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上接B541版)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泉水

成立日期:2013年9月2日

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亚太(集团)成立于1984年,总部设在北京,相继在郑州、深圳、上海、天津、雄安、南京、广州等设立20多家分所。各分支机构在人力资源、项目承接与执行、执业标准与质量控制、信息系统方面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能够为客户提供全国统一、标准、便捷的专业服务。

2011年,亚太(集团)加入了国际组织一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联盟(CPAAI),在其框架下,共享资源,共同发展。亚太(集团)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1、人员信息

上年度末(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6人;注册会计师数量:50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01人。

2、业务信息

亚太(集团)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8.65亿元,审计业务收入7.2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37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5家,主要行业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6,975万元。2022年度亚太(集团的审计客户中,同属制造业的上市公司有18家。

3、投资者保护能力

亚太(集团)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2,477.31万元人民币,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4,014.56万元人民币,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28日,亚太(集团)因其审计的某客户债券违约被其投资人起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案,一审法院判决赔付本金1,571万元及其利息,亚太集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0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22年8月5日,亚太集团与投资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4、诚信记录

亚太(集团)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涉及从业人员76名。

(二) 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余成松,200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7年开始在亚太(集团)执业,最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蔡天静,202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6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申利超,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9年开始在亚太(集团)执业,最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6份。

2、 独立性及诚信记录

亚太(集团)及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近三年,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执业过程中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预计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0万元,与上年度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亚太(集团)在执行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审查评估,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2022年度作为公司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求真务实,并督促公司建立完善内部控制,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我们认为亚太(集团)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意将续聘亚太(集团)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亚太(集团)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亚太(集团)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正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如下:

上述内容的修订,涉及条款序号变动,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条款内容和涉及序号顺延的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上述《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手续。以上事项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三、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本次董事会审议修订的治理制度共9个,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本次监事会审议修订的制度为《监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上述修订制度的全文。

特此公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正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1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1月1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2号正源禧悦酒店成都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5日

至2023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一至第七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号)、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号)、《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号)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号)。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成晋、王晓明、丁一娴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11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2号正源禧悦酒店成都厅

(三)登记手续: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3、股东可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以邮戳时间为准。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赵琳、韩飞;电话:028-85803711。

(二)会议费用: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三)临时提案: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前十天提交。

特此公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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