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咨询政数通编注
更新日期:2025年3月21日
一、特许经营模式的适用
- 不应强制规定特定领域和范围必须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 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类型中无关联关系的项目相互“打捆”,或者与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路侧停车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等,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 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现代咨询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24年第17号令))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从盈利能力角度分析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如采取多种方式后,盈利能力仍不足,则不应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二、不新设行政许可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
- 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违法设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名义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二)未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政府特许经营者;(三)违法约定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特许经营期限;(四)其他违法设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5〕44号):不得指定经营主体,不得强制要求配套产业,不得以特许经营等方式搞垄断开发,不得侵害农户利益,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三、不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四、财政资金使用
- 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 对拟在运营期按规定补贴运营的项目,要按照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及具体标准执行,并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相关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应当具有普适性,不得仅适用于个别项目。(现代咨询注:近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制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补贴标准)
-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针对具体项目设定任何保底安排,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具体项目作出保底约定或承诺。
- 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地方本级国企
- 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
- 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以其自有资金代替政府的资本金出资。
- 对于有政府资本金注入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承担融资担保责任。
六、鼓励民企参与
- 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
- 不得采取拍卖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 不得规避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等设定的评审条件,将标的物总价作为唯一标准选择特许经营者。
- 不得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评标标准。
七、严防特许经营模式异化
- 不得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名,将特许经营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变卖资产、变相融资的手段,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各类风险。
八、运营义务
- 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应按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做好移交或退出工作,严禁以提前终止为由将特许经营转变为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变相举债。
-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 直接向用户收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普遍服务、持续服务义务等内容,授予特许经营区域服务权利的,需明确项目公司应当对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应明确项目公司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除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案例1:
财政部关于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24年9月19日)

案例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七批)(发改办体改〔2024〕837号)
