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论捕获法到论自由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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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世纪之交,为了谋取亚欧之间香料贸易的巨额利润,新兴的荷兰共和国和东印度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刺探航线信息、到达东南亚香料产地的航行,为此与葡萄牙(与西班牙合并)产生了激烈矛盾。
1603年,“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前身)所属的船长在新加坡海峡袭击葡萄牙商船“圣卡特里娜号”并掳获其财物。
为了平息风波,荷兰东印度公司请求雨果·格劳秀斯为此进行合法性辩护。
格劳秀斯撰写了长篇论文《论印度》,于1605年出版了其中的第十一章,取名《论捕获法》;1609年出版了其中的第十二章,取名《论自由海洋》。
格劳秀斯这两部著作的出版是现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

“圣卡特里娜”号事件
1601年,经验丰富的船长海姆斯凯克(Jacob van Heemskerck,1567–1607年)受“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委派,率领荷兰船队前往东印度购买香料。他们历经艰辛,于1602年到达巽他海峡东部的万丹港。留下几条船装载香料返航后,海姆斯凯克沿着爪哇岛北部海岸向东航行,途中他得知一个重要信息:不久就有一艘葡萄牙商船从澳门装载货物航行到摩鹿加群岛。
1603年2月25日拂晓,海姆斯凯克果然在新加坡东部海岸(今樟宜附近)发现了葡萄牙商船“圣卡特里娜”号。
海姆斯凯克召集手下军官开会,一致认为应该袭击葡萄牙商船:
第一,1601年,有一条荷兰商船到达澳门,结果被葡萄牙人击退,17名水手被处死。袭击圣“卡特里娜”号,可以为在澳门遭到杀害的荷兰水手复仇;
第二,捍卫荷兰在该地区的贸易权利;
第三,通过削减西班牙的财源而降低西班牙的战争能力;
第四,他们的船只的货仓还是空的,如果不袭击葡萄牙商船,他们将无功而返。

“圣卡特里娜号”是一艘巨型商船:载重量为1500吨(麦哲伦环球航行的“维多利亚号”载重量只有85吨)。
经过一天战斗,“圣塔卡特里娜”号投降。海姆斯凯克把“圣卡特里娜号”全部运回荷兰。货物在阿姆斯特丹拍卖,获得约350万荷兰盾,相当于“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总资本的3倍多。

“圣卡特里娜”号事件在荷兰国内外引起了轩然大波。葡萄牙认为这是非法的海盗行为,要求荷兰及时归还所有货物。
当时西欧各国的通行做法是,如果一个船长从一个合法君主手里取得了“私掠许可证”(letter of marquee),那么他的海盗行为就可以转变为合法批准的行为。那些有“私掠许可证”的船长就是“私掠船主”,他们捕获的货物就是“战利品”。为了获得处置战利品的权利,私掠船主必须前往该国的海事法庭接受所谓“谴责”,听候法庭的发落。
海姆斯凯克航行到亚洲的使命是促进贸易,他被授权进行和平贸易航行,“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的董事长明确禁止他使用武力,除了必要的自我防卫之外。海姆斯凯克声称自己为了自卫而使用武力是完全合法的,但“自卫”说显然与他有预谋地袭击“圣卡特里娜”号商船自相矛盾。虽然如此,1604年9月,荷兰海军部法庭还是裁决没收“圣卡特里娜”号的所有货物,并分配如下:海姆斯凯克及其船员们获得10.4%,海事法庭本身获得23%,其余归新近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鉴于 “圣卡特里娜号”事件在荷兰国内外引起的轩然大波,海事法庭的判决出来之后,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长的弟弟简·腾·格鲁腾胡斯(Jan ten Grootenhuys)请求格劳秀斯为公司写一份致歉信。
格劳秀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和海洋法的鼻祖,同时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其《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出身于代尔夫特的名门望族,是荷兰政坛一颗冉冉升起的明星。格劳秀斯对这个案子也非常感兴趣,因为海姆斯凯克是格劳秀斯祖母娘家的后代。对格劳秀斯来说,为捕获“圣卡特里娜号”辩护,不仅是为一个荷兰东印度公司辩护,也是为自己家族的名声辩护。

格劳秀斯在《论捕获法》中另辟蹊径,通过论证葡萄牙对东印度土著的干扰和威胁损害了荷兰在亚洲的香料贸易,来证明海姆斯凯克捕获商船的行为是合法的。
提出了“主体权利”概念,即人天生拥有自主权,拥有捍卫自己人身和财产不受不公正侵害的权利,用格劳秀斯的话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拥有采取必要措施以自卫和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自然权利。
格劳秀斯提出,为了实施主张贸易和航行自由的自然法,一个贸易公司可以合法地参与反对其他商人、甚至反对主权国家代表的私人战争。由于荷兰联省共和国在国际政治中的模糊地位,所以它的居民被授予了自由贸易和航行的权利,这是所有自由民族与生俱来的权利,在独立而有效的判决的情况下,他们自己就可以行使这种权利。由于自卫权使个人可以在自己的事业中充当法官和执行者,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像荷兰东印度公司那样的贸易公司必须在国际政治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当受到葡萄牙的损害和威胁时,它完全有权利武装自己以便捍卫它与亚洲各国和民族的贸易。因此,在东印度实施贸易和航海自由、惩罚违反了自然法的葡萄牙的使命,就落在了东印度公司身上。

格劳秀斯还提出,由于海姆斯凯克代表拥有主权和独立的荷兰国家而行动,所以他攻击葡萄牙商船的行为是荷兰共和国反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国王菲利普的公共战争的一部分,是“正义的”战争。海姆斯凯克既不是私掠商船主,也不是海盗,而是一名进行自己的私人战争的战士!既然海姆斯凯克攻击并捕获“圣卡特里娜号”是“正义”的战争,所以他就可以把葡萄牙商船及其装载的货物作为战利品,以弥补他的雇主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荷兰联省会议所遭受的损失。
1605年格劳秀斯发表《论捕获法》,这是现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

“圣卡特里娜号”事件:国际法的起源
主讲人:施诚

讲座简介
1605年格劳秀斯发表的《论捕获法》是现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
《论捕获法》是格劳秀斯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船长海姆斯凯克的海盗行为辩护的直接产物,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建立自己的武装力量提供了理论依据。
17世纪荷兰“黄金时代”的基础主要得益于荷兰东印度公司。
主讲简介
施诚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赴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学院历史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历史系、英国爱丁堡大学历史系访学。
出版专著2部,译著多种,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多项。
2012年,获得“首都师范大学优秀主讲教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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