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官网原文: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myzj/202406/dbb4e2bd0c7e4f62aeaa4cacd7cd780f.shtml)
关于对《苏州市住建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住建领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苏州市住建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4年6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0512-65119303;电子邮箱:szzjjfgc@163.com。
特此公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5日
苏州市住建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住建领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规范合法合规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建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是指对涉及生态环境、施工现场、燃气等安全生产之外的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对白名单企业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压减检查频次,集中精准执法。
第三条本市住建系统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推行白名单管理开展行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纳入条件
第四条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苏州市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或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
(二)在该行业信用评价中列为B级等次及以上或者可视为相应等次的。
(三)重视企业合规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能够确保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名单确定及动态管理
第五条白名单确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摸底调查。各市(区)住建局(委)、工业园区规建委应当结合纳入条件和标准,于每年2月前、8月前分别组织对辖区内企业集中摸底调查。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也可自行向各市(区)住建局(委)、工业园区规建委申报。
(二)名单推荐。各市(区)住建局(委)、工业园区规建委根据摸底调查结果,结合本领域实际考察,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3月1日前、9月1日前两次向苏州市住建局报送白名单企业推荐名单。
(三)复核审查。苏州市住建局于每年3月5日前、9月5日前分别组织对推荐的白名单企业信用情况等进行复核,初步确定白名单。
(四)公开公示。苏州市住建局于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复核通过的白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内,企业及公众可对白名单提出异议。对存在异议的企业开展重新审核。
(五)正式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白名单于每年4月底前、10月底前两次对外发布,每半年更新一次。
(六)企业承诺。白名单企业对其符合纳入条件及纳入白名单后保持纳入条件,守法合规,规范生产、经营作出书面承诺,自愿签署守信承诺书。
第六条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白名单企业出现承诺不实或不再符合任一纳入条件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情况及时报至市住建局进行核查。对查实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即时移出白名单并告知该企业及相关单位,一年内不再推荐。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承诺不实等行为的,永久不再纳入。
第七条对移出后拟重新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设定“观察期”,在正式纳入白名单前三个月内进行常规现场检查和重点问题核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白名单制度正常执行监管检查。
第四章检查机制及优化措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落实白名单制度过程中,应提高检查的精准度和执法效能。落实日常检查“无线索不检查,凡检查必联合”“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等监管措施,具备条件的应以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应注重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行政执法的温度和力度。
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检查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鼓励白名单企业建立完善自查自律制度和措施,定期自查,有效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双随机”检查抽查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专项检查以及重点时期针对性检查外,原则上不到白名单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检查。但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违法线索的检查,应及时履职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住建领域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白名单制度落实具体举措,统筹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要求发生冲突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