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
过度高音使用喇叭宣传
不仅让听觉上受到不良的刺激
而且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拒不整改的还会受到处罚!
肇庆有一商家
就因为噪音扰民被罚款5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8日下午,广宁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南街街道星平村委会莫二村百盈东路某水产品店正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广告宣传,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存在噪音扰民的情况,城管队员迅速上前通知该店负责人黄某关闭高音喇叭,并向商店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

视频截图

现场高音广播的喇叭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该水产品店负责人黄某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在作出该决定书后六个月内,该商户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本处罚决定。广宁县城管局通过催告程序进行催告后该商户未提出正当理由且仍不履行该处罚决定。随后,广宁县城管局依法申请广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广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现该商户已经缴纳罚款。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广大市民群众要
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章制度,
各位商家要积极控制营业噪声,
相互理解,不做噪声制造者,
共同维护和谐安宁的居住环境。

来源:肇庆人民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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