上贱买贵卖获得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资本是从产业资本的运动中分离出来的,它执行的是产业资本的一部分职能,即为产业资本销售商品,实现价值和剩余价值。商业资本本身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那么,它如何能获得商业利润呢?这是因为,商业资本从产业资本中独立出来以后,产业资本家缩短了出卖商品的时间,不必因为出卖商品而中断自己的生产过程,也不必把一部分资本停留在流通过程中,可以把全部资本用于生产过程。商业资本的独立化和专门化,还有利于加快商品的周转速度,缩短商品的流通时间,从而缩短商品生产的周期,有利于产业资本家扩大资本主义的剥削范围和提高利润率。正是由于商业资本独立执行的商品流通的职能,有利于产业资本家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产业资本家才不能独占从生产过程中剥削雇佣工人所获得的全部剩余价值,而必须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作为商业利润,分割给商业资本家。正如马克思所说:“商人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不同于产业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产业资本通过直接占有无酬的他人劳动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商人资本使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产业资本手里转移到自己手里,从而占有这部分剩余价值。”[2]327“资本—商业利润”这个公式,认为商业利润是从商业资本中直接产生的,是商业资本自身的产物,这就抹煞了商业利润和产业利润的区别,掩盖了商业利润的真实来源,看不到商业利润也是产业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否认了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各种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收入的唯一源泉以及商业资本对产业资本的从属关系。
对“土地—地租”公式的批判。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不论地租的内容和形式如何,都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的收入。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2]714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也不同,它们是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地租直接是剩余产品,是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资本主义地租是租地农场主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的余额。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地租“始终是超过利润的余额,即超过商品价值中本身也由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构成的那个部分的余额”。[2]715在资本主义社会,当租地农场主成了农业工人的实际指挥官,成了他们的剩余劳动的直接剥削者,而土地所有者只和这种租地农场主发生直接关系,而且是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以后,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地租已经由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下降为这个剩余劳动超过从事剥削的资本家以利润形式占有的部分而形成的余额,而且全部剩余劳动,即利润和超过利润的余额,已经都直接由租地农场主榨取,以总剩余产品的形式由他取得,并转化为货币。租地农场主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只是他用他的资本直接剥削农业工人而榨取的这个剩余价值的一个超额部分。他要交给土地所有者多少,平均来说,其界限是由资本在非农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平均利润和由平均利润调节的非农业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因此,现在地租就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变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即农业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过被资本当作应当优先归自己所有,并且通常也归自己所有的东西而要求取得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而形成的余额。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剩余价值一般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支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土地—地租”的公式,把土地所有权当作地租的来源,这从收入分配上说是对的,但从地租的产生上说则是错误的。地租是农业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公式掩盖了资本主义地租的真实来源,抹煞了租地农场主对农业工人的剥削,也抹煞了土地所有权对职能资本的从属关系。
地租和“土地—地租”关系,表现为比利息和“资本—利息”关系更加神秘的形式。因为在地租形式上,它的不合理性不像“资本—利息”关系那样把资本本身的关系表现出来。因为土地本身从其使用价值来说是生产的,本身是使用价值或用来生产使用价值的活的生产力,而地租是可以用来交换的,或者说是具有交换价值的,所以有的人就借此把使用价值同交换价值混淆起来,把土地这种物同这种物的产品(地租)中包含的劳动的某种特殊形式混淆起来,认为地租作为某种特殊的东西而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没有任何关系。针对这种错误看法,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借口地租既与劳动也与资本无关,根本否认地租是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而把地租仅仅解释为土地占有的垄断使土地所有者可能获得的加价”。[6]348
对“劳动—工资”公式的批判。与“资本—利润(利息)”“土地—地租”这两个公式相比较,在“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似乎可能表现出某种合理的关系。但是,这个公式也像“资本—利润(利息)”“土地—地租”一样,没有表现出任何合理的关系。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整个说来,工资和劳动的价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的不合理的说法;并且,这种劳动力出售时所处的一定的社会条件同作为一般生产要素的劳动无关。劳动也对象化在商品的一个价值部分即那个作为工资构成劳动力价格的价值部分中,它创造产品的这个部分,和创造产品的其他部分一样;不过,它对象化在这个部分中,和对象化在形成利润或地租的那些部分中相比,不会更多些或更少些,也没有什么不同。而且整个说来,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一种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来考察它,即不是从它的自然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它的社会形式上即从生产关系上来考察它。“劳动—工资”公式抹煞了劳动的社会规定性,掩盖了劳动的社会关系属性。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来说,是收入的源泉,也就是说,使它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的源泉。但是,说工资构成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同样是不正确的,虽然工资,或者确切些说,劳动能力的不断出卖,也构成工人的收入的源泉。创造价值的是工人的劳动,而不是工人的工资。工资只不过是已经存在的价值,或者从整个生产来看,只不过是工人创造的价值中由工人自己占有的那一部分。但是这种占有并不创造价值。因此,工人的工资可以增减,但并不影响他们生产的商品的价值。”[1]72
马克思说:“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利息),劳动—工资’这个三位一体的公式中,最后一个环节看来还可能算是最合理的:这里至少说出了工资产生的源泉。但是实际上正相反,最后这个形式却是最不合理的,它是另外两个形式的基础,就像雇佣劳动一般说来以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和作为资本的产品为前提一样。只有当劳动条件以这种形式同劳动对立的时候,劳动才是雇佣劳动。但是在‘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劳动都已经作为雇佣劳动来表现了。因为工资在这里表现为劳动的特殊产品,表现为劳动的唯一产品(工资对于雇佣工人来说确实也是劳动的唯一产品),所以价值的其他部分——地租、利润(利息)——也必然表现为是从其他的特殊源泉产生的;正像产品价值中归结为工资的部分必须理解为劳动的特殊产品一样,价值中归结为地租和利润的部分也必须理解为它们为之存在并归其所有的那些因素的特殊结果,即土地和资本各自的果实。”[6]394-395马克思这段话比较难理解,这里试着作些解释和说明。为什么说“劳动—工资”这个公式“看来还可能算是最合理的”,而“却是最不合理的”呢?说它“看来还可能算是最合理的”,这是因为这个公式至少说出了工资产生的源泉,工资确实是雇佣工人的劳动补偿了资本家购买他的劳动力所支付的价值,这个价值是工人自己的劳动创造的。为什么又说它“却是最不合理的”呢?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劳动—工资”公式,属于产业资本的分配形式,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劳动的客观条件同劳动相对立,即劳动的客观条件属于产业资本家,劳动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力的使用,雇佣工人除去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产业资本家只有购买雇佣工人的劳动力,让雇佣工人使用资本家占有的劳动的客观条件从事劳动,使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结合起来,才能进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第二,“劳动—工资”公式是另外两个公式的基础。这是因为产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生息资本、商业资本、土地所有权等都从属于产业资本,所以它们都能从产业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中分割一部分归为己有。第三,如果认为“劳动—工资”的公式是合理的,必然导致认为整个“三位一体”公式都是合理的。因为如果认为工资表现为劳动的特殊产品,表现为劳动的唯一产品,“劳动—工资”的公式就是合理的,那就必然认为其他两个公式也是合理的: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产品,是土地自身创造的,所以“土地—地租”的公式是合理的;认为利息是生息资本的特殊产品,是生息资本自身创造的,商业利润是商业资本的特殊产品,是商业资本自己创造的,所以“资本—利润(利息)”公式是合理的。
“三位一体”公式的错误集中表现在把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这个整体,分解为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等互相独立的部分,并把每一部分同自然形式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即仅仅与在物质上不同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而把各种生产要素所具有的社会形式即生产关系属性撇开不谈,只要价值和剩余价值一般获得利润(利息)、地租、工资,这些似乎彼此无关、互不依赖、由各种不同的规律调节的收入分配形态,它们的共同的统一体(剩余价值)及其性质,也就越来越无法辨认了,越来越具有神秘的形式,越来越无法看出它是各种收入的唯一源泉了。马克思指出:“剩余价值各个特殊部分的形态的这种独立化,它们作为独立形态的相互对立,由于以下的事实而完成了:这些部分中的每一部分都可以归结为作为其尺度和特殊源泉的某种特殊要素,或者说,剩余价值的每一部分都表现为某种特殊原因的结果,某种特殊实体的偶性。这就是:利润—资本,地租—土地,工资—劳动。”[6]343-344马克思的意思是说,如果把利润(利息)、地租、工资这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各个特殊部分的形态独立化,认为这些独立的形态相互对立,这些形态的每一部分就都可以归结为某种特殊源泉或特殊要素的结果,这样就把利润(利息)看成资本的结果,把地租看成土地的结果,把工资看成劳动的结果。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批判了商品、货币、资本的神秘性和拜物教性质,特别是深刻地批判了“三位一体”公式的神秘性和拜物教性质。这是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批判的极其重要的内容,应该单列一个标题加以论述。但由于我已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变革之路》一书中对这个问题作了专门论述,所以这里不再赘述。[7]217-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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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7]赵家祥.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变革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来源:《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微信编辑:supuzi123)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