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110,法释[2013J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釆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23号)
裁判摘要:“飞车行抢”刑事案件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符合抢劫罪、抢夺罪或者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分别以相应的罪名定罪。
我们认为,“飞车行抢”刑事案件的定性,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够查实的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如强行拖拽、以车撞逼等)、直接威胁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等情形的“飞车行抢”刑事案件,由于符合《刑法》第269条或者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构成抢劫罪没有争议。但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飞车行抢”刑事案件,如何定性往往存在分歧意见。有的认为,“飞车行抢”本质上是抢夺,虽然实践中经常造成被害人人身受到伤害的后果,但这仅仅是行为人过失造成的结果,不能由此否定行为人故意行为的侵犯对象只是被害人的财物,对于“飞车行抢”只能以抢夺罪定罪处罚。有的认为,“飞车行抢”把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辆作为犯罪手段来使用,而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辆带有极大的危险性,此种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若要定罪处罚,按抢劫罪论处是唯一办法。有的认为,可以是否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为标准,“飞车行抢”造成人员受伤、死亡后果的,定抢劫罪,否则定抢夺罪。
“飞车行抢”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是非常复杂的。从作案手段看,有的是两人结伙,一人驾车一人取财,有的是一人单干边驾车边取财,有的取财时是高速驾驶,有的是中速行驶,有的是抢项链、耳环,有的是抢腋下挎包、车筐内皮包,等等。从作案对象看,有的是驾车被抢,有的是徒步被抢,有的是年迈的老人,有的是体壮的青年,等等。从作案环境看,有的在夜晚,有的在中午,有的在闹市,有的在郊区,等等。从作案后果看,有的抢取大量财物,有的抢取财物数额较小,有的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有的只导致人员轻伤或者并未伤害到人身,等等。另外,“飞车行抢”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心理事实也不太好认定。由于事发突然,行为过程非常急促、短暂,行为人事后往往辩称无伤害故意,除非行抢前有过预谋,多数情况下,行为人的心理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只管抢物,不管是否伤及被害人,对犯罪客体、犯罪后果无确定之认识。具体说,对于被害人的伤亡,有的是间接故意心态,如高速驾乘摩托车,不计后果猛拉硬拽被害人脖子上的项链;有的则是出于过失,如驾车抢被害人自行车筐内的背包,不慎挂住车把致被害人受伤;有的则是意外事件,如行为人驾车猛然抽掉被害人腋下皮包逃跑,被害人追赶慌不择路被车撞伤。可见,“飞车行抢”案件中,行为人对于侵犯财产权利的后果均是积极追求的心态,但对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后果,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不确定的心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三种罪过形式都是可能的。
因此,我们认为,将“飞车行抢”刑事案件一概定性为抢劫罪或者抢夺罪,或者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定性为抢劫罪、抢夺罪都是不合适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符合抢劫罪、抢夺罪或者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分别以相应的罪名定罪:(1)对于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考虑到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确定性和客观上直接针对的是财物,如果行为人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抢夺罪论处;(2)对于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的案件,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作案环境、作案对象等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分别定性。如果行为人对于伤亡后果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对于伤亡后果的主观罪过是过失,则分两种情况处理。在抢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致人轻伤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在抢取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如果仅仅过失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下的伤害,那么可以对行为人处以治安行政处罚,但难以定罪处罚。如果过失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可以根据《刑法》第235条或者第233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6集(总第41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