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制度是远期汇票特有的制度,支票、本票由于其本身特征不具有承兑的功能。我国《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适用承兑制度的,仅是远期汇票。接下来,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票据承兑的意义及其性质。感兴趣的票与不妨耐心往下阅读:

1、票据承兑的意义
票据法为什么要对承兑行为进行规定呢?其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汇票出票人签发后,付款人承兑之前,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出票人与付款人这种委托付款关系不同于委托付款合同,不具有强制性,付款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接受付款委托或者不接受付款委托,即使他们之间有另外的合同,也不能约束付款人。因此对于出票人而言,承兑行为的发生,就是对出票人委托的承诺;对于持票人而言,汇票出票后,付款人承兑后,其付款义务确定无疑,持票人的权利得以明确,由期待权转为现实的权利,或获得期前追索法定要件的一种程序.
另一方面,票据承兑制度拓宽了融资渠道,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改进了商业银行经营方式,健全社会的信用制度,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可见承兑制度设立目的就在于明确票据权利,实现票据利益,促进票据流通.因此,我们的承兑制度,应该尽量避免阻却承兑事由的出现,实现票据的最人流通性。
2、承兑的性质
承兑是适格主体通过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因此承兑首先应该明确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所具备的意思自治性,在无特别情况下,法律应该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合意进行有效的承兑。
其次承兑作为票据行为的一种,具有一些特有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如果出票行为无效,那么承兑行为也无效,即使承兑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故承兑是一附着于出票行为上的附属票据行为,具有确认出票行为所发出的无条件支付委托的作用。
二是承兑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承兑是由付款人完全遵循自由承兑原则进行承兑.即依自己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付款人于提示承兑时完全可以无视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和出票人的资金关系的因素,接受或拒绝承兑。
三是承兑具有独立性。也就是指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即使汇票乃伪造,付款人也必须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不能以此拒绝付款。另一方面,付款人经承兑而成为票据主债务人,不仅是提示承兑持票人的债务人,而且是于承兑后经背书转让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债务人。
四是承兑是一种票据要物行为。承兑是必须以交付为要件而生效的法律行为,承兑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法律要件:一是持票人提示承兑时,须将汇票现实地交付给付款人,此交付行为是一个要物要件;二是待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相关事项后,须把签名的汇票交还给提示承兑的持票人,承兑才发生效力。故承兑是以要物为基础,具有要物性,是一种要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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