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企资产无偿划转(政策依据、适用主体、操作流程、风险提示)

“国企整合、资产重组等场景可能涉及资产无偿划转,无偿划转适用哪些场合?非国企成分是否可以参与?无偿划转涉及哪些审批流程?其中会涉及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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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概念及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无偿划转(又称无偿划拨)这个概念的出现最早可追溯至1979年6月8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

无偿划转是我国国企改革、资产重组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国资主管机关先后颁布的规范无偿划转手续的文件主要有以下四个:

第一个文件:1990年4月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该文件已废止;

第二个文件:1999年9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第三个文件: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第四个文件:2009年2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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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适用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对无偿划转适用主体作出了规定,即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中又将无偿划转适用的主体扩大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201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其中又将无偿划转适用的主体扩大到 “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

2022年前,无偿划转的适用主体有严格的条件,通过上述政策可知,含有非国有成分的企业不能作为划出方或划入方,即不适用无偿划转的方式。

而2022年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将无偿划转这一特殊国有产权流转方式的适用范围做了适当扩大,提出 “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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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资产无偿划转主要流程

1.编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明确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2)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3)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4)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5)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清产核资与审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4.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5.无偿划转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申请批准无偿划转事项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2)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有关文件。

6.办理产权登记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注意,《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明确,若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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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风险提示

1.注意明确是否涉及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风险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明确,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无偿划转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履行相应程序,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规避决策不当风险。

2.注意明确是否涉及未妥善处置债务风险

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同时,该情形下中介机构通常难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另外,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若涉及债务,在无偿划转过程中,划出方应将无偿划转事项通知债权人,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可能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特别是当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时,存在被人民法院撤销无偿划转行为的风险。

3.注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相关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对资产无偿划转的财务处理制度不健全。这导致资产无偿划转业务开展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由于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不合理,如赠与方式与减资增资方式的不同选择,会产生不同的财务结果,对参与方的转换业绩甚至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

4.注意涉税风险

无偿划转过程中,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在合理规划下,可以免征部分税费,而若操作不当,无偿划转涉及税负可能较重。

譬如对于增值税,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国企混改研究

编辑:陈漫露 徐粘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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