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妈妈“百万捐款”争议:赠与善款是否必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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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款的法律规定

“江歌案”过去五年,关于江歌妈妈的舆论风波仍未停息。

今年3月,网友@作家陈岚 在社交平台公开投诉江歌妈妈江秋莲女士涉嫌侮辱诽谤、巨额善款不公开、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称统计到其收到的善款已达数百万。

对此,江歌妈妈发布视频回应,痛哭请求调查自己的资金来源及去向。她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资金的收支情况,且有很多支出都没有票据。

此前, 她曾发文公开投诉陈岚对其长期进行造谣、诽谤、侮辱,引导网民对她进行网络围攻和网络暴力。

2016年11月,留日女生江歌被朋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此案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江歌妈妈江秋莲女士坚持要为女儿讨还公道,追究凶手陈世峰及刘鑫的责任。

为了解决在维权时遇到的资金困难,她曾经两次在网络平台上请求网友为其提供资金帮助。除了在网络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外,还通过文章公开求助,在文末公布了自己的支付宝、微信账号、银行账号,接受社会捐赠。

许多网友出于对她的同情或是对她维权的支持,向她进行了捐款。

之后,她曾多次声明不再接受捐款,拒绝他人为其募捐,并退回了网友的转账。但是仍有网友会为了表示对她的支持,对她的微博文章进行打赏。

大众都能理解一位母亲失去女儿的悲痛与愤懑,也愿意向其付出一份善意。

然而当“善”涉及“款”,难免吸引争议。江歌妈妈不公布善款的来源和去处的行为成为了舆论焦点,引发了网友的激烈争论。

有人认为,江歌妈妈既然接受了大额的捐款,理应公开款项的用途明细,接受大众监督;

有人则反驳,捐款给江歌妈妈是希望她过得更好,这笔钱她怎么使用都可以,也完全没必要公开。

结合相关法律,让我们来谈谈这些争论里所提及的义务与权利:

江歌妈妈 接受捐款后,必须将所收善款的数额与去向进行公示吗?她 需要 为该善款缴税吗?

如果网友捐款后又后悔了,可以要求江歌妈妈退款吗?

接受他人捐款,有 义务 进行公示吗?

面向大众求助捐款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

对于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例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法律规定其有义务公示募捐到的善款信息。

根据我国《慈善法》规定,只有慈善组织能够开展公开募捐,并且需要公示其具体的募捐方案、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遇到困难的公民个人,虽然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但是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发起募捐、筹集善款。此外,个人还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开求助。

对于向社会求助的公民个人,其需要对发布的求助信息内容负责,但并无义务向社会公开善款信息。因为此类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慈善法》规定的监管范围,不需要主动公开善款明细。

江歌妈妈第一次求助,是借助了网络平台轻松筹进行筹款。虽然她与平台方都并未公布该善款的使用明细。但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报告称,江歌妈妈在轻松筹平台共筹得钱款29万余元,之后在日本维权时,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

江歌妈妈第二次求助,是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发文请求资金帮助,这属于个人求助的范畴。群众出于同情或者支持维权的原因而捐款,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在江歌妈妈接受捐款之后,该款项就属于她的个人财产,由她个人处分。

捐款人可以对其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合理质疑,并有权要求她提供自己捐赠的款项的支出明细,但无权要求她公布所有款项信息。

在个人求助中,如果存在虚构事实、博取他人同情以“骗捐”的情况,受赠人可能涉嫌诈骗,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捐款人产生怀疑,可以报警或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相关法律:

《慈善法》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法》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接受他人捐款, 需要 为该善款缴税吗?

捐赠属于赠与行为,该善款并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畴中,受赠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网友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账号转账直接向江歌妈妈进行捐赠,该款项视为善款没有异议,江歌妈妈不需要缴税。

但是,还有另一部分网友会通过微博文章打赏来对江歌妈妈表示支持。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打赏收入的缴税作出明确规定,这一部分款项是否需要缴税,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之间的打赏属于无偿性的赠与行为,受赠人所得的款项无需缴税。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打赏这是一种双向的互利互惠行为,受赠人实际上为打赏者提供了文章或者表演、才获得打赏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学者朱巍提出,“个人救助所得打赏有别于普通打赏,应该减免税收;文章打赏应归属于稿费,直播打赏是表演所得,两者都应归属于劳务报酬,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捐款之后,后悔了,可以把款项要回来吗?

自愿捐款,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捐款发生就意味着该款项的权利已经转移到了受赠人身上,受赠人获得了对其的处分权。此时,捐款人是不能任意撤销赠与的。

不过,还有一种附有义务的赠与行为。例如,某企业向某大学捐赠了一笔款项,要求将其用于修建图书馆。

对于这类“定向捐款”,受赠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捐款人有权撤销赠与。

如果曾经捐过款的网友认为江歌妈妈并没有履行善款附带的义务,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例如捐款转账的证明、江歌妈妈违约的证明等,在一年之内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要款项。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撤销权受到五年期间的限制,过期则消灭。如果网友在五年之内没有向江歌妈妈追要款项,之后就无权要回该款项。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无论是以生命权纠纷起诉刘鑫,还是起诉侮辱女儿、诽谤造谣的网友,江歌妈妈为女儿江歌讨还公道时,都坚持采取正规的法律手段。这一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只是近年来,仍有消费群众善心、骗捐与滥用善款的情况发生,难免有网友警惕此类现象。江歌妈妈接受捐款却不公开,有捐款人对善款去向产生质疑也是合理的 。

江歌妈妈如果能够主动接受审计、公布款项具体明细,也能够很好地回应质疑。不过,公开是她的选择,并非她的义务。

在个人求助中,如果求助人存在虚构事实、博取他人同情以“骗捐”,会涉嫌诈骗。捐款人如果掌握了一定证据,可以报警或提起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追究求助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他人网络求助的真实性存在疑虑,可以通过专门的筹款平台进行捐款,或者直接向正规的慈善组织进行捐款,以便维护自身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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